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

试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之思考

2015-11-13 09: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当前,人民法院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尖浪口,面临着经济体制改革中带来的社会保障、城市发展中带来的征地拆迁安置、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诚信危机及法律法规完善中带来的执法力度问题,具有涉众事件增多、矛盾对抗性增强、利益内涵增多等共性特征。化解这些社会矛盾,人民法院要强化自身建设,创新司法理念,建立社会矛盾协作化解机制,借助合力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 人民法院 社会矛盾 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期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增容,人民法院处于社会矛盾最前沿。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担当这份政治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融,各种矛盾交错繁杂错综,人民法院成为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防线。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集中有以下几点:
  1.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长期以来,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后经济形式呈现多元化,国有、集体等企业通过破产、重组等形式走上自主经营的市场。企业在改制、破产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等社会保障等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甚至拖欠工资、养老金等涉及民生的费用,引发劳动者对改革的不满,向政府、司法机关救助,往往由个体信访发展为群体上访,甚至采用拦道路、堵政府等激进手段施加压力,这些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2.城市发展带来的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各地政府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吸引外资,通过招商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费标准不合理或被截留他用,失去生存土地的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由此引发种种矛盾。有个别人借助拆迁安置无理高价索赔,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过激手段,引发群访、急访。在土地征用纠纷中,政府作为一方主体,法院审理案件难度大,执行难度就更大,也易引发群众猜测不满,激化矛盾。
  3.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诚信危机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商业主体还没有完全融入到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中,逾期履行合同,拖欠货款、工程款,三角债环环相扣,导致资金链不畅通,矛盾增多。一些政府部门尚未转换理念,不能融入到市场经济中,不诚信履约,导致矛盾激化,加剧社会矛盾。
  4.法律法规完善带来的执法力度问题。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的主体,在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诸多矛盾。一些当事人规避债务,转移财产。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人民法院穷尽法律措施,客观上难以实现当事人诉讼期望。法律文书成为白条,“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而当事人对寻求法律保护的期望值过高,其权利得不到即使实现时会对法律失去信心,与司法机关对立,寻求上访、信访等途径解决,个案问题转换为社会矛盾。
  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财富分布不均,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人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不能理性解决,稍有不慎就引发矛盾激化。近年来,因相邻关系、婚姻纠纷而发生的损坏财产、故意伤害、杀人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

  二、当前人民法院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虽然,人民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种种,起因不一,但其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表现在:
  1.涉众事件增多。一些案件虽是个案诉讼,仅当事人双方参与其中,但其中利益涉及民众,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等。这些群体性事件往往都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工作秩序。个别人也会趁机作乱,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扩大事件参与主体,导致群体性上访。
  2.对抗意识增强。法院处理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当事人而言,其诉讼的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就会想象其中裁判不公、司法不廉,期待寻求其他途径及早解决,采取上访、闹访等方式求得关注,甚至采用爆炸、投毒、伤人等暴力手段,对抗色彩明显。
  3.利益内容增多。在各种社会矛盾中,往往都涉及个体切身利益,关乎正常生活。一旦自身权益不能实现或受到损害,当事人会通过诉讼来解决,甚至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期望通过上访引发重视,“便捷”达到目的。这种倾向有增多之势,在政府提供各项法律援助下,当事人拒绝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从上述人民法院面临的矛盾及特点可以看出,法院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是因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导致的,主要体现为“二变革二不足”。
  一是法院职能的变革而执法力度的不足。在社会转型过渡时期,法院被赋予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一方面,以往通过基层组织等协调解决的纠纷,人们也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来解决,上法庭讨说法。另一方面,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部分通过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纠纷也要诉讼到法院解决。这样,法院处理社会矛盾的容量增多,压力增大。应当看到,有些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处置不当。一些法官责任心不强,办案效率不高,工作协调不到位。一些法官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决。当事人对裁判不理解或被不公裁判,诉讼没有达到期望值,就会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引发矛盾。
  二是利益格局的变革而法律知识的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社会主体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格局不断调整。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各项制度体系尚未成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这些矛盾都涉及了各方利益,一方自认利益失衡,都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虽逐渐增强,但在市场活动中尚不能全面、严格运用法律进行自我防范和保护,诉讼风险意识不足,诉讼规则缺乏了解,不依法维护权益,导致诉讼后有理无据、难胜诉,胜诉难执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质疑执法不公、司法不廉。应当看到,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支持一方诉求,必然裁判对方败诉,难以让双方都满意。实践中,甚至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法官偏袒对方,裁判不公。

  四、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强化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一是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从根本上解决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必须从自身抓起,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办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不断提高审判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二是坚持人性化司法。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能动司法,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减少当事人诉讼风险。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等各种形式以案释法,扩大案件社会影响力,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升运用法律水平。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实现案结事了必须从调解纠纷入手,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在庭外;对进入诉讼的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把握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要尽力调解,寻求各方力量协作,通过合力化解纷争。对那些违背公序良俗、缺失诚信、无理诉讼的当事人要依法处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坚持依法处理信访。要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信访案件,依法作好矛盾疏导工作。对发现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廉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依法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要耐心解释法律规定,以理服人,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无视说服教育的依法处理,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风尚。
  2.创新司法理念,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协作化解机制。“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是各国社会共识,我们亦应推行诉讼替代机制,以拓宽纠纷解决机制,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发挥更大的效能。作为人民法院,应坚持改革创新,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借助合力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一是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取得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机关的诉讼案件以及重大典型案件,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保证人民法院执法畅通。二是要加强与基层组织、仲裁机构等沟通与协作。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职能作用,在基层组织配合下有的放矢地分析纠纷成因,对症下药,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于萌芽状态。同时,也应加强与仲裁等机构的协作,多管齐下,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对抗性。三是加强与人大、政协等沟通与协作。通过旁听案件等形式,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调解、执行,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执法原则和程序规则,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四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法律规定,宣传人民法院工作,让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