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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阶段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

2015-09-14 13: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提要 派系是通过特定关系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它具有独立性、利益性、自愿性、易变性等主要特点,是一种有别于宗族等传统农村组织的特殊功能组织。派系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如下主要功能: 1.利益的表达和保护;2. 公共参与的动员和组织; 3. 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派系组织在当今中国农村凸现是农村调控模式转换的产物,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表现,农村组织重构的结果。
关键词 派系 农村 基层政治 组织
 
  众所周知,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中国农村进入了社会转型期。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社会成员发生了急剧的社会分化,过去那种均质同构的农村社会逐渐为异质性社会所取代。随着农村社会异质性的增强,中国农村基层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新的具有特殊功能的非正式组织——“派系”。不同派系的农民相互竞争和博弈,构成了一道独特的政治景观。
 
  这种新型农村功能组织目前尚未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国家法律和制度对其运作没有做相应规定,学术界也未曾给予充分研究。但是,派系组织正以其自身的行为逻辑演绎着一场场农村政治生活的戏剧,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拟对这一新型农村功能组织的特点、功能及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
  
  所谓派系是指人们通过特定关系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在当代中国农村,联结派系的纽带可以是血缘、地缘等传统性因素,也可以是利益、文化、业缘等现代性因素,甚至可能源于性格和兴趣等个体人格性因素。各种因素在派系形成、发展和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种种差异,但在当前向市场经济迈进的经济导向型农村社会中,利益无疑是派系的最终诉求和终极定位。
 
  中国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派系,具有自身的鲜明特征:
 
  第一,独立性。这首先表现为派系组织成员具有相对独立性。与主要由农村精英分子组成的正式组织不同,派系成员中普通村民占很大成分,他们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形式独立表达自身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表现为派系组织的功能发挥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农村基层社会生活中,作为功能组织的派系往往通过自身功能的独立发挥,来维护和扩大组织成员的利益,实现派系及其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与此同时,国家在构建乡政村治农村基层治理体制的过程中,没有借助制度手段把派系这一新型农村功能组织纳入村民自治的体制框架,这就进一步突出了派系作为农村非正式组织所具有的相对独立于体制之外的特性。
 
  第二,利益性。随着理性(利益) 原则全面渗入农村社会关系中,派系成员间的结盟虽然有可能出于人性的关怀、亲情的关照、道义的责任等,但是,在导致派系结盟的因素中,利益因素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获利成为人们加入派系、参与派系竞争的最重要目的。正如新政治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追求自身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机。虽然人们从事政治活动时,除了个人的利益欲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动机,但是这些动机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力和作用方向是非常不确定的,唯有增进利益这种动机比其他动机更直接、更稳定、更具一致性。”
 
  派系的存在及其运作,首先被人们用来满足其利益获得,成为人们实现地位、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利益交换关系成为派系成员的行为准则。当派系作为整体进行运作时,其内部成员已经意识到利益的一致性,形成了组织认同,并外化为参与中的一致行为。由此可见,无论是派系的结盟,还是派系的竞争行为,都具有明显的利益驱动特征。
 
  第三,自愿性。人们加入派系这一非正式组织是自愿的,是村民自己的自主抉择。已经加入派系的成员如若想要退出派系,也是自由的。派系作为其结盟成员的利益载体,建立在其成员自愿参与的基础上。自愿加入的成员自然会形成对派系的认同,这种认同感正是派系组织对其成员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基础。当然,这种自愿的原则还表现为派系成员退出派系的自由。当派系成员发现自身参与的成本大于收益而无法获利时,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成员出入的自由,是维持派系活力的条件。
 
  第四,易变性。派系是一种松散的非正式组织,组织化程度较低,变动性大。首先,组织的聚合边界不清晰。很多派系成员对派系只存在意向性倾向,并没有强烈的派系认同和公开的行为反应,这其中也包括一些“搭便车”的投机分子。当参与的成本大于收益时,这些边缘人群就会四散逃逸。其次,派系成员的结盟基础不稳固。虽然派系在交往和行动中会培养出一定的群体心理和价值规范体系,但这尚未强大到足以维护派系的永久结盟。在农村社会转型时期,急剧的经济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化和利益多元化,导致村民个体间缺乏永久结盟的利益基础。唯其如此,派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是村民群众基于某种利益的随机组合,其离散和重组的机率较高。
 
  可见,现阶段中国农村新出现的派系组织,是一种新型的非正式组织类型,它与传统的农村宗族组织存在极大的差别: (1) 从发生学分析,宗族是将由生育构成的血亲群体和由婚姻构成的姻亲群体同时包容进来而以前者为主干的一类社会群体。派系则不单单以血缘和亲缘为基础。如前所述,其联结纽带是复杂的。尽管其中包含着血缘和亲缘等传统因素,但利益因素在派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随着村民主体寻求个体利益的诉求在政治制度层面上的合法化而日益凸显出来。(2) 从结构上分析,宗族有着明显的支房结构,并且通过宗族的习俗和礼仪形成了稳定的关系模式。派系则是一种基于利益的随机聚合,虽然根据与派系领导和核心人士利益相关的紧密度,以及对派系竞争的介入程度,可以将派系成员大致分为派系精英、中坚人士及普通成员等,但这种划分边界是相对模糊的,且相互间没有稳定的关系模式。(3) 从运作机制上分析,宗族制度更多地基于相关主体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靠情感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在某种意义上说,宗族组织主要是依靠情感和道义运作的。派系组织的运作则更多的是根据理性判断、利益权衡基础上的决策,是一种理性选择行动。据此,我们把派系定性为一种有别于宗族的农村非正式组织,是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特殊功能组织。
 
  二
  
  组织的功能,简单地说是某种组织的属性和作用。据现有的实证资料分析,中国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派系,具有如下主要功能:
 
  1. 利益的表达和保护。
 
  派系首先是一个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农村功能组织,表达和保护派系及其成员的利益,无疑是派系组织最基本的功能。如前所述,派系的形成以利益为主要纽带,派系的存在及其运作是其成员实现利益表达的手段和工具。
 
  其一,表达派系成员的需求。村民主要受利益驱动加入特定派系组织,目的是寻求利益获得的途径。作为一种非正式组织,派系采用独特的方式表达其成员的意愿和利益需求。比如,通过在村庄公共权力体系内部的派系成员,在公共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表达本派系成员的意愿; 通过派系领袖或其中的精英人士向村庄公共权力组织表达派系及其成员的需求; 号召派系成员配合和支持有利于本派系的公共决策,以积极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认同; 组织本派系成员集体抵制有损本派系利益的公共政策,以对抗的形式表达派系要求,等等。
 
  其二,引导和整合派系成员的需求。随着农村社会的分化,村民的利益日益多元化。无论是村民个体还是村民家庭,都不再是单一利益主体,而是多元利益的复合主体。具有多重利益来源的村民,势必会有多种利益需求,因而需要在社会行动中做出倾向于何种利益的行为抉择。面对这些拥有多种利益要求,且可以自由进出的派系成员,派系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引导和整合需求。即把派系成员的各种需求汇集起来,整合成派系的综合需求,并以这种综合需求号召其组织成员,引导派系成员的利益追求和社会行为,从而使派系形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据我们调查,派系成员正是主要基于对这种综合需求的利益认同而自愿地加入派系组织的。
 
  其三,保护和实现派系成员的利益。获利是人们加入派系、参与派系竞争的最重要目的。派系组织常常通过派系竞争等方式保护或扩大其成员的利益。派系借助集团力量构建了成本疏散机制,通过协调其成员的行动增强了利益博弈的能力,从而使减损或增收成为可能。

 
  2. 公共参与的动员和组织。
 
  公共参与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是指村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影响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行为。它是村民与村庄政治系统发生直接的行为联系的过程,是村民表达自己意愿于村庄政治体系之中的显性行为①。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参与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形成的派系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动员和组织村民公共参与的重要功能。
 
  第一,派系精英借助多种资源实施参与动员。在当前的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派系精英常常是村民公共参与的重要动员力量。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精英们会使出浑身解数,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动员村民追随其参与村庄公共生活,谋取更多权力和利益。(1) 利益动员,即派系精英以共同利益要求和共同目标为号召,动员村民参与社区公共生活。(2) 派性动员,即派系精英以派性为号召,动员普通村民参与社区公共生活。这种组织方式在村委会选举中特别常见,它构成了普通村民参与选举的一个重要诱因。(3) 关系动员,即派系利用各种关系资源动员普通村民参与村庄公共生活。诸如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友缘关系、宗族关系、业缘关系等,都可以成为精英实施公共参与动员的资源。
 
  第二,派系参与的示范动员。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原来的全能型政治宣告结束。但是,在农村社会组织重构过程中,一时未能将广大农民群众重新有效地组织起来,相当部分的村民游离在村庄公共生活的边缘,表现出政治上的无力感。而派系参与在有较高政治素质的派系精英的协调组织下,实现了其成员的有机整合,使原子化的村民聚合为一个整体,凭借自身的组织、资源优势,提高了参与公共生活的能量。同时,派系构建的集团防范机制和成本疏散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参与的效益。因此,派系通过自身的参与行为诠释了民主理念,并向村民证明了众多个体能够高质量地介入基层政治生活。这无疑发挥着引导村民公共参与的示范作用,激发了村民的参与欲望,从而使民主、参与、竞争等原本抽象、空洞的概念转变为具体、现实的行为,以前所未有的形式为村民所感受,吸引广大村民投入到村庄公共生活之中。
 
  3. 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公共生活中,派系往往以反叛角色进入社区公共生活,向公共权威提出挑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及其运作,构建了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首先,当前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群众民主选举。派系的介入,使村庄民主选举更具有竞争性。在派系竞争的背景下,村委会选举逐渐形成了类似于多党制下的议会选举和总统竞选的制衡机制。为了能够让更多本派系支持的人当选,在选举中实现有利于本派系的结果,各派系总是一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在派系精英的动员和领导下,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关系和资源积极地争取选票; 另一方面则严密监督竞争派系的选举行为,以防范对立派系通过违规行为争取选举中的主动,导致自己的损失。一旦发现对立派系在选举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派系精英有可能组织派系成员并动员其他村民采取激烈的抗议行为,抵制不公正选举。在过去的村委会选举中,为此而中止选举或****选举结果的事件并不少见。正是在这种激烈的竞争性监督中,村委会选举逐渐走向了公正、公平、公开、有序。
 
  其次,在社区公共权力的日常运作中,各派系基于维护本派系利益的目的,必然要求社区公共权力对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密切关注和监督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决策和管理施加影响,并及时纠正公共权力运作中的错误行为。同时,在派系竞争的背景下,竞争派系总是尽可能地发现和揭露主政派系的不当行为和公共权力运作中的失误,以便为自己在下一轮的村委会选举中争取更有利的地位,有的甚至直接号召和动员村民启动罢免程序。
 
  三
  
  派系在当代中国农村的兴起绝非偶然,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
 
  1. 农村调控模式转换的产物。
 
  转型时期国家对农村调控模式的转换为派系的形成提供了政治契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人民公社制度这一政治调控模式失去了其经济基础。为了改变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动荡和经济停滞,为了获得农民更多的政治支持,降低调控成本,国家顺应农民的变革要求,国家行政权力从村落调控体系中撤出,并启动“乡政村治”新体制的构建。这种体制的转换意味着社区公共权力的分配,在宏观上实现了从行政性分配向竞争性分配的转变。以行政性分配为特色的传统的农村社会调控体系,使村民个体权利的让渡、社区公共权力的产生及传承具有深厚的行政色彩,限制了社区公共权力在不同的治理精英之间的流转。现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拥有自主选择村民自治组织干部的权利,三年一度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成为社区公共权力资源的直接配置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特性的村委会民主选举,为多元的派系势力竞争社区公共权力提供了新的“游戏规则”和演绎空间。与此同时,体制的转换也扩大了农村自由政治空间。现行的农村基层政治体系一定程度上容忍了正式权力中心与多个非正式权力组织并存于同一社区的现象,也默认了村民个体间基于某种利益或价值取向一致基础上的结盟。正是转型时期这种宽松的政治环境为派系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 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表现。
 
  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为派系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一个显着特点和重要标志,就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所谓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简单地说,就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多样化。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中国农村是一个均质同构性社会,农村社会成员的差异不明显,几乎都是在乡村集体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社会成员,具有一致的身份和地位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逐渐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成员在单位之间、产业之间、社区之间出现了急剧的流动,由此实现身份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农村社会成员在社会流动上的差异,导致了身份转换的非同步和不一致,从而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具体表现为:
 
  (1) 农村社会成员的等级化和阶层化。农村社会成员的社会流动旨在获得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流动过程中,不同的农村社会成员实际获得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有所差异,因此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的垂直分化,农村社会成员被分化为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占有不等的多个阶层和等级。
 
  (2) 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枝化和群体化。农村社会成员在社会流动过程中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来源、扮演了多样化的社会角色、获得了多重性的身份,因此导致了农村社会成员的水平分化。过去均质性的农村社会成员逐渐分枝化,形成了多种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倾向、类似地位特征的社会群体。从一定意义上说,派系就是农村社会成员分枝化和群体化的产物,也是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具体表现。
 
  3. 农村社会组织重构的结果。
 
  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中国农村社会开始了组织重构。现阶段中国农村原有的组织体系已经被打破,但新的农村社会组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正处在新旧农村组织体系的转换过程中,这为派系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凸现创造了机会和空间。
 
  其一,派系是原有农村社会组织的替代组织。在人民公社时期,广大农民被整合在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体系之中。实践证明,这种高度集中的组织体制扼杀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发展自由,但是,它使农民具有组织归属感。在长期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号令下生活的农民,逐渐形成了一种组织依附心理,降低甚至于失去了自主发展的能力。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组织的重构过程中,一方面,人民公社组织体系的解构,使农民失去了原来的组织依靠; 另一方面,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农村改革,特别是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村经济组织的重组,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这样在其他相应的农村公共服务组织尚未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失去原有组织依靠的农民群众转而寻求新的组织“依靠”途径和方式,以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宗族等传统组织资源因受到长期的政治冲击,尽管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有所恢复,但毕竟无法再取代和承担原人民公社组织的功能。正是在此种组织重构过程和特殊背景下,派系这一非正式功能组织在农村社会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社会组织体系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组织空缺,发挥了表达和保护村民利益的部分功能。
 
  其二,派系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补充组织。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也是政府主动推动的一项制度创新。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其正常运作有赖于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然而,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政府主要强调了村委会组织的建设,其他相应的配套组织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至于造成了村民民主参与的障碍。由于农村社会的自组织不够发育,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民意代表结构不健全,组织运行失灵,致使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参与权利因缺少坚强的组织依托而难以充分兑现,法律权利无法变成事实权利。一方面,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村民在以个体形式寻求对社区公共权力影响的过程中,其参与效能明显较弱; 另一方面,在村民自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常常越权侵害村民的民主权利。如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控制候选人提名,任意变动选举结果,垄断法律解释权,随意摊派,低价强征农民土地和房屋,等等。面对政府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村民个人抵制的能力较弱且付费较高。因此,村民往往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寻求一种新的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入派系、参与派系竞争是村民在利益寻求过程中,逐步意识到个人追求的目标不能以独立的方式得以实现时,转向寻求集团力量的一种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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