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对你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下是一个成功诉讼的例子,你可以看看:现年28岁的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 2007年12月14日,经过应聘的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其中 “报到须知”载明: “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得到了新工作,陆小姐第二天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装饰材料公司也出具了 《退工证明》。然而,正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陆小姐突然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顿时如坠入云雾中。第二天,陆小姐依然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原来的工作已辞了,新单位又突然变卦,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一纸诉状将进修中心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 陆小姐在法庭上称,进修中心发出的聘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正是因为这个要约,她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进修中心应承担经济损失,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进修中心要赔偿其3个月的经济损失计5万余元。 “事情都讲个先后顺序。”进修中心则认为,自己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在陆小姐同意承诺之前,又向其发出撤销通知,因此,进修中心的撤销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那么,进修中心的做法是否合理?经审理,黄浦区法院认为,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进修中心虽然在陆小姐同意承诺之前通知其撤销录用,但此时,陆小姐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按 《合同法》相关规定,进修中心的撤销行为是无效的。法院同时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