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宪性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年至1998年,主持翻译美国法学名著《科宾论合同》。年,主持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项目《我国土地权利的研究》年至1999年,主持中澳机构合作项目《中国经济法改革:比较研究》。年,主持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研究项目《法务会计》。年,主持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财产法的理论重构》。年,与Peter Ho教授共同主持与荷兰格罗尼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的合作研究项目《中国农村土地登记和空间规划》。年,受国务院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委托,主持《中国的反商业欺诈》系列科研项目。年,受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委托,主持科研项目《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立法模式研究》。年,主持与荷兰莱顿大学合作的《荷兰民法典》翻译和研究项目。年,主持教育部“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大问题研究》。年,主持荷兰外交部资助项目《荷兰民法典翻译与研究》。年,主持国资委委托项目《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规范研究》。年,主持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项目《开行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的法律问题研究》。年,主持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金融机构破产研究》。年,主持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专家建议稿》。年,主持北京市平谷区委托项目《平谷区农村综合改革方案研究》。年,主持中国保监会委托项目《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研究》。年,主持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项目《开发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年,主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强制性标准和法规关系研究》。 01.《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专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再版,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02.《中国民法》(合著,佟柔主编)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03.《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王家福主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年-1991年优秀科研成果奖04.《商法案例评析》(合著,江平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05.《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06.《科宾论合同》(上、下册)(译著,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998年版07.《商事法学·经济法学》(副主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1999年版0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上、下卷)(合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09.《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王卫国、Roman Tomasic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商法学》(副主编)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主干课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2年修订版11.《破产法》(专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12.《商法概论》(主编)新编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3.《经济法》(主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4.《商法、经济法》(主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5.《商法》(主编)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6.《中国土地权利指南》(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7.《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8.《法务会计基础教程》(王卫国、赵荣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9.《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西南政法大学学了学术文库 3,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1.《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2.《破产法——原理·规则·案例》(王卫国,朱晓娟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3.《荷兰民法典》(第3、5、6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4.《破产法精义》(专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5.《民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6.《商法》(主编)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27.《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8.《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主编)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9.《商法》(第二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0.《民商法新观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1.《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民法研讨会论文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2.《合同法》(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3.《银行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34.《企业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王卫国、李东方主编)全国“六五”普法推荐读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3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王卫国,李化常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6.《金融法学家》(第一辑至第三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至2012年连续出版37.《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一卷至第八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至2012年连续出版 01.《试论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法学研究》1982年第5期02.《论合同的强制实际履行》,《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03.《损害赔偿社会化与西方侵权法危机》,《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4期合刊,获西南政法学院科研成果奖04.《现代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05.《论民法与商品经济》,《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06.《民事责任竞合之比较研究》,《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07.《引进成套技术设备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08.《规范协同论》,《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09.《产权明晰化与企业非国有化》,《法学》1988年第10期10.《所有权转换探析》,《现代法学》1989年第1期11.《不可抗力概念的立法与学说考察》,《外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12.《瑞典新〈货物买卖法〉的主要特点》,《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13.《企业重整制度之立法范例比较》,《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1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15.《公司资本论》,《特区法制》1993年第3期16.《民法学者的哲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17.《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结构——功能特性》,《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4期18.《论合同无效制度》,《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19.《超越概念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收入《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改革成果通报》和《21世纪中国发展论坛》20.《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宪梓优秀科研成果奖21.《法国治理企业困境的立法和实践》,《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22.《商业保障与新破产法》,香港《中国透视》1996年8月号23.《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法学》1998年第3期24.《论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校庆论文奖25.《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产权》,《对外经贸企业管理》1998年第2期26.《论法学家的人格》,《民主与科学》1998年第1期27.《中国电信业立法建议研究报告》(与盛洪、余晖合著),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28.《企业拯救制度在中国的采用:比较概观》,王卫国、Roma,n Tomasic主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9.《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陈光中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30.《产权的法律分析》,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1.《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经贸导刊》2000年第2期32.《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求是》2000年第4期33.《中国入世与法制建设》,佟志广等主编《中国与WTO:权威专家话入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34.《消费者群体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第21期35.《债务重组与企业脱困》,邵宁、周放生、熊志军主编《中国企业脱困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1月版36.《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37.《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周放生主编《国企债务重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8.《论经济法之当代命运》,王卫国著《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9.《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40.《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以《商法》为聚焦点》,《法人》2004年Z2期41.《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与王坤合著),《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42.《探索造福农民的城市化模式》,《中国改革报》2004年12月14日43.《新破产法草案与公司法人治理》,《法学家》,2005年02期44.《论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防范》(与胡利玲合著),《人民司法》,2005年08期4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劳动保护》,2006年02期46.《关于土地调控的三点意见》,《中国土地》,2006年10期47.《新破产法:一部与时俱进的立法》,《中国人大》,2006年17期4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与潘修平合著),《现代法学》2009年04期49.《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研究路径》,《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01期50.《<物权法>激发企业生存新生态》,《中外管理》,2008年01期51.《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展望》,《中国法律》,2009年01期52.《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中国法律》,2009年03期53.《挂钩型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5期5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法学杂志》,2009年10期55.《累计认购期权(Accumulator)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河北法学,2009年12期56.《中国破产法的特点与程序正义》,《中国法律》,2011年第5期57.《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中国社会科学》, 2012年01期58.《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的经验》,《中国法律》,2012年第4期59.《政法委要转变职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1.Some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ChinaJuridik Tidskrift (Stockholm), Vol. 1989-1990, .TheLeg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A Cultural SurveyJuridik Tidskrift, Vol. 1990-1991, .TheLegal Character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Ventures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Law Review (Vancouver), (1992), .BusinessProtection and the New Bankruptcy LawChina Monitor (Hong Kong), August 1996;5.FraudulentConduct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f ChinaCanberraLaw Review, , Nos 1&2 (1997);6.AdoptingCorporate Rescue Regimes in China:A Comparative Survey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 .CorporateGovernance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China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No. 1, October 2004, P. 111-1198. “Land Use Right -- LegalPerspectives and Pitfalls for Land Reform”, “Developmental Dilemmas: Land reform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hina”, edited by Peter Ho, published byRoutledge (US and Canada),1st ed. . “The Changchun Approach: A NewScheme for Debt Restructuring in China”, “Law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edited by Pitman , Institute of Asian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2006,ISBN 0-88865-764-1, page . “National Report for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Chapter 6 of “Commencementof Insolvency Proceedings”, Oxford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solvencyLaw Series, Edited by Dennis Faber, Niels Vermunt, Jason Kilborn, and TomasRichter, published by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Restructuring Modern Property Lawon a Theoretical Basis”, “Towards aChinese Civil Code --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edited byLei Chen & . (Remco) Van Rhee, published b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Leiden. Boston, 2012, .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所谓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如果想了解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的章节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如果是想要一篇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论文,我建议你去百度文库、豆丁或者其他的法律论述的文章里去查找可借鉴的参考内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关于合同的效力的内容是: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也想考这个专业呀,但不知道这个专业前景怎么样,麻烦您给点意见参考一下,谢谢了!
自学考试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题目1、 试论革命、改良和改革的关系2、 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研究3、 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研究4、 政体的分类及其原则5、 试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6、 当前我国政治参与的性质与特点7、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研究8、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9、 中国的对外政策研究10、 当代国际关系格局的演变及其我国的对外政策选择11、 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2、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探讨13、 农村自治中的有关问题研究14、 试论农村的政治稳定与发展15、 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研究16、 试论依法治国的内涵及时代特征17、 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研究18、 邓小平行政体制改革思想研究1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探索20、 腐败现象形成的原因、特点及其根治途径21、 行政环境与行政管理的关系22、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环境的特点23、 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研究24、 试论行政组织中完整统一与分权管理的关系25、 试论依法行政26、 行政首长素质研究27、 行政领导者群体结构优化理论研究28、 试论行政领导艺术与方法29、 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及其伟大意义30、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异同31、 公务员选拔、奖励、考核制度初探32、 公务员培训方式浅议33、 论公务员的回避制度34、 试论加强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其方法35、 试论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36、 试论行政信息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作用37、 办公自动化管理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关系研究38、 西方行政管理理论述评39、 论行政监督40、 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首长负责制41、 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研究42、 试论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43、 行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途径探讨44、 地方政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探讨45、 试论政府宏观调控的内容及其模式46、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47、 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48、 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研究49、 试论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50、 中国古代著名政治思想家的思想研究51、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52、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研究53、 发展中国家政治制度研究54、 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与方法探讨55、 西方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比较研究56、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57、 从战略高度认识以德治国的作用及其意义58、 试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59、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研究60、 行政效率测定方法研究61、 责任制政府研究62、 “撤乡并镇”过程中存在问题研究63、 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若干思考64、 WTO与中国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转变65、 试论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发展趋势66、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67、 试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学的理论体系68、 试论政府公共关系建设69、 试论现阶段行政文化环境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70、 典型行政案例剖析71、 试论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72、 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性及其途径73、 试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改进干部管理方法74、 试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实现途径75、 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76、 信息时代的电子政务与电子政府77、 论中国当代行政文化建设78、 试论新公共管理与中国行政改革79、 WTO规则与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创新80、 公共政策分析的意义与模式81、 办公室工作效率提高方法及途径研究82、 试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83、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84、 社会中介组织问题研究85、 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86、 论政府的制度创新职能87、 中国行政管理学建设及其特色88、 政务公开与行政改革研究89、 当代中国公共政策的特点90、 社区体制改革研究91、 政府责任制研究92、 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对策分析注:以上选题有些属行政管理专业论文选题范围,并非直接的论文题目,学生可在此范围内选一角度自行决择题目。先 给你个题目 在给你 论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秘书工作 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精神,从今年起,我国将进行大规模的机构改革。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尽快推行公务员制度。它标志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将随之而发生巨大变化,并对党政机关的秘书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十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体制改革,其间进行过三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基本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旧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彻底转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没有及时跟上,致使一些机构减而复增。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可以预见行政体制将要发生一系列的重大变化。 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逐渐削弱或消失,宏观经济管理的职能将进一步加强。 行政与企业将进一步分离,企业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财政投资管理体制将发生重大变化。今后国家的财政支出将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用于那些周期长、利润少、规模大、单个企业不愿投资或无力投资,又是社会所必需的项目。二是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如教育、卫生、抚恤、救济、公共工程等。三是用于行政支出和国防支出。这些变化,对减轻财政负担,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有益处。 金融机构的性质将朝着企业化的方向变化。 国家包办、包管事业单位的格局将被打破。 人事制度改革将在更广阔的领域里展开。 教育行政部门将逐渐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使各类学校朝着自主办学的方向发展。一是教育、教学将朝着注重职业教育和能力培训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二是改变单一的办学经费由国家统一拨款的模式,学校可以多方筹集办学资金,私立学校、社会办学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三是高等学校将淘汰一些落后的专业,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设置专业和课程,配备师资。四是学校内部将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进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五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同样要经过市场的挑选。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大学毕业生不再和官员资格划等号。 政府行政机构和人员将大幅度削减。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给秘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迅速转变观念。秘书工作是当领导参谋助手的工作。 其次,要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用行政命令直接管理的方式逐步向用政策引导的方式转变,秘书工作的方式方法也要适应这个转变。 其三,要有转换职业的能力。作者:让爱勇敢飞
一、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历史与国情的必然选择 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作为坚强的领导,是在一代又一代中国人为改变国家和民族的悲惨命运中应运而生的,是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伟大斗争中确立的,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实践中经过比较,自觉地、郑重地选择的,这谓之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面对中国是一个有着960万平方公里国土,13亿人口,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发展中大国这个现实,约束关系繁多,各种情况复杂,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国难强,民难富,昂首屹立无从谈起。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中国共产党的与时俱进作为坚强的领导非其莫属,这是国情的必须选择。而从1949年9月正式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以后的坎坷进步、不断完善和其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证明了这种选择的必然性和正确性的同时,也证明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另一本质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二、从现实角度来看,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和谐与发展的坚强保证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又体现广泛民主;既保持一致性,又体现多样性;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这“三既三又”保证了中国政党关系的和谐,体现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的精髓。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协商民主是中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创造,这一创造有着中华传统和谐文化的根基,但要使其具有活力,必须要解决使这种协商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不致因广泛而达不到共识。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解决了这一问题,虽然进一步提高实效是努力方向。中国政党制度以这种合作、协商代替对立、争斗,避免了政党相互倾轧造成的政局不稳和政权频繁更迭,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根本保证。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主张将改革发展的成果与民共享,也使中国的政党制度更具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并逐渐形成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各民主党派则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团结奋斗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能,积极推进“四个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极其重要的战略思想,它既是舵把,又是标尺,既是指导,又是要求。大海航行靠舵手,执政党掌舵、指导,参政党协助、促进,中国的政党制度为我国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我毕业论文是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不值到你有没有用.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廉政风险是权力责任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谋求私利等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廉政风险。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就是从司法权力岗位中找出可能影响公正廉洁执法、引发司法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并针对“风险点”健全防控措施,以阻断岗位廉政风险演变成违纪违法事实,防止和减少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司改的不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正确处理抓好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行职能的关系,及时纠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不良行为,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契机,研究制定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文山州法院系统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山州法院开展专题警示教育集中整治纪律作风等问题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范围、内容和措施,21个部门针对存在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138名干警对照存在问题制定了个人集中整治自查报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专项整治,规范权力运行。全院共编制《职权目录一览表》21份,梳理权力45条,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23份,查找个人和部门的廉政风险点255个,制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298 条等。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意义(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促进廉政勤政的重要保证。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廉政风险防控就是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预防,超前预防,推动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这是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廉政勤政的重要保证。(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建设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坚持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惩防体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为党员干部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三)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关爱党员干部的基础工作。保证干部成长安全重于泰山。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针对不同岗位的不同风险点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增强教育、制度、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提高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廉政风险的意识,使预防腐败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职责清楚,目标明确,便于检查和考核,防止权力滥用。在党员干部出现腐败苗头,未构成违纪时,及时予以提醒、预警和处置,促使党员干部正确、健康、有效地履行职责,以免铸成大错,这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关心、挽救有腐败倾向党员干部的有力措施之一。三、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就不同程度存在着有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反感情绪,或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更是认识不足,缺乏“一岗双责”主体意识,认为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思想上存在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对风险防控工作被动应付,消极懈怠,甚至流于形式。(二)廉政风险查找不深。由于思想认识有偏差或者囿于部门利益,有的部门对于廉政风险点的查找不认真、不细致,不愿把真正的问题暴露出来,有的故意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有的重客观风险的查找,轻主观思想风险的查找,重一般干部风险的查找,轻部门“一把手”的风险查找,导致确实存在的风险没有查找出来。(三)防控措施制定不全。由于风险点排查不深,导致一些问题无防控措施,缺乏有效的落实办法和监督机制。有的权与责不挂钩,责与险不对应,不能引起相关人员对廉政风险的高度警觉和自觉防范。有的制度设置不到位、不严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影响了风险防控的实效。(四)制度不够系统健全。由于缺乏廉政风险防控的科学理念和系统意识,人们思想普遍存在着“工作制度是工作制度,廉政制度是廉政制度”,不能把两者有效结合与统一起来,导致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思想理念不能有效进入制度,制度和程序设置不科学、不严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使权力在岗位运行中存在的随意性、个人感情和工作情绪等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影响了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效。(五)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党风党纪和行政监察的双重职责,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要求高,人员编制少,加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同级监督难等实际问题,难以组织各种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即使检查也仅停留在“做没有”的表层,难以触及“做得怎么样”的深层;同时,受这样那样的因素影响,也无法实施责任追究,使得整体监督力度不大,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四、开展“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筑牢司法腐败笼子(一)“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了对廉政风险的源头管控。反腐的成本随着腐败进程的推进不断增加。因此,如果能科学预判,及时发现存在的腐败问题,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将大大降低反腐成本。“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了对廉政风险的源头管控,把权力装进了制度的笼子。清单详细列出了权力名称、责任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等,对权力的运行从法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流程、执行标准等方面逐项进行限制和规范,厘清每个事项的权力框架和运行轨道,使相关权力责任者的权力始终处于清单的制约之中,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责任者个人自由裁量权力的空间,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失范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起到了清权、限权、制权、晒权的积极作用。(二)“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了对廉政风险的全程管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岗位作为监控对象,通过“问题清单”实现了对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廉政风险点和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并实施防控措施,以“管控清单”形式列举出来,实现了对权力运行和审判执行业务操作的全过程管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真正把廉政风险管控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干警、每个业务,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控措施就跟进到哪里,教育、评估、监督、惩处就落实到哪里,为惩治和预防廉政风险提供了新的有利武器。(三)“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了廉政风险的监督和追踪。“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内控的目标、原则、责任、内容、风险、种类、风险控制手段措施等融入到防控管理工作中,确保内控工作得到更系统、更规范、更长效的实施,确保日常防控落到实处。“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廉政风险防范定期考核制度、例会制度、通报制度等系列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廉政风险防范的日常考核,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同时,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不定期暗访等方式,确保对廉政风险查找到位、警示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五、开展“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打造阳光司法(一)权力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清单是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方面的目录清单。“权力清单”细化和落实了每项权力行使的责任主体、权力依据、范围界定、办理主体、运行方式、时间要求、纪律规定等具体要求。列入清单的每项权力都要有明确的运行规范和行使流程,确保内容的完整性、程序的合理性、运行的科学性,实现了职权明晰、权责一致,避免“不知权”或“ 滥用权”的现象发生。权力清单的实施需要权力评价机制和权力问责机制配合。权力评价机制将权力运行评估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并把评价结果作为问责依据,督促权力责任主体正确行使权力。权力问责机制加大了对权力责任主体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 保证了权力规范、正确行使,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二)问题清单让问题在群众监督下曝光。问题清单是服务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点和薄弱点的清单。通过全面排查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点和管理薄弱点,并以“问题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可以有效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生,强化源头管控。(三)管控清单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管控清单”是有效处理服务和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点和薄弱点措施的清单。管控清单包括事前预防管控清单、事中监督管控清单和事后考核管控清单。事前预防管控清单重在预防。对重点岗位制作风险点防范预警措施示意图,提出相应廉政风险和防范预警措施。事中监督管控清单重在监督,强调对流程和过程的全面监控。流程管控按照有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对重点岗位工作流程制订流程管控清单。过程监控方面在对流程每一个重要环节进行风险点分析基础上,制订出与之相对应的过程监控体系。事后考核管控清单重在考核处罚。根据岗位风险点分析提出的防范预警措施和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行为严厉查处。六、开展“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的实践运用首先要实现对法院的岗位廉政风险进行科学分析,使风险防控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应用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和重点工作环节可能发生问题风险点,对廉政风险进行评级,按照评级标准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监控对策,切实避免权力行使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一)法院主要风险类型。即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的类型,从表现形态上来说就是不作为、不规范、不合法。从法律划分上来说,就是指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流程运行和外部环境等五类。一是思想道德风险:指因私欲、私利等思想道德偏差,可能造成职业操守或个人行为规范发生偏移,导致审判执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失控,或者以职权便利授意或指示他们违反职业操守,导致权力运行的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利益。表现为“以权谋私”等形式;二是岗位职责风险:由于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在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外部环境方面的风险,表现为在岗人员失职、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表现为“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等形式;三是业务流程风险:业务流程各环节之间缺乏制约,缺乏监督内控机制,权力没有监控,加大权力行使发生偏移行为的可能。表现为“滥用职权”等形式。四是制度机制风险:制度的缺失,造成工作职权不清、程序模糊,对职责行使的时限、质量和标准缺乏意识,过多由个人自由衡量、决定,使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表现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形式。五是外部环境风险:权力外部人员出于自身利益实现考量,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利益诱惑或其他非正常影响,使权力行使者未按权力规范行使权力,使权力行使失范,从而使诱惑者受益或不受损的行为。表现为“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形式。(二)风险防控主要措施。对风险的发生进行防控,需要区分风险的类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的措施,从职能定位上来说,风险防控体系就是为了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在风险不可避免发生时有规范有办法进行控制,使不造成损失或减少损失。一是教育。思想道德风险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观诱因,提前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警示,树立信念,使之感化并主动遵守。在法院内容主要以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廉政警示等形式进行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二是规范。廉政风险的发生或多或少源于制度的不完善或不执行,对权力进行规范,有原则性的执行,结合有限制的灵活性,可以控制一部分因制度机制发生的风险。三是定责。对岗位进行明晰,编制固定的职权清单,划定权力行使的人员,实行定岗定责,进行考核评比,实行过错追究、奖励先进、惩诫违规的形式。四是预警。进行权力监控,排查、发现和锁定风险,对风险发生进行预警,减少风险发生。五是处置。有时风险发生不可避免,及时进行反应,控制风险范围,使其损害不再扩大并有效停止。(三)风险等级评估和认识。在权力行使过程查找可能发生风险的关键节点,对关键节点进行统一评估,确定为“风险点”,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一是认真梳理职权清单。对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类型、职责分工,逐个庭室、逐个岗位进行排查,确定谁行使、行使哪些权力、行使的详细流程。对汇总后的职权清单进行统一整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二是精准查找廉政风险点。对照职权清单,以“岗位”为点,以工作流程为线,围绕人、财、物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排查廉政风险点。其中,领导班子岗位风险,重点查找“三重一大”风险。庭室各岗位风险,根据庭室的职责定位,重点查找在审批、监察、管理等方面的风险。个人岗位风险,重点从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等环节,查找廉政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通过“自己找、大家提、群众评、组织点、领导审”等形式,分析并查找出行使权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个人行使权力的风险、部门行使权力的风险,查找在业务工作流程和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突出抓住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其他重要岗位三个层面查找廉政风险点,对于领导岗位,重点查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权力运行;对中层岗位,主要关注审判执行、执纪执法、行政管理、财权事权人权等重要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对其他重要岗位,重点查找制度执行、管钱、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的履职情况。风险点找出后,进行统一评定,根据整理、公示和确定的程序后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三是进行风险评估。在找准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的机率或者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排查出来的风险点的风险等级,搞好分类、分级,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明确权力责任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四)风险防控清单的运用。一是强化廉政风险意识教育。以“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为契机,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的十六字方针,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采取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支部组织学习、部门组织学习、个人自学、干部轮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廉政教育工作,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学习党章和党规党纪,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切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模式。首先,全面公示每项权力、权限及相应的授权依据。其次,认真梳理各项权力运行的流程并制定具体的运行流程图。再次,分析发现流程中可能发生人为干预行为或发生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节点,并针对每一个节点制定完善各项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以各项权力为点、以具体业务流程为线、以制度建设为面的有效防控模式。三是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填报一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如实填写婚姻变化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重大变故情况、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禁止的经营性、投资性活动。对于拟提拔、调整岗位或离岗干警所办理案件、涉案款物移交、遗留问题等进行审查备案。四是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本着教育、预防、预警为主的原则,推行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的“三诫勉”制度,强化问责监控。对干警提拔、岗位调整、新录用人员在任前必须进行廉政谈话;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对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明察暗访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倾向性问题或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问责。五是实行办案全程监督制度。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等过程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办案纪律规定,依托信息化技术对案件实行全程监管、全程留痕、透明公开。实行监督公示。公开公示全院干警的照片及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单位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诉讼费收费办法、案件审判和执行流程等内容,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过程监督。实行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对立案受理案件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其发送《廉政监督卡》,或由案件当事人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并由当事人按照廉政监督卡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填写监督意见,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对案件的实体裁判监督和评查监督,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要求各业务庭在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评查,每月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有效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切实杜绝“三案”问题。开展案件廉政回访。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处通过电话回访、调查问卷、约谈回访等方式,深入到接待现场、庭审现场、当事人家中,调查了解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跟踪检查监督。强化重点环节监督。规定凡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委托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须邀请廉政监督员到场接受廉政监督,尽最大努力杜绝在这些重点环节产生腐败。六是建立考核评审机制。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与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合起来,把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制定严格的质量考评办法,对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作为对干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避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流于形式,推动防控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总之,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权威的“致命伤”,不廉的背后往往是不公,队伍出问题往往不是在司法能力而是在司法廉洁上,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全面构建司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实现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无缝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司法,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根本所在。
因为字数有限制,现简要向您列明。若要看全部内容,您可以登陆中国法院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5〕3号 )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 15. 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 16.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 19. 完善审级制度。 20. 强化审级监督。 21.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22.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 23.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24.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25.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26. 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 27. 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 30.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31. 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2. 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33. 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34. 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36. 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37. 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38. 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办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40.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1. 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42. 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3.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45. 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7. 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48.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50.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 51.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 (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4.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55. 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57. 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58. 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 59. 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 62. 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 63. 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64.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65. 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情报的请求时遭到的拒绝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行政机关资料、情报的请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回应。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具体措施,该具体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请求公开行政机关情报的申请人,拒绝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因此,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该项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样道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改一下就行了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