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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内部刊物资金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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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内部刊物资金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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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这方面还有不懂的,尽管问我!

不知道您发行的杂志是想赠阅还是想盈利,要是赠阅的话您只申请一个国际刊号就行,要是想盈利的话就麻烦点了。具体我可以和您详谈

怎样申请报刊刊号? 出处:OWMO 作者: OWMO全球传媒观察 2007年10月27日 申请刊号的关键 申请刊号的关键是寻找一个能负政治责任和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由其出面申请。为什么大家申请难,就是没有主管单位 什么是主管单位 在我国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有如下副厅以上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学校、研究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国有企业)。 或正县一级政府机构以上,(包括政协、人大、法院、检察院)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如地市的新闻出版局,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日报社、新闻办、地市级总工会、纪律委员会、政法委、编制委,民族自治地区的科委,侨乡地区的侨办,大的出版社或其他认可的主管单位(如我国十四个副省级城市的副厅级单位和某些相当于副厅级民办大学和研究机构)。具体可以查寻当地的年鉴。 怎样寻找主管单位 由于要负政治责任,一般单位主管单位都不太愿意,根据经验。有两个渠道,一个是找到一个副省以上领导,退下的也可以,由他出面联系。另一个就是从下往上走,找到主管单位一定级别的主要领导。这很重要,没有他们支持无法申请。 申请流程 中国刊号申请归口有四个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国家侨办,解放军总政治部。一般期刊通过省市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类通过省市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再到新闻出版署。侨刊报国家侨办再到新闻出版署。 民间办刊关键 目前民间办刊的五个出口, 一、科协、 二、工商联、 三、相当于副厅级民办大学和研究机构(如深圳综合研究院或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另外有50个大的民办大学中有部分相当副厅级的), 四、某些国家字头的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论坛(他们一般是部省级别领导下来办的事业单位,是民间协会。 五、中图渠道和省新闻出版局的出版社渠道。 申请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般申请需要先办6期以上的杂志,一般是用丛刊、协作出版、书号形式、光碟号形式、增刊形式、内部准印证形式。(千万不要用国际刊号)。要求期发行量如消费经济类在20000份以上、技术经济类5000以上、学术类1000以上(不能底于500份,我国目前有几百中发行量在500份左右的学术期刊,(这是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但许多期刊是通过这样说服主管单位的或找到主管单位,一定要有过程。 还有在申请时一般是专门成立新的主办单位,以事业单位为好,(也可以公司制)以适应要出版期刊的出版宗旨(如许多人挂靠地方上的,地市级总工会、纪律委员会、政法委、编制委。他们一般专门成立如XX经济发展中心,XX企业战略研究会,XX研究会,XX人才研究会,XX职工技术改革研究,XX企业文化研究会。最好是以跟出版内容相适应机构。我知道有纪律委员会办的文摘杂志,他们的主办单位就是XX战略研究会。 如何通过挂靠主管单位合作出版 一,直接申请,请几个副省级别的领导或院士出面做顾问,一般3个人以上,强调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费保障。向新闻行政单位或市科协,国家科协申请。能请到副委员长或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会很快。 二、如果是所在地区指标缺,可以请主管部门出面,到其他地区调一个刊号,一般也是选同行业方面的,将他的刊号转过来,他们的内容可以合到其他杂志。或他们的内容用协作出版的方式用书号出版。国际刊号不变。类似目前许多学术期刊形式。 三、以上都是过程,有时申请可能需要一两年,对时机而言,时间太久,风险大。可以用收购合作的形式办,我们讲收购期刊也要通过主管单位进行。有省内收购和出省收购。有省内收购一般可以逐渐用新的主管单位接手。出省收购则需要用合办的形式或者购买一个新指标补偿原有的地区。 四、与新闻出版局下的出版社合作,他们派编审,他们可以帮你用增刊号的形式,或安排某杂志合办的方式。这一般是新办杂志的过度。 五、打主管单位本身杂志的主意,捆绑在一起的方法,待市场培养较好后再创刊一种是A、B卷形式将A卷为《要办的杂志》, B卷为原来的主管单位杂志,定价不变还是原样。但A卷为《要办的杂志》进入用打折的方式零售市场,如只卖?元等。另外是将主管单位杂志改书号协作出版将其刊号用于《要办的杂志》出版,但这样最好能改月刊或半月刊安排的好可以变成三四本杂志(如科普版)(综合版)(学术版)(专题版)价值才大 六、走丛刊道路,与出版社协作出版或用内部准印证的形式捆绑其他杂志发行,这需要好好找,需要有资金保证。利用增刊号申请邮发,解决订户问题。一年出版2期正式期刊, 七,最坏情况用内部准印证的方式发行,在许多同类杂志上交换广告如XXX等进行会员发展,用会员方式征定。或用邮购形式零售,如许多内部杂志目前是免费,但其邮费则很贵。通过快递发行落地。不需要有资金保证。到一个发行临界点再申请正式刊号。 注意事项 有的地方刊号的指标非常紧张,申请要注意看他们的刊号走向,你可以查《传媒》杂志上面有一个出版公告,一般在申请刊号时,内紧外松,地方上要挡驾,国家会支持,但技术经济类杂志他有个总量规划布局,如果一种类型太多他可能会限制,但可以用自己设立主办单位的方式规避,如文化类申请困难,可以用经济类,以经济文化内容为主。 科技类杂志特别是地方协会办,一般当地的省市科协会会挡驾或强调很难。这时需要强硬一点,强调理由,需要他们给出不同意办一本科技杂志的理由,一般情况他们没有理由,如果他们没有理由,请他们支持就盖章行文,或者先让支持办一个省内的连续内部准印证。上面新闻部门批不批是一回事,你们报不报又是一回事。新闻部门政策性强,人员修养高,只要你坚持,不会为难,还会给建议,出主意在权限内,就都会批准。 许多地方协会和机构就是这样给档回,为什么一般北京的机构容易拿到刊号,原因在此。根据程序,一般只要主管单位同意,新闻部门就不能限制。,因为现在一切都是依法办事,他在规定的时间不答复,你们可以对其行政诉讼,诉行政不做为。一般到这地步,他们会给你一个丛刊号或协作出版书号,让你们出版,几期后根据他们的考核标准,再批准,给正式刊号。

创办内部刊物刊请示

公司的名字一定要简单好记。例如可可。公司的邗中可加一些理念篇,公司要多组织活动。将照片印在邗中。还可以将一些立功、表扬事迹印在邗中。卓越为目标,创新求发展。

1。刊物的名字要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像“软件园文摘”就不错。2。刊首语一定要老板写。200到400字即可。3。内容可包括以下几项:行业要闻、公司新闻、公司近期取得的成绩(销售成绩、竞赛成绩等)、公司文化活动一瞥、公司明星事迹介绍、副刊(可邀请公司高层撰写关于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面的文章)。

内部月刊不是广告乳制品贸易,不晓得具体产品是什么,我暂且给你定个名字,叫雏鹰。里面内容建议增加一块就是员工建议,月刊最关键的是增加团队的荣誉感以及归属感,要有一块地方给员工自己,增强互动。

一、首先需要明确的内容:1、公司希望借助该内刊达到什么目的?(知识提升、掌握咨讯、传递企业文化、管理载体、鼓励进取等等)比如:可以增加该业态内的知名成功人士和优秀人才、成功逸事这样的板块,可以为公司树立标板或楷模,鼓励员工努力进取,展现行业发展前景。也可以增加专业板块的内容,如渠道、终端管理等2、取名的方向侧重到底是怎样的?取名可能有两个表现方向,第一个应该是偏向业态的取名,另一个是偏向公司的取名,其中以业态取名的话就要根据办刊目的和刊物内容来进行定位命名,而偏向公司取名的话则是考虑如何将刊物对公司的意义做形象的描述来进行命名!3、根据以上问题希望能尽量明确,没有目的和方向,很难给你准确的建议!二、办刊建议1、可考虑增加内容建议(可考虑人性化、休闲化的文案方式进行,避免官僚和死板气息)例如:A、“前线精英”专栏B、“你言我语”内部讨论区C、“知识百宝箱”D、“案例分享”。。。。。等2、月刊命名建议:A---偏向业态的有:〈乳讯地带〉、〈乳仕堂〉、〈乳商〉、〈乳市前沿〉B---其他的有:〈XXX月刊〉、〈新干线〉、〈乳仕空间〉、〈同步节奏〉、〈激想〉、〈畅享〉、〈放牧场〉、〈成长〉等等。3、题词建议:其实每个名称都应该有个针对的、专属的题词,那样才更准确,整体效果好在这里也给你些建议吧,因为很多没有明确,所以暂且这样吧A、先行者胜、掌握变化者胜!B、畅游知识、畅享未来C、见证真实的成长!畅想灿烂的未来!哎。。。。。很多了啦,不满意,就留言,在进一步讨论。。。。。。

内部刊物出版登记

承接上面的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和承接印刷出版物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或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刷的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印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有的也只有怎么多了,希望对您有点帮助吧!呵呵!

承接上面的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管理 第十二条 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三条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出版单位只能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开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印刷报纸,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登记证及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及委托印刷证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印刷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五)出版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印刷出版物,还须经本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六)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中学小学教科书必须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七)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能在同一个出版物印刷企业内完成的,必须分别向各承接印刷企业开具《委托书》。 (八)出版单位申请到境外印刷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六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纸,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登记证并收存该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明纸、期刊增版或增刊,除验证登记证及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外,还必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及前款规定的手续。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所在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印刷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五)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有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从出版单位承接的印刷业务,不得擅自委托给其他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十七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十八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 《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

内部资料性刊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内部刊物出版管理办法

承接上面的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和承接印刷出版物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或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刷的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印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有的也只有怎么多了,希望对您有点帮助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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