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下一步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进行侵权认定,很多人喜欢用原告的专利产品与被告的侵权产品直接对比,这种对比方式是错误的。专利产品可以作为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的参考。具体判断方法是技术特征逐一对比。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对技术特征划分的期望不同,专利权人希望将技术特征概括得尽可能大,被诉侵权人则力求将权利要求划分为尽可能细的技术特征。那么技术特征的划分到底有没有标准,有时一二审法院的划分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以专利技术方案中记载的产品的各部件及其之间的结构关系作为技术特征划分的单元,一种以具有独立功能且能对整体技术方案产生独立技术影响的技术单元或技术单元的集合划分。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或者部件之间的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的原料、产物、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注意的是,技术对比是技术特征的对比,不是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更不是技术方案的功能、效果的对比。等同原则同样是专利侵权判定最为重要的判定方法,也是较为核心的原则之一,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明确,等同侵权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需要进行类似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每个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一般是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前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惯常替换的技术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申请日后出现的、工作原理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特征,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一般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特征的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比如不属于明显提高或者降低的,应当认为属于无实质性差异。说到等同,很多被告会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变劣技术,不是侵权。变劣技术方案一般不构成等同,但是也要看变劣的方式。如果因缺少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而带来一定的功能缺失或者技术效果变劣,一般不认定这种变劣发明侵犯了专利权。禁止反悔原则,也是侵权认定一大重要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专利局接受的,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捐献原则是专利权人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原则。如果在专利申请时没有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只是记载在说明书中,就算贡献给社会公众了,在后续侵权诉讼中是不能获得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