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 内容提要】 “入世”将对中国经济的未来产生十个方面的影响。此外,中国“入世”, 将会极大地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有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为香港带来第三次经济调整和转型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对“入世”后不同产业的不同影响和利与弊也分别作了分析。【 关键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影响【 作者简介】 郑秉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博士,副教授。(北京邮编:1 001 02 ) 1999 年11 月15 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订,使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个协议的签订,来之不易。它说明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将不仅让中国自己来开发,而且还必须有条件地开放给世界,让世界各国来共同参与开发。那么,“入世”对中国经济有什么重大影响?入世”后的利与弊(一)中国“入世”将形成“三赢”的结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中国、美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三赢”的结果。众所周知,尽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其经济总量在全球排第七位,并已经成为世界第十大贸易国,21 世纪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将更为显著,没有中国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将是不完整的,其作用必将受到很大影响,中国“入世”是wTo 实现其普遍性的必需。对美国来说,中国加入wTo 实现了中美双边贸易发展的格局和利益关联的一般需要,并可逐步解决对华贸易巨额赤字问题。对于中国来说,经过13 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实现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 的目的,中美双边协议的内容充分体现了这一根本原则。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意义十分重大,它意味着中国可以依法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幼稚工业的保护、出口补贴、关税制度的弹性规定。例如,汽车行业六年后中国仍能保有25 %的进口税税率,农业领域中大部分市场还只允许国家专营(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化肥等),以确保国家有足够的宏观调控手段,避免损害农民的利益;银行业也是按照过渡期逐步实行开放,而且,有些领域仍然没有开放市场,或者说还须经过中国政府审批。上述缓冲的机会只有发展中国家才有权利享受。在中美协议中没有出现类似禁止中国引用wTo 例外条款的内容,说明中国可以引用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客观上承认了中国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意味着中国可以引用幼稚工业保护这样的例外条款,在国内市场受到外来的强烈冲击而招致损害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加以补偿。总之,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它确保了“入世”后所承担的义务与中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大大减少了“入世”后造成对中国产业的负面影响。(二)中国‘入世”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 多年的实践证明,愈是改革开放较早的行业,发展就愈快。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经过20 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处于十分关键的时刻:国企改革问题、市场疲软问题、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中国经济(文中使用的数据均引自余永定、郑秉文主编《中国“入世”研究报告:进入wTo 的中国产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12 月)--------------------------------------------------------------------------------遇到的所有困难全部都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大局,处理不好这些关键问题,不进则退;加入wTo ,从改革开放的逻辑上讲,可以借助外资和外在的推动力,促进改革进一步发展,突破改革进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成功“入世”,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三)中国“入世”将有助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以一个有巨大潜力和庞大的经济体系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 ,可以在规则上发挥影响力,参与规则的制定,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执行,从而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讨价还价中的分量,促其尽快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参加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和与世界经济的互接互补;与此同时,有助于打破国内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借鉴各成员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加速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法治建设。(四)中国“入世”将会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综合国力据研究测算,中国到完成各项加入wTo 的承诺之后的2005 年,其GDP 和社会福利收入将分别提高1955 亿元和1595 亿元人民币(1995 年价格),占当年GDP 的1 . 5 %和1 . 2 %。其如此巨大的收益主要源于根据比较优势重新配置资源所导致的效率提高。此外,中国“入世”之后为某些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例如纺织品进口的发达国家,已于1995 年开始实施逐步取消纺织品进口配额的协议,但对中国一直在增加纺织品配额限制,并要求中国继续签订配额的协议,减少了中国纺织品出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其规定,在2005 年之前须分阶段取消纺织品配额,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歧视性配额将被取消。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是中国传统的出口商品,约占中国对外出口总量的20 %。除纺织服装业外,加入wTo ,对中国部分化工产品及部分钢铁产品也是有利的。对已具规模和技术成熟的彩电、洗衣机、电风扇、自行车、玩具、制笔业、文教用品、食品罐头行业和部分机电产品也是有利的。(五)中国“入世”将有利于引进外资和拉动内需从长期看,中国“入世”后将会大大改变投资环境,法律的透明和国民待遇的实现将会吸引大量外国资本。据预测,到2005 年将能得到1 000 亿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而整个20 世纪90 年代的10 年中吸收的外资也没有超过2500 亿)。“入世”后经济效益的产生,来自于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后,分享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效率收益;但上述效率收益并不是在各产业部门间平均分配的,其结果必然是进行较大的经济结构的调整。汽车、仪器仪表、棉花、小麦等受到保护的部门和资本密集型等部门,其产出水平将会受到较大影响,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将会受益,一句话,加入wTo 也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六)“入世”后将会带来一些体制上的震动和冲突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wTo 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个根本共同点即市场经济。但是,现行的经济体制与wTO 的基本原则之间也存在许多重大差距。例如,除了经济方面的以外,还有理念、文化、政治、传统等方面的诸多差异性,它们必然会带来体制上的巨大震动和冲突。一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面是遵循世贸组织的“通则”参与国际分工,一系列崭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会摆在我们的案头,需要运用世界市场经济的一般通则,结合中国的实际重新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局面更复杂了,形势更严峻了:与其高喊wTo 是“狼来了’, ,不如将其视为一把“双刃剑’,。问题在于如何将之运用自如,使其能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近期遇到的课题例如有某些失去保护的行业或大中型国有企业会受到较大冲击,其性质、时间、范围、程度,与“入世”之前相比,均不能同日而语;合资或独资企业的行业覆盖范围、规模、经济影响力和控制力与今天相比,都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简而言之,体制上的差异性调整和适应需要很长的时间。(七)宏观调控难度增大,受世界经济波动影响的可能性增加加入wTo 之后,中国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增加,固定资本投资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赖也会增加。尤其是,按承诺的期限,若干年以后,银行、证券、外汇等市场全面开放之后,国际商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对中国的影响必将十分明显,国际金融风波对中国的影响也将会甚于以往。诚然,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并不等于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尽管如此,对中国银行体系也会带来巨大冲击。金融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就必然会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八)劳动力部门转移将会产生重大调整,就业压力将会增大中国农业部门所占的就业比重很高,占就业人口总量的60 %以上;由于农业生产集约程度较差,在粮食等大宗产品生产上缺乏优势,价格与国际市场存在差距,“入世”之后,农产品市场受冲击较大,大量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工业和服务业,据研究,从1999 年到2010 年间大约近1 000 万农业劳动力需转移到其他部门。劳动力在部门之间的转移或称产业结构的调整必将带来相应的调整成本。此外,“入世”之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幅下降必将对竞争力不足的产业产生冲击,信息、金融、化工、制药、汽车、机械等某些资金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产品将会被迫逐渐退出市场,从而造成新的就业压力。1999 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为700 万人左右,每月生活费为人民币170 元,加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可领取253 元左右。下岗职工人数的激增,在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必然为国家财政带来新的压力。(九)将会加大收入分配不公“入世”后对农业部门的冲击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居民的收入减少,虽然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可以转移到其他部门,但到2005 年,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将会比基准情景下降2 . 1 %左右,而城镇居民的人均实际收入则会增加4 . 6 %。城乡之间收入差异的扩大,将会为社会稳定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十)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将会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知识产权涉及每一个行业,但它本身又不专属哪一个行业。中国“入世”后,必须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的打击和制裁,其结果将使那些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被淘汰出局,最终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从长期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激励和保护自己,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二、入世”后的两岸三地台湾当局采取的“戒急用忍”的大陆经贸政策一直是制约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主要因素。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尽管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采取了一些放宽措施,但总体上讲一直未能突破“民间、间接、单向为主”的局面。尽管如此,祖国大陆改革开放客观上促进了两岸的经贸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20 年来,两岸之间已经形成一种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它为两岸都带来了实际利益,为海岛型的台湾经济注入了活力。海峡两岸“入世”之后,必将极大地促进经贸交流,从而取得互惠互利的“双赢”可能。到2005 年,祖国大陆对外贸易将由3000 多亿美元急升至6000 亿美元;现在台湾每年同祖国大陆的间接贸易额已经超过300 亿美元。在中国加入wTo 之后,作为独立的关税区也将加入该组织的台湾,将不得不取消大多数对祖国大陆进行直接贸易的禁令,本来已是台湾岛第二大贸易伙伴的祖国大陆将会更加扩大与其贸易总量。例如,虽然1999 年上半年李登辉的“两国论”严重干扰了台商的投资贸易积极性,但头8 个月的贸易额却仍比去年同期增长8 % ,达160 亿美元。中国“入世”降低关税之后,肯定会更加促进台湾岛的石化、钢材和电子等最具有竞争力产品向祖国大陆的出口。此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大业,按wTo 有关条款规定,两岸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以后,台湾应开放“三通”,即两岸“三通”问题即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国“入世”,对香港来说更是充满了机遇。香港回归祖国怀抱,使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更为紧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促使香港与世界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纵观战后历史,香港的每一次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都受到内地因素的带动。第一次是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内地受到封锁和禁运,大量劳工移入香港,使其在单一的传统转口贸易港基础上,制造业得以空前发展,转变成为亚洲制造业的重要基地之一;第二次是1978 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香港经济结构又发生了重大转折,大量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北上转移至内地,促使香港金融服务业兴起,使之从制造业中心转型为金融服务业中心。过去20 几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中国越开放,香港就会越受益。中国“入世”不但不会削弱香港的地位,反而必将为香港带来第三次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l )中国入世之后对外贸易额的激增必将使香港分享到的贸易额和转口额也水涨船高。香港拥有最新、最强的海运和空运设施,它在东西方贸易中扮演的角色恰逢其盛。虽然与“入世”之前相比参与竞争的对手多了,但内地直接对外的企业数量也相应增加了,优质的服务与地缘的优势将使香港具有不可取代的“中介”地位。(2 )内地任何一个城市都不能取代香港的金融中心的地位,这是内地外汇政策所决定的一个基本事实。香港从来就是各国外资的避难所,它具有健全的银行体系,实行低税制,“一国两制”将使香港社会长期稳定繁荣,信用昭著,市场成熟,各国资金汇聚。由此,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不但将会长期保持下去,而且会越加繁荣。(3 )香港具有得天独厚的贸易与投资服务体系。东西方的许多商业合作、商业运作、商业仲裁等都依然会在香港进行,因为香港的律师、会计师、测量师十分熟悉内地的法律和会计制度,熟悉中资和华资在港的业务联系,懂得内地市场和消费习惯,等等。外商在华的金融、电讯、保险等许多行业的投资都为港商提供了更多的商机。内地和香港虽然拥有水乳交融、互惠互利的广阔前景,但是,中国“入世”为香港不仅带来了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例如,上述香港目前处于优势的各种类型的服务业将会受到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夹击”: 内地的金融、法律、财务、会计、贸易和电讯等服务业将迅速崛起,“学习效应”将会使其国有企业和民办企业与港商形成竞争态势。另一方面,国际上一些知名的公司将会蜂拥而至,聚集内地,从而又形成了与港商竞争的局面。此外,大量外资直接投资中国内地后,港资也会遇到较大竞争。总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香港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多重压力,香港各相关行业应紧紧把握机会,不断作出调整和提高,适时地推动香港的第三次经济调整和转型。三、入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中国加入wTo ,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其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对同一部门、同一产业的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也是不同的。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深入研究wTo ,趋利避害,利用加入wTo 所带来的机遇,迎接新的挑战。农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保护性的关税政策,虽对粮、棉、油进口免征关税,但对其他农产品进口则设置了50 一100 %以上的较高关税率, 以及计划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卫生标准检测等非关税措施。1999 年11 月15 日中美两国双边协议约定,我国将农产品平均关税率降到17 % ,其中对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4 . 5 %至15 % ,关税减让要在2004 年前完成;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取消所有进口配额和数量限制;允许私营进口商参与进口经营。但我国将在农业领域建立最高关税限额体系。“入世”后对小麦、玉米、大米等粮食作物生产近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棉花和植物油因进口配额与以往实际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特别是棉花配额本已占到国内产量的15 %以上,其生产近期则会受到较大影响。从中长期看,对小麦、玉米生产的冲击应予以充分的重视。据估计,中国每年的小麦进口量将从目前的200 万吨增至500 万吨,这将给中国农民造成每年约55 亿元人民币的损失。地区差别和农民间的贫富差距也将会加剧。政府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将受到影响,即不能再用传统的办法通过国有外贸部门的垄断地位把进口数量控制到配额数量以下。我国农业除面临上述诸多问题外,也获得了诸多发展机遇:可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普惠待遇,改善出口环境,扩大出口渠道,弥补我国人均资源不足的缺陷;为调整农业结构和进出口结构、实现产品品质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利于促进国内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纺织业在中美两国政府双边协议中,美国承诺纺织品进口配额将在2005 年取消,但中国政府允许美国对于中国输美纺织品的配额额外保留至2009 年,以避免在目前纺织品配额取消过程中出现市场混乱。中国‘入世”对纺织业的影响将利大于弊。“入世”以后,贸易壁垒将大大减少,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这将有利于我国纺织品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以及出口数量的稳步增长。纺织品的贸易争端亦可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争取合理解决。此外,“入世”以后,纺织原料进口关税的下降,将有利于我国纺织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利润水平和竞争力将有所提高。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将推动我国纺织品出口。再者,“入世”对我国纺织部门管理体制、计划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把企业推向国内、国际市场的同时,要求计划、投资体制也实现大的改变,行业管理职能将更多地转向以宏观调控和为企业服务为主,将会更多地运用产业政策来实现行业管理。最后,“入世”将促进我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以开放一定市场的代价换取先进技术,增强化纤工业的发展后劲,就可以使我国纺织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力。钢铁业“入世”后,( l )出口环境会有所改善。目前我国钢铁产品出口已享有大部分国家的优惠关税率,“入世”后,其他成员国现有的关税减让水平对我国钢铁产品出口增长不会产生明显的改善作用,但其他成员国必须消除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因而将对我国钢铁产品的出口产生有利影响,我国特有金属资源和稀土资源将在国际竞争中发挥优势,有利于铁合金和钢丝绳产品出口;( 2 )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投资压力增加。“入世”后,国内各行业的技术发展速度相应加快,国内外市场对高质量、高档次的新产品需求将会逐步上升。目前我国钢铁企业新产品开发投入不足,而国际钢铁企业新产品开发费用一般在年销售收入的4 %以上。但就目前我国钢铁企业的状况而言,在短期内达到这一水平还有一定的难度。“入世”后,国内外市场广泛接轨,而我国的再投资建设成本相对要高,这将影响到我国高技术钢材产品的发展。(3 )钢铁行业的经济效益会有较大下降。各类钢材价格将与国际市场趋于一致,由于我国钢铁工业生产成本偏高,因而全行业经济效益近期内将受到较大的影响。石油石化工业“入世”对我国石油石化工业将面临极大的压力。(l ) “入世”对我国石油石化工业的影响在各子行业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石油开采行业:原油进口关税实行定额关税制,每吨税额仅为16 元人民币,关税减让对该行业影响较小;石油化工行业:目前主要靠较高水平的关税得以保护,关税平均水平从17 %减到9 % ,将导致现有的化纤、化工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将下降约50 % ,但对已形成系列化产品生产能力的大型企业影响较小;石油炼制行业:该行业受影响最大,因为行业企业规模较小,小炼油厂数量众多,炼油成本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成品油销售行业:由于国外大石油公司销售机构的进入而受到挑战。(2 )经济效益将受到较大冲击。“入世”后,履行关税减让、取消配额许可证、给予外国公司贸易权和分销权等市场准入义务,将导致大量石油石化产品进口、市场价格下跌,严重影响我国石油石化工业的经济效益。(3 )市场占有率将下降。部分产品缺乏价格竞争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弱。在国外产品的竞争下,国产石油石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有所下降,其中聚烯烃生产能力增长不足,按现有竞争水平估算,其市场占有率将下降近十个百分点。(4 )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难度加大。这是因为:一是国际超级跨国集团将从过去的资本垄断逐步转向技术垄断;二是国外资本更倾向于在我国独资建厂;三是在全球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市场成为远比技术、资产以及自然要素更为稀缺的资源。机械工业从总体上看,“入世”后对机械工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缺乏竞争力的大批企业将面临困境,大部分机械产品受到冲击将在所难免。受冲击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两类:正在起步的高技术、高附加值和精加工探加工的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没有形成经济规模、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行业。“入世”后,国际国内机械产品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这有利于推动我国机械工业的发展:( l )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国内企业面临全球竞争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促使国内企业按国际的标准体系、市场需求、价格水平和营销惯例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推动技术进步。(2 )有利于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促进机械产品的升级换代。当前正值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重组之际,“入世”后将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促进其对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型的机械工业的投资,从而带动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与优化。(3 )我国机械产品可以自动地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从而改善机械产品的出口环境,促进我国机械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汽车工业汽车工业是受进口保护程度最高的工业部门,目前汽车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约为55 % ,其中轿车整车关税税率为80 一100 % ; “入世”后,在2005 年的过渡期内,我国汽车整车关税税率将降至25 一35 % ,汽车零部件关税税率将降至10 % ,汽车进口配额在60 亿美元的基准上每年增长15 % ,直至全部取消。轿车行业将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入世”后:( l )汽车产品以及汽车工业发展所需的软、硬件技术的进口都会有大幅度增长,我国汽车工业产出水平预计将下降11 %。在五年过渡期内,进口轿车的价格将以每年平均2 一3 %的幅度下降,初步预计,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将由目前的3 %上升到10 %左右。(2 )汽车工业的竞争力将有所增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国,具有明显的国际优势。载重车、微型车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由于过渡期内关税和配额是逐渐削减的,轿车工业所受冲击将得到缓冲,从而将促进我国汽车工业产品结构优化、产量增长和竞争力的提高。(3 )伴随竞争的加剧,技术升级的可能性增加。国内市场开放程度明显加快,由此致使国内汽车产品市场竞争的广度和深度大为增加,原有的“进口替代”产品或“跨国公司二类装配点”级技术,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竞争形势要求。(4 )国内服务市场扩大。外商服务业会进一步深入我国汽车工业的服务市场,填补我国在服务领域中的一些空白,有助于满足生产和消费对服务的需求。信息技术产业我国目前的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 3 . 3 %。“入世”后,在2005 年将实现零关税,还将取消有关国外企业必须向我国转让技术、增加出口配额等市场准入限制。从总体上看,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将受到较多的有利影响:有利于改善出口环境,增加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有利于降低国内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成本;有利于开拓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空间;电信服务业的开放与发展,将带动电信终端设备生产增长。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高新技术是世界各国争夺的制高点,发达国家为占据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将在技术方面对我国实行更加严密的封锁和控制。以“技术换市场”、“以市场换市场”的限制措施取消后,我国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难度将增强。随着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需求的增长,境外产品的进口将大量增加,市场的争夺方式将趋于多样化。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产业的许多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大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在竞争中将处于劣势。电信服务业中国政府在中美双边协议中承诺,允许外国资本在中外合资电信服务企业中拥有49 % 的股份,经营一年后可达到50 % ;外国国际互联网服务商(IsP )获准对华投资;外国公司可以参与中国的卫星通讯业务。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影响可谓先有弊后有利:( l )面临严重挑战。中美达成的协议所涉及的开放领域与程度十分宽泛,电信业开放与改革面临的形势将十分严峻。外国电信资本在中国将利用我国现有的电信网络资源,在经济效益最高的增值业务和移动业务方面与国有企业展开竞争。而国有企业不仅在增值业务的技术和经验上将处于劣势,而且在承担着固定通讯设施建设和“普遍服务”等准政府的职能等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2 )促进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与重组。从长远利益着眼,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市场将增强我国电信市场的流动性。任何由于开放而导致的价格下降都将使消费者受益,并因此更大地刺激需求,促进电信业的资本重组,最终使我国电信业整体受益。(3 )服务水平会有所提高。从长期影响上看,加入世贸组织可以加速刺激中国电信业的改革,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这些都便利了进口。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尽最大可能"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尽最大可能"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在必要时提交WTO解决这一争端。 三、企业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2、影响未来的谈判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业还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出口促进和发展的策略,将关税减让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而要制定这样的策略,就必须非常熟悉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减让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不会由于关税减让和贸易障碍的消除而自动扩大。企业应当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贸易发展策略。 四、关于企业在WTO中将遇到的挑战 贸易自由化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挑战主要是随着关税和其它障碍的消除,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增加了。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这些挑战。首先,政府会利用WTO允许的手段,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保护国内产业。其次,企业应当看到的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只是有利于部分企业的,即政府对某些产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这在客观上对另外一些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些障碍消除后,只对这些产业产生了影响,而对其他产业应当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生产和贸易。当然,对于那些曾经受保护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保护只是暂时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五、WTO具体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1、农业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WTO的规则开始约束农产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协议要求进行新的谈判。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跟上农产品自由化的进程;任何解决各国在履行其当前的承诺时,管理关税配额的不同方法给出口企业所带来的问题;使国营贸易企业的行为受WTO规则的约束;确保农产品贸易满足有些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2、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工业对配额取消的速度可能会感到失望。但配额完全取消后,国际市场的竞争肯定会增强。另外,纺织品限制取消后,其利益在出口国之间的分配也不会是平衡的。因此,纺织工业应具体考虑限制取消后对本行业是否有好处。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肯定会有优势,而那些落后的企业应加快增加竞争力。当然,那些不受限的国家也应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另外,很多企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关税的降低,对纺织品的需求将有所增加。因此,企业应注意到这一发展趋势。 3、技术壁垒和动植检协议 两个协议都鼓励成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的组织。但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因此,企业应开展科研活动,推动政府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技术和动植检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国内外生产商应有权对有关规定的草案提出意见。协议还要求公布有关措施,并通报WTO秘书处,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实现这一目的。 4、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协议只指出了5种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对其他措施则没有明确禁止,例如,各国可以要求当地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在当地进行适当的研发活动。 协议要求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这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所影响。但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可能会更多地吸引外资,因此很多国家都在主动考虑取消这一要求。 5、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预先采取措施,防止外国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但如果这两个价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进口国调查当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调查当局会考虑出口国的产品在总进口中所占份额,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的市场。 调查开始后,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商会或协会有权进行抗辩。出口企业有义务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情况的资料,填写问卷。出口企业与调查当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是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决定的。 协议还要求调查当局将开始调查的情况通报出口国政府。出口国政府有权提供证据,保护其出口商的利益。抗辩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寻求政府的帮助。 协议带给企业的另一面是,保护其利益免受外国产品不公平价格行为的损害。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本国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是由于长期受到高水平保护的国内产业不能适应高关税和其他壁垒消除后的情况。因此,对协议的理解也有助于企业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另外,反补贴协议协议禁止采取出口补贴,因此,现在从政府补贴受益的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当然,政府也应当研究有些可以采取的补贴,对企业进行适当的帮助。 6、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海关应使用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协议承认,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进口商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价格的不同本身不足以让海关否定交易价值。海关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才能解决使用交易价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也应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进口商也有权要求证明其价格。 除此之外,协议还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给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在确定海关价值有延误时,撤回进口货物;要求海关对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可以就海关的决定提起诉讼。 7、装船前检验协议 依靠检验公司核定价格,只是一种临时的做法。协议的目标是使海关具备监管的能力。 协议设立了审理申诉的机制,出口商可以要求进行独立的审议。 协议还有利于加快货物的清关,减少海关的腐败。 8、原产地规则协议 采用统一的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将解决出口商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现在使用配额的纺织品问题。统一化还将消除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减轻出口企业的行政负担,对受到数量限制的产品不再需要满足不同国家的标准。 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协议要求进口国采取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颁发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和生产商都会从中受益。出口商还有权要求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颁发,并且不会因为细小的文件方面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10、保障措施协议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不能再要求出口国政府让其企业通过自动出口限制的方式限制出口,企业也不能自己建立这样的安排。 另外,进口国的企业则可以要求其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商业利益。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乌拉圭回合及其后举行的谈判中,各国已经迈出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步。但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产生的贸易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因为服务行业没有等同于关税的东西,并且服务贸易的保护是通过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立法实现的,消除这些保护措施所能产生的影响也不易量化。但人们普遍认为,多数国家都承诺不撤回或修改其已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因此,出口服务的企业可以从这些承诺中获得安全进入外国市场的好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则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业,主要的好处来自竞争的增加所带来的效率。外国电信、银行和保险等服务业的进入,将促使受到高度保护的国内产业采取新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服务业的改善不仅对公众有好处,而且对出口制造业也有好处。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内的电信、金融等服务业的效率。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还可以从开放中得到与外国服务业合作的机会,从他们的先进技术中受益。本国服务业可以利用政府在谈判中对服务业市场准入所设限制,要求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员工。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商谈合作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不熟悉服务和技术的商业性和技术性内容。WTO服务贸易协议就要求发达国家建立联系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供有关信息。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将从WTO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的或者需要技术高度熟练的人员。从这些比较优势看,发展中国家以下产业的贸易将得到很大的发展:商业服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职业服务和租赁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旅行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在已经结束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很多成员都承诺允许自然人流动,而不要求设立办事处或公司。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已经通过有技术的自然人的流动输出计算机软件和健康方面(护理)的服务。当然,在有些成员作出承诺时,对其公司雇佣临时的技术人员都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要求本国公司只与那些外国的法人签订合同。因此,在向国外提供服务方面,设立公司远比单干有优势。 另外,服务贸易的谈判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和进行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国都在服务业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都是与国内的法律相联系的:有些只是确认了现有的做法,例如批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些在是接受了新的义务。因此,服务业应将各国的服务减让表与其国内立法对照看。当然,WTO要求各成员建立咨询机构,可以使企业获得这方面的资料。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该协定对执法的要求也将使知识产权在国内和边境的实施得到加强。 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企业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挑战和利益。 1、挑战 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发生变化。例如,协定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应象文字作品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到2005年,对药品和农用化学物质也也应提供专利保护。这都要求有关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改。因此,企业应对这些法律变化做好准备。 2、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将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会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 第二,在商业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保护知识产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与外国企业建立合资或合作的关系,以在商业的条件下获得技术。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好,就能吸引更多的外资,并且鼓励外资在东道国进行更多的研究开发。这样,东道国的企业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影响这些研究的内容和重点。虽然在短期内药品和化学品等企业会付出更高的代价,但从长期看,对发展中国家的创造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对假冒商品贸易产生影响。协定要求各国控制假冒商品的生产和贸易,这从根本上是符合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 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协定进行研究,并且将他们的关注告诉政府,使得政府在未来的知识产权谈判和审议中反映企业的利益。
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一、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首先,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政府,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3.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4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二、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7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司法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三、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8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9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国家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国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游戏。”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缺陷,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注释:1.910[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2000年出版,第10;14;14页。2.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页。3.夏雅丽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页。4.[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5.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页。6.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页。7.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页。8.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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