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 环境法律问题解决的办法 从法律上看 我国民法通则 对 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 施行的是 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 除非加害方能够证明 受害方的 损失或是伤害 与 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 加害方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对受害方的一个很大的保护!但是 为什么环境问题 任然无法解决 这要从 处罚的力度上 考虑:中国法律有关环境问题 的赔偿 或是 罚款 是很轻的 相对于一些大的工业企业 一年的收入远远高于 一次的处罚! 总结一句话:就是利益大过惩罚 当然就解决无路了!建议你看下 美国的 环境法制度: 他们施行 日罚制! 也就是说 按天来罚款,如果一个企业发现有污染环境的情况 按照每日罚款上百美元 这样一个企业可能被罚上几千万美元!当然没有人敢污染环境,环境问题处理的也就比较好了。再给你讲个有趣的例子:美国有个州要建造工厂,要出去一些地方的石头,但当地的人民不同意,并向法院提出 石头也有它的生命 ,最后法院同意了当地人民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在那里建造工厂!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摘 要]:本文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内容、积极作用及可持续发展的背景、涵义和发展等,并在分析其环境响评价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实施战略环评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建议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可持续发展 战略环评 建议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之前,对拟开发或建设的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以及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评估,并提出防治对策措施,为该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广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也称战略性宏观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经济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某项重大活动可能对环境选成的影响进行评价。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也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评定。这一工作在国际上是7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 1.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进行规划、建设等活动前的可行性研究和报批阶段,由进行规划的机关、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建设项目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5)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于发展规划和我国各行业对环境有影响一切新建、改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国中外合姿、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l)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 (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按行科学管理的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积极施措,推行这一制度,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大意义。2 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产生的背景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源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环境危机的逐步认识和热切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和资源基础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经济发展越来越临近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极限,自然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矛盾不断加剧。可持续发展思想正是人类对环境问题本质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人类的经济活动受到自然世界——一个有限的、非增长的、物质上封闭的生态系统的制约。经济只是外部有限生态系统的物理子系统,人类的经济活动向其所在的生态系统提出的生产原材料“投入”和吸纳废弃物“产出”的要求,必须保持在生态可持续范围内。因此,经济增长是有规模限制的,而不是无限的。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这种矛盾并非始于当代。从某种意义上说,自从有了人类经济活动,这一矛盾就已存在并发生作用。在过去漫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局部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也产生了一定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用手工劳动进行生产,人口和社会生产力都处于一种非常缓慢的增长状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需求和作用相对狭小,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作用尚未达到造成全球环境问题的程度。在那种历史条件下,就人类社会总体而言,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矛盾不突出,环境与发展之间还没有出现不和谐的问题。 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人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努力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富两极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步发展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这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对全人类的未来生存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人口膨胀和资源衰竭这两种危机并存交织,使许多资源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导致经济发展难以具备可持续性;全球资源分配不均,人类利用公共财富不公平,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危及他人对生态环境资源需要的条件下寻求自身的经济发展;工业文明发展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索取、掠夺、污染与破坏,使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极大浪费与严重衰竭,导致生态系统达到或接近崩溃的临界线;在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中,利润最大化原则促使人们对短缺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贫富两极化,富国越来越富,穷国越来越穷。 环境危机反映了当今人类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矛盾——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矛盾。一方面,当代人类经济活动不断扩大,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迅速增加,已超过了自然资源再生能力,使资源再生能力急剧耗损甚至枯竭,生态系统的生产力下降,造成人类经济活动需求的无限扩大与生态系统负荷过重而供给能力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与不断加深;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排放废弃物的迅速增长,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造成人类经济活动的不合理,使排污量迅速增长与生态系统净化能力及环境承载力下降的矛盾日益尖锐与不断加深。 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矛盾已逐步上升为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当今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的深刻根源。生态供给能力问题早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这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类不得不进行反思,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正是这种审视发现了传统的发展观,也可以说增长观的不足。人们注意到,发展不应只是经济上的量的增长,而应该是“包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社会结构、人的素质以及生态环境诸多方面在内的多元的、多层次的进步过程,是整个社会体系和生态环境的全面推进”。[4]正是这种审视让先进的人们发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模式——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二十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针对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挑战:南北问题、裁军与安全、环境与发展, 成立了由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我们共同的危机”、“我们共同的安全”、“我们共同的未来”三个着名的纲领性文件。为了缩小差距,克服安全和实现未来,这三个文件都不约而同地得出了世界各国必须组织实施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样结论,他们一再强调可持续发展是二十世纪末,更是二十一世纪,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战略,是整个人类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到目前为止,最权威且流传最广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份报告中提出的。报告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们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工具和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保护环境角度判断人为活动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技术手段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一致。18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32字环境保护方针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定了中国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发展和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随后陆续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三同步”方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三统一”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土壤中的迁移扩散规律,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自然界自净能力等学科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门科学技术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对拟议中的人们的重要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造成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社会发展或生活福利的可能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正确认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方法和技术。环境影响评价被国家认可,用法律固定下来,具有强制性,就成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使之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用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就能根据地区的环境、社会、资源综合能力的分析,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限制到最小。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协助正确决策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和批准发展规划 过去,中国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很少考虑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至今遗患无穷。例如现有的大都市由于在规划中没有充分考虑环线路网带给城市交通、市民居住、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如今已造成了大都市交通长期拥堵不堪,城市布局像“摊大饼”一样地无限扩张,加剧了城区内空气污染和热岛效应。 以往的教训证明,如果决策部门在提出政策和规划时能更多考虑环境影响,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仅可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可大大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如果不从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去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永远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并将在未来付出更大的政治成本与经济代价。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和批准发展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企业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遵循的原则 法律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环境影响评价判断开发建设活动要遵循的六条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区域、流域)整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 5、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符合环境功能区或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要求。 只有企业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符合上述六条标准,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报批时段,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责任。 有违法责任才能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可以减少和避免决策者的失误 4 可持续发展要求实施战略环评 5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适应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和程序 (五)及时启动环评程序 (六)建立与多种类型环评对象相适应的多级评价主体。 (七)委托程序引进竞争机制 (八)提高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实行评价大师制度,建立专家库 (九)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参考书目:1、《环境法基础》主编 陈汉光 朴光诛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2、《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主编 钱易 唐孝炎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3、《人类永恒的主题——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正确决择》主编 刘仕清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4、《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主编 陈泉生 法律出版社 2006年9月第一版5、 《在历史的教训中推进战略环评》作者 潘岳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宁海新闻网 发表时间 2008-1-21
1.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建立自上而下,详略得当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将环境利用等相关问题纳入法律体系。使环境的利用和监管有法可依,在发生环境损害时可以依法令加害者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刑法中应规定在重大环境事故中要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2.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环境的监督以及对损害环境者的处罚要明确且严格依法,决不姑息纵容。
浅谈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 无居民海岛申请使用的开展为海岛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使海岛开发者面临着开发压力。本文基于环境经济学的生态补偿理论,结合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特性,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了直接成本法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两种生态补偿方法,并对方法内涵、计算方法、补偿基准进行了一定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过程中的补偿途径。本文提出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思路,可作为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措施,可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管理。
【关键词】 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海岛开发;环境影响
Abstract uninhabited islands used to carry out the island to apply for developers to bring great opportunities, but the isl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 also to the island developer facing development pressure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combined with the eco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uninhabited islands development was discussed, try to make a direct costing and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and French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thods, method and content, calculation methods, to compensate for a certain baseline studies,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iscussed means of compensation.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no idea island residents, as safeguard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uninhabited islands coordinated measures to in-depth study and discussion,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uninhabited islands.
Key words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l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1.引论
我国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无居民海岛占海岛总数的94%,而其面积仅为海岛面积的2%左右,基本上是尚未利用的荒岛,海岛的开发仅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岛[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工作的推进,近年各主要沿海省份的海岛开发的申请和审查开展热度较高。以资源的开发谋求经济利益,是海岛开发者的必然心态。但海岛开发必然伴生着生态环境影响,水产、旅游、港口、生物和森林、矿产、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会造成各类生态环境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从管理者的角度,维护海岛的生态安全,是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所在。因此,海岛开发者的利益追求与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存在一定冲突,在保持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开发监管力度的前提下,无居民海岛开发会对海岛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开发压力和经济风险。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机制,将是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必须考虑的问题。
2.生态补偿在海岛开发中的适用性
自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以来,生态补偿就成为专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在经济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指的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而在生态学中,生态补偿是针对生态系统的自我还原功能[3]。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平衡机制,已开展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生态补偿在国内最早应用于退耕还林[4]政策,通过补偿直接的耕地损失以促进生态保护;而后,生态补偿理论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受到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的由浅入深的研究和初步尝试,以保障上下游区域对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公平性。前者为推进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在重要流域上下游区域获得差异化环境效益的既定格局下,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补偿机制。而生态补偿作为刺激损害行为主体减少因其形成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资源开发主体应还可发挥主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生态补偿有生态补偿税费、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多种模式[5],采取合适的生态补偿模式,在无居民海岛开发者面对保护和开发的平衡时,可起到经济刺激下的良性导向作用。因此,通过采用生态补偿机制,无居民海岛开发者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粗放使用海岛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时,在严格的海岛使用动态监管下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而无居民海岛开发者若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海岛开发时注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生态旅游、公共服务等绿色海岛开发模式,也可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而保障既得利益。故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定期评定海岛生态环境状况,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障海岛开发者在环境和政策双重压力下的开发积极性,对解除海岛开发者的经济风险顾虑,推进海岛可持续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3.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补偿主体、对象与客体探讨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是围绕着海岛的资源价值进行,而海岛资源价值则是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体现,所以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界定需依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6]。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破坏者或是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生态补偿的对象应为保护生态资源的建设者、因生态资源的使用或生态保护而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因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受益的一方应为补偿主体,国内的自然资源所有者为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时开发者也将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缴海岛使用金,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作为补偿主体;为提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出贡献者应为补偿对象,无居民海岛开发者为改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主体,若开发者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开发中注重保护,因维护海岛生态而损失部分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作为补偿对象。生态补偿的客体是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生态补偿的标的,海岛开发者和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之间的博弈是围绕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进行,因此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客体,也是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补偿方法研 究
生态补偿方法的核心即是进行补偿客体变化量的货币化定量计算,该变化量需由补偿对象的付出所产生。因此,补偿客体的变化既可在补偿对象的付出上得以体现,也可在补偿客体本身的变化直接反映。
直接成本法
方法内涵
以补偿对象即海岛开发者作为研究出发点,则可认为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提升是由海岛开发者所直接付出的环境费用所产生,因此,该部分环境费用可认为是生态补偿的基准。
补偿方法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方法内涵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控制洪水和疾病)、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务(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7]。单个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的离岸生态系统,也具备其自身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占用岛体的海岛开发活动均会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通过直接计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正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正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维护了海岛生态环境,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即为海岛开发者应得到的生态补偿费用;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负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负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海岛开发者应根据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 补偿方法
若计算结果为正值,即海岛开发者应据此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即海岛开发者根据该计算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费用。
补偿基准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核心是补偿基准的明确,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中即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或为该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中,供给及文化服务即自然资源、自然或人文遗迹等的价值一般为定值,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根据海岛开发前的自然状态直接确定,可通过登岛调查、遥感图像解译、航拍等方式获得面积等参数,直接计算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支持及调节服务即环境质量或其他特定生态作用,会受到区域环境的影响,因而非恒定值,某固定时间点的状态并不能作为其本底状态,在明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时,应参考相关参数的多年平均值计算,从而作为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
补偿途径探讨
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对海岛生态环境会存在保护和破坏两种趋势,因而生态补偿在实际实施中会存在两种途径。在海岛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情况下,需由海岛开发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费用,以弥补海岛生态环境损失;在海岛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对海岛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返还部分海岛使用金或申请专项保护经费的形式使海岛开发者获得生态补偿费用,以经济刺激手段保障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4.讨论
无居民海岛开发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仅开展了数年时间,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法规还将不断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在深入发展的同时暴露的问题还很有限,本研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也仅是作了初步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在实际应用中仍有较多不足和局限条件,在补偿费用的计算和补偿基准的确定上仍需进行深入研究:
补偿方法的修正
补偿方法主要是从海岛开发者投入环境成本和造成环境影响两个角度去寻求生态补偿费用的核算。在投入环境成本的核算上,需进一步研究涉及环境成本的生态环境工程范畴,以提高环境成本的核算准确性;在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以衡量造成的环境影响时,应进一步研究海岛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范畴,从而能准确全面核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此外,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还应根据替代成本、影子工程、支付意愿等环境经济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各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核算方法。
补偿基准的计算
补偿基准计算主要涉及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在直接成本法中,需要求海岛开发者有详细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预算,以作为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需进一步研究海岛生态环境的本底状态,如自然资源范围和数量、环境质量本底状况、海岛生态功能的确定等。
补偿途径的保障
补偿途径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管理中能否实施仍需进行深入研究,且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补偿途径的合理性尤其是生态补偿费用的经费来源仍需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探讨,促使海岛开发者的意愿和海岛管理者的态度能往相对一致的方向发展。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方法和标准经研究得到明确后,在保障补偿途径的法规得到完善后,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岛开展短期试点。若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实施,以经济刺激机制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有助于促进海岛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提升无居民海岛管理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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