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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基层民行检察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2015-11-19 09: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渐增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是民行检察的重点工作,而目前基层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并不如意,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政诉讼 基层民行检察 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由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如果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可能会使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及时提出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民行检察负有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职责,民行检察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一、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社会矛盾起因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从受理的情况分析,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社会矛盾的起因,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分析:
  (一)当事人方面
  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差,缺乏诉讼常识,在诉讼过程中,不懂得如何起诉、应诉,消极等待判决结果。当判决对其不利时,不是认真分析败诉的原因,而是抓住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瑕疵细节,四处宣扬判决不公,无理取闹,甚至采取恶言辱骂、静坐示威、堵塞交通等一些过激行为,有些当事人甚至以有关部门不作为为由,另提起行政诉讼,滥用司法资源,制造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二)职能部门方面
  一些职能部门对矛盾的化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怕惹事上身,不是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而是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导致矛盾不断加深、激化。

  二、目前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现状

  化解社会矛盾是民行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民行检察部门开展工作过程其实就是化解社会矛盾过程。当前,由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尽管基层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基层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困难。
  (一)立法不完善
  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民行检察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并不如意:(1)监督范围受限制。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民行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工作方式,使得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在监督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2)监督缺乏保障。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措施对法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但如果在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
  (二)案源不足
  案源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目前,虽然不服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真正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却不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了解检察机关职能。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不知道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还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2)抗诉时间长。由于只有上级检察机关才有抗诉权,从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到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要经历一段漫长的等待过程,耗费当事人不少的时间和精力。(3)再审改判率不高。虽然抗诉后,法院要启动再审程序,但法院出于自身形象考虑,改判率往往不高。另外,一些律师怕与法官的关系闹僵,不敢代理申诉案件,也是造成案源不足的原因之一。
  (三)当事人不配合
  民行检察部门能否顺利开展工作,与当事人的配合有很大关系。一些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总抱着一股怨气,希望检察机关能帮他们讨回公道,解决问题,当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他们要求时,他们会情绪激动,四处喊冤,反告检察机关不依法办事,弄虚作假,甚至采取过激行动。

  三、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民行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对外窗口部门,与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联系密切,民行检察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存在的困难,民行检察部门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完善立法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影响了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效果,因此必须完善以下立法:(1)明确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与法院对监督的范围理解不一,检察机关认为是全面监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调解、诉讼保全等,而法院认为是有限监督并不包括上述行为。(2)完善抗诉制度。应使基层民行检察机关也有抗诉权,避免现有的抗诉周期长,效率低,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3)完善监督保障权。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要有一定保障措施,能够使监督措施得到落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开拓案源
  充足的案源能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让人民群众知道在遭遇司法不公时可以找检察机关申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加强沟通。加强与司法所、律师所、信访办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民行联络点和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避免当事人到处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
  (三)抓好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民行工作的生命线,不论是抗诉案件还是息诉案件都要保证案件质量,因为案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矛盾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化解。(1)增强人员配备。要提高案件质量必需提高民行队伍业务素质,要把热爱民行工作、精通民行业务的干警调到民行部门工作,同时要保持人员的稳定,减少人员流动。(2)加强队伍培训。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要经常开展多种有效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行队伍的业务水平,把民行干警培养成熟悉法律、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3)制定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制定案件质量考评制度能够从制度上加强对案件的质量管理,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责任心,促使办案人员能认真细致审查案件,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案件质量。
  (四)做好息诉和解工作
  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申诉案件,需要提出抗诉只是小部分,大部分的申诉案件都是通过息诉的方式审结,如果不能做好这大部分申诉案件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必需认真对待。
  1.提高思想认识。要在思想上重视息诉工作,要把息诉工作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联系起来,深刻领会息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变以往“重抗诉、轻息诉”的工作思路,树立抗诉是成绩,息诉和解同样是成绩的理念,要把抗诉和息诉工作同等看待。
  2.加强息诉说理工作。要采取书面和当面约谈相结合的息诉方式,对每一宗息诉案件都要书面答复当事人,答复函要详细说明息诉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当面做息诉工作时,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根据不同类型息诉主体进行相应息诉方式,要结合案件基本事实,运用扎实丰富的法律知识准确分析案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清楚明白其败诉的原因。对于一些缠诉缠访当事人,可说服其亲属,由其亲属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促成当事人罢访息诉。
  3.灵活运用检察和解。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些判决本身存在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对于这样一类的案件,当事人总是认定是错案,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有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检察和解进行处理。民行检察和解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当事人双方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用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机制。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且案件本身符合和解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化解双方矛盾。
  4.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一些民行申诉案件涉访部门多,时间长,影响大,必须重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息诉工作:(1)加强与本院有关部门,特别是控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制定预防方案,做好息诉工作。(2)加强与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等基层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案情,利用他们的便利条件和资源优势,共同做好息诉疏导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3)对于一些重大群体性的上访案件,要及时向人大,政法委以及上级部门汇报,争取他们协调和支持,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任重而道远,民行检察工作要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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