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随着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个阶层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带来的矛盾日趋繁杂,社会资源分配、侵权行为、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这些矛盾纠纷虽然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可以解决,但要花费大量的司法、行政执法资源,公证的及时介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从法律上保障各种行为的规范化,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还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有利于减少司法、执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文关键词]公证职能;群体公证;公证普法;化解;社会矛盾
公证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诉讼预防性法律制度,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维护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公证法》也将“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随着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个阶层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带来的矛盾日趋繁杂,社会资源分配、侵权行为、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这些矛盾纠纷虽然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可以解决,但要花费大量的司法、行政执法资源,公证的及时介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从法律上保障各种行为的规范化,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还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有利于减少司法、执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认识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有效处理解决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显,信息纷繁复杂,人们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呈现多元性、复杂性、群体性、极端性和串联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如何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运用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方式,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我们公证处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公证工作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
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及公证的作用就是为了预防诉讼、避免纠纷,公证机构对于化解纠纷矛盾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作用
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防止不法行为和无效合同的出现。西方学者形象地称公证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二)证据作用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三)沟通作用
公证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设定权利义务,甚至进行调解,消除彼此之间误解和分歧,最终达到当事人达到一致的目的,所以公证又被称做经济民事交往中的“润滑剂”。
(四)监督作用
公证机构依法对摇奖、评奖、开奖、招标、拍卖、彩票发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公证员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既定的规则,或者活动规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公证处将拒绝公证,甚至直接宣布活动结果无效,从而确保该活动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
三、公证工作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指导思路
1.处理好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公证工作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形成规律和特点,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2.处理好矛盾与和谐的关系。公证立法宗旨是预防纠纷,矛盾的解决是创建和谐的最基本的前提,矛盾与和谐作为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是对立统一的,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公证工作是在不断协调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3.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所以保持社会稳定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机构,维护社会的稳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公证员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减少矛盾纠纷,依法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过程,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
四、公证如何在办理群体性公证事项中发挥息讼减纷作用
这类公证的特点是批量性的,人员多、时间长,更需要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因为稳定是大局,同时兼顾和谐,既要考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考虑为数众多群体的情绪和需求,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特殊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公证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首先,公证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这类公证由于群众人多,法律水平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在人多势众的场合下,常常会遇到突发事件,要想办好该类公证,公证员涵养一定要好,遇事不慌不忙,冷静处理,着眼全局,随时观察大家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说服不理解、不理智的群众时,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区别对待,将其引导到一个各方能够理性平和的解决矛盾的途径上,让当事人面对矛盾和纠纷时理性对待,而不是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在稳定局势的前提下方可顺利开展工作。比如公证机构依法对摇奖、评奖、开奖、招标、拍卖、彩票发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公证员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既定的规则,或者活动规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公证处将拒绝公证,甚至直接宣布活动结果无效,从而确保该活动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
其次,公证员需要改变固有的时间观念。办理群体性的公证周一到周五八小时工作制是不适用的,为了顾及群体中所有当事人,需要改变工作时间观念,不分白天与黑夜,不分休息与否。2010年11月,笔者参与在同市南郊区云冈镇、五爱村、永久新农村建设村民安置分房,对现场抓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考虑到村民们由原来的平房搬迁新楼房,产生想分到自己中意楼房的急切心情,派8名公证员到达现场,五天五夜轮流连续工作,使700余户村民顺利分到自己满意的房子。类似这样的加班加点工作对应公证员来说,那是家常便饭。
第三,公证员必须具备吃苦耐劳精神。涉及老弱病残的,当事人不能前来办公现场面见公证员,为了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虽然在批量性公证中,这样的情况出现的频率较高,但公证员都要一一上门服务。这些当事人有的在养老院,有的在医院的病床上,有的在遥远的山区农村;有的当事人耳背交流困难,有的当事人因病痛折磨脾气倔强不配合工作,有的当事人卫生状况极差,公证员不得不忍耐刺鼻的异味,等等一切重重困难,公证员必须面对并顽强地克服,按照公证程序当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纠纷矛盾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四,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比如在办理涉及“三农”的公证工作。因为农民的基本法律知识普遍欠缺,加之其文化水平有局限性,所以在办理涉农公证事项时,必须先为他们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笔者为南郊区某村农民们办理继承公证时,当公证员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来签字时,说:“没事,我们一家人,怎么会不相信呢,用不着都来签字”。甚至有的当事人看到我们工作繁忙,趁机找来他人代签。有个别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对出嫁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很是费解,甚至会出现不可理喻的举动,于是有针对性的普法成为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公证具有如此强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心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坚实地履行历史赋予的社会重担,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