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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出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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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出版管理办法

承接上面的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和承接印刷出版物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或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刷的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印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有的也只有怎么多了,希望对您有点帮助吧!呵呵!

内部刊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编辑部管理办法

一、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自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弘扬主旋律,打赢主动仗,歌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各在线记者站和在线记者都要自觉服从新闻中心的领导和管理。二、 各记者站要加强自身管理,定期研究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重点,研究报道重点和题目,及时报道发生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新闻事件,避免重大新闻的遗漏。三、 按时参加编辑部举办的培训、集体采访及各项活动。全年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者,取消在线记者资格。四、 对在线记者实行百分考核制度,全年发表新闻作品积分不少于100分。头题稿件每篇记20分,被评为优稿的每篇记20分,其他每篇稿件记5分。依据百分考核的情况,于次年初对完不成任务的在线记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在线记者资格。各版块版主每月至少发一篇稿件,全年发稿12篇。如果完不成任务,取消记者资格。五、 在线记者不得发表虚假新闻,不得以稿谋私,不得做变相广告,不得持记者证从事与记者职业无关的活动,不得将记者证转借他人。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六、 积极向外界宣传网站,努力实现“让世界了解,走向世界” 的目标。七、 根据百分考核的结果,年终评出先进在线记者站(通讯组)以及优秀在线记者(通讯员),在宣传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并做为年终考核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依据。

请参考:XXX编委会工作制度在院党委和院团委的领导下,密切结合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推进示范群体的全面建设,积极服务团员青年的成长成才,力践“育人为本、服务为基、创新为魂”的工作宗旨。我部以确保工程学子《编委会》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扩大学院影响,树立学院良好形象为宗旨,以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际,确定正确舆论导向,将宣传工作深入同学实际学习、生活,鼓励、倡导高尚品行,防止劝戒不良现象,引导树立良好精神风貌,促进校风建设为职责而开展宣传工作,为更好的发挥我部在院团委的喉舌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 则 :一、《工程学子》编委会在主编领导下开展工作,编委会副主编协助主编工作,主持和管理编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编辑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编辑工作程序,保证团报的正常出版发行。三、编委会接受团委老师的指导,努力提高团报稿件的学术水平和质量。 四、团报周期为每六个月一期,一学年合共二期。(具体出版时间为:一月、七月的各个月月初) 五、 由主编及副主编决定团报四个版面的主要内容和栏目设置。第一版:新闻版1、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全面报道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优化育人环境,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2、学院在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深化内部改革的新办法新举措。3、学院各类重大活动庆典及校园文化节、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运动节等重大活动的报道。4、重大活动图片新闻,一句话新闻。5、针砭时弊,弘扬正气,反映时事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文章、评论员文章、社论。6、根据学院重大活动和中心工作设置栏目。如:论坛、迎评、学院办学特色等。第二版:校园活动报道1、院系重大新闻、报道院系党组织、班级团组织活动。2、报道院团委各机构的重要事件及活动。如:十七大、新团员入团、“三下乡”活动等。4、党旗下:在党组织和团组织的感召下,我们坚持四信(信仰、信念、信心、信任),用满腔的热情谱写生命的乐章。5、助学育人:共同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注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工作。6、七彩校园:社团生活是校园生活的聚光点,也是校园文化和校园艺术的分光镜,乘着歌声的翅膀,点燃青春的理想,我们与你一起成长。第三版:热点关注1、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等,特别是和大学生联系较紧、受普遍关注的话题。如就业问题、心理健康问题、自主创业问题等。2、报道最新的专插本、专升本、各类证件考试相关政策及信息。3、报道最新各专业的就业形势和大学生如何面对。第四版:校园专访深入校园,与领导、老师甚至有特出表现的学生进行专访,了解校园最新资讯及我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制造一个老师与同学们对话的开放平台。五、由干事们分别担任四个版面的责任编辑及美术编辑,责编负责该版面的整体编排、内容筛选,美术编辑负责该版面的版式设计。每个责编要在其版面范围内负责全面之责任,要规划好该版的工作计划,和美编合作完成。责编直接对副主编负责。最后由校对的干事们进行文字的校对,美术干事们进行版面的加工和美化。六、主编负责向团委指导老师请示工作,与团委、团委宣传部及其下属机构联络,加强合作。初审各个版面的主题、内容、协调各责编的工作。七、定期召开例会1、每学期根据具体课时情况定出每学期相应的例会时间,其后每三个星期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本学期的工作安排。2、各版责任编辑把好本版内容关,有拿不准的问题请示主编,主编有问题请示团委指导老师。3、截稿每个月28号为截稿时间,在28号前所有的简讯、稿件及相关的图片、信息要专人统一以电子档形式交给主编,由主编负责审核、分类。(每年5月、12月28号前主编要负责做一次总的归档)3、校对初校,由作者负责、校对复核。重点解决掉段、掉行、转版、文字符号编辑上的遗留问题。二校,由文学社创作部复核。重点解决错别字、语言通顺等问题。三校,由各版编辑复核,副主编抽校。重点解决非正文部分的文字错误,整齐编排的统一、插图、造字、图片处理等问题。八、排版及软件培训每一届新干事都要进行Coreldraw\Indesign排版软件的培训,加强编辑人员的排版水平,提高团报质量及出版效率。九、出版排版校对后,请团委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再改好后出样,再经主编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安排组织人员出胶片、报纸(注把原图片、原文一同带去,方便导入,打印浏览时再仔细审)十、发行报纸的印刷发行、交流由副主编负责。其任务是,验收团报数量、印刷质量,按数分发。每期团报的附属部分内容的组织、校对以及团报电子版软盘拷贝,都由该期排版负责,每期团报的原稿、校样、审稿意见由主编负责归档。十一、赏罚制度①优秀稿件评选每学期开学对上学期报纸上发表过的优秀稿件进行评选,评选结果以宣传海报的方式公布。制定专门的优秀稿件评定规则,编辑部内进行评定,对选出的优秀稿件给与相应的稿费。②编辑部内优秀工作者评选每学期开学对上学期编辑部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有突出贡献的、提出良好意见等情况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XXXX编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部门指导思想:以校团委和主席团为核心,以理论+实践+创新为我们的工作原则。坚持不懈地培养各方面能力,虚心听取老师和同学们的建议,努力把工作做得最好。第二条:部门宗旨:虚心勤奋,创优创强。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学生会编辑部部长由公开竞选选出,其副部长由部长任用。 第四条:学生会编辑部由下列人员组成:部长1人,副部长2人,委员4人,干事12人。 第三章 基本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会编辑部部长的基本职责:负责本部的全面工作,主持本部的会议,制定本部的工作计划,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全面检查本部工作,期末对干部、干事进行考核,上报学生会主席团,进行奖惩处理。应协调成员关系,挖掘成员潜力。 第六条:学生会编辑践部副部,委员,干事的基本职责:1、本部成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与各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2、应积极服从部长的管理和调配。3、本部门每周一次例会。全体成员都应准时到场,如有要事,应事先先请假,事后,了解会议情况。 第七条:学生会编辑部各成员应遵守本部章程,执行本部决议,参加本部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成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成员有对本部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九条:活动次数依实际情况而定,无故不到三次者开除出编辑部,两次无故不到者无权评优。例会迟到两次算一次旷到。    第十条:凡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着,须提前向部长请假,临时性活动也须参加,列入考勤项目。    第十一条:活动中端正态度,若因自身原因影响活动正常进行者,可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品德端正,积极进取,积极参加本部活动及会议者,有权参加评优和推优。第十三条:在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受到奖励者可优先评优。    第十四条:对编辑部有突出贡献者可进行评优。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及本部规章者,学生会编辑部部部长有权解除其在本部内的任职。   第十六条:由本部已决定的事项,无故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任务,影响整个活动者,予以解除其在编辑部内的任职。 第十七条:本部门干部干事考核详见干部干事考核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讨论修改通过,即时生效。   第十九条:本细则对编辑部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由各成员相互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会编辑部。   第二十一条: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解决,对于新情况进行章程补充,报请学生会备案即生效。

内部刊物管理要审批

如果是非盈利性的,是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的,但是如果是盈利性的例如包含广告并销售的,则需要去新闻出版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内部刊物出版登记

承接上面的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和承接印刷出版物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或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刷的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印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有的也只有怎么多了,希望对您有点帮助吧!呵呵!

承接上面的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管理 第十二条 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三条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出版单位只能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开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印刷报纸,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登记证及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及委托印刷证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印刷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五)出版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印刷出版物,还须经本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六)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中学小学教科书必须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七)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能在同一个出版物印刷企业内完成的,必须分别向各承接印刷企业开具《委托书》。 (八)出版单位申请到境外印刷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六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纸,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登记证并收存该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明纸、期刊增版或增刊,除验证登记证及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外,还必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及前款规定的手续。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所在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印刷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五)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有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从出版单位承接的印刷业务,不得擅自委托给其他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十七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十八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 《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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