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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瑟王之死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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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瑟王之死论文范文资料

传说,阿瑟·潘德拉贡是前任国王尤瑟和康沃尔公爵之妻伊格莱因的儿子。尤瑟王在魔法师梅林的帮助下,变成了康沃尔公爵的模样进入了伊格莱因所在的城堡并与她共度良宵,之后她便怀上了亚瑟。在康沃尔公爵死后,伊格莱因嫁给了尤瑟王并生下了这个孩子。

亚瑟从出生开始就被尤瑟王托付给魔法师梅林抚养,梅林便偷偷将襁褓中的亚瑟带离廷塔杰尔城堡,来到一个隐秘的地方将亚瑟抚养成人,亚瑟王与梅林关系十分良好,传说中梅林可以随意改变自己容貌的年轻或年老,不过他大部分时间都以年迈的老者示人。

传闻亚瑟王有一头太阳般耀眼的金发,拥有比游吟诗人更加清脆悦耳的声音和绿宝石一般的碧眼,面貌干净整洁,清秀的容颜能轻易使女性心醉。他恪守骑士精神,善良,正直,仁爱,忠诚,有礼,但同时又善于独立思考和制定自主作战计划。后来,尤瑟尔王过世,国内形势开始动荡。主教听从梅林的建议召集所有的贵族骑士,以一把插在教堂墓园石块中的“石中剑”来选定新的国王,这把宝剑上的有这样的铭文:“拔出此石中剑者,即为英格兰之王”。

然而,没有人能从岩石中拔出那剑。既然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骑士们一致决定通过比武选王。亚瑟也去了,但他没有参加比武的资格,由他所寄养的家族的儿子凯代表家族参战。然而凯进入会场后才发现竟忘了带剑,於是请求亚瑟回家去取。亚瑟赶回家发现大门紧锁,所有人都去看比武了。随後的事不难想象,亚瑟来不及返回比武会场取钥匙,情急之下跑到教堂的墓园,他发现周围一个人都没有,就来到那石块前轻松地拔出石中剑交给凯,这令所有人大惊失色。大家怀疑地把剑插回石头里,但就算重复了很多次,仍然是除亚瑟之外无人能将其拔出。

正因为无人知道这个男孩是尤瑟王的孩子,所以有些骑士心有不甘,但梅林出现并告诉了他们亚瑟的身世后他们还是不得不相信亚瑟就是不列颠的新国王。从小过着寄居的生活的亚瑟,这份辛苦终于得到了报偿。

亚瑟在执政初期,这位年轻的国王对梅林显露出了强烈的依赖。不列颠迎来了空前的统一和强大。他扶贫济弱,建立起一个繁盛的王国。传说亚瑟王的骑士最多时曾达到150名,骑士们在战场上冲锋陷阵,在圆桌上议论国内事务。

虽然他们也会因为政见相合或相左而形成一些派系,但只有在圆桌上才没有地位差异和君臣之别,每个人都被允许自由发言。在这张富有传奇色彩的圆桌上发生了许许多多传奇故事,其中就包括寻找圣杯。

亚瑟王娶了貌美无双的桂妮维亚做王后。但是跟父亲尤瑟王一样,亚瑟王也有私生子,他的情人是同母异父的姐姐摩根,不过和父亲尤瑟王不同的是,亚瑟王并非出于本意想要偷情,摩根用了一种迷药使亚瑟王将她看成了桂妮维亚,当亚瑟王清醒过来时他对桂妮维亚感到内疚不已。

虽然亚瑟王只和摩根共度了一夜,不过摩根还是如愿以偿的得到了拥有亚瑟王血脉的孩子,巧的是桂妮维亚刚好目睹了这一切,也因此发生了后来和兰斯洛特偷情的事情。这个私生子的生母就是摩根,亚瑟王和这个孩子既是舅甥也是父子,这个私生子就是后来叛乱并使王国最终走向灭亡的莫德雷德。

在15世纪左右的英国作家马洛礼笔下的《亚瑟王之死》中,随着时间推移,亚瑟王的领土在不断扩大,他甚至挺进了欧洲内陆并击溃了强劲的罗马帝国的皇帝卢修斯。马洛礼笔下的亚瑟王向卢修斯大帝宣战,并拒绝了进贡的要求,他率军前往在欧洲,在米高山杀死了巨人,并在罗马击败了这位帝国统治者。这是亚瑟王传奇生涯中最辉煌的一段日子。

之后,亚瑟王的兴趣开始转移到寻找传说中的宝藏上。他手下的骑士们或出于受命或出于自愿,相继离开都城卡梅洛去寻找传说中的圣杯,这些人大都有去无回。就这样,圆桌上的骑士越来越少,强大的帝国开始走下坡路。夹杂着对兰斯洛特的信赖和对亚瑟王报复的欲念,最终桂妮维亚一发不可收拾的展开了和兰斯洛特柏拉图式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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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推翻了罗马统治,缔造了不列颠帝国,他制定的骑士精神,忠诚、平等、尊重女士,成为后人奉行的准则,巫师梅林、湖上骑士兰斯洛、美丽绝伦的桂尼薇、狡诈的仙女摩根……随他一起化入不朽的传奇。 他就是亚瑟王 King Arthur,传说中的古不列颠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伟大国王,被称为“永恒之王”。

亚瑟王的传奇故事在西方流传之广,仅次于《圣经》和莎士比亚戏剧。至今,各种新潮和通俗的文艺形式的改编再现,从好莱坞的影视、百老汇歌舞到漫画书、木偶戏,仍层出不穷。

相传,亚瑟王麾下拥有一群勇猛而忠贞的圆桌骑士,其中最著名的的圆桌骑士有12个,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骑士称号。在这些圆桌骑士们的帮助下,亚瑟王成功统一了雷鸣大陆,并建立起强大的亚瑟王朝,成为拥有至高荣誉的英雄。

亚瑟王的王后格尼薇儿的父亲有张巨大的圆型桌子,供他麾下的骑士聚会使用,在与王后结婚时亚瑟从他那里得到了这张巨大的圆桌。

圆桌的含意是“平等”和“团结”,传说亚瑟王的骑士最多时曾达到150名。骑士们在战场上冲锋陷阵,在圆桌上议论国内事务。

石中剑是英国传说中的一把名剑,相传在骑士收到大主教通知来到教堂议事时出现。

剑身上有这样的铭文:ONLY THE KING CAN TAKE THE SWORD FROM THE STONE. 意思是:只有国王才能把剑从坚石中拔出来。

原本只是个公爵的私生子的亚瑟,因为拔起了传说中无人能拔起的石中剑,最后成为国王。从此之后,石中剑就成为传说中能决定英国王位继承人的传说之一。

在亚瑟王传说中,拔出石中剑、登基为王的亚瑟在与伯林诺王交锋时折断了石中剑,此役起因是亚瑟在一座城堡拜访时,城堡主人Annoure看到向城堡走来的伯林诺王,请求亚瑟王给予保护。实际上亚瑟王也是受到Annoure戏弄,前来与亚瑟王交锋。这次战斗被认为是违反骑士道的,成为石中剑断裂的原因。

后来他在梅林的指引下,从湖中女士的手中得到了王者之剑。王者之剑在精灵国度阿瓦隆所打造,剑锷由黄金所铸、剑柄上镶有宝石,并因其锋刃削铁如泥,故湖中女士以 Excalibur(即古塞尔特语中「断钢」之意)命名之。

阿瓦隆 Avalon 是亚瑟王传说中的重要岛屿,凯尔特神话的圣地,古老德鲁伊宗教的中心信仰。

梅林 Merlin 是亚瑟王的挚友兼导师。梅林是由梦魇与凡间女子结合所生,血统使梅林继承了超自然力量,梅林能自由的改变年龄,但他大部分时间都是以年老者的形象示人。梅林是亚瑟王最为信赖的顾问,经常为亚瑟王施展预言及其它魔法帮助他。

梅林此时则告诫亚瑟:「王者之剑虽强大,但其剑鞘却较其剑更为贵重。配戴王者之剑的剑鞘者将永不流血,你决不可遗失了它。」

骑士精神:当时圆桌骑士中也存在类似于军规的约定,英国学者托马斯·马洛礼(Sir Thomas Malory,1405-1471)经过考证,将其归结为以下6条:

1、永不暴怒和谋杀。

2、永不背叛。

3、永不残忍,给予求降者以宽恕。

4、总是给予女士以援助。

5、永不胁迫女士。

6.、永不因争吵而卷入战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亚瑟王

亚瑟王是其父尤瑟王的私生子,在此之前尤瑟王正室的孩子则是个女孩。这女孩就是亚瑟王同父异母的姐姐摩根、也是骑士莫德雷德的生母。

作为家族唯一男性後继亚瑟却是个私生子。虽然王位必须是由男性来继承,但私生子的身份又难免会遭到非议甚至暗害。与是,尤瑟王听从魔法师梅林的建议,由他将亚瑟寄养在普通贵族家裏。

连所寄养家的贵族都不知道亚瑟的真实身份,当然亚瑟本人也不知情。因此,以寄居身份住在他人家中的亚瑟,也未曾获得特别的照顾。

终于有一天尤瑟王过世,国内形势开始动荡。主教听从梅林的建议召集所有的贵族骑士,以石中剑选定新的不列颠之王。然而,没有人能从岩石中拔出那剑。既然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骑士们一致决定通过比武选王。

亚瑟也去了,但他没有参加比武的资格,由他所寄养的家族的儿子凯,(日後也成为圆桌骑士之一)代表家族参战。然而凯进入会场后才发现竟忘了带剑,於是请求亚瑟回家去取。亚瑟赶回家发现大门紧锁,所有人都去看比武。

亚瑟来不及返回比武会场取钥匙,情急之下跑到教堂前拔出石中剑交给凯,这令所有人大惊失色。大家怀疑地把剑插回石头裏,但就算重复了很多次,仍然是除亚瑟之外无人能将其拔出。就这样,骑士们终于接受了新的王。从这天起,亚瑟被尊称为亚瑟王。

正因为无人知道这个男孩是尤瑟王的嗣子,所以就算有些骑士心有不甘,但还是不得不相信他就是神赐予不列颠的国王。从小过著寄居的生活的亚瑟,这份辛苦终于得到了报偿。

即位不久亚瑟王就娶了格尼薇儿王后,作为嫁妆,王后的父亲送给亚瑟王那张著名的圆桌。不过跟父亲尤瑟王一样,亚瑟王也有私生子。比父亲更大胆的是,他偷情对象竟然是自己同父异母的姐姐摩根。亚瑟王和这个孩子既是叔侄也是父子,这个私生子就是後来叛乱的莫德雷德。

亚瑟王在位期间,不列颠迎来了空前的统一和强大。他扶贫济弱,建立起一个繁盛的王国,骑士精神和最早的骑士的行为准则就是在这时形成的。石中剑因一次违反骑士精神的战斗断裂后,他从湖之仙女那裏得到圣剑Excalibur,但它的剑鞘才是最具价值的。据说只要佩著剑鞘,亚瑟王就不会流血也不会受伤。但很遗憾剑鞘后来还是被亚瑟王遗失了。

通过十二次战役最终成功击退了自北面来的萨克逊入侵。期间,圆桌骑士成为王国重要的一个部分。传说亚瑟王的骑士最多时曾达到一百五十名,骑士们在战场上冲锋陷阵,在圆桌上议论国内事务。

虽然他们也会因为政见相合或相左而形成一些派系,但只有在圆桌上才没有地位差异和君臣之别,每个人都被允许自由发言。在这张富有传奇色彩的圆桌上发生了许许多多传奇故事,其中就包括寻找圣杯。

时间推移,亚瑟王的领土在不断扩大。他统治了法兰西,随後最终击溃日渐衰落的罗马帝国,在罗马大圣堂接受主教的加冕,这是亚瑟王传奇生涯中最辉煌的一段日子。天下太平之後,亚瑟王的兴趣开始转移到寻找传说中的宝藏上。

他手下的骑士们或出於受命、或出於自愿,相继离开城堡去寻找传说中的圣杯,这些人大都有去无回。就这样,圆桌上的骑士越来越少,强大的帝国开始走下坡路。

这时,圆桌骑士,同时也是亚瑟王的第一位骑士——兰斯洛特与格尼薇儿王后的私情被曝光。兰斯洛特逃走,格尼薇儿王后被亚瑟王判处火刑。然而兰斯洛特强袭处刑场救走格尼薇儿,逃到法兰西建立起自己的领地。虽然後来兰斯洛特顾虑名誉勉强交还了格尼薇儿,但亚瑟王依然发兵亲征法兰西,留下表兄盖文和侄子莫德雷德管理王国。

莫德雷德意识到这是千载难逢的良机,他发动叛乱杀死盖文,欲强娶格尼薇儿,并向回师的亚瑟王发动大战。就这样,在卡姆兰战役中,双方军队血流成河两败俱伤。

亚瑟王最终以Excalibur杀死莫德雷德,而自己也受到莫德雷德的致命一击,身边只剩下一名骑士贝狄威尔。亚瑟王请求贝狄威尔将Excalibur交还湖之妖精,以表示卸下国家重任,以安然离去。贝狄威尔连续两次对亚瑟王说谎都未能如愿,最终咬牙将Excalibur投入湖中。

据说濒死的亚瑟王被仙女用船载向阿瓦隆(理想乡),他最终葬在那裏,而人民都相信亚瑟王并未死去,他会再度回来拯救世人。这是在公元452年。

后来,痴心的兰斯洛特返回英格兰继续追求格尼薇儿,然而王后已经做了修女。兰斯洛特最後也出家做了修道士,两人至死再未见面。这次争斗,所有人都是输家。而在此次争斗后,亚瑟王的传说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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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瑟王

(古不列颠传奇国王)

亚瑟·潘德拉贡(Arthur Pendragon),又译阿瑟·潘德雷肯,通称亚瑟王(King Arthur),是传说中的古不列颠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伟大国王。人们对他的认识更多来自凯尔特神话传说和中世纪的野史文献。

传说他是圆桌骑士的首领,一位近乎神话般的传奇人物,被称为“永恒之王”(the Once and Future King)。

亚瑟王是存在于古代传说中的人物,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他真的存在过。流传至今的亚瑟王传说,石中剑、圣杯传奇、梅林、桂妮薇娅、摩根勒菲等等,大多是出自托马斯·马洛礼的奇幻小说《亚瑟王之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亚瑟王

传说,阿瑟·潘德拉贡是前任国王尤瑟和康沃尔公爵之妻伊格莱因的儿子。尤瑟王在魔法师梅林的帮助下,变成了康沃尔公爵的模样进入了伊格莱因所在的城堡并与她共度良宵,之后她便怀上了亚瑟。在康沃尔公爵死后,伊格莱因嫁给了尤瑟王并生下了这个孩子。亚瑟从出生开始就被尤瑟王托付给魔法师梅林抚养,梅林便偷偷将襁褓中的亚瑟带离廷塔杰尔城堡,来到一个隐秘的地方将亚瑟抚养成人,亚瑟王与梅林关系十分良好,传说中梅林可以随意改变自己容貌的年轻或年老,不过他大部分时间都以年迈的老者示人。传闻亚瑟王有一头太阳般耀眼的金发,拥有比游吟诗人更加清脆悦耳的声音和绿宝石一般的碧眼,面貌干净整洁,清秀的容颜能轻易使女性心醉。他恪守骑士精神,善良,正直,仁爱,忠诚,有礼,但同时又善于独立思考和制定自主作战计划。后来,尤瑟尔王过世,国内形势开始动荡。主教听从梅林的建议召集所有的贵族骑士,以一把插在教堂墓园石块中的“石中剑”来选定新的国王,这把宝剑上的有这样的铭文:“拔出此石中剑者,即为英格兰之王”。然而,没有人能从岩石中拔出那剑。既然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骑士们一致决定通过比武选王。亚瑟也去了,但他没有参加比武的资格,由他所寄养的家族的儿子凯代表家族参战。然而凯进入会场后才发现竟忘了带剑,於是请求亚瑟回家去取。亚瑟赶回家发现大门紧锁,所有人都去看比武了。随後的事不难想象,亚瑟来不及返回比武会场取钥匙,情急之下跑到教堂的墓园,他发现周围一个人都没有,就来到那石块前轻松地拔出石中剑交给凯,这令所有人大惊失色。大家怀疑地把剑插回石头里,但就算重复了很多次,仍然是除亚瑟之外无人能将其拔出。正因为无人知道这个男孩是尤瑟王的孩子,所以有些骑士心有不甘,但梅林出现并告诉了他们亚瑟的身世后他们还是不得不相信亚瑟就是不列颠的新国王。从小过着寄居的生活的亚瑟,这份辛苦终于得到了报偿。亚瑟在执政初期,这位年轻的国王对梅林显露出了强烈的依赖。不列颠迎来了空前的统一和强大。他扶贫济弱,建立起一个繁盛的王国。而亚瑟在年轻时选王而拔出的石中剑在与King Pellinore决斗时因违反骑士精神的战斗后断裂,失去了圣剑的亚瑟王非常悔恨。于是大魔法师梅林指引他来到了圣湖旁,湖中的仙女手握着一柄宝剑,将其举出水面。国王划船来到湖中,他从湖之仙女那里得到被称为“王者之剑“的圣剑Excalibur,此剑是精灵在阿瓦隆(Avalon)所打造,剑锷由黄金所铸、剑柄上镶有宝石,并因其锋刃削铁如泥,故湖之夫人以“Excalibur”(即古凯尔特语中“断钢”之意)命名之。梅林曾问亚瑟王,“剑身和剑鞘你更喜欢哪一件?”亚瑟王答道:“剑身,因为它无比锋利。”梅林说:“你要知道,剑鞘的价值是剑身的十倍。配戴王者之剑的剑鞘者将永不流血,因此要保护好剑鞘,随身携带。”从公元一世纪开始,不列颠长期处于罗马帝国的压迫下。后来,作为日耳曼人一支的萨克逊人又大举入侵,烧杀抢掠,亚瑟王和圆桌骑士率领不列颠人民奋起反抗,通过十二次战役最终成功击退了自北面来的萨克逊入侵。最终在巴顿山之役的交战中一举击溃敌军,将所有外来入侵者驱逐出不列颠。期间,圆桌骑士成为王国重要的一个部分。传说亚瑟王的骑士最多时曾达到150名,骑士们在战场上冲锋陷阵,在圆桌上议论国内事务。虽然他们也会因为政见相合或相左而形成一些派系,但只有在圆桌上才没有地位差异和君臣之别,每个人都被允许自由发言。在这张富有传奇色彩的圆桌上发生了许许多多传奇故事,其中就包括寻找圣杯。亚瑟王娶了貌美无双的桂妮维亚做王后。但是跟父亲尤瑟王一样,亚瑟王也有私生子,他的情人是同母异父的姐姐摩根,不过和父亲尤瑟王不同的是,亚瑟王并非出于本意想要偷情,摩根用了一种迷药使亚瑟王将她看成了桂妮维亚,当亚瑟王清醒过来时他对桂妮维亚感到内疚不已。虽然亚瑟王只和摩根共度了一夜,不过摩根还是如愿以偿的得到了拥有亚瑟王血脉的孩子,巧的是桂妮维亚刚好目睹了这一切,也因此发生了后来和兰斯洛特偷情的事情。这个私生子的生母就是摩根,亚瑟王和这个孩子既是舅甥也是父子,这个私生子就是后来叛乱并使王国最终走向灭亡的莫德雷德。在15世纪左右的英国作家马洛礼笔下的《亚瑟王之死》中,随着时间推移,亚瑟王的领土在不断扩大,他甚至挺进了欧洲内陆并击溃了强劲的罗马帝国的皇帝卢修斯。马洛礼笔下的亚瑟王向卢修斯大帝宣战,并拒绝了进贡的要求,他率军前往在欧洲,在米高山杀死了巨人,并在罗马击败了这位帝国统治者。这是亚瑟王传奇生涯中最辉煌的一段日子。之后,亚瑟王的兴趣开始转移到寻找传说中的宝藏上。他手下的骑士们或出于受命或出于自愿,相继离开都城卡梅洛去寻找传说中的圣杯,这些人大都有去无回。就这样,圆桌上的骑士越来越少,强大的帝国开始走下坡路。夹杂着对兰斯洛特的信赖和对亚瑟王报复的欲念,最终桂妮维亚一发不可收拾的展开了和兰斯洛特柏拉图式

《亚瑟王之死》由英国作家托马斯·马洛礼编写成,卡克斯顿校印。《亚瑟王之死》主要叙述了亚瑟王平定反叛他的贵族,统一苏格兰和威尔士以及远征罗马的武功,赞扬了亚瑟王的圆桌骑士们英勇比武,扶弱抑强的事迹;叙述了兰斯洛特与桂乃芬王后以及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的悲欢离合的恋爱故事。本书的结局是悲剧:亚瑟王受伤死了(被莫德雷德所创,但莫德雷德最终被赶来的兰斯洛特杀死),桂乃芬王后也死了,许多著名的圆桌骑士也都先后死去(多半在追求圣杯过程中自相残害)。书名叫做《亚瑟王之死》也由此。这是一部传奇,是史实(作者称),是英雄美人的赞歌。这部作品是在英国十五世纪富于矛盾的世纪,在封建社会衰落时期写成的,是一篇哀悼骑士制度的崩溃,美化过去贵族制度的哀歌。《亚瑟王之死》以法国古书作为蓝本,加上了作者的很多虚构的创作内容,并杂糅了一些其他方面的素材,后世普遍认同此书为最完整地描述亚瑟王传奇的文学作品。同时,他也对英国散文叙事史诗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丁尼生在其著作《亚瑟王传奇》序言里写着“感谢托马斯伯爵写的《亚瑟王之死》”。《亚瑟王之死》是欧洲骑士文学中的一朵奇葩。它讲述了著名不列颠国王亚瑟及圆桌骑士的故事。字里行间充满了冒险、传奇、各种奇迹和精彩的打斗场面。最令人爱不释手的是骑士与贵夫人之间惊世骇俗的爱情描写。《亚瑟王之死》影响了后世的很多佳作,并成为好莱坞大片《亚瑟王》的经典蓝本。电影大片后面的种种故事细节、那些转瞬即逝的精彩镜头都能在这部作品中找到源头。《亚瑟王之死》配有天才画家比亚兹莱的全部原配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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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卜落不明ifu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失踪也可因灾难事故、战争等ifu发生。失踪不仅涉及失踪人自身的则产利益保护.ifu N.涉及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的则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之保护。为此.法律在民法上设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值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检讨.以求科学和完善。一、立法模式选择据学者考证.罗马法上无宣告死亡之规定。以宣告死亡为研究对象.始」几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但在法律上对此子以明文规定.肇始」几德国普通法。〔’〕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代各国民法莫不就失踪人之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做出详细规定。但各国基」几其立法政策.最初所选择的立法例极有不同主要形成所i胃“法国式”失踪宣告制度〔z)与“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3〕两种。前者的特l从是对」几失踪宣告采取逐步演进方式,随着失踪时间推移,逐渐强化死亡推定,增加生存者的权利,虽然其最后的宣告失踪实际上等同」几宣告死亡,但立法上J{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后者的特p是明确推定失踪达一定期间的人己经死亡,令其直接发生权利能力消灭的法定效果。后者为瑞十、日木、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采用。〔“与fn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后来被法国」几1977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77- 1447号法律所修改,该法律明确规定“宣告失踪的判决自其登录之日起,即具有确认失踪人己经死亡的全部效力,’(第128条第1款)。山此,上述“法国式”宣告失踪与“德国式”宣告死亡之间的木质区别便不复存在。除一些细节问题之外(如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等),各国立法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仅仅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是否规定与之7{行的“宣告失踪”制度。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仅规定对失踪人受死亡宣告前的则产管理Ifn不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尸s)另一种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以及前苏联)。C6)这样一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几自然人失踪宣告之现行立法模式便大体可归纳为二种:( 1)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2)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前苏联);(3)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意大利、葡萄牙)。〔7〕比较上述二种立法模式,可以看出,其共同l从有一:其一,均将宣告死亡规定为一种与失踪人则产管理或者宣告失踪相分离的独立制度(尽管一些规定受有失踪宣告的人与未受有失踪宣告的人在被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上有某些区别),亦即是否确定有则产管理人或者是否受有宣告失踪,不影响宣告死亡之申请;其一,失踪立即引起或在较短时间内得引起则产管理人的确定,Ifn失踪导致宣告死亡的效果,则须经历较长的时间。但宣告死亡,无一例外地引起与自然死亡相同或者几近相同的法律效果。Ifn二种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在J几:其一,是否在则产代管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就意大利、葡萄牙等将失踪宣告分为二个阶段(确定则产代管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国家Ifn言,其在设置则产代管人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阶段即“宣告失踪”。在此阶段,则产代管终止,则产山继承人" Ilw时,片有”,实际上己经发生了死亡宣告的初期效果,只是留有余地,让此效果最终」几死亡宣告时确定发生。Ifn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无此中间阶段。其二,是否有必要对卜落不明者作失踪宣告。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只要有必要,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确定则产管理人,而无必要以特别的诉讼程序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真正失踪,此为一种选择。其理山显然是,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确定,主要系为失踪人木人的利益,以防止则产因无人管理而陷J几损失以及维护失踪人之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只要失踪人一以返回,即可恢复其对自己则产的支配地位,对其利益7{无妨害。同时,为避免则产代管人滥用权利损害失踪人的利益,法律还责令则产代管人就其代管权的行使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失踪人的利益便足以获得可靠的保护(为此,对卜落不明者则产的管理申请,多不设置过」几严格的司法程序,甚至明文规定按非诉讼事件处理〔8)。如果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则在自然人卜落不明之后,利害关系人仅得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宣告失踪及指定则产代管人。而在自然人卜落不明至被宣告失踪这一段时间,失踪人的则产便有可能处」几无人有权管理的状态,此」几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有不利。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利害关系人仅得在一定期间之后,依法定程序宣告其失踪JI确定失踪人则产的代管人,此为第二种选择。其理山应当是:自然人之“卜落不明”为一模糊概念,一时之卜落不明,尚不足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失踪”。因此,卜落不明之构成失踪,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而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为确认其失踪的基木条件。同时,自然人之卜落不明,必须是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杳无音讯,或者在意外事故中卜落不明,难有其返回之预期。为此,自然人之失踪事实,必须经过特设之司法程序子以审查确定,不得轻易妄断。唯如此,卜落不明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对J几是否规定失踪人失踪事实之司法宣告程序,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显有其各自优劣。我国民法通则采前述第二种模式即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来加以规定。此举曾有人子以批评,认为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置利大」几弊,不如废而代之以为无配偶之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径行设立则产代管人的制度。其所持理山有二:其一,宣告失踪7{非强制性规范,如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则无法设立则产代管人;第二,即使成功地宣告失踪,在设立则产代管人之前的至少两年又二个月时间内(宣告失踪须卜落不明满2年,失踪宣告前的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的则产也处」几无人管理的状态。〔9〕但笔者认为,就采用径行设立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国家来看,其通常规定有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失踪人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其则产有管理之必要。同时,设立失踪人则产管理人也须利害关系人申请(特定情形山检察启’申请),其亦非强制性规范。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上地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振兴发展,城乡人口流动激增,虽交通、通讯日益发达,但山」几各种原因与家人一时中断联系者实为常见。同时,依生活习惯,家庭成员偶有卜落不明时,其则产通常即为亲属代为管理,短期内影响不大。如法律不规定自然人卜落不明须经一定期间方可申请宣告其失踪,则一以有人“卜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对其则产实行代管,恐易滋生事端及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为此,规定失踪宣告须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JI经法定程序进行,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宣告失踪之财产代管宣告失踪为对自然人失踪事实之司法确定,其具有双重目的:首先,维护失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则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不测之损害;其次,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失踪人失踪之事实而导致的则产损害。而此两项目的之实现,维系」几失踪人则产代管制度之设立。在此,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宣告失踪是否应以有则产代管之必要为条件宣告失踪是否应以失踪人之则产有设置或重新设置管理人之必要为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未子明定。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其多以失踪人无则产管理人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条件。oo)笔者认为,考虑到失踪宣告之目的系为失踪人的则产设置代管人,如失踪人卜落不明前己自行设定了则产管理人,或失踪人己经具有法定代理人(如失踪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形),则失踪人的利益自应山管理人加以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无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中一纯申请宣告其失踪便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明文规定,除非失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则产无管理人,或者原有则产管理人之管理权限己经消灭,或者有改任原有则产管理人之必要,否则,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宣告失踪之申请。(二)则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效果为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设置,但对」几则产代管人的权限,仅仅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则产中支付”,这一规定显然有其模糊性。就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其应当具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则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则产的全部或者一部进行管理。只是对其管理权限的确定,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如依日木民法典第28条之规定,此权限应依法院的命令内容而定。当法院确定的管理权限不明时,对J几失踪人的则产,管理人具有实施该法典第103条所规定的“管理行为”的权「比管理人需要实施超越此权限的行为(如给子失踪人之子教育资金和结婚资金的行为)时,须经法院许可;依我国台湾地区非讼法第57条之规定,失踪人之则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则产,7{得为有利」几失踪人之利用或改良行为,但其利用改良致变更则产之性质者,非经法院许可,不得为之。很显然,对」几失踪人则产管理人的行为,前述法律均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但日木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仅设对失踪人的则产代管人制度,7{未设置失踪宣告制度,故其对则产代管人权限的限制,自有其合理之处。而依我国民法通则之宣告失踪制度而确定的则产代管人,较之日木与台湾地区,其确定程序更为复杂,被宣告失踪的人卜落不明之状态更为稳定,因此,赋子失踪人则产代管人以更大的管理权限,显有必要。故我国学者认为,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除保存行为(包括对则产的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外,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但则产代管人在对则产进行保的权利能力发生消灭。C16)此外.就被宣告死亡的人究竟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死亡”还是被“推定死亡”.各国立法也有不同选择:(一)拟制主义。将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视为死亡”.是为“拟制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拟制其己经死亡的事实.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死亡宣告之判决一经作出.失踪人即被视为己经死亡。If1J“要阻止死亡所带来的效果.就必须撤销死亡宣告.仅仅提出反证不能追溯否定死亡所带来的效果”。C17〕依此“拟制主义”.在宣告死亡之后.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失踪人7{未死亡.甚至」几被宣告死亡之木人己经出现.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之前.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一切法律效果.步{不因此If1J发生任何影响。例如在其」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保险公司支付人寿保险金If1J发生诉讼时.即使保险公司持有该失踪人7{未死亡的确切证据.保险公司在此项诉讼中也不能仅仅通过提出反证If1J拒绝支付保险金.其只能首先另行诉清撤销死亡宣告。采此“拟制主义”的.有日木、前苏联、泰国等。〔’8〕(一)推定主义。对」几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推定”其死亡.是为“推定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推定其己经死亡.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此种推定得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因此.只要出现反证.宣告死亡所作出的失踪人己经死亡的推定即被否定.即使宣告死亡的判决尚未被撤销.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在基J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支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中.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出失踪人(被保险人)确实7{未死亡的证据.则原告即应败诉。采此“推定主义”的.有德国、瑞十、上耳其、我国台湾地区奎连C19)、J一。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所生之具体效力.但过去居」几主流的观l从认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则产成为遗产并开始继承。Czo〕不过.此种观l从后来受到批评。有学者虽然承认宣告死亡得发生与真实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一切享有以失踪人死亡为条件的则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结等).被宣告死亡人所涉及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但认为其仅仅限」几“以失踪人原住所地为中心”之范围。C21〕另有学者更为明确地指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之区别.认为宣告死亡仅发生与自然死亡相似If1J不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一.一者规范意旨不同。在自然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消灭;If1J宣告死亡制度的日的.却不在剥夺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If1J仅在结束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步{不及」几公法上的关系。其一.一为事实一为拟制。在自然死亡.死亡是事实的;If1J宣告死亡.则是拟制.当事人未必确己死亡。其二一者要件不同。自然死亡是当然死亡;If1J宣告死亡却要充分的法律要件才可。其四.一者效力不同。自然死亡的效力是绝对的;; If1J宣告死亡的效力是相对的,可以撤销If1J溯及地被消定。很显然,强调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之范围的观l从,实际上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J{未死亡为前提的。依此观l从,山」几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J{未死亡,故应为其留出一个“生存空间”(在其生存地实施法律行为),以免其生存因其在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的范围内己经被宣告死亡Ifn有所影响。但问题是:(1)既言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那就是说在此“中心”范围之外,尚存在有宣告死亡之效力不及之另一“范围”(即失踪人实际生存之所在地)。然Ifn,法律宣告失踪人死亡,当然是以推定或者视为失踪人己经死亡为根据的,即法律不可能承认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目_存在」几另一活动之空间。故无论如何解释方法之木意,也不能得出宣告死亡之效力仅仅及」几某一“中心”范围之结论。( 2)所谓“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之表达,根木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何谓“中心”?倘失踪人」几失踪前在距其原住所力一里之遥的地方实施了法律行为,是否仍为“中心”之所及?很显然,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几其失踪前所涉之一切法律关系,其7{无范围之任何限制。Ifn所谓“原住所为中心”之外的“范围”,在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事实出现之前,纯属虚构。(3)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7{未死亡,但在其生还之前,其`7{未死亡”仅为假定Ifn非事实。对此种现实性极小的假定,法律应当子以重视7{设置特殊情形卜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但其根木不应成为法律考虑宣告死亡之效力或其效力范围的基点。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一以生还,该种假定成为现实,则死亡宣告即可被撤销,失踪人的权利能力即“自始”未丧失。Ifn在此种情形,便不仅仅是宣告死亡的效力不能及」几失踪人“实际生存”之范围的问题,Ifn是其效力有可能自始根木不发生。山上所述,宣告死亡制度系为了了结长期失踪人遗留之法律关系、重l从保护生存者利益及社会秩序所设,故立法应采决然之立场,确定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之民事法律效果,失踪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几消灭,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及」几失踪人所涉之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此外,涉及宣告死亡究竟为“推定死亡”抑或“视为死亡”之问题,笔者认为,一者均为对失踪人己经死亡之法律推定,其实质性差异仅在」几当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其JI未死亡时,是否必须以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否定死亡宣告法律效力的唯一根据。当发生前述情况时,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必然发生之事实。Ifn利去关系人一H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步{未死亡,依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停止基」几宣告死亡所生之一切行为(如尚未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即应停止继承活动、正待再婚之配偶即应停止再婚行为,等等),第二人亦得以此作为义务履行之抗辨(如保险公司得拒绝支付人寿保险金),Ifu不必等待死亡宣告之正式撤销。否则,易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徒生纷争,步{有损生还者合法利益。至」几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生存之证据是否充分,自应山法院子以审查定夺;无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系生存为山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妨去利去关系人行使权利者,对山此造成的损失应子赔偿,自不待言。四、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各国立法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二个条件:须有自然人之失踪达法定期间;须利去关系人申请;须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前一条件为实质要件,后一条件为形式要件)。但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应否规定申请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之例外失踪为自然人卜落不明之状态。但卜落不明与“生死不明”.尚有一定区别。与德国、日木等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7{不强调卜落不明者之情形是否达到足以推测其死亡的程度.If1J是中一纯以失踪时间作为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根据(一般情形的失踪.需经过4年;意外事故中的失踪.需经过2年)。Cz3 )但是.依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此种期限并非毫无例外。对」几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If1J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确认其绝无生存可能时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得确认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If1J不受民法规定的一般失踪期限的限制。如瑞十民法典第34条规定:“失踪的人.只要是在使他人对其死亡确信无疑的情况卜失踪的.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亦视其死亡己得证实。”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98条规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载人员失踪.其失踪人」几失踪满6个月后.法院得因利去关系人或检察启’之声清.为死亡之宣告。”另学者认为.失踪为生死不明.若死亡通常可认定时(如飞机高空爆炸).纵未发现尸体.仍得为死亡的认定。C24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因意外事故卜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去关系人申清宣告其死亡的.不受民法有关宣告死亡之特别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自然死亡为对自然人生命绝对消灭之事实的确认.If1J宣告死亡是民法为失踪人特设的一项制度.其基l从在」几失踪人生死不明但有极大可能己经死亡。因此一生死不明”应为构成民法上“失踪”的基木条件。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消失”.但依当时情形完全可以确定其己经死亡的(如飞机高空爆炸)或经特别寻找If1J山启’方确定其不可能生存的.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亦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证明确认其己经死亡(自然死亡).If1J不必另设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的例外规定。否则.有可能徒增纠纷.不利」几空难、海难、矿井爆炸等危险事故遇难者善后问题的处理。Cps)(一)应否规定宣告死亡之申清权行使的顺序就其实质If1J言.民法设置死亡宣告制度.其日的非在确认失踪人之死亡.If1J在保护利去关系人之利益。If1J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有无利益需要保护.以何种方式获得保护.应山其自行考虑。所以.死亡宣告以利去关系人主动申清为程序启动条件.法院不得主动介入.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亦明文规定.宣告死亡应山利去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清。失踪人的利去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去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If1J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木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Cz6)对」几利去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宣告死亡申清权行使的顺序.我国民法通则未子规定。但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不仅具体指出利去关系人的范围.Ifu N_还将其列为四个顺序.即:}l}配偶;C 2)父母,I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I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规定“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2})就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言,申请或者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涉及其重大利益,而不同之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因此,就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问题,实践中常发生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意见冲突。如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而其他利害关系人表示反对,或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另一些利害关系人仅同意申请宣告失踪,则法律上应当如何裁决?对此,我国民法学界曾存有两种不同主张:一为“有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申请权之行使应设有一定顺序,前一顺序人未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但同一顺序不受影响;C2R〕一为“无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均享有同等的申请权,不受前顺序人是否申请或反对申请或申请宣告失踪的影响。C29〕而我国最高法院之司法解释采用了“有顺序说”,认定其所列之利害关系人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近亲属不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此项规定遭到学界强烈批评。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不在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在保护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因其为配偶、子女、父母抑或债权人、债务人而有先后之分。C30 )应当承认,在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中,其配偶最为特殊,是否宣告失踪人死亡,与其具有更重大的利害关系。而依我国传统的生活习惯,配偶双方中一方死亡或者失踪,通常不会导致家庭则产的分割。如果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而子女为继承失踪人遗产而坚持申请宣告死亡,似乎」几我国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有所违背。至」几失踪人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其则产关系自可与失踪人之配偶或其他则产管理人清结,无须非得要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故规定配偶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似更有利」几家庭关系的稳定。此应为我国最高法院作出前述司法解释之理山。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以及家庭则产结构日益复杂,如将宣告失踪人死亡之申请权利实际操纵」几配偶一人之手,则不免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己经逐渐被淘汰,依法主张权利(包括继承权利)非为不道德之事。为此,将失踪人之全体利害关系人视为具有同等地位,均得自行提出宣告死亡之申请,不受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见的阻碍(包括其不同意宣告死亡,一也包括仅同意宣告失踪而不同意宣告死亡等),较为妥当。(二)检察院应否具有死亡宣告申请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民法均将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未考虑国家公权之直接介入,其原因在」几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主要在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故依民法之私法自治原则,申请宣告死亡与否,任山利害关系人定夺。但己有我国学者注意到,如果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即会使设立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故建议增设有关在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而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规定。〔3’〕而据我国台湾学者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g条在80年代初之修正之前,规定死亡宣告申请人仅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但考虑到死亡宣告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为维护

写下这个题目,隐隐觉得话题有点儿沉重。但每个人都无可奈何地被动地选择了生,而且每个人都要无法回避地必然地面对死这个令人忌讳的字眼儿。 若要穷其究竟,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活着?难道仅仅就是为了活着而活着?难道我们被什么人施予了某种生活计划?难道我们活着就是为了体验生命的开始与终结这一过程?那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终结呢? 活着有什么意思?除非你知道自己被爱着,被需要着。从精神上看,没有什么东西值得一活。我们被自己的错误弄得声名狼藉,我们应该回归泥土,去感受它的清新,并在这清新和永恒的滋生中更新自己,象任何一株被严冬摧残的草木一样重新开始。 有些问题似乎怕想深,想透。当它模糊不清时,我们惧怕它,忌讳它。一旦想透了,理清了,它的魔力便消失了 宇宙广阔无垠,人类孤立渺小。人自诩天地灵长,万物主宰。其实和蚂蚁,昆虫一样,脆弱渺小,不堪一击。人生漫长,亦空洞短暂,而且注定一步步走向死亡。 生命是强加给我们的。我们于浑然不觉中被抛到这个世界上来,而且也将别无选择地一步步走向死亡。既然生命如此地周而复始,不断重复它的琐碎与平淡,我们为何不反抗一下,做一个决定自己生命的人? 但深究一下就会发现,所谓反抗其实不是反抗,所谓自绝其实也不是自绝,因为当你以主动结束生命来反抗生命的不自主时,“人终有一死”的前提早已摆在那里,你的反抗只能是这种前提规定好的反抗,你的选择只是别无选择的选择。道理很简单,既然生无所谓,死又怎样呢? 何况生命自有天年,自会终止。人类唯一能做的,只有顺应自然,走完生命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使之丰满,丰富,有益,有义... ... 人其实是无权决定生命的,人所该决择的是自己的行动,是生命的质量和轨迹。至于生与死,福与祸,那是上帝的事,上帝自己会安排的!

。本来,人的生命只有这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那我们应该怎样对待生命呢?我觉得我们既然到世上了一遭,就得珍惜生命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生要比死更难。死,只需一时的勇气,生,却需一世的信心。所以我们要珍惜生命,不要在于它活的是不长久,而在于活得是否充实,是不是有意义。现在,在许多高校,传入我们耳朵最多的消息就是:某所大学又有学生跳楼,某所高校又发生一起凶杀案……我们不可以否认,随着我们国家知识层次的提高,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越来越多的生命从我们身边消失了,而这些逝去的生命十有八九是我们同龄的大学生。我们对这些生命的离去想过什么吗?没有,我们很多人都是漠不关心,最多也是当成茶余饭后的笑谈。可是,当我们麻木的谈笑别人的生命的时候是否想起我们有一天也会想他们一样走向不归路;或者,我们是否担心过我们群体的安全,是否想过要怎么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随着年龄的增长,身边的人离去的越来越多。渐渐地理解到生命是那样脆弱,心理自是珍惜,不敢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想来许多人和我的想法相似,因为生命的来之不易,因为离开对不起辛苦抚养自己长大成人的父母,对不起爱自己和自己爱的人。这么想我们定不会自杀,相反我们会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命。这也是一种本能,人类都有一种求生的本能。可是这只是一个想法而已,并不就是说我们一定不会放弃自己的生命。自杀是一种冲动,那一刻自杀者不会想那么多的责任和生命的来之不易。笔者曾经问过许多人:当你极端郁闷时,感到生活没有信心时,你是否会放弃你的生命。笔者很高兴他们大多数人的答案是不会,可是,现实中却不是这样的,我们身旁的大学生把“不想活了”、“想死”、“我要跳搂…极其消极的词语当成口头禅。不知道他们相干没有,这都是很不好的心理暗示,积累到一定程度一定会一发不可收拾。这样的话说的越多,就是越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到极端时候,我们就不好控制自己的行动,也会造成终生的遗憾。不管怎么说,这也是一种对生命的不负责,对生命的浪费和污染。肖伯纳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生命如果不去珍惜不去开拓或者弃置不管,那生命也不算是生命了。所以,我们应该以一颗积极与平和的心去掌管我们的生命。即使遇上人生的暴风雨,也不要放弃,也不要丢失信心。不要对生命抱怨,我们要心存希望和向往,迎接一个有一个雨后灿烂的太阳。把每个黎明都看作是生命的开始,希望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是我们没有发现。珍惜生命不仅仅是指的不放弃生命,不放弃生命只是最基本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都是虚无和没有意义的。可是有了这个条件也不代表珍惜生命,借用惠特曼一句话:当我活着,我要做生命的主宰,而不做它的奴隶。我想这样就足够了,不做生命的奴隶就不会对命运束手无策;不做生命的奴隶就不会颓废地生活。看看我们的大学生活吧,我们有没有因为自己虚度年华而悔恨,有没有因为碌碌无为而觉得羞耻。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接连不断的晚会和party、充满诱惑的社会,我们是否感到迷茫。当我们筋疲力尽的参加晚会躺到床上时,我们有没有问过自己:我们学到了什么,我们得到了什么,我们的生命有没有意义?道理很简单,假如你现在说:没有关系,我有的是时间。没有关系,我还年轻。没有关系,死亡离我很是遥远。我想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生病的经历,我们每个人都有身体不舒服的时候。那么当你生病或不舒服时,你是否想念你健康的时光?答案是会的,会的,这是我们普通人的普遍心理。所以为了我们离开人世的时候不后悔,我们现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属于人的生命,也只有一次。在这短暂的生命历程中,交织着矛盾和痛苦,充满着求索和艰辛,遍布着荆棘和坎坷,这正如那不为人知、寂寞生长的野草,只有异常沉重的付出,才能换来无比丰硕的甜美。渺小与伟大、可悲与丰富、失意与重塑、挫折与幸运只有珍爱生命,把握自己,才能抛弃渺小、可悲、失意和挫折,拥抱伟大、丰富、重塑和幸运。要知道,生命是这样的可贵,连小草也在不断挑战极限、完善自我呵!希望大家,珍惜生命,珍惜家人,珍惜爱人,珍惜身边的人,珍惜自然,珍惜有生命的和维护生命的一切一切!生命不只是你自己的生命,它属于爱你和你爱的人,同样也属于我们的社会和全人类。所以为了善良的爱我们的人们,为了我们的社会,我们负起这最基本的责任吧!

关于必死论文范文资料

置之死地而后生 绝境,有时也能成为成功的一种元素。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把自己往绝路上赶,因为情非得己,我们已经无法再做出其他的选择,这时,如果我们想要做某些事情也是最容易成功的。破釜沉舟,这个我们都应该是知道的,如果当时不把自己给逼上绝路,可能成功的希望就会大打折扣,如若不然,哪个战士会拼尽全力去英勇杀敌?士气怎会如此高涨?方到此时,能体会出这绝境的好处。材料中的三种适应冷水的方法,我们可以知道,那个最安全的方法对于冷水的适应是最慢的,每一次都伴随着沁骨的寒冷;而最后一种方法,最危险,让人望而生畏,可是这种方法却无法让人去考虑那冰冷的水从而能够很快的适应周围的环境。汉代名将李广因误把一块大石当成老虎,于是就拔剑用尽全力去射,结果其力道之深,让他大为吃惊,他日后再射,却始终无法达到那一次的深度。究其原因,除自身原因外,就是他一心把大石当作老虎,如若不拼命一射可能就要被吃掉。历史发展到今天,这种方法却依然还是那么有效的。现在那些在世界上非常显赫的企业,他们的创始人,哪一个不是抱定必死之心去经营,去拼搏,最后却铸就了他们一时的辉煌,这值得我们去思考。再回到我们身边,拿我们的亲身经历来说,面对高考的日益临近,我们怎能再去想其它的事情呢?我们就应该拿出那种破釜沉舟的精神去努力奋斗,去拼搏。那誓师宣言犹在耳旁环绕,用拼搏换取理想,用激情铸就希望......这些话就是我们奋斗的精神动力。人生每一阶段都有几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努力去拼搏,我们到最后怎样能够去悔恨自己没有奋斗而遗憾终生。把我们奋斗的每一天都当作生命的最后一天去度过,我们的人生一定非常精彩。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精选优秀范文

活着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是生命有无价值的分水岭。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1

不要认为蜜蜂那种极小的生物生命不堪一击,那你可错了,它是很小,但它却有着不可抗巨的生命力。

不一会儿,他便把整个身体从沙堆里探了出来,我觉得十分惊喜,这么一个小小的东西竟有如此之大的毅力,这使我尤为震惊,难以接受。

我将那是劫后余生的蜜蜂,一把扔进了一个小水洼中,蹲下来想看看他的反应,只见蜜蜂用力的击打起水花,即便不会游泳,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它用翅膀不断的拍打着水面在水中挣扎,慢慢的靠近水岸。

看到这里,我思如泉涌,心头无比澎湃,一只小小的蜜蜂都具有这样顽强不屈,永不放弃的生命力,但作为人类的我,与他相比好像少了份坚持,少了份毅力。

那一次不光是一只蜂蜜的逃生经历,也更是我人生中最不可缺少的一课,一只小小的蜜蜂,却能使我知道,那生命里最美的一份直谛,他让我深深的认识了一个词——生命。

无论是谁,他都有生命,无论生命大小与贵贱,无论小草、蚂蚁,还是高等生物——人类,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拥有生命。

一次出游,我在河边沙滩上发现了许多蜜蜂。看着他们我突发奇想,我动手将一只蜜蜂埋在了一堆沙子下,想着他必死无疑。可谁能想到,过了几分钟,表面的沙堆开始抖动,慢慢的抖动,愈加强烈了,这是一个脑袋从沙堆里钻了出来,他努力的将自己的身体向外伸展,从她那挣扎的肚子上,便可以看出他是多么渴望生存,多么的的顽强。

我想既然这些小东西有如此大的毅力,那么我不如看它的极限到底有多少?因为我深信,无论什么生物,只要在生命达到一定极限之时,便会放弃自己。

我有些不甘心,完全不相信,一只小小的昆虫竟然有如此之大的耐力与决心,我一向认为这种求生欲望只有人类这种高级生物才可以有,没想到一只小小的蜜蜂,竟然也有着如此之强的生命力!

回头看看现在的社会,一些年轻人自以为是,认为自己十分了不起,但人生中受挫时,不能接受现实而放弃自己生命的人也在不少数,然而作为一只蜜蜂,他所有的那种顽强的毅力,却是我们所不具备的。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2

一位哲人说过:春天的鲜花固然娇美,但秋天金色的果实却是成熟的智慧。梁实秋一生洒脱,去世之前却呼唤“快给我很多很多的氧气”,言语之间透露出对生命的眷恋。想想生命真是一件奇妙而无奈的事。我们既然没有办法改变自己的命运,我们在这种被动之中,应该让自己的生命不至于无声无息地走完它的历程。

余秋雨曾经说过一段话:“爬,不为那山顶,只为这已划下的生命。爬,站在永久的顶端,自我的顶端,未曾后退的顶端。爬,只管爬。”从这里看出生命是美丽,是悲壮,而不是庸俗,不是卑鄙。每当我在学习生活中遭到挫折,都不允许自己灰心丧气。想想20年心怀幽怨完成《史记》的司马迁,想想“上下求索”的屈原,想想不惜生命保卫长江大堤的抗洪战土,会觉得自己的挫折多么微不足道―跌倒了再爬起来嘛。

生命要么如老舍般平静:“我愿自己死的时候像朵春花将残似的衰而伤。”要么像文天祥般慷慨激昂:“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人说生命的衰落像凋零的花儿,那么且抱着“零落成泥碾红尘,只有香如故”的坦然,抱着“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宁静。陶渊明说:“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啊。”泰戈尔说:“生如春花之灿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命的轮回是自然的规律,生命的重塑。古人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说法,自戕则是对父母的不孝;西方宗教里说,自杀的人是上不了天堂的,所有的罪过都得不到上帝的饶恕。

,要学会善待自己,学会放飞自己,让自己更贴近自然。生活中有许多有趣的事,生命中有许多美好的东西,我们完全可以去尝试着去做自己喜欢的事。踢踢球、上上网,与朋友去郊游,去大海里游泳,去小溪边钓鱼,去看看喜剧片,去爬喜欢的山,去看看飞瀑,去听听涛声……那么多的事等着我们去做,那么多的开心需要我们参与。我们奔跑,我们跳跃,我们欢笑,我们歌唱,这一份美好,皆因有了生命。

我懂得了生命的意义,是短暂和局限之中不断追求的完美,是正视生命的挫折和轮回。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3

生命有多重?我想这从来没有标准答案。然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生命不能没有负重。

茧是蝶的负重。一点一点,蝶几乎耗尽生命去冲破茧的束缚,展现那轻盈的舞姿。没有茧,蝶的翅膀不会硬朗,蝶的生命里不再有美丽和飞翔。

沙砾是蚌的负重。年年岁岁,蚌放弃了安逸的生活,忍受着巨大的痛苦,终于它铸就了世间最美丽的奇迹。没有沙砾,蚌的生命里就消失了震撼与赞叹。

……

在生命的海洋上,有的人轻舟疾驰,有的人重船稳行。选择轻舟的,固然快,却经不起惊涛骇浪;选择重船的,尽管慢,但扛住了骤雨暴风。

米兰昆德拉说,生命不可以承受之轻。斯言诚哉!

金庸写过,独孤九剑,敌强愈强。

面对负重,正确的心态就是独孤九剑!只要我们能够积极地面对它,其实,负重越大,生命力就会越顽强。一如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小草,一如那“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的翠竹。

丢掉负重的人,生命也会放弃他。就像骄奢淫逸的夏桀商纣,就像玩忽职守的官吏,就像只会玩乐的纨绔膏粱……

相反,把握负重,就会扼住命运的咽喉。

司马迁承受了腐刑的奇耻大辱,将其转化为生命的动力,所以有了无韵离骚的横空出世;

苏轼接受了乌台诗案的沉重打击,心中万千苦闷化作豪情万丈,出口便是“达人自达酒何功,世间是非忧乐本来空”,便是“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傲霜枝”,便是“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

厉以宁教授忍受了_时期的迫害,研究市场经济理论,不为利益威胁所动摇,所以中国市场经济第一人非他莫属。

负重,是海伦凯勒心中的光明,是贝多芬笔下的命运。若是中国没有经历百年的屈辱,我们会不会还在高呼“万岁,万岁,万万岁”呢?

生命不可以没有负重!

诚然负重是一种痛苦,但唯有它可以带来真正的快乐,因为这种痛苦是为了更多的不痛。所以:

选择负重,选择一种厚重的人生;

选择负重,爱生命中的每一次苦难;

选择负重,让痛与快乐交织,伴你走向成功!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4

“休息是为了走更长的路”每个人人生的路线虽有不同,但不论如何路总是要走,如何走得好、走得远,这就要靠个人平时智慧的运用。走累了,不妨休息一下,闻闻花香,看看蔚蓝的天空,听听虫鸣鸟叫,还真是享受啊!

一般人总是认为有许多地方十分危险,像是茂密的森林、高耸的山峰和一望无际的大海。可是他们总是忽略了真正的“虎口”,而那个“虎口”就是宽长的、车子可以行驶的道路,也就是马路。马路不但拉近了都市的距离,也拉近了人的感情。但当我们要过马路时,一定要先“停看听”,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交通工具的演变,从马车到汽车,交通愈发便利,马路的危险性也愈发增加。所谓“马路如虎口”,一个不小心,就会发生意外,“生命之权,操之在已。”车祸的发生,有时并不仅是肇事者的错,受害的一方也应反省。过平交道时,也该注意那里的警告号志,当栅栏放下来,千万不要为了赶时间而冲过去,那是很危险的,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而造成无法挽救的憾事。

自己的生命要由自己保护,凡事多注意一点,伤亡就会减少一点。过马路前,注意左右来车,随时“停、看、听”,就能避免葬身于车底,横死街头。行人、驾驶也应保持高度警觉,不要胡思乱想,避免神游他方。尊重自己的生命,也尊重别人。生命的彼此尊重是可贵的,你我警觉的心,更是避免伤亡的良方。

“马路如虎口”,如果大家都不重视交通安全,那会有很多严重的后果。闯红灯、超速、走路肩、喝酒开车……这些虽然都是小小的动作,但却可以造成社会的问题,一但出了车祸,会有人受伤,甚至死亡,他们的家属一定会很伤心,因为整个家庭可能就此破碎。我们要随时高度的保持注意力,不要成为自动送上虎口的那块肥肉。所以过马路一定要“停、看、听”,才能安全、平安的到达目的地。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5

世间万物皆有生命?生命是大自然中每一个生物都具备的最基础,也是最宝贵的东西。没有生命我们就什么都没有了,生命却只有一次,没有重新来过,所以我们要珍爱生命。珍爱自己的生命,也要珍爱他人的生命,理解生命的意义。

姐姐生活在乡下,最喜欢小动物了。她经常买小动物养,什么小鸡、小猫、小狗、小乌龟等。可以说,姐姐只要遇到卖小动物的,便执意要买。有一次和大妈上街见到卖小鸟,缠着大妈买下。可一到乡下,便打开鸟笼把小鸟放回到大自然中了。

但不知为什么,姐姐喂养的小动物总是不能活久。例如姐姐喂养过两只还未睁开眼睛的小猫,从喝奶到吃粥、鱼,一点一点地被姐姐精心喂大,可漂亮了!可是长大没多久,却不知什么原因跑丢了,姐姐因此伤心了好几天。最惨的一次是姐姐看到了一只被车子撞得鲜血直淌的小狗,小狗躺在路上直发抖。姐姐可怜这只小狗,便把它带回了家。经姐姐细心检查,发现它的一条腿断了。姐姐花了好多时间为它治疗,但小狗最终还是死了,令姐姐伤心了许久。姐姐知道小鸡、小鸭不好养,可仍买了两只可爱的小鸡。姐姐精心为小鸡做了一个温暖小巧的窝。可是过了两天,忽然冷空气南下,小鸡受凉,出现了死亡的征兆。姐姐心痛极了,拿出自己的台灯给躺倒的小鸡们加温。我正好到姐姐家玩,看到这个样子,心情也很沉重。姐姐看着小鸡低声地对我说:“让小鸡死前也温暧着吧”!姐姐的话深深地打动了我。

一次在班上,我看到了一个同学拿了一支粉笔“叭”地一下子就把它折成两半,扔在地上,随后又一脚踩成了粉末。我愤怒了。这支粉笔实在太不起眼了,可从粉笔的命运我还是想起了生命。粉笔不也是一个微小的生命吗?它也有出生到死亡的过程,制作、出厂、被使用、变成粉末、消失,这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历程。它也曾那么快乐的去完成自己的任务,不惜奉献自己的一生。我们有什么理由剥夺它的生存权力呢?折断一支粉笔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只需吹灰之力。可你想过没有:你手中不仅仅是一支粉笔,而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你在无形之中已经成了残杀者!

朋友,你是如此热爱自己的生命。那么,请你也珍爱生命?一切有形无形或是有声无声的生命吧!因为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理解生命的含义,懂得生命的意义!做一个幸福的人!

向问天看看二人

想问下,你的论点是什么?还是就安乐死发表自己的观点?你又说马上要,那你加我QQ好了,我临时和你讲把,或者你可以补充问题,我一直在线

关于死水论文范文资料

《死水》赏析《死水》是最能体现闻一多“三美”主张的一首爱国主义诗歌。闻一多在著名论文《诗的格律》一文中曾提出过新诗要有“三美”的主张。他认为新诗的格律应包括“音乐的美(音节)”、“绘画的美(词藻)”和“建筑的美(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先说《死水》体现的强烈的爱国主义感情。闻一多说过:“诗人的主要天赋是‘爱’,爱他的祖国,爱他的人民。”①《死水》就是他这种“天赋”的具体体现。闻一多自幼爱好古典诗词歌赋和美术,受到祖国优秀文化的熏陶,种下了爱国主义思想的种子。“五四”运动的革命风暴唤醒了他内心的爱国热情,他积极参加“五四”运动,并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后来,他选择了艺术,并开始诗歌创作,1922年他赴美国学习绘画。在这段日子里,他切身感受到了民族压迫、歧视的苦痛,愈发眷恋自己的祖国,写下了一首首爱国诗篇。如:《太阳吟》、《忆菊》等。在这种思想感情的驱使下,1925年诗人提前一年回国。但当踏上祖国的土地,发现摆在他面前的却是死水一般的黑暗现实,他发现自己的热望变成了一场空欢喜,1928年他发表了《死水》,在诗里他诅咒道:“这是一沟绝望的死水,这里断不是美的所在。不如让给丑恶来开垦,看他造出个什么世界。”反动派统治下的旧中国生命力不会长久的。不难看出,诗人对旧社会彻底否定的决绝态度和愤激之情。朱自清称赞闻一多“是个爱国诗人,而且几乎可以说是唯一的爱国诗人”。②虽然这话有些夸大,却明确道出了闻一多诗歌创作的显著特点——贯穿始终的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死水》这首诗,以一沟死水来比喻那个停滞不动的、污臭至极的、完全丧失了生命力的社会现实。诗人希望“多扔些破铜烂铁”“泼你的剩菜残羹”,加速它的灭亡,再创造一个新中国,充分体现了诗人的战斗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再说这首诗的艺术特色——“三美”。所谓“音乐的美”,主要指音节的美,即对“音尺”的有规律的排列组合。音尺由音节组合而成,又称“音组”。由两个字组成的音尺叫“二音尺”,由三个字组成的音尺叫“三音尺”,在音尺的讲究上,《死水》一诗最为典范。全诗五节共二十行,每一行均由一个“三音尺”和三个“二音尺”构成,最后都以双音节词结尾。虽然音尺排列顺序不完全相同,但总数一致。整齐中有变化,变化中又保持整齐。节拍清晰有力,有强烈的节奏感。由于内在节奏的高度和谐一致,再加上严格的双行押韵、每节一韵的效果,使这首诗读起来琅琅上口,具有一种音乐的美。所谓“绘画的美”,主要是指词藻的美,诗人善于运用富有色彩的词藻,利用通感,把视听艺术结合在一起,创造出诗中有画的效果。《死水》这首诗,诗人以画家的目光观察这个斑驳陆离的世界,又以画家的技法铺彩行文。整首诗富有色彩感,并将感情融于了色彩之中。尽管是写丑恶的“破铜烂铁”、“剩菜残羹”、“死水”却用了艳丽鲜明的“翡翠”、“桃花”、“罗绮 ”、“云霞”、“珍珠”等事物,运用反讽手法,揭露了反动统治者粉饰太平的种种伎俩,反衬出诗人对现实的批判、否定和厌恶。虽然这些事物很“美”,但这毕竟是一种表象,因为“这里断不是美的所在”。除了在色彩上加以点染之外,诗人还表现了“死水”的声音,虽有“小珠的笑声”、“青蛙的歌声”,但这毕竟掩盖不住一沟死水死一般的可怕的沉寂。所谓“建筑的美”,即“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诗句的排列形式要有整齐之感。这在《死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再冗述。整首诗深沉的爱国情感是通过精美的艺术形式得以体现的。全诗始于“这是一沟绝望的死水”,也终于“这是一沟绝望的死水”,回环而曲折。并且以“看他造出个什么世界”作结,言有尽而意无穷,引而不发,启发读者去思考,去寻找答案。朱自清说过:“格律诗的提倡至少在当时起了一种澄清作用,使大家认为诗并不是那么容易作,对创作应抱有一种严肃的态度。就这种意义讲,闻氏正是一位忠于艺术,引导新诗入了正当轨道的人,而形式的追求也就有了它的正面意义”。③应当说,《死水》这首诗,诗人将完美的艺术形式和深刻的思想意义巧妙地结合在了一起,的确是一首浑然天成的好诗。注释:①引自熊佛西《悼闻一多——诗人、学者、民族的鼓手》②《中国新文学大系•诗集导言》③参见朱自清《抗战与诗》

《死水》是闻一多的重要代表作之一。1925年诗人回国后,目睹了国内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惨状,产生了怒其不争的愤激情绪。本诗通过对“死水”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意象的多角度、多层面的谱写,揭露和讽刺了腐败不堪的旧社会,表达了诗人对丑恶现实的绝望、愤慨和深沉的爱国主义感情。

诗中的“一沟绝望的死水”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的象征。诗人抓住死水之“死”,先写死寂、次写色彩,再写泡沫,突出了死水的污臭、腐败,把“绝望”的感情表现得淋漓尽致。闻一多是新诗格律的倡导者和开拓者,《死水》则是他对新诗格律的“最满意的试验”。他强调要具备“三美”: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

全诗5节20行,每一行都是9个字,且每节第二行和第四行押韵,节奏感强,富有音乐美。诗中运用了许多富有色彩的语词和物象,并以词藻的绚丽多彩反衬了内容之丑,使“死水”的面目越显可憎可厌。全诗5节,每节都是4行,每行都是9个字,既有外形的整齐感,又有内在的韵律感。《死水》为建立新诗的格律和形形作了严肃的卓有成效的探索。

《死水》是闻一多的重要代表作之一。1925年诗人回国后,目睹了国内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惨状,产生了怒其不争的愤激情绪。本诗通过对“死水”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意象的多角度、多层面的谱写,揭露和讽刺了腐败不堪的旧社会,表达了诗人对丑恶现实的绝望、愤慨和深沉的爱国主义感情。

诗中的“一沟绝望的死水”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的象征。诗人抓住死水之“死”,先写死寂、次写色彩,再写泡沫,突出了死水的污臭、腐败,把“绝望”的感情表现得淋漓尽致。闻一多是新诗格律的倡导者和开拓者,《死水》则是他对新诗格律的“最满意的试验”。他强调要具备“三美”: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

全诗5节20行,每一行都是9个字,且每节第二行和第四行押韵,节奏感强,富有音乐美。诗中运用了许多富有色彩的语词和物象,并以词藻的绚丽多彩反衬了内容之丑,使“死水”的面目越显可憎可厌。全诗5节,每节都是4行,每行都是9个字,既有外形的整齐感,又有内在的韵律感。《死水》为建立新诗的格律和形形作了严肃的卓有成效的探索。

《死水》是现代诗人闻一多创作的一首诗歌,通过对“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多角度、多层面的谱写,揭露和讽刺了腐败不堪的旧社会,表达对当时统治环境的愤懑之情和深沉的爱国主义感情。这首诗每节押韵,读起来节奏分明,音韵铿锵;外形方正整齐,形成均衡美、对称美;注意挖掘语言的色彩感,构成美丑迥异、富有暗示性的画面。

创作背景

922年,诗人怀着报效祖国的志向去美国留学。在异国的土地上,诗人尝到了华人被凌辱、歧视的辛酸。1925年,诗人怀着一腔强烈爱国之情和殷切的期望提前回国。然而,回国后呈现在他面前的祖国却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景象——军阀混战、帝国主义横行,以至于诗人的感情由失望、痛苦转至极度的愤怒。《死水》一诗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

主题思想

诗中的“一沟绝望的死水”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的象征。诗人抓住死水之“死”,节节逼近,把“绝望”的感情表现得淋漓尽致。诗的最后一节,既表现他对黑暗不存幻想,坚信丑恶产生不了美;但也并非心如死灰,发出“不如让给丑恶来开垦,看它造出个什么世界”的愤激之言。

朱自清在《闻一多全集·序》中说:“是索性让‘丑恶’早些‘恶贯满盈’,‘绝望’里才有希望。”在绝望中饱含着希望,在冷峻里灌注者一腔爱国主义的热情之火,是这首诗的主题思想。

写作特色

《死水》讲究修辞,而且力求用词的丰富精美而不重复。例如以下短语所用的动词就绝不相同:“绿成翡翠”,“锈出几瓣桃花”,“织一层罗琦”,“蒸出些云霞”,“酵成一沟绿酒”,等等。写完了这些,它总结说:这死水据此“也就夸得上几分鲜明”。

但这里的“鲜明”还只是从色彩和光泽上加以点染。接着,他表现死水的“声音”。这声音也很别致,有“笑声”——“小珠们笑声变成大珠”;还有“歌声”——“如果青蛙耐不住寂寞,又算死水叫出了歌声。”这是多么可怕的死一般的沉寂。

《死水》也是格律体新诗的代表作,它的体式极严。从外形看,每句九字,每节四句,排列起来非常齐整。从内在的韵律看,每句内部均由四顿构成,由于内在节奏的高度和谐一致,再加上严格的双行押韵,每节一韵的音响效果,使全诗的节调非常动听。

参考资料:死水 (闻一多创作诗歌)-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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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怕死是因为死后的事2怕死是因为死刹那间的痛苦,关键是人活一口气,如果一口气没了怎么办

笑对现实,生活本来就这样,哪有一帆风顺?? 生活是拿来享受的,珍惜自己,善对他人,哪怕随时都有危险,这样至少你挂了,都会有人惦记你的。 所以尽现在有限的时间去体验生活,别老总想到死,这只是另一种生活的开始,这样想就没啥可怕了,对吧。 对现实的恐惧只来自你自己下面链接的这个朋友的情况跟你差不多的,你才14哦,还有一堆鲜花等着你~

除了已经解脱生死(如小乘的阿罗汉)或已经自主生死(如大乘的圣位菩萨)的圣者之外,一切的众生,都不能不受轮回的限制。所谓轮回,实际上是上下浮沉的生死流转,并不真的像轮子一般地回环。轮回的范围共有六大流类,佛教称为六道,那就是由上而下的:天道、人道、修罗(神)道、傍生道、鬼道、地狱道,这都是由于五戒十善及十恶五逆(十善的反面是十恶,杀父、杀母、杀罗汉、破坏僧团的和合、出佛陀的身血,称为五逆)而有的类别,五戒十善分为上中下三品,感生天、人、修罗的三道,十恶五逆分为下中上三品,感生傍生、鬼、地狱的三道。作善业,生于上三道,作恶业,生于下三道。在每一类别中的福报享尽或罪报受完,便是一期生死的终结,便又是另一期生死的开始,就这样在六道之中,生来死去,死去生来,便称为轮回生死。不过佛教特别相信,众生的生死范围虽有六道,众生的善恶业因的造作,则以人道为主,所以,唯有人道是造业并兼受报的双重道,其余各道,都只是受报的单重道,天道神道只有享受福报,无暇另造新业,下三道只有感受苦报,没有分别善恶的能力,唯有人道,既能受苦受乐,也能分别何善何恶。佛教主张业力的造作薰习,在于心识的感受,如若无暇分辨或无能分辨,纵然造业,也不能成为业力的主因。所以,佛教特别重视人生善恶的行为责任。正因为造作业力的主因是在人间,所以上升下堕之后的众生,都还有下堕上升的机会,不是一次上升永远上升,一次下堕永远下堕。人间众生的造作业因,是有善有恶的,是有轻有重的,人在一生之中,造有种种的业,或善或恶,或少或多,或轻或重。因此受报的机会,也有先后的差别了。所以,人在一期生命的结束之后,朝向轮回的目标,有著三种可能的引力,第一是随重:一生之中,善业比恶业的分量重,便先生善道,善道的天业比人业重,便先生天道;如果恶业比善业重,便先生于恶道,恶道的地狱业比傍生业重,便先生于地狱道,受完重业的果报,依次再受轻业的果报。第二是随习:人在一生之中未作大善也未作大恶,但在生平有一种特殊强烈的习气,命终之后,便随著习气的偏向而去投生他的处所,所以,修善学佛,主要是靠日常的努力。第三是随念:这是在临命终时的心念决定,临终之时,如果心念恶劣,比如恐怖、焦虑、贪恋、镇恼等等,那就很难不堕恶道的了,所以佛教主张人在临死或新死之时,家属不可哭,应该代他布施修福,并且使他知道,同时宣说他一生所作的善业功德,使他心得安慰,使他看破放下,并且大家朗诵佛号,使他一心向往佛的功德及佛的净土;若无重大的恶业,这种临死的心念倾向,便可使亡者不致下堕,乃至可因亡者的心力感应了诸佛菩萨的愿力,往生佛国的净土——这是佛教主张临终助念佛号的主要原因。圣严法师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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