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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医院吴玮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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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医院吴玮发表的论文

女,1963年出生,籍贯山东淄博,第二军医大学硕士、博士,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1998年起一直担任解放军306医院耳鼻咽喉头颈科主任,是全军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华耳科学杂志》,《总装备部医学学报》等编委,军队卫生技术干部职称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军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医药卫生学会五官科专业组组长,306医院科技委委员总装备部五官科专业组副组长,第四军医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大学医学部、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解放军总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毕业于厦门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专业吴玮(厦门大学教授)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厦门大学理论化学研究中心主任。1990年1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专业,获博士学位。1992年12月被聘为副教授。1992-94年在意大利Pisa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5年12月破格晋升为研究员。1996以来先后五次在美国Catholic大学、以色列Hebrew大学、法国Paris-11大学作访问教授。致力于量子化学理论、方法、程序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在价键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已发表科学论文80多篇,包括J. Am. Chem. Soc., Chem. Eur. J.等重要杂志。

不同的情况,其病因、临床表现、医治及转归均不一。建议还是到首大进行检查吧,然后也好对症治疗

北大医院吴林发表论文

北京市健宫医院医疗美容科挂着三甲医院的名字是外包的 辣鸡的要死 出了事医院不管就因为是外包的

吴林,男,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教授,副主任医师,正研究员,现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病研究所副所长。现为美国心脏协会、心脏节律协会会员。

【基础信息】姓 名:杨全兴 【资历简介】杨全兴,从事神经内科病症的临床研究和诊治工作。特别擅长癫痫、脑血管病、颅内静脉系统血栓、老年性痴呆、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等病症的诊治。并深入研究神经调控配合中西药物等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治疗癫痫等病症取到了非常满意的疗效! 【基本信息】姓名:安晓光 【社会职务】北京军海医院主治医师【资历简介】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从事神经内科临床诊疗工作近20年年,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曾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内科进修学习。2001年至2008年留学于德国汉堡技术大学,从事神经病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现任职于北京军海医院! 【基本信息】姓名:侯为民 【社会职务】北京军海医院主治医师【资历简介】侯为民毕业于上海铁道医学院,从事儿科内科临床医疗工作30多年,特别擅长诊疗个类儿童脑科疾病及相关并发症。 【基本信息】姓名:董洪昌 【社会职务】北京军海医院主治医师【资历简介】董洪昌毕业于山东省中医药大学,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医院神经科主任。从事各种神经内科的诊疗工作近30余年。 【社会职务】北京军海医院主治医师【资历简介】刘国江 ,毕业于山东省医科大学,在三甲医院从事神经内科、癫痫病、心理障碍临床与科研工作三十年,曾在澳大利亚医学院进修深造,特别擅长癫痫病的分型与诊治,对癫痫疾病辩证论治具有深入的研究。刘国江先后在《中华神经内科杂志》、《临床神经科杂志》、高端医学会议发表《神经内科修复的定位靶向原理》等20多篇学术论文。 【社会职务】刘红 北京军海医院主治医师 【资历简介】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早期在北大医院附医、北京天坛医院进行深造,并参与癫痫病病研究工作,从事癫痫病临床医学研究20多年,近十多年来专攻癫痫治疗,对各型癫痫均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临床治疗经验相当丰富。

佑安医院吴昊发表论文

发表了题为《利用CRISPR基因编辑的成体造血干细胞在患有艾滋病合并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中的长期重建》的研究论文,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邓宏魁研究组、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陈虎研究组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吴昊研究组合作指出。

这标志着 世界首例通过基因编辑干细胞移植,治疗艾滋病和白血病患者的案例由我国科学家完成。研究结果显示:利用CRISPR/Cas9技术,科学家对人造血干细胞进行基因编辑,基因编辑后的干细胞在动物模型中可长期稳定重建造血系统,并且其产生的外周血细胞具有抵御艾滋和白血病的能力。

基因编辑效果在血液细胞中始终稳定存在,未发现基因编辑造成的脱靶及其他副作用。基因编辑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应用中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势必将促进和推动该技术的临床应用。因为目前还没以后在临床上正式使用,但是大家都期待着这方面的发展能够更好,从而造福人类造福世界。

既然专家能研究出来,并且做相关的论文,可行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作为一个外行人,是没办法进行判断的,不过这是事情是好事,所以说希望更好的进行推进。保证以最快的速度把现代文明成果应用在病人身上,让病人能够彻底拜托病魔的纠缠。

1、什么是狂犬疫苗? 狂犬疫苗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疫苗,最早制造狂犬疫苗的是法国的巴斯德。1882年它成功地应用连续传代减弱病毒毒力的方法,用适应毒种来制造疫苗。我国现在制造的狂犬疫苗系用狂犬病毒固定毒接种于原代地鼠肾细胞,培养后,收获毒液,经浓缩、纯化、精制并加氢氧化铝佐剂,经全面检定合格后即为预防狂犬病的疫苗。 2、为什么注射狂犬疫苗能预防狂犬病? 狂犬病毒只有一种血清型,世界各地的狂犬病毒抗原性质是相同的。接种狂犬疫苗后,人体血液中可出现抗狂犬病毒抗体,这些抗体可防止病毒在细胞间直接传播,减少病毒的增殖量,同时还能清除游离的狂犬病毒,阻止病毒的繁殖和扩散,从而达到预防狂犬病。 3、被动物咬伤后怎么办? 如果被动物(如狗、猫、狼等)咬伤而又不能确定该动物是否为健康无毒动物时,应及时到医院处理伤口,或先自行用肥皂水对伤口进行反复彻底清洗干净,这样可将侵入的病毒大部分冲洗掉,然后尽快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对重度咬伤者,除局部彻底清洗消毒外,还应在伤口周围应用狂犬血清浸润注射。随后再注射狂犬疫苗。被咬的伤口不宜包扎和缝合,尽可能让伤口暴露。 注射狂犬疫苗的免疫效果与注射的时间有直接关系。咬伤后,注射越早,免疫效果越好,获得保护的机会越大。 4、注射狂犬疫苗有哪些禁忌证? 由于狂犬病是致命性疾病,发病后的死亡率几乎100%,至目前为止,世界上仍未有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所以,凡被狂犬或不清楚是否带毒的动物咬伤后,都应立即注射狂犬疫苗。孕妇被咬伤,也应及时全程注射狂犬疫苗。 注射狂犬疫苗无禁忌症。 5、动物咬后皮肤未伤,只有牙印是否需要注射狂犬疫苗? 被动物如狗、猫、狼等咬或抓后,只要皮肤确实未被咬破,狂犬病毒是很难通过完好无损的皮肤侵入机体,但在皮肤上留有牙印痕迹,就不能麻痹大意。有时虽然看不到有皮肤损伤,实际上牙印就意味着肉眼难以觉察的皮肤损伤。在这种情况下,狂犬病毒就有可能顺着牙印侵入人体。因此,应立即对被咬部位进行消毒处理 用肥皂水彻底清洗有牙印的部位,并涂擦碘酒,然后全程注射狂犬疫苗。 6、被疯动物咬伤后不注射狂犬疫苗会发生狂犬病吗? 被疯动物咬伤后,未注射狂犬疫苗,也不一定都会发生狂犬病。是否发生狂犬病,与咬人动物的种类,所含病毒株的毒力强弱,进入人体内的病毒量,受伤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咬伤部位,伤势轻重,咬伤后伤口局部处理情况等因素在直接关系。 7、注射疫苗后再次被咬伤是否还需注射? 被动物咬伤、抓伤后,全程注射狂犬疫苗,这时机体就产生抗狂犬病的抗体,但这种有效的抗体维持时间较短,如果这次咬伤距离前次注射疫苗在3-4个月内,加强2针就可以了。若已超过6个月以上,就应该再重新全程注射。

这样的思路不错,可能离临床实践还要有一定的距离。

治疗白血病、艾滋病等血液系统相关疾病的临床治疗持审慎乐观态度。未来的研究领域将着重于基因编辑效率和临床应用安全。

吴凡院长发表的论文

杭州南北朝画室拥有一支老中青年结合、高学历、高素质、教学经验丰富、示范能力强的专职教师队伍,并且在中国美院等高校聘任客座。教师队伍中7余人具有硕士学历,其余教师均毕业于中央美院、中国美院、清华美术学院,山东艺术学院等知名高等院校;多年从事美术高考培训经验的老师,对历年各大院校专业考试动态及信息分析准确,能结合学员实际,因材施教,指导得当。强大的师资阵容,给予学员最强大的最权威的指导!为全国各地慕名而来学习的学员给予最好的艺术指导,帮助每一位学员完成最理想的大学梦想。 王伯敏教授:中国美术学院教授,1924年生,浙江台州人,中国著名美术史论家、著名学者,山水画家。中国美术学院唯一一位国际终生教授,杭州画院荣誉院长。全国美协曾推其为“卓有成就的美术史论家”,著名美术教育家。50多年来,王伯敏教授著有《中国绘画通史》《中国美术通史》等43种编著出版,也是目前权威美术理论书籍《中国美术史》的主编。2008年一直以来担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荣誉校长,对南北朝这几年发展给予了很大支持和帮助,对南北朝画室办学理念和取得成绩给予成分的认可和肯定!徐默教授:中国美术学院教授,1960年出生,福建福州人。1981年毕业于福建省工艺美术学校。1983年考入浙江美术学院中国画系人物专业。1987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人物画研究会会员,理事。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导师!浙派中国书画研究院院务委员,杭州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特聘高考指导专家。《后羿与嫦娥》入选“第四届全国书籍装帧艺术展”,1996年《惠安女》上海美术馆收藏。1997年赴法国巴黎艺术城考察,“欧洲时报”撰文介绍徐默等浙江青年画家。2001年《彭大将军》入选“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周年美术作品展”,《梦开始的地方》入选“第六届全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获铜奖,2004年《暗香》入选“全国第十届美术作品展”,浙江展区优秀奖。 2007年一直以来担任南北朝画室的教学总负责,严格把关南北朝画室教学总纲,严格执行中国美术学院等高等艺术院校考试大纲的最高要求,针对目前高等艺术学院的考试做了很多针对性的安排和调整,做到系统科学有效的指导和教学!对南北朝这几年取得骄人的成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易小武校长:湖南株洲醴陵人,1984年生,杭州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执行校长,创办人,杭州南一北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国美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师,浙江美术家协会会员,杭州湖南商会会员!2012年中国企业家协会《江南七客》《服务中国总裁班》会员!自幼学画,2003年高考曾取得全国西安美术学院考试全国状元,中国美术学院中国画人物专业湖南地区状元,全国第九名优异成绩考进中国美术学院造型艺术类本科专业!曾担任宁波潘天寿艺术中心基础教研室主任,《带帽老人》曾获青年世界和平画展全国赛三等奖。从事美术教育基础工作长达十年之久,《宁波鄞州印象》被中国美术学院收藏,《丽人行》浙江美术馆收藏,参与组织编写《完美教学》《教学对话》《成功教学》《美院之路》《冲刺高分百日》《艺考设计之路》《考题》等书刊。出版个人单籍《中国美术学院色彩名师风景》重庆美术出版设2010年版!浙江日报,新华网,浙江电视台五套《商品与质量》栏目组重点采访对象。带领本校教师员工共培养高考美术类人才近2000人,取得高考艺术类状元78人次,综合类院校状元87人次,浙江省联考状元张祎(舟山嵊泗中学2010届),钱超同学素描单科状元(温州市第七中学2013届)!陈凯越同学(新疆昌吉一中)2012届新疆联考状元,取得277分优异成绩!2012届学员冯晓涵同学(甘肃省兰州石化第三中学)中国美术学院环境与建筑专业全国状元,张小龙(山东临沂第七中学)中国美术学院2008届动画系全国状元!至今已经资助十来名特困残疾学员顺利考进重点美术学院,湖南省益阳市沅江第二中学庄懿灵同学考进广州美术学院2010届动画系!谈中良副校长:浙江湖州人,1974年出生,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早年曾就读于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研修班专业,杭州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副校长!杭州南一北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多年来一直在美术类教育行业辛勤劳作!带领本校员工在高考一线,取得十分可喜的成绩,同时对当前美术高考教育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爱好!参与了多部美术类权威书籍的出版和编辑,组织多次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子弟爱心活动!市工商联组织的《温暖下岗子弟,爱心牵手艺术》等活动!同时发表多部关于当代美术教育现状思考的论文,发表于各权威美术刊物和报社。《论杭州高考美术市场,引发一系列思考》受到省教育厅,杭州市西湖区教育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认可和好评!发表于2012版《当代美术艺术高考》刊物第一期,浙江省电视台,新蓝网,湖州电视台栏目组等权威媒体采访和重点报道!同时对当前时政和社会问题也提出一些见解,其中《湖州织里民间借贷危机调》及《关于织里镇农民工意外伤亡事件处理的反思》,作为吴兴区政协一号提案被有关部门采纳,《湖州织里民间借贷危机调查》发表在《浙江民革》杂志上!乐衷以观察社会问题,有社会责任感。作为民主党派人士积极参政议政,每年资助多名失学儿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办学思路和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张震老师:辽宁营口市人,1975年生,从事美术高考教学研究工作15年之久!杭州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色彩教研室主任,鲁迅美术学院本科毕业,后考入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系研究生毕业,中国美术学院青年教师。造型基本功扎实。参与编辑《完美教学》 《成功教学》 《中国美术学院08年优秀试卷》 《杭州色彩》 《质感》 《敲门砖》等多部杭州色彩作品集。在杭州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对待学员认真负责,对色彩教学具有丰富的经验,发表了多部高考美术色彩教学理论文章在《美术报》上,曾接受浙江电视台《名师采访》,曾参与高考阅卷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多年一直以来任教于南北朝画室,现主管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色彩一线教学工作。吴凡老师:江西抚州人, 1969年出生,从事美术高考教育18年之久,1992年毕业于浙江美术学院(今中国美术学院前身)。1993年任教于抚州高等专科师范学校,副教授职称,后转入到深圳油画大芬村从事写实油画研究和创作工作!作品被国外友人收藏!《爱因斯塔》2010年被安徽省美术馆收藏! 其中《晨》获得江西青年油画大赛一等奖。《在路上》参加广西艺博会以52万元高价成交,被美籍华人收藏家收藏。后转入高考教育行业,热衷于美术高考教育,培养了近千名学员,对美术高考有着十分精到的理解和认识,出版作品及相关理论文集《零基础学员考美院》《如何解决速写瓶颈》《高考色彩与写实素描关系》,为当前杭州美术高考培训界名师,为人和蔼,非常具有亲和力!深受家长和学员好评!从事美术高考培训工作,教学经验极其丰富,自成体系。教学成果累累,可谓桃李满天下。参与编著《完美教学》、《教学对话》等多部书籍。多年来一直担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教务处总管,担任南北朝画室VIP教学区教学总负责人!曾明老师:1979年生,江西贵溪人。 曾取得中国美术学院造型艺术系高考全国第五名优异成绩。大学毕业后,从事美术高考教育长14年之久,95年开始学画,99年开始参与美术教学,已有10多年的丰富教学经验。一直深入高考美术教学一线。有自己独特的教学和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方式。多年以来,已为各大美院以及重点高校输出大量艺术人才。教学中除对学生的专业辅导,同时也注重对学生的品行教导。在基础教学领域取得十分优异的成绩,《素描静物》 《色彩转换训练》同时发表诗歌《古牧新春》在当代诗歌散文杂志上,为人亲和力很强,深受学员喜欢!张福贵老师:1985年出生,河南驻马店人,毕业山东艺术学院壁画本科专业,后参加中国美术学院岩彩壁画班研修生班级,从事美术高考培训七年之久,速写作品多发表于《视觉艺术》《速写宝典》《完美教学》等权威作品集,对于当前全国考生速写基础偏差,研究了《速写十八招》《剪影交叉》《 如何攻默写》《反其道而胜》等,反响十分明显。对于当前考高取得阶段性成果,培养了众多速写单科状元,2009年创作巨幅速写作品《敦煌百年梦》被河南省美术家协会收藏,多年来一直现担任南北美术培训速写一线教学工作!黄子恺老师:1987年出生,湖南湘潭市人。 以全国第三名的优异成绩考入中国美术学院版画系,其素描作品入选2008年《中国美术学院优秀试卷》。2010年获得中国美术学院“世纪之星”优化创作佳作奖。为人踏实,教学严谨负责,对学生快速提高素描成绩相当有一套,在大学期间就从事美术高考教育,毕业以后一直在高考一线,深受广大学生和家长好评!2012年版画系毕业,作品《岁月流年》获得毕业创作金奖。该作品已经被浙江美术馆收藏!在校期间多次参与中国美术学院基础教学课程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果。其《线性素描》研究课题发表于《新美术》期刊。现在担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素描课程教学班主任!姜煌青老师:浙江富阳市人,1984年生,从事美术高考教学研究工作9年之久。2003年以全国第二名优异成绩考入中国美术学院,07年毕业于中国美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获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其色彩作品《万紫千红系列》被院方全部收藏。其色彩作品出版于《浙江油画》,参与杭州市第五届美术展览,作品曾发表于《当代美术现状》权威刊物,作品《最美富阳》被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收藏,毕业后一直任教于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教学认真、负责、耐心,善于用浅显的语言传达教学意图,使基本功相对较弱的学员快速提升。多年研究色彩基础教学,在汲取前辈基础上总结归纳出“高考一招鲜,快速削苹果”立体绘画教学新方案。深受广大考生喜欢和好评!为人和蔼,现在担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色彩课程教学班主任!吴灵丰老师:1978年生,江西上饶人,从事美术高考教学研究工作11年之久中国美术学院油画专业毕业。99年以专业成绩第三名考入中国美术学院,多幅作品留校。作品《山水》入选江西省青年油画展,参与编辑《完美教学》、《成功教学》等多部美术类书籍。在校期间一直从事美术高考教学,教学经验丰富。善于掌握学生的心理,用自己独特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专业水平得到快速提升。对各省美术联考十分有经验,现在主要是担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素描课程教学班主任!颜登高老师:湖南醴陵人,从事美术高考教学研究工作5年,中国美术学院色彩单科状元,以全国第八名考入中国美术学院平面设计专业本科,毕业于中国美术学院。 其色彩作品入选2007年《中国美术学院优秀试卷》。教学经验丰富,极其认真负责,深受学生喜欢。研究风景色彩多年,对静物色彩与风景色彩有深刻的研究,能够将手上的功夫自如地转教于学生。并有多幅作品出版于南北朝出版的《敲门砖·色彩风景篇》。陈鼎老师:浙江绍兴人,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系毕业,从事美术高考教学研究工作7年之久,造型基本功扎实,手法明确,多幅作品留校。其中作品《活路》入选浙江省色粉画展。参与编辑《完美教学》《成功教学》等。教学经验丰富、思路多变,会根据学生自身特点针对性教学。独创“五口之家”和南北朝画室得分“27+1”教学。帮助大量学生完成了美院之梦。教学7年以来,每年都有数名学生获得浙江美术联考素描单科第一名。善于营造轻松、和谐的教学环境,深受广大学生喜爱。善于把握学员心理,对学员心理辅导工作十分有经验,目前担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素描教学班主任,同时担任南北朝画室学生处处长!曹旭辉老师:1980年出生,江苏常州人,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绘画专业本科,2004年考入中国美术学院造型艺术类研究生,多年从事美术高考教育工作,有多幅作品留校,教学思路清晰,深受学生好评。研究生毕业作品《陕北老人系列》被浙江美术馆收藏,现担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VIP速写教学一线工作!教学风格严谨,方法巧妙,对于快速提高速写成绩十分有一套!出版参与《完美教学》书籍!曾祥源老师:1983年生,湖南永州人,毕业于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系,从事美术高考10年之久,色彩教学示范能力强,速度快!思路明确果断,作品多发表在《高分教你拿》江西美术出版社,《名师面对面》 《杭州色彩经典作品集》 《优秀考卷评析与教学》等权威出版刊物上,熟悉高考各种考题,对于应对目前的高考有足够多的经验!对学生管理严格!目前已经取得众多高分!林海老师:1986年出生,湖南邵阳人,中国美术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毕业,进修于中央美术学院,从事美术高考设计研究多年。杭州奥格设计研究室主任,南北朝美术培训学校设计教学总监,针对清华大学,四川美术学院,北京服装学院,东华大学,上海戏剧学院,江南大学,事实是最好的说话!蔡宇昊2013届(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合格江西萍乡第二中学)皮梦蕊同学2013届上海戏剧学院(新疆克拉玛依),李逸轩东华大学(湖南长沙雅礼中学)林萍上海戏剧学院(温州第七中学)姚静媛江南大学2013届(四川成都双流中学),培养的成绩十分可喜!王蕾雨老师:浙江宁波人,中国美术学院版画系研究生毕业,主管南北朝画室色彩教学,作品多幅发表《完美教学》《教学对话》,从事美术高考培训多年,辅导众多学生考进各大美术院校。孙兆勇老师:山东潍坊人,毕业中国美术学院综合绘画系,现在中国美术学院岩彩画研究所教师,造型基本功扎实,多年从事高考辅导,参与出版多部作品,现在担任南北朝画室色彩素描课程教学工作。 学员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中学郭祥同学(08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服装设计专业录取,色彩单科全国状元)回想起在南北朝画室学画的时间,还是很有感慨的!清华大学一直都是我自己的梦想。作为在杭州学画阶段,很多学生其实和我当时一样,很担心考清华美院是不是一定要去北京学习的问题纠结很长时间!由于我是江西省的,离杭州很近,也非常喜欢杭州这个美丽的城市,就在高中老师的建议下来到杭州南北朝画室学习。一路走过来也感受到杭州南北朝老师对我们的用心,经常晚上一点多还在陪着我们。08年的大雪真的难忘,更难忘在杭州的艺考生活,作为自己色彩可以考这么高,并且考上清华大学,其实真的还是觉得基础最重要!只要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去努力,特别是色彩不要急着去追求表面效果,把色彩的基础点弄明白,注重空间和颜色本身关系,其实成功都离我们不远,也希望南北朝画室更多的学员考到清华美院来,最后还想分享我自己的体会。09年我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60周年盛典,感受到国家繁荣也体会到自己的因为有机会进入名校而可以去感悟生命中很多宝贵和难得的体验,只要自己努力!一切都是可以的!学员二:张晓龙(中国美术学院08动画录取,专业全国第一名,来自山东省临沂市第七中学)我是一名往届生,从小就特别喜欢美术,也很喜欢动画。作为一名山东考生很能深刻体会到高考的竞争激烈,万人过独木桥的感受,特别是在山东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第一年在老家山东临沂学习,我的母校山东临沂七中,这是一个美术类高中,学习美术的传统悠久!因为不敢轻易相信外面的培训机构,也有听过有些同学去北京,济南等地的经历,所以也就格外慎重!也就一直在老家学习美术。第一年考下来成绩不是很好,就过了个四川美术学院,也是刚过线,基本上高考没戏!后来很巧的一次机会中,知道我家一个邻居在浙江理工大学当大学老师,通过自己熟悉的街坊邻居推荐,来到杭州南北朝画室。08年那一年来杭州南北朝画室找易小武老师这里学画的时候,刚来的时候对于高考不是很有信心,主要是第一年考得很不理想。在老家的应届生时候也很努力,也考过中国美院,成绩下来非常糟糕。刚开始还觉得是自己努力不够,后来发现时自己的思路出问题。国美那年非常流行灰色调,那时自己误认为是色彩效果上面的明暗层次的迷糊,后来在南北朝画室学习一段时间发现错了,发现最重要的色彩之间的和谐和微差。所以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想考名校一定要找名师,方向比坚持和努力重要!这样一切皆有可能!现在我可以在中国美院里面优美的大学环境里学习自己最心爱的动画专业,真的要感谢我的老师,特别感谢南北朝。同时也给想报考中国美院动画的学弟学妹们一点小小建议,一定要多画速写噢!期待你们都成功!实现自己的梦想,等你们考上了美院可以来08级动画班上找我哦!学员三:杨思瑶(中央美术学院录取)来自湖南省益阳市第一中学。比起其他学员来说,我算比较幸运的一个吧!那时在08年暑假的时候,第一年高考失落,全部专业院校全部挂科的情况下真的很失落,爸爸妈妈对我也很失望,自己就更不用说了。7月份的一天中午妈妈从北京电话打给我,那时我和爸爸刚好在长沙,说有一个杭州国美的老师来了湖南。他们刚好晚上的火车从长沙回杭州去,有时间最好和杭州画室老师见个面,交流看看,到底自己问题出现在哪里?请他们指点下。那天下午大概四点钟吧!我和爸爸就在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岳麓山那边等杭州的老师,第一见到易老师的时候,他风尘仆仆的,很青年,脸上总是带着微笑,满脸都是汗。他坐下来说先要看我的作品,看了我作品之后,他沉思了一会对我说,你的作品适合艺术,不适合高考。当时我觉得很奇怪。因为这些作品都是我在暑假和高三时候画的,自己感觉都很好,并且都画得很扎实。易老师后来仔细的帮我分析了一下,说高考主要是在最短的时间你放映出一个正确的作画步骤和流程,快速体现自己的画面的认识,不是完全体现基本功,而是需要你最快的时间你体现包括基本功在内的其他能力综合起来体现。一味的去追求深入的效果其实起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是考试的大敌。易老师这么一说我真的明白了很多。后来十月五号国庆期间我就去杭州南北朝画室学习了,整个培训下来,取得很满意的成绩。那年我顺利考上中央美术学院,专业还通过了中国美术学院新媒体47名,中国美术学院染织设计147名,四川美术学院造型类,西安美术学院166分,浙江师范大学第9名。这些成绩下来真的很感谢南北朝画室,特别是易老师给我的观念的改变,还有那么多支持和关心我的人,在高考这一块算幸运吧,其实真的还是发现一个人成功真的需要可以帮助自己成功的人在一起,这也是我最深刻的体会吧。学员四:张祎,浙江省2011年联考素描单科状元98分高分(浙江省舟山市嵊泗中学)作为专业课刚刚考过来,其实真的也很有些体会和想法,由于我爷爷也十分热爱艺术,受家庭艺术熏陶吧。我也很喜欢画画,在南北朝画室几个月的训练下来,其实最大的体会还是要注意素描里最基础的核心知识点,我个人比较用炭笔,现在很多考生都有不是喜欢用炭笔,其实不是鼓励所有学生都用炭笔,最主要是明白自己要达到的一个效果。考前我们就大量练习默写,还有就是南北朝画室的老师经常会把最新的咨询带给我们,上次画室易老师和陆琦教授交流回来以后,带来很多优秀的作品图片,对我影响很大,其实发现真的多看好作品,多记好作品多高考有帮助的,在画室很辛苦。每天那么长时间训练时间,特别是考前,真的很累,不过一路走来以后发现都值得的。学员五:冯晓涵,来自甘肃兰州石化三中,2012年中国美术学员环境与建筑艺术系全国状元。提起高考,我真的历历在目,那时在2011年10月份的时候我还记得那天爸爸妈妈和我乘坐T114次列车去往杭州学画的经历,经过近30个小时的火车颠簸来到杭州南北朝画室,对于杭州这个城市是我在初中时候去旅游的时候留下的美好印象,没想到若干年以后终于还会来到这个最美的城市,并且还有机会在这这里念中国最高等美术学府,实在感觉到很幸福和欣慰,也许是老天爷很眷顾我吧让我一个来自大西北的孩子和江南水乡有不解之缘吧!刚来杭州真的很不适应这边的气候和饮食,杭州下雨天时天气阴冷而潮湿,妈妈在杭州陪了我几天,最后把我一个人留在这边学画画了,那时我还记得要参加入学考试,考了以后发现自己和杭州这边相差太大了,说实话现在我考上中国美术学院真要好好感谢震哥,武哥,还有可爱的福贵哥他们,他们在杭州期间一直也挺照顾我这个唯一一位来自甘肃西北的学员,记得第一天刚到杭州的夜晚,我把我的作品给南北朝老师看的时候,没想到他们是那么热情帮我解答和讲解,一直讲到晚上一点多,现在想想都是很感动的!正式开始上课以后,我的色彩一看就是很典型的《王磊似色彩》。用杭州南北朝画室老师的话就是画面有一种西北风味,干燥而浓郁,僵化而死板,每个画面塑造都很到位。可是颜色就是怎么都不好看,看起来很土的样子,当我看到南北朝画室墙上那些漂亮的色彩的时候,我这时候灰心了。这时候张震老师走过来和我说,不要灰心,杭州色彩不难的,只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和方法一定可以成功的。我还记得第一天老师就给我做了张示范,并且用了排刷和扇形笔,还有杭州高级灰颜色,也是我第一次接触这些特色材料,老师一直不断的告诉我,模仿是最好的途径,空杯是最好的心态!这句话我一直都记得,每次都都还会记得考前老师和我说的话,在后来近半年的学习时间里面,我也是一直尊重老师的教育方式,没想到最后专业还考了个全国第一名,也许是我运气好吧!等我走过这个高考独木桥以后,我真的想借此机会向学弟学妹分享下我的成功经验,其实真的是成功是一定有原因的,还有就是要多总结老师讲的重要知识点,还有就是一个永远谦虚好学的心态,这是我自己亲自体验过来的,也是很深的,所以就把最印象深的告诉大家了,希望给大家带来些帮助噢,现在我在中国美院里面上大二了,学弟学妹门有机会大家可以来学校找我玩哈

汤羽扬老师不错。汤羽扬,女,教授,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院长,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中国建筑学会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局专家咨询组成员。 毕业于湖南大学建筑系,建筑学硕士学位,曾担任湖南大学建筑系教师,1992调入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学一级学科带头人, “国家特色专业”建筑学专业建设负责人。 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城市与遗产保护规划、历史城市与建筑保护设计、乡土建筑研究、公共建筑设计、城市设计。 曾出版有《三峡文物珍存》、《行走于历史与未来之间》等著作及学术论文几十篇。 主要科研成果有:三峡工程淹没区地面文物保护实施阶段规划及保护工程(如大昌古城整体搬迁、屈原祠异地复建等)、北京市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北京市发改委的“十一五”期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北京旧城胡同系统分类与保护研究、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重庆西沱古镇保护规划、湖南上甘棠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等几十项规划设计。目前在研的科研项目有:国家支撑计划“城市旧区土地改造利用关键技术研究”的子课题“城中村改造关键技术”研究、北京地区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新疆丝绸之路(和田地区)古遗址保护规划等。

抖音上的吴凡女士是现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院长。反对上海封控而被口诛笔伐,但事实吴凡女士的观点是正确的,具有前瞻性的。吴凡,女,汉族,江苏盐城人,1968年11月生,1991年7月参加工作,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妇幼与儿少卫生学博士,无党派人士,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建言献策专家组成员。

铜陵人民医院吴昊发表论文

如果他们以你乙肝为由拒绝录用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以其他理由就不好说了。给你一个比较出名的案例的判决书参考: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案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3)新行初字11号 原告 张先著,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清水镇清联路430号。 委托代理人 周伟,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委托代理人 卢杰锋,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2001级学生。 被告 芜湖市人事局,住所地 芜湖市范罗山内。 法定代表人 鲍华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 方明,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著诉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一案,原告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先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卢杰锋、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委托代理人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原告张先著诉称: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劳动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起诉时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 1、《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二份、《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检验报告单》,以此证明原告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仅为“一、五阳”。 2、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体状况是符合公务员职业要求的,被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2003年11月18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答辩人严格执行招录公务员政策,整个招录工作过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是未被准许进入考核程序继而不能录取的唯一原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于2003年11月19日提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有: 1、铜陵市人民医院关于三十五号考生即张先著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以此证明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复检发生的原因。 2、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十一号考生即张先著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关于体检不合格的证明,以此证明原告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法律依据。 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几个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包括《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 5、(1)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安徽省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2)《芜湖市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3)安徽省考录办《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4)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芜湖市人事局《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第一号)。 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所遵循的程序合法。 案经庭审质证认定: 1、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体检报告与复检中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存在差异,应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该体检报告与复检报告同样均由所委托的体检医院作出,被告无权改变体检医院的体检结论,原告在初检后,请求复查,被告经向上级请示,同意原告张先著参加复检,体现了对考生的人文关怀,从未对原告有恶意歧视的意识。合议庭认为: 原告两次体检,初检在铜陵市人民医院,复检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在复检体检须知第八条明确规定:本次检查为最终检查。被告同意原告与其他人员一起参加复检,且复检由芜湖市人事局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故此次的体检过程是真实合法的,应确认复检结果是有效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采用该份证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2、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医院作为体检医院,无权作出不合格的法律评断,其超越职责范围;原告复检化验单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为“一、五阳”,该种情形不属于体检标准中规定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情形,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医院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合法的。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根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复检结论,原告张先著由于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用资格,芜湖市人事局是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正常行政行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恶意歧视问题。合议庭认为:从被告提供的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来看,乙肝两对半检查结论为“一、五阳”,对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体检标准,关于乙肝两对半的检查不合格的情形均未规定“一、五阳”为不合格,且体检标准中关于肝功能检查如确认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体检即为不合格的规定,此种情形体检报告及嗣后的证明中亦未予以确认,而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以“一、五阳”这一体检标准中并未确认的情形来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的体检标准规定,该结论应为无效的结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情形应属体检不合格的证明有误,属越权行为,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并未规定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属体检不合格,也未授予体检医院以解释权,该医院此份结论证明为无效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3、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一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提出质疑,认为:这几次体格检查均非在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中进行,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均为阳性,与铜陵市人民医院相比,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检查结果误差较小。合议庭认为:该组证据并未在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中提供和予以采用,其真实性无法验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4、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方案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规定与《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并无冲突之处,因为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原告对被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 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优先适用。合议庭认为: 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规定与《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公务员健康标准的规定系国家有权机关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而作出的,两种规定并行不悖。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5、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四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 。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有明确的行政规章授权,公务员招录工作在实施该细则过程中并未侵犯宪法所赋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未被录用,是因为其身体条件不够而被淘汰。合议庭认为: 《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来源于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明确授权,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告提供的这份法律依据可以参考适用,原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6、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五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提出质疑,认为: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被告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行为,是委托鉴定关系,而非行政委托关系,医院作出的体格结论是鉴定结论。合议庭认为:被告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格检查,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庭审辩论中,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其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辩论。原告认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体检标准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作为体检医院,无权作出法律上的评断,超越了职责范围,原告张先著复检化验单为“一、五阳”,该种情形不符合体检标准中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规定,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医院作出的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合法的。医院的体检是人事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认为:该体检标准是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明确授权制定的,芜湖市人事局无权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且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张先著的任何权利,只是因为其身体条件不合格而被淘汰。原告张先著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用资格,是芜湖市人事局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正常的行政行为。判定原告身体不合格的行为是符合条件的医院医务人员作出,而非被告,被告无权改变医院的体检结论。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参考适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 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准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斌 审 判 员 沈世玲 代理审判员 宣政国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菲

对不起很抱歉的告诉你,这样做基本上没用。因为这是一个全社会的歧视。你到劳动部门仲裁也不会有作用的,他们只能给你道义上的支持,而不会解决就业问题

对你这种情况,分正反两方的意见,但最终还是杨文战律师的观点对。正方1.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不具有合法性。首先,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任何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反映在公务员录用上,就是公民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其次,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进而威胁到公民的生存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基本的人权,一个人有劳动的能力他就有劳动的权利,剥夺了一个人劳动的权利等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应该由国家严格保护的,而本案中,公务员的录用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予以积极的保护,而是带头歧视,以其行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了相反的表率。因为,政府本身都歧视,又如何禁止别人歧视呢?相对于公务员招聘,企业招聘将是一个更大的市场,如果不禁止歧视,那么在企业招聘中谁都可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很难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因此,其生存将受到严重威胁。第三,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禁止规定。人事部门不录用张某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虽然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的执行性规定,但由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部门规章无权予以规定,其对公民劳动权利的限制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是无效的。2.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缺乏合理性。认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体不合格没有科学依据。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应当是科学的、合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没有危险性,要由科学来说话。从文中提到的信息可知,乙肝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主要是医源性的和母婴传播,而不是通过消化道传播。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工作显然是不妥的。否则,就是人为造成的歧视。一个人被歧视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可能是与生俱来的身高或疾病,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都无关,歧视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歧视使受歧视者的劳动权受到严重侵犯,进而严重威胁到被歧视者的生存;歧视在客观上人为地制造了一个弱势群体,这与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反方:1.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有其合法性。首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在正常的情况下基本上没有传染性,但总是存在传染的可能性,而且有发病的可能,这对其他国家公务员的健康权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其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因此,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种做法虽然对乙肝病人不太公平,但其本意是为了保护更大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其次,根据《立法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出于管理的需要,对有关本地区具体的社会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只要这些限制是合理的、科学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因此,某县人事部门根据当地制定的公务员录用管理办法不录用张某是有法律依据的。再次,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并未侵犯张某的劳动权。侵权的前提是,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而在本案中,双方产生纠纷是在录用的过程中,张某和行政机关的录用关系尚未成立,张某在行政机关劳动的权利还没有产生,不存在其劳动权被侵犯的问题。而且,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张某作为大学生,就业的路子很多,不能说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就剥夺了其劳动和生存的权利。因此,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某劳动权的侵犯。2.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从价值衡量的角度来看,当不同的价值和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根据这一原则,当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国家利益大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也是符合基本的道德准则的,据此,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也是合理的。

法律上很简单: 如果该行业并无此特殊需要,不得以此为由不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确实有权主张你的权利。 但实践中的问题的在录用时单位不会以这个理由不录用的,恐怕会找其它理由,毕竟录用与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这个问题希望将来通过劳动部门出具专门规定对于无特殊要求的行业不允许体检包括相关乙肝项目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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