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下一步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进行侵权认定,很多人喜欢用原告的专利产品与被告的侵权产品直接对比,这种对比方式是错误的。专利产品可以作为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的参考。具体判断方法是技术特征逐一对比。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对技术特征划分的期望不同,专利权人希望将技术特征概括得尽可能大,被诉侵权人则力求将权利要求划分为尽可能细的技术特征。那么技术特征的划分到底有没有标准,有时一二审法院的划分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以专利技术方案中记载的产品的各部件及其之间的结构关系作为技术特征划分的单元,一种以具有独立功能且能对整体技术方案产生独立技术影响的技术单元或技术单元的集合划分。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或者部件之间的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的原料、产物、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注意的是,技术对比是技术特征的对比,不是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更不是技术方案的功能、效果的对比。等同原则同样是专利侵权判定最为重要的判定方法,也是较为核心的原则之一,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明确,等同侵权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需要进行类似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每个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一般是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前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惯常替换的技术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申请日后出现的、工作原理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特征,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一般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特征的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比如不属于明显提高或者降低的,应当认为属于无实质性差异。说到等同,很多被告会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变劣技术,不是侵权。变劣技术方案一般不构成等同,但是也要看变劣的方式。如果因缺少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而带来一定的功能缺失或者技术效果变劣,一般不认定这种变劣发明侵犯了专利权。禁止反悔原则,也是侵权认定一大重要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专利局接受的,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捐献原则是专利权人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原则。如果在专利申请时没有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只是记载在说明书中,就算贡献给社会公众了,在后续侵权诉讼中是不能获得保护的。
侵权
关键看你增加的部分带来了什么效果,如果只是常规的增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已有专利能够想到的,这个就是侵权了,如果你增加的成分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那就不存在侵权了。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三)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判定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核心在于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是否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通俗点儿说,就是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少,就不侵权,多则构成侵权。另外还要实施了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五种侵权行为。抗辩理由成立也可以不构成侵权。抗辩理由主要有,没有落入保护范围、先用权、现有技术、权利有尽、科学实验、临时过境和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当然不是,这里的专利侵权要求是产品的制作工艺、流程、配方比例等方面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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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侵犯专利权的后果有: 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由于日本一进口商抢注河豚鱼加工技术专利,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将遭遇知识产权壁垒,面临生存危机。 据了解,日本人谐寿三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去内脏河豚鱼加工发明专利”申请的,已于2005年初获得授权公告。此项专利申请得到批准,对福建省乃至全国涉及该专利技术的加工河豚鱼影响巨大,今后,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鱼,就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50美元/吨。日本是我国最重要的水产品输出国,目前我国沿海省份仅福建、广东、浙江加工去内脏河豚鱼的企业就有50多家,年加工出口去内脏河豚鱼近3万吨。而该专利申请的河豚鱼加工技术是目前我国水产品加工行业普遍采用的传统加工工艺,河豚鱼出口大多属于微利经营,专利权人的申请得到授权,必将对我省乃至我国的河豚鱼加工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我国相当一批以加工河豚鱼为主的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产品甚至可能被阻挡在日本市场之外,并且对于其他大量的水产品加工工艺也会带来争夺专利权的纠纷。 龙海嘉荣企业自1997年开始出口冷冻河豚鱼到日本,2000年11月开始加工去内脏河豚鱼出口日本。2000年底,日本荣水贸易株式会社谐寿三曾到嘉荣参观订货,2001年元月,谐寿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去内脏河豚鱼加工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1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如果专利正式生效影响巨大,企业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鱼,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并支付专利使用费,企业成本增加,同时还会泄漏商业秘密。嘉荣企业早在日本商人申请专利之前已掌握河豚鱼加工技术,为了打破行业垄断,维护行业利益,2005年4月25日,龙海嘉荣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搜集有力证据,许多确凿证据的收集得到各级商检、海关、水产部门、省图书馆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久,嘉荣企业正式委托厦门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006年5月15日,嘉荣企业到北京参加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审理,据理力争,指证日本人申请的河豚鱼加工技术专利无效。之后,日本商人曾找到嘉荣企业让其撤诉,但嘉荣董事长高亚方认为赚钱要取之有道,不能为一己之利而放弃,要为中国人争光,嘉荣企业把“官司”打到底。 官司赢了河豚鱼畅游日本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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