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政治的运作是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推进的,其中亲缘关系就是构成非正式制度中的一个重要传统因素。一方面,亲缘关系通过宗族这种最为重要的组织方式,对村干部产生和治村行为起着一种隐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因为农村“熟人社会”这一特性,农村基层政治运作具有关系性和乡土性,亲缘关系对村治的隐性行为就具有其合理性和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亲缘关系等传统因素就成为了未来农村政治运作发展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并为解决当前村治困境提供一种可能性途径。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人不只是个体感性的存在,而且还是类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每一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中国这种关系取向的社会里,社会关系在政治上的体现就表现为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权力。这种现象在自古就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的中国农村社会表现更为明显。虽然农村现代化在不断推进,现代化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消失,传统因素在现代化社会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中国农村,并且表现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作用于农村基层政治运作中。“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的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关系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所以,研究中国的农村基层政治运作,也必须放在一系列社会关系里进行,那么作为构成中国传统农村人际关系基础的之一的亲缘关系就首当其冲,不能避免。
一、宗族在村治中的影响
亲缘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中相对于地缘关系、业缘关系而存在的亲属关系,它包括由生育带来的血亲群体和由婚配带来的姻亲群体,在社会结构中属于传统的先赋关系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其影响已经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农村,也使得原来传统的温情脉脉关系抹上了一层利益的色彩。市场经济使人更注重个人和个人利益,村民在人际交往中也更为理性,更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益逐渐取代人情,成为亲疏关系的重要砝码。但是由于地缘的原因,农民生活的主要范围仍然局限在有限的村落,所以中国农村还是一个由亲缘关系建构而成的“熟人社会”。尽管市场经济的影响与渗入,亲缘关系这种传统的先赋关系并没有因此消亡,并且表现为一定的适应性,作用于变化了的农村生活。其中,宗族作为亲缘关系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政治运作中发挥其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村干部产生背景考虑和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
基层,即基础层次。基层政权,即国家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权。作为基层政权一部分的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民的生活更为息息相关。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自己办事情,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那么首先农民要办的事情就是选举,选举什么人去治理农村。农民并没有因为村选举而更关心政治或者关心自己的选举权的实现,他们更为关心的直接问题是选出更有能力的人来做村委会的领导,并且希冀这些选举出来的人能够带领自己致富。这时宗族的大家长或者族里威高权重者就成为了村民的首选。因为村民的选择一般是以亲缘关系的远近来确定自己的选择对象,而在农村社会,宗族是一种最基本的、最普遍的、最核心的社会组织或认同感来源。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说过,个人脱离家庭进入市民社会,个人的利益和权力不能在家庭这个伦理实体里实现,那么他就会寻求“第二家庭”。在农村,宗族就起着类似家庭的作用。因为祖先的相同,姓氏的一致,村民在宗族这个大家庭中能找到归属感,也就成为了村民的“第二家庭”。宗族是村干部出任的重要背景之一,其主要根据于村干部的姓氏归属,村干部中以大姓居多,尤其是村支书中大姓所占比例最高。
正是因为宗族成为了村干部产生背景考虑的重要因素,宗族势力在村干部治村里能发挥其影响力,这其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就来自于村民对宗族大家庭的依赖和信任。各位村干部的职权范围与大小本由相应的制度来规定,但实际上情况却是,宗族背景也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你所在村职位大小并不代表你实际话语权和决策权范围的大小。虽然“两委”全面负责村内公共事务,但是在某些公共事务的处理和决策上还需要依靠宗族势力。比如在“新农村建设”初,各村都在建设休闲娱乐健身的公共基础设施,这必然要涉及到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可是在农村土地转让问题上必定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尤其是家族共有的土地。这时家族成员利益之间的协调只依赖村干部的正规合法方式是不足够的,由家族的权威人士进行的内部调节更为之有效便捷。
从这里,我们看到,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宗族并没有消极地退出舞台,而是在主动地调整自身,以新的机制和方式影响着村治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并与国家权力发生着互动。这反映了传统宗族的生命力。而村内婚姻的增加使得村内不同家族形成更为复杂的婚姻关系,传统宗族在农村政治运作中的作用就更为复杂难辨。
二、农村基层政治运作具有关系性和乡土性
社会秩序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的结果,中国乡村社会表现更为明显。人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价值理念、乡规乡约、道德观念等方面以细雨润无声的方式渗入到农村政治生活中,并和正式制度一同作用。农村社会的运作,更多的时候就为这种非正式制度所支配。虽然它无法制度化,却嵌入农村的日常生活中。所以,现代性对传统性、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逐渐取代有其必然性,但是也不能忽视传统性和非正式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存在即为合理”,既然亲缘关系的存在仍然对农村社会起着其特殊性作用,那么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亲缘关系对农村社会政治运作就有其合理性之地。
(一)农村基层政治运作前提是关系取向
中国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各种关系交织,因此关系就成为了农村社会生活的活跃分子。农民办事、解决问题首先考虑的是找关系或者托熟人。熟人就成为了一种资源,并且范围之宽广,层次之多,从亲密的家庭亲缘关系到较为疏浅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校友关系、战友关系、同村关系等等。在相互熟识的农村社会,找关系或者托熟人成为了社会交往的普遍原则,那么,人际关系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村干部治村的重要资源和手段。关系可以运作,关系可以套关系,利用关系可以打通其他的关系,关系即生产力。
(二)农村基层政治运作具有乡土性
既然关系成为了村干部的治村的一种重要资源和手段,那么农村基层政治运作就不如城镇基层政治运作那样正规化,程序化,而是呈现一定的乡土化。所谓乡土化,就是农村基层政治运作以自身发展出的规则作为地方政治运作机制。在农村社会,熟人社会中的人情比制度显然更为农民接受,宗亲、姻缘等各种非政治制度比正式制度更能发挥其实质性作用。农村治理,表面上是各种制度、规则下的公开治理,但暗潮涌动下的“潜规则”发挥着其隐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送礼
送礼是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建立关系的一种主要方式,这一行为是维持关系的润滑剂。什么时候送?送给谁?怎么送?这都是一门学问。一般来说,在村民要办事,一般正规程序走不通或者按章办事利益消耗太大时,村民会向村干部送礼。而送礼的对象直指目的中心,即谁管谁得益。在“两委”会内,每逢佳节,村干部上下级之间,按村俗也是要送礼的。虽然,传统意义上为维持良好关系的送礼行为,现在为的更多的是维护自身利益,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干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着一种剥削关系,但是不能否认,这些符合农民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村规民约的送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联系,维持了农村基层政权内部的稳定性。更因为村落之间的宗族关系、复杂的姻亲关系而延伸出的各种裙带关系,实则每个村庄之间每个村民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因此“熟人社会”里的送礼并不会像“陌生人社会”那样,只存在着冷冰冰的利益关系而更多了点人情味。村干部也是实实在在能为村民解决所需,而村民更具备一定的“特权”,比如在村干部下班后,村民也能去到他们的家里,村干部临时“加班”工作都是时有的事情。
2.拜访
都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同样,关系不仅要建立和创造出来,关系更需要不断维持,使其具有可持性、长久性。在农村,不仅存在农民上门拜访村干部,也存在着村干部去拜访村民。村干部考察农村社会发展状况,观察村民生活情况,一般都会到某些具有代表性的村小组负责的区域去拜访村民,与之进行谈话。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实则并不存在因权力分配而带来的官与民身份上的区分,更多的是作为同族人、同村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因此这种关系下的考察更具真实性和有用性,村工作进行的也更为顺利。不仅如此,在农村的大事尤其是红白大事上,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也会互相上门拜访,祝贺恭喜或悼念安慰。在农村,大学生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各村村组织都十分注重大学生的培养,在各家操办孩子升学之际,村干部代表都会上门祝贺,并以村组织名义给予一定的助学金等等。这种关心真切的拜访,融洽了市场经济下的官民之间的人情冷漠,为农村基层政治运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三、农村政治运作的未来走向
村民自治中存在着由亲缘关系等构成的非正式制度同国家正式制度共同推进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发展的现象,追根溯源因为我国仍然是民族国家,正在建构民主国家进程中。现代国家具有双重特征: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民族国家突出的是主权范围,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的整体与部分和国家外部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主国家强调的是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构建国家制度,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统治者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现代国家则是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统一体。而我们国家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央集权、皇权思想根深蒂固,纵使近代历史上“新文化运动”使民主共和深入人心,当代市场经济突出了个人的独立性,民主法治观念突出,但是因为新中国建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是在物质文化相对落后的社会状态中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在没有经历过成熟的市民社会发展到国家的,因此我国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还不具备成熟的民主国家这一层面上的含义,这就决定了我国一般公民没有像西方公民那般强烈的民主观念。而在农村则更然,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上,仍旧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国天下为一体,国家观念淡漠。村民自治,在村民看来,更在意的是能否在村规村约等习俗中,以自己所习惯的方式去做事,而不仅仅是在制度规章中的条条框框去处理村内事务。所以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设计也要结合农村具体情况,并将之一定程度的“乡土化”,使制度合情合理,才能为村民所接受认同,并发挥其自治能力。
制度的制定合情合理,是指一项制度在合乎人与人、人与社会交往关系内且制度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只有合乎情理的制度才容易转化为人内在的制度观,才能自觉地指导人实践。为政以信,制度的信任要以人际信任为基础。信任能激发人的潜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农村是建立在血亲宗族基础上的“熟人社会”,农村社会是靠宗法和纲常来维持,传统伦理一直发挥着对政治运作的支持作用,如果一味采取刚性的科层制运作农村政治的方式,那么则会丧失政治制度运行的信任基础,从而加大农村治理的成本。
由信任制度的完善带来的是农民对制度的积极认同。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对于政治运作一直是个关键问题。一项制度要运行良好,必须要得到人民的认同,更甚至是得到积极认同。认同是一种心理上的服从,是公民经过理性分析和判断,自愿地向公共权力表达出来的基本政治态度与心理。而积极认同则是发自内心的认同,并且自觉表现在政治行为中的一种状态。目前我国村民自治进程中,农民缺乏参与感,主体性和自主性不强,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民主观念不强,但是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存在着村民对制度没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基层制度,既然是基层,那么定位就是城乡村民,就要从农村及村民的实际情况出发,政治制度、政治运作就要体现一定的乡土性。在村民所熟悉的制度下,村民能产生认同感,更为乐意接受,从而发自内心的表现在行为上,真正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权力一直呈现强劲态势向农村渗透,从政权组织形式、政策法律等以下乡的方式进入到乡村,并且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把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纳入其中,但这并不一定都能在农村生根发芽结果。在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仍在建构民主国家时,现代化取代传统,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这样,在农村政治运作中,血缘宗族等关系就不能忽视其作用。村民自治问题不仅是制度上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伦理问题,农村基层政权也只有在建立在情理法的基础上,与农村地方性相结合,才可以稳定地运作下去。正如道格拉斯.诺恩所说“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仰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清楚未来面对的制约因素,选择我们有哪些机会”。
作者:饶晓燕 来源:青年时代 2016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