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按照规定,《公关世界》杂志社都不得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单位的刊号。
五、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期刊刊号。 六、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将期刊出版业务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期刊编审权。 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印刷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但并未规定印刷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期刊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 …
新闻出版署 1996 年 2 月 7 日 新出技〔 1996 〕 6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加强对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防止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从 1996 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按照规定,《公关世界》杂志社都不得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单位的刊号。
五、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期刊刊号。 六、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将期刊出版业务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期刊编审权。 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印刷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但并未规定印刷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期刊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 …
新闻出版署 1996 年 2 月 7 日 新出技〔 1996 〕 6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加强对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防止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从 1996 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