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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队政治工作的法律关系

2016-04-13 16: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不同,有不同的种类。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军队政治工作法规在调整军队组织、机构、军人个体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军队政治工作法规在军队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也是对各种军队政治工作关系的抽象,因而在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军叭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军队组织、机构、军人个体,即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钽括军队政治工作者和政治工作的对象(由于军队政治工作的对象范围很广,这里特指军队内部的主要对象)

 

  ()军人个体,包括各级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政治机关,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它领导部队的一切祖织、一切人觅、一切工作

 

  这里所说的军人个体,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军队组织、机构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拟制。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也就因军队组织、机构之间,军队组织、机构与军人个体之间的政治工作关系而发生。

 

  二、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内容

 

  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因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工作性质、职责等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政治工作条例》中对各级党组织、政治机关和政工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以职责、职权的形式加以规范。如规定指导员有十四项主要职责,其中有检査和督促党:员执行党支部决议、做好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的权利;有对干部培养、使用提出建议和对选拔优秀士兵入学、提干提出意见的权利;有经常和官兵谈心、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的义务等。《政治工作条例》主要规定的是政治工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政治工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部分体现在《国防法规定了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务条令》(规定了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中。权利可以享有,义务必须踵行,不展行义务应追究法律责任。

 

  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相互关联,数貴上等值,功能上互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致,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也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权利的范围即义务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即权利界限。一切权利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如《国防法》和条令条例赋予官兵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享有者有权向有关法院和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目前部队中存在的不尊重士兵人格,侮辱、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士兵,私拆、扣押个人信件;随意搜査私人物品,扩散士兵个人和家庭隐私;无故剥夺军官休假权利等均属违法行为,权利享有人有权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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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客体

 

  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一般法律关系中,客f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信息等等。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主体之间主要以行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这里说的行为,是指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亦称积极行为,是指一定要从事的行为,如政治委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训练中的政治工作等。不作为又称消极行为,是指应作而没有作的行为。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大部分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个别的因违法行为而发生。政治工作行为不仅包括行为本身如进行军人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包括行为方法,如为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而采取演讲比赛的方法等。

 

  有的学者认为,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而思想是不能法制化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不能法制化。笔者认为,政治工作法律规范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因为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而不是主体的思想,所以军队政治工作可以法制化。

 

四、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

 

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为军队政治工作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取决于一定的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

 

  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其发生必须以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为根据。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十多部军事法律,一百多部军亊法规,一千多部军亊规章。如果不以这些法律规范为根据,其法律关系要么不能形成,要么在形成后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例如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调配、培训、福利、退役等工作,都要以《军官服役条例:k《军官军衔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为依据,我军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下发指示,部署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解决部队存在问题,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在进行过程中,可能因外部条件或其本身一定因素的变化而变更。如作为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可导致政治工作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当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主体消失(比如干部战士退出现役或牺牲),客体消亡或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应的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应予终止等,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也随之消失,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实质上就是使军队政治工作中的各种具体关系通过法律的调整成为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作为我军政治工作的母法,在1991年和1995年两次修改中已注意到这种关系的转换。1991年的政工条例,由20多个单项条例合并为一本,变为章、节、条、款结构,并单独设章对政治工作内容进行了规范,在体例上和规范的内容上是一个重大改革。

 

  军队政治工作要实现法制化,就必须逐步通过法律规范将一般的政治工作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一是要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范围;二是要规定政治工作法律关系的内容,明确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主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界定其行为的法律许可空间,使主体的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符合军队政治工作的法律规范,从而反映和实现立法者的意志和愿望,来塑造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三是通过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来体现法的强制力,从而保障军队政治工作法律关系顺利运行,使法真正成为规范主体行为和调整主体关系的依据。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不断的实践和实现过程,就是通过法律的调整功能,即法律关系的塑造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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