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含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发行单位和个人)等,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邮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新闻出版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属县级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省直部门和中央、外省市驻鲁单位经营批发业务,直接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发证手续。 (三)发行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或《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歇业、转业时,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五条 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库房设施; (四)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第六条 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书店(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人员系有所在地常驻户口的待业人员、退休职工;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开办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开办一级批发业务,必须是有图书报刊总发行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办二级批发业务,必须是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 (四)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半年以上未违反国家有关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的。第八条 省外报刊社、出版社在我省设立发行单位,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到我省的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发行单位和个人应经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严禁经营、销售下列图书报刊: (一)内容反动、有严重政治错误、淫秽色情、宣扬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的; (二)封面、插图带有色情、淫荡、凶杀、恐怖画面或带有刺激性、挑逗性文字的: (三)非法出版和走私入境的; (四)期刊社用刊号出版的图书和出版社用书号出版的刊物。第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应严格按内部发行图书报刊的规定在内部出售,不得批发给集体和个体书店(摊),不得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不得在门市部书架、书橱上公开陈列。 非出版单位经批准编印的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的业务资料性图书、教材,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一条 经营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或举办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展览、展销活动,经营单位、个人或主办单位应先报请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学用书及辅导读物和国家规定包销类的大中专教材,应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有这么几个要求必须是以单位的形式写申请(抬头为XXX省新闻出版局,内容要写出版内部资料的原因、免费发放范围、印数、开本、字数、承印单位等,若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还要注明刊期)带清样一份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承印单位即印刷厂必须是有印刷出版物或内部资料资质的,印刷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有写,如果是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则无权印申请最后除盖申办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县处级以上的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令1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后,方得委印和承印。贵企业需要到当地政务服务心中文化窗口领取并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申请表,然后再加盖该申请企业公章、该申请企业的主管部门公章和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公章后回窗口接受审批。希望能帮助到你
打算再摘抄一些其它专业报刊或图书、网站上的文章,不知道合法否? :摘抄图书或下载网上的资料,只要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存在歪曲和丑化,就不会构成侵权。 另,由于是发给员工看的内部报刊,需要到新闻出版局办手续吗? :不用。但得严格控制内部发行,不得外传更不得收费。
可以再投稿。“内部刊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闻出版物,只是系统内部交流的文字材料,在“内部刊物”刊登作品视为同行之间交流阅读,尚未公开发表过。只有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刊号的报刊发表,才属于“公开发表”。因此,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再投稿仍然属于第一次投稿的“首发稿”。
应该算作工资和工资一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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