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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安医院吴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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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安医院吴昊发表论文

发表了题为《利用CRISPR基因编辑的成体造血干细胞在患有艾滋病合并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中的长期重建》的研究论文,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邓宏魁研究组、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陈虎研究组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吴昊研究组合作指出。

这标志着 世界首例通过基因编辑干细胞移植,治疗艾滋病和白血病患者的案例由我国科学家完成。研究结果显示:利用CRISPR/Cas9技术,科学家对人造血干细胞进行基因编辑,基因编辑后的干细胞在动物模型中可长期稳定重建造血系统,并且其产生的外周血细胞具有抵御艾滋和白血病的能力。

基因编辑效果在血液细胞中始终稳定存在,未发现基因编辑造成的脱靶及其他副作用。基因编辑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应用中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势必将促进和推动该技术的临床应用。因为目前还没以后在临床上正式使用,但是大家都期待着这方面的发展能够更好,从而造福人类造福世界。

既然专家能研究出来,并且做相关的论文,可行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作为一个外行人,是没办法进行判断的,不过这是事情是好事,所以说希望更好的进行推进。保证以最快的速度把现代文明成果应用在病人身上,让病人能够彻底拜托病魔的纠缠。

1、什么是狂犬疫苗? 狂犬疫苗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疫苗,最早制造狂犬疫苗的是法国的巴斯德。1882年它成功地应用连续传代减弱病毒毒力的方法,用适应毒种来制造疫苗。我国现在制造的狂犬疫苗系用狂犬病毒固定毒接种于原代地鼠肾细胞,培养后,收获毒液,经浓缩、纯化、精制并加氢氧化铝佐剂,经全面检定合格后即为预防狂犬病的疫苗。 2、为什么注射狂犬疫苗能预防狂犬病? 狂犬病毒只有一种血清型,世界各地的狂犬病毒抗原性质是相同的。接种狂犬疫苗后,人体血液中可出现抗狂犬病毒抗体,这些抗体可防止病毒在细胞间直接传播,减少病毒的增殖量,同时还能清除游离的狂犬病毒,阻止病毒的繁殖和扩散,从而达到预防狂犬病。 3、被动物咬伤后怎么办? 如果被动物(如狗、猫、狼等)咬伤而又不能确定该动物是否为健康无毒动物时,应及时到医院处理伤口,或先自行用肥皂水对伤口进行反复彻底清洗干净,这样可将侵入的病毒大部分冲洗掉,然后尽快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对重度咬伤者,除局部彻底清洗消毒外,还应在伤口周围应用狂犬血清浸润注射。随后再注射狂犬疫苗。被咬的伤口不宜包扎和缝合,尽可能让伤口暴露。 注射狂犬疫苗的免疫效果与注射的时间有直接关系。咬伤后,注射越早,免疫效果越好,获得保护的机会越大。 4、注射狂犬疫苗有哪些禁忌证? 由于狂犬病是致命性疾病,发病后的死亡率几乎100%,至目前为止,世界上仍未有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所以,凡被狂犬或不清楚是否带毒的动物咬伤后,都应立即注射狂犬疫苗。孕妇被咬伤,也应及时全程注射狂犬疫苗。 注射狂犬疫苗无禁忌症。 5、动物咬后皮肤未伤,只有牙印是否需要注射狂犬疫苗? 被动物如狗、猫、狼等咬或抓后,只要皮肤确实未被咬破,狂犬病毒是很难通过完好无损的皮肤侵入机体,但在皮肤上留有牙印痕迹,就不能麻痹大意。有时虽然看不到有皮肤损伤,实际上牙印就意味着肉眼难以觉察的皮肤损伤。在这种情况下,狂犬病毒就有可能顺着牙印侵入人体。因此,应立即对被咬部位进行消毒处理 用肥皂水彻底清洗有牙印的部位,并涂擦碘酒,然后全程注射狂犬疫苗。 6、被疯动物咬伤后不注射狂犬疫苗会发生狂犬病吗? 被疯动物咬伤后,未注射狂犬疫苗,也不一定都会发生狂犬病。是否发生狂犬病,与咬人动物的种类,所含病毒株的毒力强弱,进入人体内的病毒量,受伤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咬伤部位,伤势轻重,咬伤后伤口局部处理情况等因素在直接关系。 7、注射疫苗后再次被咬伤是否还需注射? 被动物咬伤、抓伤后,全程注射狂犬疫苗,这时机体就产生抗狂犬病的抗体,但这种有效的抗体维持时间较短,如果这次咬伤距离前次注射疫苗在3-4个月内,加强2针就可以了。若已超过6个月以上,就应该再重新全程注射。

这样的思路不错,可能离临床实践还要有一定的距离。

治疗白血病、艾滋病等血液系统相关疾病的临床治疗持审慎乐观态度。未来的研究领域将着重于基因编辑效率和临床应用安全。

铜陵人民医院吴昊发表论文

如果他们以你乙肝为由拒绝录用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以其他理由就不好说了。给你一个比较出名的案例的判决书参考: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案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3)新行初字11号 原告 张先著,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清水镇清联路430号。 委托代理人 周伟,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委托代理人 卢杰锋,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2001级学生。 被告 芜湖市人事局,住所地 芜湖市范罗山内。 法定代表人 鲍华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 方明,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著诉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一案,原告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先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卢杰锋、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委托代理人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原告张先著诉称: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劳动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起诉时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 1、《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二份、《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检验报告单》,以此证明原告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仅为“一、五阳”。 2、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体状况是符合公务员职业要求的,被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2003年11月18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答辩人严格执行招录公务员政策,整个招录工作过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是未被准许进入考核程序继而不能录取的唯一原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于2003年11月19日提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有: 1、铜陵市人民医院关于三十五号考生即张先著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以此证明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复检发生的原因。 2、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十一号考生即张先著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关于体检不合格的证明,以此证明原告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法律依据。 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几个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包括《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 5、(1)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安徽省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2)《芜湖市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3)安徽省考录办《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4)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芜湖市人事局《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第一号)。 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所遵循的程序合法。 案经庭审质证认定: 1、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体检报告与复检中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存在差异,应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该体检报告与复检报告同样均由所委托的体检医院作出,被告无权改变体检医院的体检结论,原告在初检后,请求复查,被告经向上级请示,同意原告张先著参加复检,体现了对考生的人文关怀,从未对原告有恶意歧视的意识。合议庭认为: 原告两次体检,初检在铜陵市人民医院,复检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在复检体检须知第八条明确规定:本次检查为最终检查。被告同意原告与其他人员一起参加复检,且复检由芜湖市人事局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故此次的体检过程是真实合法的,应确认复检结果是有效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采用该份证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2、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医院作为体检医院,无权作出不合格的法律评断,其超越职责范围;原告复检化验单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为“一、五阳”,该种情形不属于体检标准中规定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情形,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医院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合法的。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根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复检结论,原告张先著由于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用资格,芜湖市人事局是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正常行政行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恶意歧视问题。合议庭认为:从被告提供的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来看,乙肝两对半检查结论为“一、五阳”,对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体检标准,关于乙肝两对半的检查不合格的情形均未规定“一、五阳”为不合格,且体检标准中关于肝功能检查如确认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体检即为不合格的规定,此种情形体检报告及嗣后的证明中亦未予以确认,而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以“一、五阳”这一体检标准中并未确认的情形来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的体检标准规定,该结论应为无效的结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情形应属体检不合格的证明有误,属越权行为,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并未规定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属体检不合格,也未授予体检医院以解释权,该医院此份结论证明为无效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3、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一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提出质疑,认为:这几次体格检查均非在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中进行,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均为阳性,与铜陵市人民医院相比,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检查结果误差较小。合议庭认为:该组证据并未在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中提供和予以采用,其真实性无法验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4、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方案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规定与《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并无冲突之处,因为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原告对被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 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优先适用。合议庭认为: 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规定与《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公务员健康标准的规定系国家有权机关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而作出的,两种规定并行不悖。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5、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四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 。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有明确的行政规章授权,公务员招录工作在实施该细则过程中并未侵犯宪法所赋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未被录用,是因为其身体条件不够而被淘汰。合议庭认为: 《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来源于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明确授权,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告提供的这份法律依据可以参考适用,原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6、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五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提出质疑,认为: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被告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行为,是委托鉴定关系,而非行政委托关系,医院作出的体格结论是鉴定结论。合议庭认为:被告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格检查,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庭审辩论中,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其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辩论。原告认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体检标准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作为体检医院,无权作出法律上的评断,超越了职责范围,原告张先著复检化验单为“一、五阳”,该种情形不符合体检标准中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规定,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医院作出的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合法的。医院的体检是人事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认为:该体检标准是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明确授权制定的,芜湖市人事局无权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且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张先著的任何权利,只是因为其身体条件不合格而被淘汰。原告张先著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用资格,是芜湖市人事局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正常的行政行为。判定原告身体不合格的行为是符合条件的医院医务人员作出,而非被告,被告无权改变医院的体检结论。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参考适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 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准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斌 审 判 员 沈世玲 代理审判员 宣政国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菲

对不起很抱歉的告诉你,这样做基本上没用。因为这是一个全社会的歧视。你到劳动部门仲裁也不会有作用的,他们只能给你道义上的支持,而不会解决就业问题

对你这种情况,分正反两方的意见,但最终还是杨文战律师的观点对。正方1.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不具有合法性。首先,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任何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反映在公务员录用上,就是公民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其次,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进而威胁到公民的生存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基本的人权,一个人有劳动的能力他就有劳动的权利,剥夺了一个人劳动的权利等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应该由国家严格保护的,而本案中,公务员的录用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予以积极的保护,而是带头歧视,以其行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了相反的表率。因为,政府本身都歧视,又如何禁止别人歧视呢?相对于公务员招聘,企业招聘将是一个更大的市场,如果不禁止歧视,那么在企业招聘中谁都可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很难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因此,其生存将受到严重威胁。第三,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禁止规定。人事部门不录用张某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虽然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的执行性规定,但由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部门规章无权予以规定,其对公民劳动权利的限制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是无效的。2.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缺乏合理性。认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体不合格没有科学依据。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应当是科学的、合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没有危险性,要由科学来说话。从文中提到的信息可知,乙肝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主要是医源性的和母婴传播,而不是通过消化道传播。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工作显然是不妥的。否则,就是人为造成的歧视。一个人被歧视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可能是与生俱来的身高或疾病,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都无关,歧视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歧视使受歧视者的劳动权受到严重侵犯,进而严重威胁到被歧视者的生存;歧视在客观上人为地制造了一个弱势群体,这与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反方:1.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有其合法性。首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在正常的情况下基本上没有传染性,但总是存在传染的可能性,而且有发病的可能,这对其他国家公务员的健康权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其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因此,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种做法虽然对乙肝病人不太公平,但其本意是为了保护更大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其次,根据《立法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出于管理的需要,对有关本地区具体的社会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只要这些限制是合理的、科学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因此,某县人事部门根据当地制定的公务员录用管理办法不录用张某是有法律依据的。再次,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并未侵犯张某的劳动权。侵权的前提是,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而在本案中,双方产生纠纷是在录用的过程中,张某和行政机关的录用关系尚未成立,张某在行政机关劳动的权利还没有产生,不存在其劳动权被侵犯的问题。而且,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张某作为大学生,就业的路子很多,不能说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就剥夺了其劳动和生存的权利。因此,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某劳动权的侵犯。2.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从价值衡量的角度来看,当不同的价值和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根据这一原则,当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国家利益大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也是符合基本的道德准则的,据此,某县人事部门的做法也是合理的。

法律上很简单: 如果该行业并无此特殊需要,不得以此为由不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确实有权主张你的权利。 但实践中的问题的在录用时单位不会以这个理由不录用的,恐怕会找其它理由,毕竟录用与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这个问题希望将来通过劳动部门出具专门规定对于无特殊要求的行业不允许体检包括相关乙肝项目来解决了。

吴卓昊论文发表浙江义乌

2004年,义乌被评为“年度中国最具魅力会展城市”。2005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同意并正式授予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制笔工贸基地”荣誉称号。2007年,义乌市被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07年,义乌荣获年度“中国十大最佳会展城市”称号。2007年,义乌市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2007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下文,授予义乌“中国线带名城”称号。2008年,义乌市荣获“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示范市场”称号。除此之外,义乌还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浙江省园林城市”、“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会展城市”等称号。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会展中心还被国际展览联盟(简称“UFI”)正式吸收为新成员。 义乌市场经过20余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作为全国小商品集散中心的大市场、大流通、大网络的格局。1、义乌市场是全国小商品物流、信息流中心 义乌市区拥有市场总面积70多万平方米,经营摊位3.5万个,其中主体市场“中国小商品城”营业面积50多万平方米,商位2.7万个。市场经营人员7万余人,日均客商流量16万。市场汇聚了28大类10万余种商品,日货物吞吐量3000多吨。 义乌在小商品的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卓有成效,借助传统媒体和INTERNET下的对外信息交流和合作日益广泛,初步确立全国小商品的信息中心地位。2、义乌是全国最齐全的小商品展示中心 义乌由于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域和流通优势,义乌市场承接着长江、珠江三角洲的辐射,再加上东南沿海人才、技术、资金的综合优势,其小商品代表着国内较高的水准,引领着中国小商品的潮流。从1995年开始举办的一年一度的中国小商品博览会因而成为全国小商品展示的大舞台,市场也被称作“永不落幕的小商品博览会”。2000年,第六届博览会有来自世界 25个国家和地区,国内33个省市近1300家企业参展,成交额达38.56亿元,以其鲜明的大市场特色和巨大的展览效应,初步确立了全国知名展会地位,并开始向国际性展会迈进。3、义乌是全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 义乌市场知名度、外向度近年明显提高,市场商品质量、档次不断提升,市场经营手段和交易方式不断创新,向外推介力度明显加大,小商品出口势头强劲,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义乌市场目前汇聚了国内外4000余家知名企业在此设立总经销,总代理,有1000多家国外企业及贸易机构在义乌设立办事处,每天在义乌采购小商品的外商2000余人。商品出口到122个国家和地区。2000年,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出口商品交货值为80亿元人民币。4、义乌是全国的市场中心 义乌市场的辐射力大。义乌已经逐步建立了国内外分支物流网络。在国内的甘肃兰州、北京通州、青海西宁、四川、辽宁、广西等地建立了分市场和小商品配送中心。在国外的乌克兰、南非、澳洲、巴西等地建立了分市场。总数约为30余座。义乌已经成为这些市场的中心支撑点。5、义乌市场主要贸易区和商品种类 义乌市场群由10个专业市场和30多条贸易街区组成。其中的主要商品大类有:器材类:钟表、电子、家用电器、照相器材工艺类:各类工艺品、饰品、玩具、文具及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类:日用百货、五金、皮具箱包、化妆品、雨具、塑料制品针织服装类:衬衫、时装、内衣、袜类、鞋帽食品类:各类食品、酒类、饮料6、义乌的八大优势行业: 义乌已经形成以下八大行业具有区域特色的块状经济:服装、针织、饰品、拉链、玩具、五金、印刷、毛纺。7、义乌已先后拥有了拉链、制笔、化妆品、无缝内衣、袜业、工艺品、饰品、印刷包装、线带等9个国家级产业基地。 ■商机无限在中国,义乌在小商品流通中起着“承东接西”、“接轨国际”的辐射带动作用;在世界范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分工的日益形成,义乌的小商品贸易作为传统产业将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 义乌是一个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城市,义乌人勤劳好客,凡是到过义乌这个“商品之都”的人都深深体会到这一点。更重要的是,义乌市场商品之丰富,价格之便宜,质量之稳定,竞争之激烈,将大大超出你们的想象,同时更会激起你们对义乌浓厚的兴趣,并将被义乌深深地吸引。在这样一个商机无限的城市和贸易环境里,如果你们身临其境,更多的财富不是梦想。

吴卓涛吴卓昌吴卓辉吴卓艳吴卓辉吴卓欣吴卓敏吴卓立吴卓昊吴卓睿吴卓阅吴卓力吴卓男吴卓霖吴卓军吴卓勇吴卓逊吴卓宇吴卓刚吴卓伟吴卓淼吴卓宜吴卓平吴卓健吴卓龙吴卓衍吴卓涛吴卓皓吴卓迎吴卓诺吴卓斌吴卓友吴卓昊吴卓利吴卓雄吴卓可吴卓义吴卓罡吴卓彬吴卓雪吴卓畅吴卓琪吴卓洋吴卓渝吴卓瑞吴卓星吴卓渊吴卓展吴卓彬吴卓阳吴卓胜吴卓滢吴卓宇吴卓哲吴卓权吴卓菲吴卓伟吴卓淇吴卓章吴卓欣吴卓云吴卓通吴卓卫吴卓一吴卓钦吴卓晨吴卓浩

吴佑实在自然上发表论文

,他在许多领域都有出色的表现。他曾经发表了许多关于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化学等领域的重要论文,并且被国家和国际研究机构广泛引用。吴教授除了从事学术研究之外,还担任过多个国家级学术组织的职务,曾担任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职务,电影《他是谁》里的吴教授的真名是吴京。他是一名中国著名的演员、导演、编剧和制片人,出生于北京市。吴京曾经在中国特种部队服役,因此在影视作品中经常扮演军人或警察等角色。他曾经主演过多部知名电影,如《战狼》、《狼牙》、《紧急救援》等。此外,他也曾经担任过多部电影的导演和编剧,如《战狼2》、《夺冠》等。吴京的电影作品常常表现出爱国主义情怀和对军人的敬意,也因此深受观众的喜爱和认可。。此外,他还参与了许多国际学术会议,发表演讲,并于多次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

吴克,电视剧《他是谁》里面的角色吴教授的全名叫吴克,他是一位专业的犯罪学教授,后来被调到了卫国平所在单位。

科学家因重大发现或发明而受到迫害、驱逐的故事 (1)伽利略(1564—1642)—意大利物理学家、天文学家、数学家。伽利略可能比任何其他的人更有资格称为近代科学的奠基人。其与天主教会名闻遐迩的冲突是他哲学的中心事件。这是因为伽利略是作如下论断最早的人之一:人类有望理解世界是怎样运行的,而且我们还能通过观察现实世界来做到这一点。伽利略很早就相信哥白尼理论(即行星绕太阳公转),但只有当他发现了证据来支持这一学说时,才公开表示支持。他用意大利文写有关哥白尼理论的文章(没有用普通的学院式拉丁文) ,并且他的观点很快就广泛地得到大学界之外的支持。这惹怒了亚里士多德派的教授们,他们联合起来反对他,并极力说服天主教会禁止哥白尼主义。伽利略为此而担心,他赶到罗马去向天主教权威当面申诉。他争辩道,《圣经》并未试图告诉我们任何关于科学理论的东西,通常都是假定,当《圣经》和常识发生矛盾 时,就成为比喻。但是教会害怕这丑闻可能伤害它对新教徒的斗争,所以采取了镇压的 手段。1616年,它宣布哥白尼主义是“虚伪的、错误的”,并命令伽利略不准再“保卫 或坚持”这一学说。伽利略勉强接受了。 1623年,伽利略的一位长期朋友成为教皇。伽利略立即试图为1616年的判决翻案。他失败了,但他设法获得了准许,在两个前提下写一本叙述亚里士多德派和哥白尼派理论的书:他不能有倾向,同时要得出结论,人类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决定世界是如何运行的,因为上帝会以人类不能想像的方法来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人类不能限制上帝的万能。这本题为《关于两个主要世界体系的对话》的书,于1632年在检查官的全面支持下完成并出版了,并且立刻被全欧洲欢呼为文学和哲学的杰作。不久教皇就意识到,人们把这本书看作是确认哥白尼主义的论证,后悔允许该书出版。教皇指出,虽有检查官正式批准出版该书,但伽利略依然违背了1616年的禁令。他把伽利略带到宗教法庭面前, 宣布他终身软禁,并命令他公开放弃哥白尼主义。伽利略又第二次被迫从命。 (2)布鲁诺 科学的殉道士---乔尔丹诺•布鲁诺(公元1548~1600年)出生于意大利那不勒斯附近的诺拉镇。大概他幼年丧失父母,或者是家境贫寒,靠神甫们收养长大。这个穷孩子自幼好学,15岁那年当了多米尼修道院的修道士。全凭顽强自学,终于成为当代知识渊博的学者。 这位勤奋好学、大胆而勇敢的青年人,一接触到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立刻激起了他火一般的热情。从此,他便摈弃宗教思想,只承认科学真理,并为之奋斗终身。 布鲁诺信奉哥白尼学说,所以成了宗教的叛逆,被指控为异教徒并革除了他的教籍。公元1576年,年仅28岁的布鲁诺不得不逃出修道院,并且出国长期漂流在瑞士、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他四海为家,在日内瓦、图卢兹、巴黎、伦敦、维登堡和其他许多城市都居住过。尽管如此,布鲁诺仍然始终不渝地宣传科学真理。他到处作报告、写文章,还时常地出席一些大学的辩论会,用他的笔和舌毫无畏惧地积极颂扬哥白尼学说,无情地抨击官方经院哲学的陈腐教条。 布鲁诺的专业不是天文学也不是数学,但他却以超人的预见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哥白尼学说。他在《论无限、宇宙及世界》这本书当中,提出了宇宙无限的思想,他认为宇宙是统一的、物质的、无限的和永恒的。在太阳系以后还有无以数计的天体世界。人类所看到的只是无限宇宙中极为渺小的一部分,地球只不过是无限宇宙中一粒小小的尘埃。 布鲁诺进而指出,千千万万颗恒星都是如同太阳那样巨大而炽热的星辰,这些星辰都以巨大的速度向四面八方疾驰不息。它们的周围也有许多像我们地球这样的行星,行星周围又有许多卫星。生命不仅在我们的地球上有,也可能存在于那些人们看不到的遥远的行星上…… 布鲁诺以勇敢的一击,将束缚人们思想达几千年之久的“球 壳”捣得粉碎。布鲁诺的卓越思想使与他同时代的人感到茫然,为之惊愕!一般人认为布鲁诺的思想简直是“骇人听闻”。甚至连那个时代被尊为“天空立法者”的天文学家开普勒也无法接受,开普勒在阅读布鲁诺的著作时感到一阵阵头目眩晕! 布鲁诺在天主教会的眼里,是极端有害的“异端”和十恶不赦的敌人。他们施展狡诈的阴谋诡计,以收买布鲁诺的朋友,将布鲁诺诱回国,并于公元1592年5月23日逮捕了他,把他囚禁在宗教判所的监狱里,接连不断地审讯和折磨竟达8年之久! 由于布鲁诺是一位声望很高的学者,所以天主教企图迫使他当众悔悟,声名狼藉,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切的恐吓威胁利诱都丝毫没有动摇布鲁诺相信真理的信念。一些神夫找布鲁诺交谈,说依他的天资,倘若重新回归宗教,苦心钻研教条,肯定会升高罗马的教廷.他坦然的说:”我的思想难以跟<<圣经>>调和.” 天主教会的人们绝望了,他们凶相毕露,建议当局将布鲁诺活活烧死。布鲁诺似乎早已料到,当他听完宣判后,面不改色地对这伙凶残的刽子手轻蔑地说:“你们宣读判决时的恐惧心理,比我走向火堆还要大得多。”公元1600年2月17日,布鲁诺在罗马的百花广场上英勇就义了,一个伟大的科学家就这样被烧死了。 由于布鲁诺不遗余力的大力宣传,哥白尼学说传遍了整个欧洲。天主教会深深知道这种科学对他们是莫大的威胁,于是公元1619年罗马天主教会议决定将《天体运行论》列为禁书,不准宣传哥白尼的学说。 布鲁诺不畏火刑,坚定不屈地同教会、神学作斗争,为科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他的科学精神永存!1889年,人们在布鲁诺殉难的鲜花广场上竖起他的铜像,永远纪念这位为科学献身的勇士。 布鲁诺后被人们称为“继哥白尼之后的天文学家”。不仅如此,布鲁诺越发受人尊敬,教会也为当时的行为感到可悲…… (3)哥白尼 1515年,哥白尼开始写作《天体运行论》一书。在《天体运行论》完成后,哥白尼却对它的出版犹豫不决了。他但心这部书出版后会遭受到地心说信徒们的攻击,并受到教廷的压制。在朋友和学生的支持鼓励下,经过长期反复的考虑,哥白尼终于决定出版这部著作。1542年6月,《天体运行论》和排印工作开始进行。1543年5月24日,弥留之际的哥白尼终于见到刚刚出版的《天体运行论》,可惜当时的他已经因为脑溢血而双目失明,他只摸了摸书的封面,便与世长辞了。 比利时医生安德烈•维萨里(Andreas Vesalius,1514-1564)的《人体的结构》一书问世。维萨里通过人体解剖实践来研究人体结构,推翻了古希腊盖伦的许多错误,他建立的解剖学为血液循环的发现开辟了道路;西班牙医生米凯尔•塞尔维特(Michael Servetus,1511-1553)也对盖伦的错误理论作了纠正,并阐述了有关肺循环的看法;英国医生威廉•哈维(William Harvey,1578-1657)最终发现血液循环,并在1628年出版的《心血运动论》中进行详细描述。 维萨里遭受教会迫害,出走西班牙,后又被判死刑,经国王干预改判往耶路撒冷朝圣,在归航途中航船遇险,不幸身亡;塞尔维特的书被教徒视为异端邪说,宗教裁判所判处他火刑,塞尔维特于1553年被烧死在日内瓦的火刑场上,所有著作也一同被烧毁;哈维的《心血运动论》遭到了以教会为首的敌对派的猛烈攻击,所幸当时英国宗教的势力没有欧洲大陆上那样大,由于英王查尔斯一世对他的庇护,哈维最终得以颐养天年。 1589年,英国一个名叫威廉•李(William Lee)的牧师设计了一种手动脚踏,用弹簧钩针进行编织的机器,这就是现代编织机的始祖。 威廉•李生活的年代,当时手工编织十分盛行。据说威廉•李结束了在剑桥大学的学业后,回到了故土—卡尔文顿.他在开始了牧师生涯的同时,也开始了与那些几乎终日不停编织着的姑娘们为伍的生活。他是一个不适应环境的人,当看到姑娘们手中两根棒不停地舞动,听到棒针发出的汜汜的声音感到很不舒服。突然,他的脑海里萌发出一个念头:为什么不能用数百根小针代替一根大针,用许多钩子把环状物提起来置于毛线之上,一次就打一排?为什么不能制作一种自动的编织机呢? 威廉•李的想法中没有什么特别新鲜的东西,北非的牧民们在公元前若干世纪已开始使用编织机和钩子。织地毯的工匠使用的一种框架技术就跟 威廉•李想的框架相差无几。新鲜的只是“编织机”的概念和用一排钩子把编织的环状物提起来置于毛线上所用简单的编织动作。 经过3 年的努力,第一台手动脚踏的编织机诞生了,威廉•李也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扬名和生财的道路。他带着机器到宫廷去谒见伊丽莎白女王,希望得到编织机的垄断权和专利权。可是女王对他的发明不感兴趣,她认为编织机的发明会威胁大英帝国的棉花业,她还认为羊毛编织的袜子太土气。为了能编织丝袜,他又花费了8年的时间。可是,伊丽莎白依然拒绝认可他的专利。他处境窘困,想在这个城市里寻找资助,可是没有一个人对他的机器有信心。不久他又和他的弟弟来到欧洲大陆,他们竭力说服金融家们兴办机械编织工业,然而,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1610年,这位编织机的设计者在四处奔走,四处碰壁的绝望中客死他乡。

鲵影萍踪收集整理 (2019年2月2日) 来源《淞江报》2018年08月31日 书法专版吴运友小楷书法册页《古文精选》(节录)“古拙·空灵·淡雅” ——浅谈吴门书派王宠书法的审美意趣 吴运友论及明代书法,吴门书派是绕不开的。谈到吴门书派,王宠是一位不可忽略的人物。吴门书派是以地域为特征的最大文人书法流派,而王宠则是吴门书派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中坚人物。在吴门书派中,王宠与祝允明、文徵明一起被誉为“吴门三家”。何良俊《四友书斋丛说》中认为“衡山之后当以王雅宜为第一”。王世贞《艺苑卮言》中认为:“天下书法归吾吴矣,而祝京兆为最,文待诏徵明、王贡士宠次之。”王宠的书法是对古法的回归与复活,是对晋唐精神的张扬与延续,在明代书坛留下了精彩的一笔。一、古拙之趣古拙作为王宠书法的显著标志之一,让人印象深刻。王世贞在《吴中往哲像赞》中说王宠“书始摹永兴,晚年稍出已意,以拙取巧,婉丽遒逸,为时所趣,几夺京兆价”,又说“王履吉《闵文赋》《进学解》《千字文》皆入永兴三昧,极书家之观矣,然不知《拙政园记四诗》《张琴师传》,浑浑有钟太傅意,使人爱而复敬之。然而又不如《退之琴操》,使人敬而不便解,大抵以古藏拙,在八法独觉、等觉间,庶几上乘之将达者也。”所谓的“拙”,源自《老子》的“大巧若拙”。书法之拙,是一种艺术风格,它不追求外在的华美以迎合世俗的兴趣爱好,而是追求质朴、内在的艺术美。古拙之美是以古拙的形态给予人以美感,其表现形式是拙,是由工返拙再出巧之拙,于看似平淡外貌之下极尽作者的巧思,浑然无迹,是老子所说的“大巧”。王宠书法所表现的正是一种大朴不雕本色的、自然本真的拙趣。 王宠书法的古拙与其高古的取法密切相关。他的书学渊源可概括为“根植钟繇,心匠二王,服膺虞世南,遍临隋唐诸名家”。他的一生都在追求古法。王宠学书初师蔡羽。蔡羽书从二王出,王宠早期书法直接承袭乃师蔡羽的书风。吴门书派的领袖人物祝允明、文徵明书法取径对王宠熏染较深。祝允明楷书以钟繇、二王吸收为多,楷书是一派魏晋风韵,草书以张旭、怀素一类为学习范本。他在师长、前辈的指导下,长期致力于古代法帖的临写。长期对古代法帖的临习,形成了他古拙静穆、疏拓秀雅、婉丽遒逸的艺术风格。王宠书法的古拙之趣,从技法层面上讲,主要表现为笔画含蓄,笔意古雅,笔速徐缓。 第一,笔画含蓄。王宠书法点画厚实圆润,朴茂厚实,行笔沉着稳重。如小楷《辛己书事七首》中的“公”“很”“汉”的最后一点,用笔形态与钟繇《荐季直表》的“不”“顿”、王羲之《乐毅论》中的“於”“亦”、虞世南《破邪论序》中的“终”“於”最后一点都极其相似,均露锋入笔微按回锋收笔,体态虽小而丰满有致。其钩画出锋很小,含蓄有加,如小楷《游包山集》中的“水”的竖钩,“赋”的戈钩,“空”的横折钩,“包”的竖弯钩行笔沉稳,至根部凝重浑圆,有的只是藏而不露,呈蓄而不发之态,显得古拙朴厚。其折画运笔多圆转厚重,无明显棱角。如《寿方斋袁君六十颂有序》中的“同”“昂”“首”等字的折画均是裹锋圆转微按蓄势再发。 第二,笔意古雅。王宠的字多含隶书笔意和章草笔意,增加了字的古拙意味。如小楷册《琴操十首》中的“受”“岐”“父”“追”“水”“越”的捺画收笔重按上扬,笔画比以前的作品有所延长,隶意较浓,并使单字不再是单一的瘦长,显得更加舒展。撇画一改以前短笔为主的倾向,以前短撇的运用使字变得含蓄内敛,结体收左纵右,这种单一化的程式使字变得简淡空灵,成为王宠小楷显著特质。其小楷册《琴操十首》在撇画的处理上作出了空前的突破,短撇多为长撇取代,尤其是有的长撇收笔较重,带有浓浓的隶意,这一用笔方式在以前是极为少见的。安世凤《雅宜千文》云:“雅宜行草,以章草之笔就过庭体,旭素以下罔不该贯。”又《毛刻雅宜行书》云:“大抵以章法为草……”全无《圣教》以来束缚驰骤之苦。“清代梁清远说:“王履吉晚年行草亦多用章草笔意,遂更古雅。”如《张华励志诗》是一幅行草书作品,笔画常带波磔,含有章草笔意。点画都比较含蓄短促,极少显露笔锋,笔画圆润厚实,整体看来通篇很多短线、圆点,笔势生动活泼又互相呼应,而笔画却少有连绵数笔的地方。具有高旷超逸的神韵。行书《千字文》以《十七帖》为基础,蕴涵较多章草笔意,笔画沉着稳健,线条质朴圆润,气韵疏朗流畅,得晋人书风的气质神采,显得古雅拙朴。 第三,笔速徐缓。孙鑛跋王宠《江文通拟古诗》云:“若履吉之于永兴,则稍得层台缓步遗意,尚乏骨力。”“层台缓步”是对书写速度的一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王宠用笔的从容不迫,雍容优雅。当代学者薛龙春曾具体分析了王宠《湖上八绝句》和《荷花荡六绝句》迟缓的用笔特点。指出《湖上八绝句》用笔圆转,点画粗细也没有明显的差别,字幅中的草字相对流畅,“青飞”“桃花”两个字组,颇有指掌灵动之意,但行书字则多取持重之态,如“霞”“气”“映”“浮”“暖”诸字,不难想见挥毫时的舒缓迟滞。并指出书于去世前一年的《荷花荡六绝句》,因是高卷大字,书写似更加徐缓,是卷通篇墨色如漆,质重沉厚,作者似乎有意模糊了点画出入的痕迹,亦无意以妍美之趣为悬鹄。“里”“暮”“屏”“碧”“片”“群”“福”等字的撇画,大多全力推送到锋杪,类于碑学手法,书写速度相对迟缓。在行书作品中保留着徐缓的用笔,使他的作品平添了一种和缓、平静的气氛。同时,透过这徐缓的书写情状可以看出他一种平静安宁的心境。 薛龙春在他的《论王宠的“以巧为拙”》一文中指出:“精巧不敌稚拙,稚拙更显单纯;锋芒不敌秃笔,秃笔更显含蓄。飞动不敌凝重,凝重更显稳健;洒脱不敌沉静,沉静更显修养。”王宠的书法用笔含蓄,凝重,稳健,沉静,充分显示了古拙之趣。这种古拙并不像清代碑学中改变字的结构那种丑怪之拙,而是熟巧之后的拙,拙中见秀,拙中见雅。给人留下了拙朴古雅的笔墨意象,树立了帖学传统中古拙风貌的典范。二、空灵之境宗白华在《论〈世说新语〉与晋人的美》一文中,谈到晋人要追求的最高审美理想:“晋人以虚灵的胸襟、玄学的意味体会自然,乃能表里澄澈、一片空明,建立最高的晶莹的美的境界!”晋人企望创造的是一个澄澈空明、晶莹透亮的意境,这种意境正是王宠所追求的。在他的书法作品中,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一种空灵之美。 王宠的一生,从容淡泊,高洁清纯,与太湖、石湖一直相随相伴。王宠“临湖而居,临湖而读,读古读今,读书读画,谈一湖的天光云影。”诚如文徵明所说:“读书石湖之上二十年,非岁时省侍不数数入城,遇佳山水辄欣然忘去,或时偃息于长林草间,含薰赋诗,倚席而歌;邈然有千载之思。”王宠与石湖相伴,领略了石湖空阔高旷、清远纯静的雪后石湖美景。在《雪后石湖与诸友同泛》一诗中描绘了一个澄澈空明、晶莹透亮的意境。石湖澄澈的意境演化为王宠澄澈的诗境,而他的书法又何尝不是一样的冰清玉洁、虚灵空阔。境由心生,心与境本为一体。王宠书法之意不在于笔墨,早已超出了笔墨,在笔墨之外,营造了一个直与天地清明之气贯通的意境。这种意境既是石湖的映照,更是王宠心灵的写照。而他书法中所显现的正是石湖这种太朴澄明之境,体现出空灵之美。这种空灵美,具体表现在点画与结构简省,谋篇与布局疏朗两个方面。 第一、点画与结构简省。王宠的字大多是用极为简洁的线条组成的,似乎简省到无法再简省。笔画的简省不是要将书法简单或浅薄化,并不意味着艺术内涵的简省或空洞。清代画家恽南田云:“简之入微,则洗尽尘滓,独存孤迥,烟鬟翠黛,敛容而退矣。”这种简省手法,造成了“白多黑少”“虚过于实”的视觉效果,是艺术之简。这种简省使字形变得灵动多变,字的空间变得更疏朗、宽阔,凸现空灵之美。 笔画简省,使王宠书作因疏朗空灵而引人注目。不仅如此,他的字间架之间相脱离,笔画之间若即若离,似连非连,笔短意长,疏朗揖让,好象没有写到位,感觉笔画与字体似乎都正处于萌发阶段。包围结构的字,内部的横竖画常以不同形态的点画代之,使其不与外框相接搭。非交叉不可的笔画也尽量采取尖接法处理。在技法的各个层面上均以简洁洗练、似断反连、应密反疏的特点见长,显示出空灵疏朗的无穷魅力。如《送陈子龄会试三首》中的“园”为全包围结构,其内部结构严谨紧密,外面的“口”部,横竖相对处不黏合,留有缝隙,内密外疏,内通外达,生气流转,松而不散,颇有节奏韵律感。又如,他小楷作品中许多的“月”字,字内的两横大多以两点代之,且与左边撇画、右边的横折竖钩不相接搭,使字内有“疏可走马”之感。他的《送陈子龄会试三首》整幅作品显得疏朗萧散,平添几分空灵的意趣。如其中“光”字全字无一处实接,用笔短促有力,笔笔分离却不松散,反而更显空灵。 第二,谋篇与布局疏朗。综观王宠书作,其谋篇与布局上让人首先感受到的是“白”的部分,王宠正是利用“白”营造出一种空灵的意境。如行草书《西苑诗》,小楷《送陈子龄会试三首》等,字距、行距均较为宽博、疏朗,墨色空间与空白空间有机交融,体现了阴阳相交的生命意识,展现了知白守黑,相应相生的气韵。作品中的“白”与笔墨的黑几乎有相同的作用,它们之间相互依存,都是整体造型的组成部分。这种艺术手法,清人邓石如非常精辟地称之为“计白当黑”。就是说,留白的创造性运用,使空白成为无形的笔画,起到了“此时无声胜有声”的艺术效果。若要领会脍炙人口的“计白当黑”的艺术效果,王宠的作品无疑是极好的范例。三、淡雅之美淡雅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审美品格之一,是雅文化范围内的艺术境界。对“淡”的追求自古有之。庄子提倡“虚静恬淡,寂寞无为”的人生境界,并认为“淡”能够笼括众美。如《庄子·刻意》中说:“淡然无极而众美从之。”庄子主张的“淡”是清心寡欲人生哲学的表现之一,实际上也成为后世艺术美学追求的一种境界。淡雅的艺术源自素朴淡泊之心。 王宠的一生是淡泊的一生。他出身低微,其父王贞业商。从小就生活在贫穷喧嚣的酒肆之中,比较厌恶城市生活,向往“水怀丽泽兑,时歌角弓篇”的生活。王宠自幼丧母,“稍长,始知悲慕,见人母子慈恋,妪煦相保持,未尝不怆然心催也”。成年后又屡试不第,壮志难酬,加之病痛,蚕食了他对现世生活的自信,强化了挫折感。面对种种遭遇,王宠并没有选择退缩、沮丧、悲观、厌世。王宠选择了隐居,但他并不甘心隐居,“而我独何为,辱在泥途间”。他不屈服于命运的摆布,企愿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一切的不幸,显示了与常人不同的性格特征。即使是书法的取径也一样,他的书法——无论楷书还是行草,都深深地打上了其心态的烙印。他成功地摆脱了嘉靖时期文徵明的精致流畅对吴门书坛的绝对笼罩,而极力张扬苏轼所高标的“守骏莫如跛”的文人意趣。他渴望出人头地,然时世终不遂人愿,这使得王宠的性格变得内敛甚至有些压抑。久而久之,王宠展示给人的是性格渐渐温和、从容、淡定的印象,这一切又潜移默化地表现在他的书风当中,以致他的书风也渐渐变得温和、自然。具体说来,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气息温和。朱以辙说,王宠的书法是温和的,“温和的气息,温和的墨气,连左顾右盼的点画律动都是温和的”。温和是审美趣味中的低调。王宠的书法不激不厉,不乖不戾,不偏不倚,是古人所倡导的“平和为体”的书作。如其行草书《瞻眺诗》整卷而言并不求气势胜,它显得温和,温顺。篇中有不少纵拔的线条,只是荡起全篇的活跃感,而非猛浪击石以示豪纵。年轻的王宠已知温和的魅力,使温和成为先导。他的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千字文卷》,以朱丝栏为框线,点画爽捷劲健间依然有一般温和之气,胡传海评曰:“行笔的温润内敛,结构的自然错落,点画的遒劲疏朗都使作者造成一种外表淡雅内具张力的特点。”如果说祝允明是以纵横纷披以求气势阔大,文徵明是以紧密秀逸以求格局精湛,那么王宠则是以温润内敛以求气息淡雅。 二是造型自然。王宠书法的造型不饰雕琢,质朴无华,显示了一种自然之美。“自然”一词首先是由道家开创者老子提出来的。老子认为宇宙的一切都是自然的。人亦当顺其自然,不可有意作为。唐代张彦远把“自然”定为最高层次。他说:“夫失之于自然而后神,失于神而后妙,失于妙而后精。精之为病也,而成谨细。”由此可见,只有质朴无华、不饰雕琢的美,才是真正的美。有词云:“不识嫦娥其体态,素而本无粉黛。”此中嫦娥的体态,虽无艳装粉黛之饰,却从中显示着本质的朴实无华的美感,是质朴天然,不饰雕琢的自然之美。唐诗亦云:“清水出芙蓉,自然去雕饰。”芙蓉之美更是一种自然之美。这种不事雕琢、自然之美,铸就了王宠质朴自然的笔墨意象。 王宠书法不刻意求工,无意于佳。王宠有意地弱化了字形轮廓的统一,尤其是晚年作品,姿态烂漫,合辙于自然之道。如作于北游太学南归后的行书《致顾王璘札》,结字不刻意求工,醇厚稚拙,灵动致极。其楷书《五忆歌》“醇古和雅,不作态不好奇。”作为书法作品,只有“无意于佳而佳”的作品才具有最高的美。《辛己书事七首》是王宠在正德十四年至嘉靖年间历时五年摹《晋唐小楷册》成后呈现出来的一幅作品,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质朴自然的笔墨意象,对于王宠而言是其特有的艺术语言,它不在于追求外在表象的华美,从而献媚于世俗,而追求的是一种“字到无心始见奇,挥洒全无八法工”的自然之境。 作者简介:吴运友,男,1954年生于江苏盐城,当过教师。松江区书协会员。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数篇被中文核心期刊采用,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出版著作6部。著述近300万字。主持承担国家级课题3项,获中央教科所科研成果一等奖。退休后专攻书法,临习古代名碑名帖,作品先后入展上海市第九届书法篆刻大展、第四届草书展,获首届韩愈杯优秀奖,第四届丰庆杯优秀奖等;同时,潜心研读书法理论文章以及论著,撰写的书法理论文章《沿晋游唐:王宠书学的原生态情状》在《书法导报》刊载。

306医院吴玮发表的论文

女,1963年出生,籍贯山东淄博,第二军医大学硕士、博士,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1998年起一直担任解放军306医院耳鼻咽喉头颈科主任,是全军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华耳科学杂志》,《总装备部医学学报》等编委,军队卫生技术干部职称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军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医药卫生学会五官科专业组组长,306医院科技委委员总装备部五官科专业组副组长,第四军医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大学医学部、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解放军总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毕业于厦门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专业吴玮(厦门大学教授)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厦门大学理论化学研究中心主任。1990年1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专业,获博士学位。1992年12月被聘为副教授。1992-94年在意大利Pisa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5年12月破格晋升为研究员。1996以来先后五次在美国Catholic大学、以色列Hebrew大学、法国Paris-11大学作访问教授。致力于量子化学理论、方法、程序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在价键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已发表科学论文80多篇,包括J. Am. Chem. Soc., Chem. Eur. J.等重要杂志。

不同的情况,其病因、临床表现、医治及转归均不一。建议还是到首大进行检查吧,然后也好对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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