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跨省印制的图书、期刊,由出版单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省印制手续,再到承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进省印制手续。《委托书》必须由两地新闻出版局分别审核批准,否则承印单位不得承接。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 故本案中,传媒公司未经《公关世界》杂志社的同意,擅自向原告苏某提供《公关世界》杂志社国内统一刊号的行为已经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期刊出版增刊,必须由本刊编辑出版,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亦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他变相方式编辑出版。 五、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期刊刊号。 六、期刊
新闻出版署 1996 年 2 月 7 日 新出技〔 1996 〕 6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加强对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防止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从 1996 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跨省印制的图书、期刊,由出版单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省印制手续,再到承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进省印制手续。《委托书》必须由两地新闻出版局分别审核批准,否则承印单位不得承接。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 故本案中,传媒公司未经《公关世界》杂志社的同意,擅自向原告苏某提供《公关世界》杂志社国内统一刊号的行为已经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期刊出版增刊,必须由本刊编辑出版,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亦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他变相方式编辑出版。 五、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期刊刊号。 六、期刊
新闻出版署 1996 年 2 月 7 日 新出技〔 1996 〕 6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加强对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防止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从 1996 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