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社会矛盾交织显现。正在积极推进的司法制度改革和现实的司法实践均要求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纠纷化解方式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在民众法律信仰远未树立,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必然要被推上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但唯有确立起应有的司法权威,才能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
一、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类型和特点
(一)当前发生的主要社会矛盾类型
1.权属争议、土地拆迁引发的矛盾。虽然现在拆迁补偿的标准在不断提高,被拆迁方的议价能力和权利保障不断增强,但在许多地方,征地拆迁、山林权属争议、土地占有使用纠纷仍然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有关职能部门化解矛盾主动性不强,对苗头性问题的危害认识不足,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简单,易于引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对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的解决方案有抵触情绪,如果提出的诉求不能获得满足,便可能走上诉讼上访之路,甚至采取暴力等过激手段,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宁。
2.家庭内部纷争引发的矛盾。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在农村很多地区,男性外出打工,女性留守在家,或者既使双方都在外却并不在一起的情况十分普遍,双方聚少离多,加之在外的寂寞和诱惑较多,容易引发夫妻矛盾,削弱夫妻感情,引发离婚的增多。并由于不能正确对待感情的破裂,在离婚时不能理智平和的处理子女抚养探视、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一些原本家庭内部的纷争,很多因为不能很好化解,引发矛盾的激化。北京法官马彩云被其办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枪击而死,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3.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我国在立法和执法等多个环节加强了对劳动者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工资待遇等权利的保护,但由劳动争议带来的一系列矛盾仍不容小觑,不交欠缴保费、跳楼讨薪、老板跑路逃债等事件时而发生,工伤事故,工资发放,辞职辞退等都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不当甚至会造成群体事件的发生。
4.涉法涉诉上访引发的矛盾。司法权威的弱化导致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抗拒,案子虽然审结,但事情仍然未了。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仍频繁向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上诉上访以求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甚至在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利用报刊网络的传媒炒作案件,诋毁法官和法院,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对法官个人和社会进行报复。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
1.矛盾种类多种多样。由于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各个领域都容易诱发矛盾,近年来案件纠纷逐年上升,进入到诉讼中的纠纷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案件1565.1万件,同比上升10.1%02015年这一数字攀升到1951.1万件,上升了24.7%。加上诉讼主导结合其他方式化解的矛盾更是数量惊人,这都对司法化解矛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土地权属纠纷、宅基地纠纷、离婚案件及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医患纠纷等都容易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2.矛盾原因纷繁复杂。许多社会矛盾既有单一因素、偶然事件而引发,更多是由于多种因素叠加发酵,由于一个事件的触动而引发。其中既有现在眼前双方表面矛盾,又可能有历史矛盾暂时掩盖和沉淀受到新的因素激发而产生的矛盾,更有矛盾处理方式不当引发激化的新矛盾。有些案件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更有些是对政府、社会不满,感觉受到不公正对待所引发的矛盾。更有很多触及整个经济社会变革、群体利益受到波及等深层次社会问题。
3.矛盾化解难度增加。由于社会矛盾产生原因复杂,利益诉求严重对立,社会互信程度降低,政府基层组织弱化和司法权威缺失等原因,需要社会矛盾的化解难度不断增多,对于资源有限、矛盾尖锐对立的纠纷和冲突,化解过程困难重重。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还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将怨恨迁怒于政法机关和社会,甚至采用放火、爆炸、投毒、自杀、残害无辜群众等暴力手段宣泄情绪,报复社会。
二、司法权威的缺失使化解社会矛盾面临困境
司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应该得到全社会各个机关部门和公众的绝对尊重,法院在解决矛盾的所有方式中具有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整个社会对司法过程和裁决结果认同和执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也是司法权威的根基所在。司法是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或收到侵犯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最后防线。。司法必须享有权威,才能使司法活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令人信服的威信和力量,才能发挥好固有的纠纷解决功能。
(一)对司法人员的不认同严重影响了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始终不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词汇甚至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流行词。对于司法机关的诘问不但流行于街头巷尾等民间场合,也泛滥于主流媒体的采访报道之中,而且在两会代表等社会精英的发言里也频频出现。甚至有人批评说司法机关本应是一个矛盾纠纷解决的机关,却变异成了纷争的制造机关;本应是消除民怨的机关,却变成了积累民怨的机关。虽然说得有些尖刻,但却表达了社会普遍存在着的对司法人员工作的不认同。这种不信任会直接表现在动摇当事人对法律的期待,造成对司法过程的怀疑甚至不满,严重削弱了司法化解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的价值目标。
(二)对司法裁决结果的不尊重,影响了司法化解矛盾的功能发挥
司法权威的缺失还表现在司法裁决缺乏终局效力,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即便有了裁决结果,不利一方当事人仍怠于履行义务,造成输赢双方皆不满的尴尬局面。2015年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共接待来访10769人次,第二巡回法庭来访量更是高达33000人次。同时,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也过大,尽管这是必要司法纠错程序,但也意味着司法决断不断地否定自己,支撑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受到削弱和质疑。司法缺乏权威,对化解社会矛盾影响较大,即使做出了一个解决纠纷方式和途径都合理的裁决,都可能依然得不到认可,甚至双方皆感觉不满意的不良后果。彼此的矛盾没有得到化解,甚至增加了对司法、对社会的不清情绪。
三、加强司法权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之路径
在我国,由于制度的缺陷、司法环境的复杂和法院和审判法官存在的业务素质、审判能力和公正性等问题,司法权威仍比较缺失,直接影响到司法定纷止争功能的实现。十八大四中全会更加清晰勾画依法治国的宏图,当前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为司法权威的强化提供了机遇。
(一)依照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提高法官素质
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法官身处审判第一线直接与案件打交道,是法律的执行实施者,是社会矛盾的过滤和化解者,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外化和体现。法官审判能力的高低、廉洁公正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裁判的质量,影响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程度。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成为夯实司法权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石。
1.提升法官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守卫者,人对其职业操守提出高于法律的道德要求是完全必要的。作为法官职业操守的廉洁公正应该是司法人员最具有标志性的品质特征。一旦司法者不能做到公正廉洁,而是利用审判权力枉法裁判、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或是根据亲疏远近区别裁断,必然会导致司法不公情况的发生。而且自身越独立,受到的制约越少,对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可能越大,则不但不能消解原有矛盾,平息当事人怨气,反而可能激化双方矛盾,甚至人为制造出新的矛盾和对立。
2.精通通俗易懂的司法语言。司法活动要赢得公众的尊重和认同,阐释开庭审理的语言、司法裁决的文字必须能为公众理解听懂。否则会影响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司法对社会教育指引功能的发挥。提升法官语言感染力,在当事人中获得司法认同可以在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用礼貌和耐心的语言产生吸引力。在诉前或庭审过程中,法官以自己的文明礼貌的语言,带动当事人平抑激动愤怒情绪,化解当事人心中的不满和怨气,把当事人吸引到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轨道上来。尤其是在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纠纷中,这一点尤其重要。二是用严肃庄重的语言产生威慑力。法官的语言是法官查明事实、断明是非、定纷止争的主要手段,这决定了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体现出法官秉公执法、胸怀天下的风范,努力达到影响公众认同法律权威的效果。三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产生感染力。无论在开庭之中还是庭审之外,法官将生硬的法言法语转变成通俗易懂的地方语言,便于当事人听清楚、听明白,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更好的达到当事人认同法官的效果。制作法律文书时,法官运质朴、准确、精炼、严谨的叙述、阐明当事人的争议、证据认定、查明事实、处理理由及裁判结果等情况,引导社会公众从法律的视角认同案件处理结果,达到心服口服,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二)充分维护法院判决既判力
在当下司法权威还很缺失的状态下,有时是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的刻意维护来支持。很多案件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存在一定的灰色区域,矛盾的责任往往也并非完全有一方引起。因此,裁决结果在法律的范围内存在一定幅度是必然现象,因为法律本身并非一门非常精准的科学。同样的案件却可能发生如果由一个缺乏权威的法院来判决,人们可能会认为怎么判都是错的。而由一个富有权威的法院来决断,则怎么判都是对的。美国杰克逊大法官曾有一段精辟论断,不是我的判决正确,才使它具有终局性,正好相反,是由于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力,所以我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权威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维护。我们要允许法律范围内一定裁判偏差的存在。如果所有的判决因为正确,司法才能确立权威,司法拥有权威在所有国家都只能是遥不可及的梦想。我们制度设计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要慎用发回、改判权,对生效判决的启动更要慎重,这并非要事实上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而是不能为了迁就当事人推翻原来的结果,以避免引起公众对下级法院审判能力的怀疑以及对上诉再审的不合理期望,最终受到伤害是整个司法权威。
需要明确的是,笔者并非是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的案件不予纠正,也非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案件不予提起再审程序。而是司法机关自身应该形成自身维护司法权威的价值追求,从而形成司法官职业共同体共同追求和维护司法公信的价值认同。
作者:周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