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到俄国总统普京推动土地私有化的消息,忍不住将自己近两年有关土地制度与宪政共和之关系的读书心得写下来,以供国内的学者与同道参考。) Q" h$ ^0 X/ D: F9 k# i$ S7 `5 Q: ]# l& w, E. H, a3 g9 g; R首先我想澄清民主与共和、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区别。英文中的民主一词,主要与普选权的扩大、选举政府及少数服从多数有关;共和来源于罗马共和制,主要是讲上层的权力制衡;自由主义关心的是如何以权力制衡来保护少数,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与共和较接近。从某种角度而言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就是对民主不信任,害怕其导致多数压迫少数。从历史上看,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如果只讲民主,不讲共和与自由主义, 往往在革命产生暴君、 暴君导致革命之间循环。主流意识形态既有共和又有民主的国家,往往是政治结构的三角或多角鼎立,国家则比较安定。6 S; S: t% b9 x3 m/ w) h- }' i4 c3 ~9 K$ f" A/ ^9 K6 ?- Z/ {一般认为,宪政制度起源于英国。我以前看的英国史书给我一个印象是,宪政和共和制度先于普选制而产生,而私有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础。最近我从哈佛大学教授派普斯(Richard Pipes)的新书《财产与自由》(Property and Freedom,1999)找到了这段历史的文献记录。按照他记载的英国历史,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 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 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英国国王是非专制君主, 因此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这可是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国会自订税率,使得税收更加容易强制执行。这可能也与英国普通法传统有关,告辨双方有权选择打官司的法院(当时有国王的法院,宗教裁判所和地方封建主法院),而且国王法院中告辨双方有权排除陪审团中有可能不公的成员。既然判有罪无罪的陪审团,是当事人自己同意的,所以一旦判决,也不得不服气。因此司法、执法的权威反而高于大陆成文法国家。- t+ z1 u% U# r; C, L2 E7 D1 v9 d' K. ~*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