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这里的专利侵权要求是产品的制作工艺、流程、配方比例等方面的相同。
你试试到佰腾网上去找找看,还有他们的社区。这个网站都是做专利的,里面有很多专利纠纷的案例。
专利侵权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侵犯专利权的后果有: 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由于日本一进口商抢注河豚鱼加工技术专利,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将遭遇知识产权壁垒,面临生存危机。 据了解,日本人谐寿三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去内脏河豚鱼加工发明专利”申请的,已于2005年初获得授权公告。此项专利申请得到批准,对福建省乃至全国涉及该专利技术的加工河豚鱼影响巨大,今后,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鱼,就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50美元/吨。日本是我国最重要的水产品输出国,目前我国沿海省份仅福建、广东、浙江加工去内脏河豚鱼的企业就有50多家,年加工出口去内脏河豚鱼近3万吨。而该专利申请的河豚鱼加工技术是目前我国水产品加工行业普遍采用的传统加工工艺,河豚鱼出口大多属于微利经营,专利权人的申请得到授权,必将对我省乃至我国的河豚鱼加工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我国相当一批以加工河豚鱼为主的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产品甚至可能被阻挡在日本市场之外,并且对于其他大量的水产品加工工艺也会带来争夺专利权的纠纷。 龙海嘉荣企业自1997年开始出口冷冻河豚鱼到日本,2000年11月开始加工去内脏河豚鱼出口日本。2000年底,日本荣水贸易株式会社谐寿三曾到嘉荣参观订货,2001年元月,谐寿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去内脏河豚鱼加工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1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如果专利正式生效影响巨大,企业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鱼,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并支付专利使用费,企业成本增加,同时还会泄漏商业秘密。嘉荣企业早在日本商人申请专利之前已掌握河豚鱼加工技术,为了打破行业垄断,维护行业利益,2005年4月25日,龙海嘉荣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搜集有力证据,许多确凿证据的收集得到各级商检、海关、水产部门、省图书馆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久,嘉荣企业正式委托厦门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006年5月15日,嘉荣企业到北京参加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审理,据理力争,指证日本人申请的河豚鱼加工技术专利无效。之后,日本商人曾找到嘉荣企业让其撤诉,但嘉荣董事长高亚方认为赚钱要取之有道,不能为一己之利而放弃,要为中国人争光,嘉荣企业把“官司”打到底。 官司赢了河豚鱼畅游日本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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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无法申请的吧,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厂家那么多,很少有见有申请的而且申请也没什么用,你无法考证其他人是否侵权
第一、查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上可以进行查询,也可以上soopat 专利之星等专利检索网站进行查询。第二、你这种改名的想法就不对了,专利保护的是他的实质而不是他的名称,类似你仅仅把加入铁这个原料名称改成加入镁,但是你还是加入了铁这个材质,这样是不行的,除非你加入了其他你原公司没有加入的材料才能被判断不构成侵权。
当然不是,这里的专利侵权要求是产品的制作工艺、流程、配方比例等方面的相同。
我们一定要遵守一些商标的法则,不要随便的侵犯一些人的姓名权,这样的话可以让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发展。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三)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判定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核心在于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是否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通俗点儿说,就是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少,就不侵权,多则构成侵权。另外还要实施了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五种侵权行为。抗辩理由成立也可以不构成侵权。抗辩理由主要有,没有落入保护范围、先用权、现有技术、权利有尽、科学实验、临时过境和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