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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怕死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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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怕死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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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怕死是因为死后的事2怕死是因为死刹那间的痛苦,关键是人活一口气,如果一口气没了怎么办

笑对现实,生活本来就这样,哪有一帆风顺?? 生活是拿来享受的,珍惜自己,善对他人,哪怕随时都有危险,这样至少你挂了,都会有人惦记你的。 所以尽现在有限的时间去体验生活,别老总想到死,这只是另一种生活的开始,这样想就没啥可怕了,对吧。 对现实的恐惧只来自你自己下面链接的这个朋友的情况跟你差不多的,你才14哦,还有一堆鲜花等着你~

除了已经解脱生死(如小乘的阿罗汉)或已经自主生死(如大乘的圣位菩萨)的圣者之外,一切的众生,都不能不受轮回的限制。所谓轮回,实际上是上下浮沉的生死流转,并不真的像轮子一般地回环。轮回的范围共有六大流类,佛教称为六道,那就是由上而下的:天道、人道、修罗(神)道、傍生道、鬼道、地狱道,这都是由于五戒十善及十恶五逆(十善的反面是十恶,杀父、杀母、杀罗汉、破坏僧团的和合、出佛陀的身血,称为五逆)而有的类别,五戒十善分为上中下三品,感生天、人、修罗的三道,十恶五逆分为下中上三品,感生傍生、鬼、地狱的三道。作善业,生于上三道,作恶业,生于下三道。在每一类别中的福报享尽或罪报受完,便是一期生死的终结,便又是另一期生死的开始,就这样在六道之中,生来死去,死去生来,便称为轮回生死。不过佛教特别相信,众生的生死范围虽有六道,众生的善恶业因的造作,则以人道为主,所以,唯有人道是造业并兼受报的双重道,其余各道,都只是受报的单重道,天道神道只有享受福报,无暇另造新业,下三道只有感受苦报,没有分别善恶的能力,唯有人道,既能受苦受乐,也能分别何善何恶。佛教主张业力的造作薰习,在于心识的感受,如若无暇分辨或无能分辨,纵然造业,也不能成为业力的主因。所以,佛教特别重视人生善恶的行为责任。正因为造作业力的主因是在人间,所以上升下堕之后的众生,都还有下堕上升的机会,不是一次上升永远上升,一次下堕永远下堕。人间众生的造作业因,是有善有恶的,是有轻有重的,人在一生之中,造有种种的业,或善或恶,或少或多,或轻或重。因此受报的机会,也有先后的差别了。所以,人在一期生命的结束之后,朝向轮回的目标,有著三种可能的引力,第一是随重:一生之中,善业比恶业的分量重,便先生善道,善道的天业比人业重,便先生天道;如果恶业比善业重,便先生于恶道,恶道的地狱业比傍生业重,便先生于地狱道,受完重业的果报,依次再受轻业的果报。第二是随习:人在一生之中未作大善也未作大恶,但在生平有一种特殊强烈的习气,命终之后,便随著习气的偏向而去投生他的处所,所以,修善学佛,主要是靠日常的努力。第三是随念:这是在临命终时的心念决定,临终之时,如果心念恶劣,比如恐怖、焦虑、贪恋、镇恼等等,那就很难不堕恶道的了,所以佛教主张人在临死或新死之时,家属不可哭,应该代他布施修福,并且使他知道,同时宣说他一生所作的善业功德,使他心得安慰,使他看破放下,并且大家朗诵佛号,使他一心向往佛的功德及佛的净土;若无重大的恶业,这种临死的心念倾向,便可使亡者不致下堕,乃至可因亡者的心力感应了诸佛菩萨的愿力,往生佛国的净土——这是佛教主张临终助念佛号的主要原因。圣严法师著述

关于关于死亡论文范文资料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卜落不明ifu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失踪也可因灾难事故、战争等ifu发生。失踪不仅涉及失踪人自身的则产利益保护.ifu N.涉及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的则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之保护。为此.法律在民法上设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值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检讨.以求科学和完善。一、立法模式选择据学者考证.罗马法上无宣告死亡之规定。以宣告死亡为研究对象.始」几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但在法律上对此子以明文规定.肇始」几德国普通法。〔’〕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代各国民法莫不就失踪人之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做出详细规定。但各国基」几其立法政策.最初所选择的立法例极有不同主要形成所i胃“法国式”失踪宣告制度〔z)与“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3〕两种。前者的特l从是对」几失踪宣告采取逐步演进方式,随着失踪时间推移,逐渐强化死亡推定,增加生存者的权利,虽然其最后的宣告失踪实际上等同」几宣告死亡,但立法上J{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后者的特p是明确推定失踪达一定期间的人己经死亡,令其直接发生权利能力消灭的法定效果。后者为瑞十、日木、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采用。〔“与fn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后来被法国」几1977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77- 1447号法律所修改,该法律明确规定“宣告失踪的判决自其登录之日起,即具有确认失踪人己经死亡的全部效力,’(第128条第1款)。山此,上述“法国式”宣告失踪与“德国式”宣告死亡之间的木质区别便不复存在。除一些细节问题之外(如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等),各国立法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仅仅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是否规定与之7{行的“宣告失踪”制度。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仅规定对失踪人受死亡宣告前的则产管理Ifn不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尸s)另一种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以及前苏联)。C6)这样一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几自然人失踪宣告之现行立法模式便大体可归纳为二种:( 1)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2)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前苏联);(3)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意大利、葡萄牙)。〔7〕比较上述二种立法模式,可以看出,其共同l从有一:其一,均将宣告死亡规定为一种与失踪人则产管理或者宣告失踪相分离的独立制度(尽管一些规定受有失踪宣告的人与未受有失踪宣告的人在被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上有某些区别),亦即是否确定有则产管理人或者是否受有宣告失踪,不影响宣告死亡之申请;其一,失踪立即引起或在较短时间内得引起则产管理人的确定,Ifn失踪导致宣告死亡的效果,则须经历较长的时间。但宣告死亡,无一例外地引起与自然死亡相同或者几近相同的法律效果。Ifn二种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在J几:其一,是否在则产代管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就意大利、葡萄牙等将失踪宣告分为二个阶段(确定则产代管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国家Ifn言,其在设置则产代管人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阶段即“宣告失踪”。在此阶段,则产代管终止,则产山继承人" Ilw时,片有”,实际上己经发生了死亡宣告的初期效果,只是留有余地,让此效果最终」几死亡宣告时确定发生。Ifn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无此中间阶段。其二,是否有必要对卜落不明者作失踪宣告。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只要有必要,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确定则产管理人,而无必要以特别的诉讼程序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真正失踪,此为一种选择。其理山显然是,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确定,主要系为失踪人木人的利益,以防止则产因无人管理而陷J几损失以及维护失踪人之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只要失踪人一以返回,即可恢复其对自己则产的支配地位,对其利益7{无妨害。同时,为避免则产代管人滥用权利损害失踪人的利益,法律还责令则产代管人就其代管权的行使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失踪人的利益便足以获得可靠的保护(为此,对卜落不明者则产的管理申请,多不设置过」几严格的司法程序,甚至明文规定按非诉讼事件处理〔8)。如果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则在自然人卜落不明之后,利害关系人仅得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宣告失踪及指定则产代管人。而在自然人卜落不明至被宣告失踪这一段时间,失踪人的则产便有可能处」几无人有权管理的状态,此」几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有不利。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利害关系人仅得在一定期间之后,依法定程序宣告其失踪JI确定失踪人则产的代管人,此为第二种选择。其理山应当是:自然人之“卜落不明”为一模糊概念,一时之卜落不明,尚不足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失踪”。因此,卜落不明之构成失踪,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而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为确认其失踪的基木条件。同时,自然人之卜落不明,必须是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杳无音讯,或者在意外事故中卜落不明,难有其返回之预期。为此,自然人之失踪事实,必须经过特设之司法程序子以审查确定,不得轻易妄断。唯如此,卜落不明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对J几是否规定失踪人失踪事实之司法宣告程序,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显有其各自优劣。我国民法通则采前述第二种模式即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来加以规定。此举曾有人子以批评,认为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置利大」几弊,不如废而代之以为无配偶之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径行设立则产代管人的制度。其所持理山有二:其一,宣告失踪7{非强制性规范,如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则无法设立则产代管人;第二,即使成功地宣告失踪,在设立则产代管人之前的至少两年又二个月时间内(宣告失踪须卜落不明满2年,失踪宣告前的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的则产也处」几无人管理的状态。〔9〕但笔者认为,就采用径行设立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国家来看,其通常规定有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失踪人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其则产有管理之必要。同时,设立失踪人则产管理人也须利害关系人申请(特定情形山检察启’申请),其亦非强制性规范。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上地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振兴发展,城乡人口流动激增,虽交通、通讯日益发达,但山」几各种原因与家人一时中断联系者实为常见。同时,依生活习惯,家庭成员偶有卜落不明时,其则产通常即为亲属代为管理,短期内影响不大。如法律不规定自然人卜落不明须经一定期间方可申请宣告其失踪,则一以有人“卜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对其则产实行代管,恐易滋生事端及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为此,规定失踪宣告须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JI经法定程序进行,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宣告失踪之财产代管宣告失踪为对自然人失踪事实之司法确定,其具有双重目的:首先,维护失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则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不测之损害;其次,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失踪人失踪之事实而导致的则产损害。而此两项目的之实现,维系」几失踪人则产代管制度之设立。在此,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宣告失踪是否应以有则产代管之必要为条件宣告失踪是否应以失踪人之则产有设置或重新设置管理人之必要为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未子明定。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其多以失踪人无则产管理人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条件。oo)笔者认为,考虑到失踪宣告之目的系为失踪人的则产设置代管人,如失踪人卜落不明前己自行设定了则产管理人,或失踪人己经具有法定代理人(如失踪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形),则失踪人的利益自应山管理人加以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无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中一纯申请宣告其失踪便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明文规定,除非失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则产无管理人,或者原有则产管理人之管理权限己经消灭,或者有改任原有则产管理人之必要,否则,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宣告失踪之申请。(二)则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效果为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设置,但对」几则产代管人的权限,仅仅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则产中支付”,这一规定显然有其模糊性。就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其应当具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则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则产的全部或者一部进行管理。只是对其管理权限的确定,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如依日木民法典第28条之规定,此权限应依法院的命令内容而定。当法院确定的管理权限不明时,对J几失踪人的则产,管理人具有实施该法典第103条所规定的“管理行为”的权「比管理人需要实施超越此权限的行为(如给子失踪人之子教育资金和结婚资金的行为)时,须经法院许可;依我国台湾地区非讼法第57条之规定,失踪人之则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则产,7{得为有利」几失踪人之利用或改良行为,但其利用改良致变更则产之性质者,非经法院许可,不得为之。很显然,对」几失踪人则产管理人的行为,前述法律均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但日木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仅设对失踪人的则产代管人制度,7{未设置失踪宣告制度,故其对则产代管人权限的限制,自有其合理之处。而依我国民法通则之宣告失踪制度而确定的则产代管人,较之日木与台湾地区,其确定程序更为复杂,被宣告失踪的人卜落不明之状态更为稳定,因此,赋子失踪人则产代管人以更大的管理权限,显有必要。故我国学者认为,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除保存行为(包括对则产的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外,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但则产代管人在对则产进行保的权利能力发生消灭。C16)此外.就被宣告死亡的人究竟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死亡”还是被“推定死亡”.各国立法也有不同选择:(一)拟制主义。将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视为死亡”.是为“拟制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拟制其己经死亡的事实.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死亡宣告之判决一经作出.失踪人即被视为己经死亡。If1J“要阻止死亡所带来的效果.就必须撤销死亡宣告.仅仅提出反证不能追溯否定死亡所带来的效果”。C17〕依此“拟制主义”.在宣告死亡之后.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失踪人7{未死亡.甚至」几被宣告死亡之木人己经出现.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之前.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一切法律效果.步{不因此If1J发生任何影响。例如在其」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保险公司支付人寿保险金If1J发生诉讼时.即使保险公司持有该失踪人7{未死亡的确切证据.保险公司在此项诉讼中也不能仅仅通过提出反证If1J拒绝支付保险金.其只能首先另行诉清撤销死亡宣告。采此“拟制主义”的.有日木、前苏联、泰国等。〔’8〕(一)推定主义。对」几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推定”其死亡.是为“推定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推定其己经死亡.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此种推定得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因此.只要出现反证.宣告死亡所作出的失踪人己经死亡的推定即被否定.即使宣告死亡的判决尚未被撤销.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在基J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支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中.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出失踪人(被保险人)确实7{未死亡的证据.则原告即应败诉。采此“推定主义”的.有德国、瑞十、上耳其、我国台湾地区奎连C19)、J一。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所生之具体效力.但过去居」几主流的观l从认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则产成为遗产并开始继承。Czo〕不过.此种观l从后来受到批评。有学者虽然承认宣告死亡得发生与真实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一切享有以失踪人死亡为条件的则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结等).被宣告死亡人所涉及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但认为其仅仅限」几“以失踪人原住所地为中心”之范围。C21〕另有学者更为明确地指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之区别.认为宣告死亡仅发生与自然死亡相似If1J不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一.一者规范意旨不同。在自然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消灭;If1J宣告死亡制度的日的.却不在剥夺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If1J仅在结束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步{不及」几公法上的关系。其一.一为事实一为拟制。在自然死亡.死亡是事实的;If1J宣告死亡.则是拟制.当事人未必确己死亡。其二一者要件不同。自然死亡是当然死亡;If1J宣告死亡却要充分的法律要件才可。其四.一者效力不同。自然死亡的效力是绝对的;; If1J宣告死亡的效力是相对的,可以撤销If1J溯及地被消定。很显然,强调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之范围的观l从,实际上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J{未死亡为前提的。依此观l从,山」几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J{未死亡,故应为其留出一个“生存空间”(在其生存地实施法律行为),以免其生存因其在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的范围内己经被宣告死亡Ifn有所影响。但问题是:(1)既言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那就是说在此“中心”范围之外,尚存在有宣告死亡之效力不及之另一“范围”(即失踪人实际生存之所在地)。然Ifn,法律宣告失踪人死亡,当然是以推定或者视为失踪人己经死亡为根据的,即法律不可能承认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目_存在」几另一活动之空间。故无论如何解释方法之木意,也不能得出宣告死亡之效力仅仅及」几某一“中心”范围之结论。( 2)所谓“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之表达,根木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何谓“中心”?倘失踪人」几失踪前在距其原住所力一里之遥的地方实施了法律行为,是否仍为“中心”之所及?很显然,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几其失踪前所涉之一切法律关系,其7{无范围之任何限制。Ifn所谓“原住所为中心”之外的“范围”,在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事实出现之前,纯属虚构。(3)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7{未死亡,但在其生还之前,其`7{未死亡”仅为假定Ifn非事实。对此种现实性极小的假定,法律应当子以重视7{设置特殊情形卜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但其根木不应成为法律考虑宣告死亡之效力或其效力范围的基点。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一以生还,该种假定成为现实,则死亡宣告即可被撤销,失踪人的权利能力即“自始”未丧失。Ifn在此种情形,便不仅仅是宣告死亡的效力不能及」几失踪人“实际生存”之范围的问题,Ifn是其效力有可能自始根木不发生。山上所述,宣告死亡制度系为了了结长期失踪人遗留之法律关系、重l从保护生存者利益及社会秩序所设,故立法应采决然之立场,确定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之民事法律效果,失踪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几消灭,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及」几失踪人所涉之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此外,涉及宣告死亡究竟为“推定死亡”抑或“视为死亡”之问题,笔者认为,一者均为对失踪人己经死亡之法律推定,其实质性差异仅在」几当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其JI未死亡时,是否必须以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否定死亡宣告法律效力的唯一根据。当发生前述情况时,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必然发生之事实。Ifn利去关系人一H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步{未死亡,依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停止基」几宣告死亡所生之一切行为(如尚未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即应停止继承活动、正待再婚之配偶即应停止再婚行为,等等),第二人亦得以此作为义务履行之抗辨(如保险公司得拒绝支付人寿保险金),Ifu不必等待死亡宣告之正式撤销。否则,易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徒生纷争,步{有损生还者合法利益。至」几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生存之证据是否充分,自应山法院子以审查定夺;无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系生存为山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妨去利去关系人行使权利者,对山此造成的损失应子赔偿,自不待言。四、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各国立法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二个条件:须有自然人之失踪达法定期间;须利去关系人申请;须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前一条件为实质要件,后一条件为形式要件)。但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应否规定申请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之例外失踪为自然人卜落不明之状态。但卜落不明与“生死不明”.尚有一定区别。与德国、日木等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7{不强调卜落不明者之情形是否达到足以推测其死亡的程度.If1J是中一纯以失踪时间作为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根据(一般情形的失踪.需经过4年;意外事故中的失踪.需经过2年)。Cz3 )但是.依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此种期限并非毫无例外。对」几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If1J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确认其绝无生存可能时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得确认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If1J不受民法规定的一般失踪期限的限制。如瑞十民法典第34条规定:“失踪的人.只要是在使他人对其死亡确信无疑的情况卜失踪的.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亦视其死亡己得证实。”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98条规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载人员失踪.其失踪人」几失踪满6个月后.法院得因利去关系人或检察启’之声清.为死亡之宣告。”另学者认为.失踪为生死不明.若死亡通常可认定时(如飞机高空爆炸).纵未发现尸体.仍得为死亡的认定。C24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因意外事故卜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去关系人申清宣告其死亡的.不受民法有关宣告死亡之特别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自然死亡为对自然人生命绝对消灭之事实的确认.If1J宣告死亡是民法为失踪人特设的一项制度.其基l从在」几失踪人生死不明但有极大可能己经死亡。因此一生死不明”应为构成民法上“失踪”的基木条件。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消失”.但依当时情形完全可以确定其己经死亡的(如飞机高空爆炸)或经特别寻找If1J山启’方确定其不可能生存的.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亦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证明确认其己经死亡(自然死亡).If1J不必另设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的例外规定。否则.有可能徒增纠纷.不利」几空难、海难、矿井爆炸等危险事故遇难者善后问题的处理。Cps)(一)应否规定宣告死亡之申清权行使的顺序就其实质If1J言.民法设置死亡宣告制度.其日的非在确认失踪人之死亡.If1J在保护利去关系人之利益。If1J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有无利益需要保护.以何种方式获得保护.应山其自行考虑。所以.死亡宣告以利去关系人主动申清为程序启动条件.法院不得主动介入.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亦明文规定.宣告死亡应山利去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清。失踪人的利去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去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If1J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木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Cz6)对」几利去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宣告死亡申清权行使的顺序.我国民法通则未子规定。但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不仅具体指出利去关系人的范围.Ifu N_还将其列为四个顺序.即:}l}配偶;C 2)父母,I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I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规定“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2})就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言,申请或者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涉及其重大利益,而不同之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因此,就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问题,实践中常发生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意见冲突。如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而其他利害关系人表示反对,或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另一些利害关系人仅同意申请宣告失踪,则法律上应当如何裁决?对此,我国民法学界曾存有两种不同主张:一为“有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申请权之行使应设有一定顺序,前一顺序人未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但同一顺序不受影响;C2R〕一为“无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均享有同等的申请权,不受前顺序人是否申请或反对申请或申请宣告失踪的影响。C29〕而我国最高法院之司法解释采用了“有顺序说”,认定其所列之利害关系人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近亲属不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此项规定遭到学界强烈批评。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不在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在保护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因其为配偶、子女、父母抑或债权人、债务人而有先后之分。C30 )应当承认,在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中,其配偶最为特殊,是否宣告失踪人死亡,与其具有更重大的利害关系。而依我国传统的生活习惯,配偶双方中一方死亡或者失踪,通常不会导致家庭则产的分割。如果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而子女为继承失踪人遗产而坚持申请宣告死亡,似乎」几我国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有所违背。至」几失踪人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其则产关系自可与失踪人之配偶或其他则产管理人清结,无须非得要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故规定配偶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似更有利」几家庭关系的稳定。此应为我国最高法院作出前述司法解释之理山。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以及家庭则产结构日益复杂,如将宣告失踪人死亡之申请权利实际操纵」几配偶一人之手,则不免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己经逐渐被淘汰,依法主张权利(包括继承权利)非为不道德之事。为此,将失踪人之全体利害关系人视为具有同等地位,均得自行提出宣告死亡之申请,不受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见的阻碍(包括其不同意宣告死亡,一也包括仅同意宣告失踪而不同意宣告死亡等),较为妥当。(二)检察院应否具有死亡宣告申请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民法均将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未考虑国家公权之直接介入,其原因在」几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主要在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故依民法之私法自治原则,申请宣告死亡与否,任山利害关系人定夺。但己有我国学者注意到,如果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即会使设立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故建议增设有关在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而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规定。〔3’〕而据我国台湾学者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g条在80年代初之修正之前,规定死亡宣告申请人仅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但考虑到死亡宣告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为维护

写下这个题目,隐隐觉得话题有点儿沉重。但每个人都无可奈何地被动地选择了生,而且每个人都要无法回避地必然地面对死这个令人忌讳的字眼儿。 若要穷其究竟,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活着?难道仅仅就是为了活着而活着?难道我们被什么人施予了某种生活计划?难道我们活着就是为了体验生命的开始与终结这一过程?那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终结呢? 活着有什么意思?除非你知道自己被爱着,被需要着。从精神上看,没有什么东西值得一活。我们被自己的错误弄得声名狼藉,我们应该回归泥土,去感受它的清新,并在这清新和永恒的滋生中更新自己,象任何一株被严冬摧残的草木一样重新开始。 有些问题似乎怕想深,想透。当它模糊不清时,我们惧怕它,忌讳它。一旦想透了,理清了,它的魔力便消失了 宇宙广阔无垠,人类孤立渺小。人自诩天地灵长,万物主宰。其实和蚂蚁,昆虫一样,脆弱渺小,不堪一击。人生漫长,亦空洞短暂,而且注定一步步走向死亡。 生命是强加给我们的。我们于浑然不觉中被抛到这个世界上来,而且也将别无选择地一步步走向死亡。既然生命如此地周而复始,不断重复它的琐碎与平淡,我们为何不反抗一下,做一个决定自己生命的人? 但深究一下就会发现,所谓反抗其实不是反抗,所谓自绝其实也不是自绝,因为当你以主动结束生命来反抗生命的不自主时,“人终有一死”的前提早已摆在那里,你的反抗只能是这种前提规定好的反抗,你的选择只是别无选择的选择。道理很简单,既然生无所谓,死又怎样呢? 何况生命自有天年,自会终止。人类唯一能做的,只有顺应自然,走完生命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使之丰满,丰富,有益,有义... ... 人其实是无权决定生命的,人所该决择的是自己的行动,是生命的质量和轨迹。至于生与死,福与祸,那是上帝的事,上帝自己会安排的!

。本来,人的生命只有这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那我们应该怎样对待生命呢?我觉得我们既然到世上了一遭,就得珍惜生命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生要比死更难。死,只需一时的勇气,生,却需一世的信心。所以我们要珍惜生命,不要在于它活的是不长久,而在于活得是否充实,是不是有意义。现在,在许多高校,传入我们耳朵最多的消息就是:某所大学又有学生跳楼,某所高校又发生一起凶杀案……我们不可以否认,随着我们国家知识层次的提高,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越来越多的生命从我们身边消失了,而这些逝去的生命十有八九是我们同龄的大学生。我们对这些生命的离去想过什么吗?没有,我们很多人都是漠不关心,最多也是当成茶余饭后的笑谈。可是,当我们麻木的谈笑别人的生命的时候是否想起我们有一天也会想他们一样走向不归路;或者,我们是否担心过我们群体的安全,是否想过要怎么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随着年龄的增长,身边的人离去的越来越多。渐渐地理解到生命是那样脆弱,心理自是珍惜,不敢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想来许多人和我的想法相似,因为生命的来之不易,因为离开对不起辛苦抚养自己长大成人的父母,对不起爱自己和自己爱的人。这么想我们定不会自杀,相反我们会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命。这也是一种本能,人类都有一种求生的本能。可是这只是一个想法而已,并不就是说我们一定不会放弃自己的生命。自杀是一种冲动,那一刻自杀者不会想那么多的责任和生命的来之不易。笔者曾经问过许多人:当你极端郁闷时,感到生活没有信心时,你是否会放弃你的生命。笔者很高兴他们大多数人的答案是不会,可是,现实中却不是这样的,我们身旁的大学生把“不想活了”、“想死”、“我要跳搂…极其消极的词语当成口头禅。不知道他们相干没有,这都是很不好的心理暗示,积累到一定程度一定会一发不可收拾。这样的话说的越多,就是越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到极端时候,我们就不好控制自己的行动,也会造成终生的遗憾。不管怎么说,这也是一种对生命的不负责,对生命的浪费和污染。肖伯纳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生命如果不去珍惜不去开拓或者弃置不管,那生命也不算是生命了。所以,我们应该以一颗积极与平和的心去掌管我们的生命。即使遇上人生的暴风雨,也不要放弃,也不要丢失信心。不要对生命抱怨,我们要心存希望和向往,迎接一个有一个雨后灿烂的太阳。把每个黎明都看作是生命的开始,希望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是我们没有发现。珍惜生命不仅仅是指的不放弃生命,不放弃生命只是最基本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都是虚无和没有意义的。可是有了这个条件也不代表珍惜生命,借用惠特曼一句话:当我活着,我要做生命的主宰,而不做它的奴隶。我想这样就足够了,不做生命的奴隶就不会对命运束手无策;不做生命的奴隶就不会颓废地生活。看看我们的大学生活吧,我们有没有因为自己虚度年华而悔恨,有没有因为碌碌无为而觉得羞耻。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接连不断的晚会和party、充满诱惑的社会,我们是否感到迷茫。当我们筋疲力尽的参加晚会躺到床上时,我们有没有问过自己:我们学到了什么,我们得到了什么,我们的生命有没有意义?道理很简单,假如你现在说:没有关系,我有的是时间。没有关系,我还年轻。没有关系,死亡离我很是遥远。我想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生病的经历,我们每个人都有身体不舒服的时候。那么当你生病或不舒服时,你是否想念你健康的时光?答案是会的,会的,这是我们普通人的普遍心理。所以为了我们离开人世的时候不后悔,我们现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属于人的生命,也只有一次。在这短暂的生命历程中,交织着矛盾和痛苦,充满着求索和艰辛,遍布着荆棘和坎坷,这正如那不为人知、寂寞生长的野草,只有异常沉重的付出,才能换来无比丰硕的甜美。渺小与伟大、可悲与丰富、失意与重塑、挫折与幸运只有珍爱生命,把握自己,才能抛弃渺小、可悲、失意和挫折,拥抱伟大、丰富、重塑和幸运。要知道,生命是这样的可贵,连小草也在不断挑战极限、完善自我呵!希望大家,珍惜生命,珍惜家人,珍惜爱人,珍惜身边的人,珍惜自然,珍惜有生命的和维护生命的一切一切!生命不只是你自己的生命,它属于爱你和你爱的人,同样也属于我们的社会和全人类。所以为了善良的爱我们的人们,为了我们的社会,我们负起这最基本的责任吧!

关于必死论文范文资料

置之死地而后生 绝境,有时也能成为成功的一种元素。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把自己往绝路上赶,因为情非得己,我们已经无法再做出其他的选择,这时,如果我们想要做某些事情也是最容易成功的。破釜沉舟,这个我们都应该是知道的,如果当时不把自己给逼上绝路,可能成功的希望就会大打折扣,如若不然,哪个战士会拼尽全力去英勇杀敌?士气怎会如此高涨?方到此时,能体会出这绝境的好处。材料中的三种适应冷水的方法,我们可以知道,那个最安全的方法对于冷水的适应是最慢的,每一次都伴随着沁骨的寒冷;而最后一种方法,最危险,让人望而生畏,可是这种方法却无法让人去考虑那冰冷的水从而能够很快的适应周围的环境。汉代名将李广因误把一块大石当成老虎,于是就拔剑用尽全力去射,结果其力道之深,让他大为吃惊,他日后再射,却始终无法达到那一次的深度。究其原因,除自身原因外,就是他一心把大石当作老虎,如若不拼命一射可能就要被吃掉。历史发展到今天,这种方法却依然还是那么有效的。现在那些在世界上非常显赫的企业,他们的创始人,哪一个不是抱定必死之心去经营,去拼搏,最后却铸就了他们一时的辉煌,这值得我们去思考。再回到我们身边,拿我们的亲身经历来说,面对高考的日益临近,我们怎能再去想其它的事情呢?我们就应该拿出那种破釜沉舟的精神去努力奋斗,去拼搏。那誓师宣言犹在耳旁环绕,用拼搏换取理想,用激情铸就希望......这些话就是我们奋斗的精神动力。人生每一阶段都有几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努力去拼搏,我们到最后怎样能够去悔恨自己没有奋斗而遗憾终生。把我们奋斗的每一天都当作生命的最后一天去度过,我们的人生一定非常精彩。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精选优秀范文

活着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是生命有无价值的分水岭。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1

不要认为蜜蜂那种极小的生物生命不堪一击,那你可错了,它是很小,但它却有着不可抗巨的生命力。

不一会儿,他便把整个身体从沙堆里探了出来,我觉得十分惊喜,这么一个小小的东西竟有如此之大的毅力,这使我尤为震惊,难以接受。

我将那是劫后余生的蜜蜂,一把扔进了一个小水洼中,蹲下来想看看他的反应,只见蜜蜂用力的击打起水花,即便不会游泳,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它用翅膀不断的拍打着水面在水中挣扎,慢慢的靠近水岸。

看到这里,我思如泉涌,心头无比澎湃,一只小小的蜜蜂都具有这样顽强不屈,永不放弃的生命力,但作为人类的我,与他相比好像少了份坚持,少了份毅力。

那一次不光是一只蜂蜜的逃生经历,也更是我人生中最不可缺少的一课,一只小小的蜜蜂,却能使我知道,那生命里最美的一份直谛,他让我深深的认识了一个词——生命。

无论是谁,他都有生命,无论生命大小与贵贱,无论小草、蚂蚁,还是高等生物——人类,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拥有生命。

一次出游,我在河边沙滩上发现了许多蜜蜂。看着他们我突发奇想,我动手将一只蜜蜂埋在了一堆沙子下,想着他必死无疑。可谁能想到,过了几分钟,表面的沙堆开始抖动,慢慢的抖动,愈加强烈了,这是一个脑袋从沙堆里钻了出来,他努力的将自己的身体向外伸展,从她那挣扎的肚子上,便可以看出他是多么渴望生存,多么的的顽强。

我想既然这些小东西有如此大的毅力,那么我不如看它的极限到底有多少?因为我深信,无论什么生物,只要在生命达到一定极限之时,便会放弃自己。

我有些不甘心,完全不相信,一只小小的昆虫竟然有如此之大的耐力与决心,我一向认为这种求生欲望只有人类这种高级生物才可以有,没想到一只小小的蜜蜂,竟然也有着如此之强的生命力!

回头看看现在的社会,一些年轻人自以为是,认为自己十分了不起,但人生中受挫时,不能接受现实而放弃自己生命的人也在不少数,然而作为一只蜜蜂,他所有的那种顽强的毅力,却是我们所不具备的。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2

一位哲人说过:春天的鲜花固然娇美,但秋天金色的果实却是成熟的智慧。梁实秋一生洒脱,去世之前却呼唤“快给我很多很多的氧气”,言语之间透露出对生命的眷恋。想想生命真是一件奇妙而无奈的事。我们既然没有办法改变自己的命运,我们在这种被动之中,应该让自己的生命不至于无声无息地走完它的历程。

余秋雨曾经说过一段话:“爬,不为那山顶,只为这已划下的生命。爬,站在永久的顶端,自我的顶端,未曾后退的顶端。爬,只管爬。”从这里看出生命是美丽,是悲壮,而不是庸俗,不是卑鄙。每当我在学习生活中遭到挫折,都不允许自己灰心丧气。想想20年心怀幽怨完成《史记》的司马迁,想想“上下求索”的屈原,想想不惜生命保卫长江大堤的抗洪战土,会觉得自己的挫折多么微不足道―跌倒了再爬起来嘛。

生命要么如老舍般平静:“我愿自己死的时候像朵春花将残似的衰而伤。”要么像文天祥般慷慨激昂:“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人说生命的衰落像凋零的花儿,那么且抱着“零落成泥碾红尘,只有香如故”的坦然,抱着“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宁静。陶渊明说:“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啊。”泰戈尔说:“生如春花之灿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命的轮回是自然的规律,生命的重塑。古人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说法,自戕则是对父母的不孝;西方宗教里说,自杀的人是上不了天堂的,所有的罪过都得不到上帝的饶恕。

,要学会善待自己,学会放飞自己,让自己更贴近自然。生活中有许多有趣的事,生命中有许多美好的东西,我们完全可以去尝试着去做自己喜欢的事。踢踢球、上上网,与朋友去郊游,去大海里游泳,去小溪边钓鱼,去看看喜剧片,去爬喜欢的山,去看看飞瀑,去听听涛声……那么多的事等着我们去做,那么多的开心需要我们参与。我们奔跑,我们跳跃,我们欢笑,我们歌唱,这一份美好,皆因有了生命。

我懂得了生命的意义,是短暂和局限之中不断追求的完美,是正视生命的挫折和轮回。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3

生命有多重?我想这从来没有标准答案。然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生命不能没有负重。

茧是蝶的负重。一点一点,蝶几乎耗尽生命去冲破茧的束缚,展现那轻盈的舞姿。没有茧,蝶的翅膀不会硬朗,蝶的生命里不再有美丽和飞翔。

沙砾是蚌的负重。年年岁岁,蚌放弃了安逸的生活,忍受着巨大的痛苦,终于它铸就了世间最美丽的奇迹。没有沙砾,蚌的生命里就消失了震撼与赞叹。

……

在生命的海洋上,有的人轻舟疾驰,有的人重船稳行。选择轻舟的,固然快,却经不起惊涛骇浪;选择重船的,尽管慢,但扛住了骤雨暴风。

米兰昆德拉说,生命不可以承受之轻。斯言诚哉!

金庸写过,独孤九剑,敌强愈强。

面对负重,正确的心态就是独孤九剑!只要我们能够积极地面对它,其实,负重越大,生命力就会越顽强。一如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小草,一如那“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的翠竹。

丢掉负重的人,生命也会放弃他。就像骄奢淫逸的夏桀商纣,就像玩忽职守的官吏,就像只会玩乐的纨绔膏粱……

相反,把握负重,就会扼住命运的咽喉。

司马迁承受了腐刑的奇耻大辱,将其转化为生命的动力,所以有了无韵离骚的横空出世;

苏轼接受了乌台诗案的沉重打击,心中万千苦闷化作豪情万丈,出口便是“达人自达酒何功,世间是非忧乐本来空”,便是“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傲霜枝”,便是“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

厉以宁教授忍受了_时期的迫害,研究市场经济理论,不为利益威胁所动摇,所以中国市场经济第一人非他莫属。

负重,是海伦凯勒心中的光明,是贝多芬笔下的命运。若是中国没有经历百年的屈辱,我们会不会还在高呼“万岁,万岁,万万岁”呢?

生命不可以没有负重!

诚然负重是一种痛苦,但唯有它可以带来真正的快乐,因为这种痛苦是为了更多的不痛。所以:

选择负重,选择一种厚重的人生;

选择负重,爱生命中的每一次苦难;

选择负重,让痛与快乐交织,伴你走向成功!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4

“休息是为了走更长的路”每个人人生的路线虽有不同,但不论如何路总是要走,如何走得好、走得远,这就要靠个人平时智慧的运用。走累了,不妨休息一下,闻闻花香,看看蔚蓝的天空,听听虫鸣鸟叫,还真是享受啊!

一般人总是认为有许多地方十分危险,像是茂密的森林、高耸的山峰和一望无际的大海。可是他们总是忽略了真正的“虎口”,而那个“虎口”就是宽长的、车子可以行驶的道路,也就是马路。马路不但拉近了都市的距离,也拉近了人的感情。但当我们要过马路时,一定要先“停看听”,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交通工具的演变,从马车到汽车,交通愈发便利,马路的危险性也愈发增加。所谓“马路如虎口”,一个不小心,就会发生意外,“生命之权,操之在已。”车祸的发生,有时并不仅是肇事者的错,受害的一方也应反省。过平交道时,也该注意那里的警告号志,当栅栏放下来,千万不要为了赶时间而冲过去,那是很危险的,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而造成无法挽救的憾事。

自己的生命要由自己保护,凡事多注意一点,伤亡就会减少一点。过马路前,注意左右来车,随时“停、看、听”,就能避免葬身于车底,横死街头。行人、驾驶也应保持高度警觉,不要胡思乱想,避免神游他方。尊重自己的生命,也尊重别人。生命的彼此尊重是可贵的,你我警觉的心,更是避免伤亡的良方。

“马路如虎口”,如果大家都不重视交通安全,那会有很多严重的后果。闯红灯、超速、走路肩、喝酒开车……这些虽然都是小小的动作,但却可以造成社会的问题,一但出了车祸,会有人受伤,甚至死亡,他们的家属一定会很伤心,因为整个家庭可能就此破碎。我们要随时高度的保持注意力,不要成为自动送上虎口的那块肥肉。所以过马路一定要“停、看、听”,才能安全、平安的到达目的地。

有关生命的800字议论文5

世间万物皆有生命?生命是大自然中每一个生物都具备的最基础,也是最宝贵的东西。没有生命我们就什么都没有了,生命却只有一次,没有重新来过,所以我们要珍爱生命。珍爱自己的生命,也要珍爱他人的生命,理解生命的意义。

姐姐生活在乡下,最喜欢小动物了。她经常买小动物养,什么小鸡、小猫、小狗、小乌龟等。可以说,姐姐只要遇到卖小动物的,便执意要买。有一次和大妈上街见到卖小鸟,缠着大妈买下。可一到乡下,便打开鸟笼把小鸟放回到大自然中了。

但不知为什么,姐姐喂养的小动物总是不能活久。例如姐姐喂养过两只还未睁开眼睛的小猫,从喝奶到吃粥、鱼,一点一点地被姐姐精心喂大,可漂亮了!可是长大没多久,却不知什么原因跑丢了,姐姐因此伤心了好几天。最惨的一次是姐姐看到了一只被车子撞得鲜血直淌的小狗,小狗躺在路上直发抖。姐姐可怜这只小狗,便把它带回了家。经姐姐细心检查,发现它的一条腿断了。姐姐花了好多时间为它治疗,但小狗最终还是死了,令姐姐伤心了许久。姐姐知道小鸡、小鸭不好养,可仍买了两只可爱的小鸡。姐姐精心为小鸡做了一个温暖小巧的窝。可是过了两天,忽然冷空气南下,小鸡受凉,出现了死亡的征兆。姐姐心痛极了,拿出自己的台灯给躺倒的小鸡们加温。我正好到姐姐家玩,看到这个样子,心情也很沉重。姐姐看着小鸡低声地对我说:“让小鸡死前也温暧着吧”!姐姐的话深深地打动了我。

一次在班上,我看到了一个同学拿了一支粉笔“叭”地一下子就把它折成两半,扔在地上,随后又一脚踩成了粉末。我愤怒了。这支粉笔实在太不起眼了,可从粉笔的命运我还是想起了生命。粉笔不也是一个微小的生命吗?它也有出生到死亡的过程,制作、出厂、被使用、变成粉末、消失,这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历程。它也曾那么快乐的去完成自己的任务,不惜奉献自己的一生。我们有什么理由剥夺它的生存权力呢?折断一支粉笔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只需吹灰之力。可你想过没有:你手中不仅仅是一支粉笔,而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你在无形之中已经成了残杀者!

朋友,你是如此热爱自己的生命。那么,请你也珍爱生命?一切有形无形或是有声无声的生命吧!因为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理解生命的含义,懂得生命的意义!做一个幸福的人!

向问天看看二人

想问下,你的论点是什么?还是就安乐死发表自己的观点?你又说马上要,那你加我QQ好了,我临时和你讲把,或者你可以补充问题,我一直在线

关于死水论文范文资料

《死水》赏析《死水》是最能体现闻一多“三美”主张的一首爱国主义诗歌。闻一多在著名论文《诗的格律》一文中曾提出过新诗要有“三美”的主张。他认为新诗的格律应包括“音乐的美(音节)”、“绘画的美(词藻)”和“建筑的美(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先说《死水》体现的强烈的爱国主义感情。闻一多说过:“诗人的主要天赋是‘爱’,爱他的祖国,爱他的人民。”①《死水》就是他这种“天赋”的具体体现。闻一多自幼爱好古典诗词歌赋和美术,受到祖国优秀文化的熏陶,种下了爱国主义思想的种子。“五四”运动的革命风暴唤醒了他内心的爱国热情,他积极参加“五四”运动,并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后来,他选择了艺术,并开始诗歌创作,1922年他赴美国学习绘画。在这段日子里,他切身感受到了民族压迫、歧视的苦痛,愈发眷恋自己的祖国,写下了一首首爱国诗篇。如:《太阳吟》、《忆菊》等。在这种思想感情的驱使下,1925年诗人提前一年回国。但当踏上祖国的土地,发现摆在他面前的却是死水一般的黑暗现实,他发现自己的热望变成了一场空欢喜,1928年他发表了《死水》,在诗里他诅咒道:“这是一沟绝望的死水,这里断不是美的所在。不如让给丑恶来开垦,看他造出个什么世界。”反动派统治下的旧中国生命力不会长久的。不难看出,诗人对旧社会彻底否定的决绝态度和愤激之情。朱自清称赞闻一多“是个爱国诗人,而且几乎可以说是唯一的爱国诗人”。②虽然这话有些夸大,却明确道出了闻一多诗歌创作的显著特点——贯穿始终的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死水》这首诗,以一沟死水来比喻那个停滞不动的、污臭至极的、完全丧失了生命力的社会现实。诗人希望“多扔些破铜烂铁”“泼你的剩菜残羹”,加速它的灭亡,再创造一个新中国,充分体现了诗人的战斗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再说这首诗的艺术特色——“三美”。所谓“音乐的美”,主要指音节的美,即对“音尺”的有规律的排列组合。音尺由音节组合而成,又称“音组”。由两个字组成的音尺叫“二音尺”,由三个字组成的音尺叫“三音尺”,在音尺的讲究上,《死水》一诗最为典范。全诗五节共二十行,每一行均由一个“三音尺”和三个“二音尺”构成,最后都以双音节词结尾。虽然音尺排列顺序不完全相同,但总数一致。整齐中有变化,变化中又保持整齐。节拍清晰有力,有强烈的节奏感。由于内在节奏的高度和谐一致,再加上严格的双行押韵、每节一韵的效果,使这首诗读起来琅琅上口,具有一种音乐的美。所谓“绘画的美”,主要是指词藻的美,诗人善于运用富有色彩的词藻,利用通感,把视听艺术结合在一起,创造出诗中有画的效果。《死水》这首诗,诗人以画家的目光观察这个斑驳陆离的世界,又以画家的技法铺彩行文。整首诗富有色彩感,并将感情融于了色彩之中。尽管是写丑恶的“破铜烂铁”、“剩菜残羹”、“死水”却用了艳丽鲜明的“翡翠”、“桃花”、“罗绮 ”、“云霞”、“珍珠”等事物,运用反讽手法,揭露了反动统治者粉饰太平的种种伎俩,反衬出诗人对现实的批判、否定和厌恶。虽然这些事物很“美”,但这毕竟是一种表象,因为“这里断不是美的所在”。除了在色彩上加以点染之外,诗人还表现了“死水”的声音,虽有“小珠的笑声”、“青蛙的歌声”,但这毕竟掩盖不住一沟死水死一般的可怕的沉寂。所谓“建筑的美”,即“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诗句的排列形式要有整齐之感。这在《死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再冗述。整首诗深沉的爱国情感是通过精美的艺术形式得以体现的。全诗始于“这是一沟绝望的死水”,也终于“这是一沟绝望的死水”,回环而曲折。并且以“看他造出个什么世界”作结,言有尽而意无穷,引而不发,启发读者去思考,去寻找答案。朱自清说过:“格律诗的提倡至少在当时起了一种澄清作用,使大家认为诗并不是那么容易作,对创作应抱有一种严肃的态度。就这种意义讲,闻氏正是一位忠于艺术,引导新诗入了正当轨道的人,而形式的追求也就有了它的正面意义”。③应当说,《死水》这首诗,诗人将完美的艺术形式和深刻的思想意义巧妙地结合在了一起,的确是一首浑然天成的好诗。注释:①引自熊佛西《悼闻一多——诗人、学者、民族的鼓手》②《中国新文学大系•诗集导言》③参见朱自清《抗战与诗》

《死水》是闻一多的重要代表作之一。1925年诗人回国后,目睹了国内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惨状,产生了怒其不争的愤激情绪。本诗通过对“死水”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意象的多角度、多层面的谱写,揭露和讽刺了腐败不堪的旧社会,表达了诗人对丑恶现实的绝望、愤慨和深沉的爱国主义感情。

诗中的“一沟绝望的死水”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的象征。诗人抓住死水之“死”,先写死寂、次写色彩,再写泡沫,突出了死水的污臭、腐败,把“绝望”的感情表现得淋漓尽致。闻一多是新诗格律的倡导者和开拓者,《死水》则是他对新诗格律的“最满意的试验”。他强调要具备“三美”: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

全诗5节20行,每一行都是9个字,且每节第二行和第四行押韵,节奏感强,富有音乐美。诗中运用了许多富有色彩的语词和物象,并以词藻的绚丽多彩反衬了内容之丑,使“死水”的面目越显可憎可厌。全诗5节,每节都是4行,每行都是9个字,既有外形的整齐感,又有内在的韵律感。《死水》为建立新诗的格律和形形作了严肃的卓有成效的探索。

《死水》是闻一多的重要代表作之一。1925年诗人回国后,目睹了国内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惨状,产生了怒其不争的愤激情绪。本诗通过对“死水”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意象的多角度、多层面的谱写,揭露和讽刺了腐败不堪的旧社会,表达了诗人对丑恶现实的绝望、愤慨和深沉的爱国主义感情。

诗中的“一沟绝望的死水”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的象征。诗人抓住死水之“死”,先写死寂、次写色彩,再写泡沫,突出了死水的污臭、腐败,把“绝望”的感情表现得淋漓尽致。闻一多是新诗格律的倡导者和开拓者,《死水》则是他对新诗格律的“最满意的试验”。他强调要具备“三美”: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

全诗5节20行,每一行都是9个字,且每节第二行和第四行押韵,节奏感强,富有音乐美。诗中运用了许多富有色彩的语词和物象,并以词藻的绚丽多彩反衬了内容之丑,使“死水”的面目越显可憎可厌。全诗5节,每节都是4行,每行都是9个字,既有外形的整齐感,又有内在的韵律感。《死水》为建立新诗的格律和形形作了严肃的卓有成效的探索。

《死水》是现代诗人闻一多创作的一首诗歌,通过对“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多角度、多层面的谱写,揭露和讽刺了腐败不堪的旧社会,表达对当时统治环境的愤懑之情和深沉的爱国主义感情。这首诗每节押韵,读起来节奏分明,音韵铿锵;外形方正整齐,形成均衡美、对称美;注意挖掘语言的色彩感,构成美丑迥异、富有暗示性的画面。

创作背景

922年,诗人怀着报效祖国的志向去美国留学。在异国的土地上,诗人尝到了华人被凌辱、歧视的辛酸。1925年,诗人怀着一腔强烈爱国之情和殷切的期望提前回国。然而,回国后呈现在他面前的祖国却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景象——军阀混战、帝国主义横行,以至于诗人的感情由失望、痛苦转至极度的愤怒。《死水》一诗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

主题思想

诗中的“一沟绝望的死水”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的象征。诗人抓住死水之“死”,节节逼近,把“绝望”的感情表现得淋漓尽致。诗的最后一节,既表现他对黑暗不存幻想,坚信丑恶产生不了美;但也并非心如死灰,发出“不如让给丑恶来开垦,看它造出个什么世界”的愤激之言。

朱自清在《闻一多全集·序》中说:“是索性让‘丑恶’早些‘恶贯满盈’,‘绝望’里才有希望。”在绝望中饱含着希望,在冷峻里灌注者一腔爱国主义的热情之火,是这首诗的主题思想。

写作特色

《死水》讲究修辞,而且力求用词的丰富精美而不重复。例如以下短语所用的动词就绝不相同:“绿成翡翠”,“锈出几瓣桃花”,“织一层罗琦”,“蒸出些云霞”,“酵成一沟绿酒”,等等。写完了这些,它总结说:这死水据此“也就夸得上几分鲜明”。

但这里的“鲜明”还只是从色彩和光泽上加以点染。接着,他表现死水的“声音”。这声音也很别致,有“笑声”——“小珠们笑声变成大珠”;还有“歌声”——“如果青蛙耐不住寂寞,又算死水叫出了歌声。”这是多么可怕的死一般的沉寂。

《死水》也是格律体新诗的代表作,它的体式极严。从外形看,每句九字,每节四句,排列起来非常齐整。从内在的韵律看,每句内部均由四顿构成,由于内在节奏的高度和谐一致,再加上严格的双行押韵,每节一韵的音响效果,使全诗的节调非常动听。

参考资料:死水 (闻一多创作诗歌)-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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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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