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
美国。美国绿色偿付典型的案例是纽约市向哈得孙河上游农民付费项目。该项目纽约市节约了60亿~80亿美元的净水设施投资以及每年的运行(据俄勒冈州的波特兰市、缅因州的波特兰市和华盛顿州的西雅图市的估计,每一美元的流域保护投资,可以节省~200美元自来水净化、处理费用)。由于补偿通过水费承担,市政没有因此增加开支,市民则因为付了较少的钱(与建净水厂比较)享受了高质量的水而满意。
在美国,环境信用额度市场很健全,也很发达,种类也很多,如水污染物排放额度、用水额度(注:有关水的环境信用额度只能在本流域内进行交换)、碳和氮的排放额度、可再生能源配额、湿地补偿额度、森林补偿额度、物种保护额度、土地发展权额度等。以开发商为例,占用土地就被要求在保护区域内购买同等面积的土地发展权。土地开发前要由专家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将项目对水系、生态、湿地的影响量化成额度,开发商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到相应的环境信用额度后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如果开发强度高于土地规划,还需要购买更多的土地发展权和环境信用额度。为了方便交易,美国发展出一些专门提供环境信用额度交易的系统,如环境银行交易所。该交易系统不仅像银行一样可以储蓄环境信用额度(通过专家系统评估确定)、进行额度买卖,同时也进行生态恢复和建设的投资和融资,“生产”可供交易的环境信用额度。
哥斯达黎加。从1995年至2004年,哥斯达黎加国家森林基金共启动了约9000万美元用于生态补偿项目,受到保护的天然林占地面积为45万hm2,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8%。根据国家森林基金的统计,1987年,哥斯达黎加的森林覆盖率为21%,1997年,提升到了42%,2000年,提升到47%。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哥斯达黎加的森林覆盖率提高了26%,这一成就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比较广泛的关注。1995~2004年,全国共有10%的农户(约7000户)加入到了环境服务提供方的行列,接受国家森林基金的支付。
欧盟。欧盟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向消费者推荐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和生产厂家,使“贴花产品”可以很快在欧盟市场上获得消费者的注意及知名度。根据欧盟2002年的调查结果,有75%的欧盟消费者愿意购买“贴花产品”。产品获得生态标签认证,可以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消费者及社会的信赖、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即使“贴花产品”的价格稍高于常规产品,消费者仍倾向于绿色产品。目前,欧盟市场上的“贴花纺织品”的价格比普通纺织品要高出20%~30%,但绝大部分欧盟消费者仍愿意购买前者。
德国。现在,易北河水质己大大改善,德国又开始在三文鱼绝迹多年的易北河中投放鱼苗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德国易北河的实例不仅说明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尤其是他们在国际间推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达到利益共享的目的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幅员辽阔,水流域跨度大,牵涉到的行政区域和管理部门众多,在对其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的过程中,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合作,各自的工作目标不明确,补偿资金的分配不合理,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非常突出。在这里我们就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德国易北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我国水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澳大利亚。Mullay-Darling流域位于澳大利亚东部,大规模的森林采伐使土壤盐渍化问题日益严重。为此,下游一个由600个灌溉农场主组成的食物与纤维协会,与上游新南威尔士州林务局达成协议,将植树造林作为一种成本有效的策略予以资助。该协会根据在流域上游建设100hm2森林的蒸腾水量,向州林务局购买盐分信用,即下游使用水灌溉土地的农场主向林务局支付“蒸腾作用服务费”,现在是按照每100万m3水交纳17澳元的价格来支付,或按每公顷土地85澳元的价格来补偿,支付10年。林务局利用这一经费采取在上游地区种植脱盐植物、栽植树木或多年生深根系植物等措施,这样有效地保护水质,避免盐碱化。
二、国外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特点
国外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下,生态环境服务的需求方推动着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的建立。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改善的需求是推动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建立的根本动力,也是生态补偿模式创新的原动力,是引入市场机制手段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基础,但基于这种动力的补偿行为需要政府法律政策的规范和引导,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协调。
二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的建立既有自下而上的模式(如在厄瓜多尔),也有自上而下的模式(如在哥斯达黎加);但大部分是由小规模实施开始,再加以推广。对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实践模式的选择,必须立足现实,结合具体问题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随机应变、大胆创新,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通过小规模的实践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这是一种科学的实践思想和做法。
三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多种多样,有基金形式、一对一交易、政府机构运作、交易所形式等。资金来源也是多样化的,来自政府、私人、企业、捐赠等。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的实践推进,关键在于补偿形式的创新。而补偿形式的创新则是补偿标准测算和补偿资金来源渠道设计的基础和前提,而引入市场机制手段更有利于激发人们对补偿形式创新的激情和动力,因此,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实施中,应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地方进行生态补偿形式的创新。
四是运作成功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案例,其中的土地和森林具有明晰的产权结构。这是中美洲国家有较多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案例的一个原因。土地、森林等生态要素在特定的区域内相对封闭和独立,有利于对产权归属的明确界定,清晰的产权结构是引入市场手段的前提条件,也有利于补偿形式的选择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和实施。
五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更多地是一种奖励机制(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与惩罚机制(遵循排污者付费原则)相对应。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机制是一种多方利益的协调机制,必须兼具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奖励机制是通过利益补偿的形式引导和激励生态环境建设者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为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方向前进;惩罚机制则是对生态环境建设者的不作为或少作为行为的一种惩罚,两种力量的结合才能保证生态补偿目标的实现,因此一种好的机制必须兼具激励和惩罚两个方面。
六是要解决的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森林植被减少引起的水量减少问题和面源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从国外流域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的案例来看,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水量减少和水质变坏问题,而引起此问题的原因是上游森林植被减少和上游面源污染问题。因此对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是推行上游地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鼓励上游地区改善生态环境;而下游地区要树立生态服务付费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和上游协调、协商,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保证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对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启示
国外水土保持政策与法律对我国确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主要为:
第一,我国在建立流域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时,首先,应提高下游地区(需求方)的生态环境服务受益者补偿意识,使下游认识到,生态破坏后的修复成本常常会更高(如纽约);其次,更多地引入市场手段解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问题,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借助于代表上下游人民群众利益的民间组织积极介入和协调,使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能在大多数人民群众心目中达成一致,有利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落实。
第二,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生态建设区维持或转变为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这样才是一个公平的制度安排。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各个相关和矛盾的利益群体,要平衡各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必须公平、公正地考虑各自的损失及收益,才能使这一补偿机制具有可行性和持续性。因此,对于生态建设者的补偿不应仅仅考虑其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本,还应充分考虑由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丧失的发展机会,这才是一个公平和公正的补偿机制。因此,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维护和改善水土资源生态服务功能直接的成本支出;二是为了维护和改善水土资源生态服务功能而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
第三,权属明晰化是使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长久可持续的前提。国外生态补偿实践证明,权属结构的明晰,是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手段的创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有效途径。同时,基于市场手段所建立的利益平衡机制具有长久可持续性。因此,我国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对一些权属结构较为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较容易确定的补偿类型,要积极采用市场的手段来实现。
第四,积极鼓励地方创新多样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形式,通过试点来积累经验,然后推广扩大。潜在的有各种各样的补偿形式,有些可能特别适应于某种流域或人文环境。政府在鼓励地方创新和进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上的投入是特别值得的。补偿形式的多样性是生态补偿机制稳定和持续发展的保证,而有效的生态补偿形式主要来源于实践创新,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因此,政府应投入相应资金,鼓励地方积极从事生态补偿形式的探索和创新,这将会对生态补偿实践操作层面的推进起到积极作用。
第五,由于以“污染者付费”为原则的排污收费政策能较好地解决点源污染,但很难应用于面源污染治理,所以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应重点关注面源污染治理问题。面源污染由于其面积大、范围广和持续性强等特点,应该成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补偿的重点,在处理面源污染问题时,首先应该考虑引起面源污染的原因,确定面源污染的类型,是由于点源污染而引起的面源污染问题,还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面源污染问题,不同类型的面源污染应采取不同的补偿措施。对于点源污染引起的面源污染问题,责任主体较容易认定,也好处理,但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面源污染问题则需重点关注和研究。
第六,在条件具备时,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积极筹划建立多样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创新产品的虚拟交易市场(如环境信用额度交易系统、土壤银行、各种类型的配额交易等),为基于市场化手段而产生的各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创新产品的交易提供方便,使该类产品市场交易通过金融等各种渠道得以普及和网络化,完善和满足该类产品价值实现的功能和需求,为市场手段的运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
第七,借鉴德国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国际间区域合作机制和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国土面积大,国际性河流较多,建立国际间区域合作机制既有利于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有利于推动国际社会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其次,国内东、中、西部自然条件各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差异巨大,如何平衡东、中、西部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中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全国范围内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德国的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实践范式,因此,我们应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重点研究我国区域间横向转移支付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为该项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二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和保持区。相应的生态补偿重点区域也集中在对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维护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引发的建设成本、经济损失和丧失发展机会给予补偿,其次对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引发的修复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建设行为给予补偿。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内容大都分散和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土壤、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及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等政策之中。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实施的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形式和内容各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三种形式。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是指对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所引起的失缺补偿主体的生态类型,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给予补偿,使该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以修复和保持;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类型是指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的主要支付者;市场化运作是指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产品创新,实现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
一、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
从国际生态补偿实践来看,对由于历史原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由于其补偿主体难以确定,所以一般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通过财政直接补偿的形式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美国在1977年颁布《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规定在该法颁布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美国通过国库账册中设有的“废弃矿恢复治理(复垦)基金”以及各州设有的废矿恢复治理基金来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德国联邦政府针对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
二、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
国外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对相关者直接补偿;二是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三是制定生态补偿税(费)政策;四是实施区域转移支付制度;五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
(一)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的政府直接补偿
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耕地等是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重点领域。美国政府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同时对保护地以外并能提供重要生态环境服务的农业用地,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土地休耕计划”、“紧急饲料谷物计划”、“有偿转耕计划”、“保护性储备计划”等一系列农业耕地保护计划,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相继出台了《美国农业法》(1996)和《美国农业法》(2002)。《美国农业法》(1996)规定政府提供666亿美元农业补贴,《美国农业法》(2002)又新增了519亿美元农业补贴,其中有171亿美元用于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农业耕地保护计划的效果很明显,据统计,1959~1968年的10年间,仅按照土壤银行计划退耕的耕地每年就有445至1174万hm2。从1985年到2002年,已有1360万hm2耕地退出农业生产活动,涉及37万户农户,补偿标准为116美元/hm2,每年需支付约15亿美元的退耕补偿金,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
在欧洲,环境法规定,耕地特别是饮用水保护地区的耕地限制氮肥的使用。为了实施欧盟这一法规,位于德国西南部的Baden-Wurttemberg州制定了一条法律,减少农业中氮的使用,使地下水中氮的含量受到限制,在政府指定的水资源保护地区的农民,如果遵守氮管理计划,使土地在收获后土壤含氮量低于目标限值,将得到一定的补偿。德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方式也是以政府购买为主。其中欧盟对属于欧盟政策范围内农业环保措施提供补贴。另外,在德国的一些州,如果参与环保项目还可以得到另一份补助。目前有些州环保型土地已达2/3左右,农户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芬兰是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但是仍然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特别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该国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国家采用购买的方式对生物多样性价值给予经济补偿。2002年芬兰开始试行该种补偿方案,林主可以将自己森林的自然价值卖给政府,政府则可以从中进行选购。荷兰政府为避免或减少基础设施工程对自然的影响,出台了生态补偿政策,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受到影响的生态功能和自然价值。在荷兰,基础设施都要编制自然补偿计划(NCP),包括对居住地损失、居住地扰乱(噪音、水位、室外娱乐布局的变化)、障碍作用、动物伤害等影响的定量化计算。
哥斯达黎加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服务付费制度。该项制度肇始于1996年的森林法。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规定,来自于天然林、树木种植、经济林种植所提供的固碳、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观光风景服务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是:通过植树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540美元/hm2的补助;通过保护和恢复森林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210美元/hm2的补助(上述两项补助均分5年支付);通过经济林种植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每棵树美元的补助;每5年为一个合同期,到期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进行下一期合同谈判。哥斯达黎加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的资金85%来源于化石燃料税,8%来自政府财政、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国家银行的政府贷款,7%来自企业自愿付费和国际碳汇交易收入。还有一些流域通过附加水费为上游提供水资源保护的补偿资金。
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法律政策关注的领域主要是能够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自然保护区、农用地,以及由于历史原因或自然原因,遭到破坏但难以确定补偿主体的生态破坏或脆弱地区。由于这种生态补偿方式以政府购买生态服务为主,相关法律政策比较完善具体,资金到位,在生态补偿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德国通过复垦专项基金制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开发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墨西哥政府2003年建立了一个规模达2000万美元的基金,用于补偿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是重要生态区40美元/(hm2·a),其他地区30美元/(hm2·a)。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在1998年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流域水保基金用于保护上游40万hm2的Cayambe-Coca流域的水土,以及上游的Antisana生态保护区,具体的活动包括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为上游居民提供替代的生计方式、农业最佳模式示范、教育和培训。哥伦比亚第二大城市卡利市水稻和甘蔗种植者为了摆脱夏季遭遇干旱,雨季面临洪水泛滥的困境,自发组织成立了12个水用户协会,自愿提高向CVC公司交纳的水费,在原水费的基础上每升水增加~2美元,列入一项独立基金,由CVC用于支付改善河流流量措施。日本还设立了“绿色羽毛基金”制度,通过社会集资对森林资源建设事业进行支持。
(三)征收生态补偿税
瑞典、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荷兰、芬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税种包括碳排放、氮排放、硫排放、垃圾填埋、能源销售等。丹麦1993年通过生态税收改革决议以来,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煤、水、垃圾等征收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从税款总额的10%增加到15%。法国政府利用优惠税费政策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维护和建设。对于国有林的养护采取林业收入不上交、不足部分再由政府拨款或优惠贷款方式,以增强国有林的建设;对国有和集体林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免除税费,并对私有林经营提供各种财政优惠政策。另外,法国通过征收碳税加强对温室效应的控制。生态环境税收也是美国重要的生态补偿形式,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征收排放税,美国还征收水污染税、噪音税等生态税,并把这些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本对于被指定为保安林的民有林的经济损失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予以补偿。
征收生态环境税或税费减免政策作为平衡经济活动主体个人利益和其行为带来的生态环境外部效益或成本的一种有效机制,成为各国政府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人等主体明确,而且其带来的生态环境增益性或损益性结果难以通过自身行为获得相应补偿或承担相应外部成本的情况。
三、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
随着世界各国生态补偿实践不断发展,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形式向多元化发展,美国、欧盟等国创新并发展了多种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生态补偿的市场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将生态服务价值商品化或者将产品的生态价值货币化,从而使生态补偿从生产领域延伸到流通和消费领域,实现生态效益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归纳起来,目前各国市场化运行的生态补偿主要有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模式。
(一)绿色偿付
绿色偿付的中心内容是享受保护成果的人们向提供保护服务的人们付费。在美国,绿色偿付是各州(市)实现上下游之间的生态效益平衡、共享以及主要河流和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生态补偿方式之一。美国纽约市向哈得孙河上游施行土壤侵蚀控制、洪水预防及水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给予经济补偿以保证其清洁水源的生态补偿模式是绿色偿付的典型案例。在法国东北部,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一家叫毕雷·维特尔的瓶装水公司一直在做保护流域的工作,他们花费900万美元购买了位于泉水附近的600英亩农田,并且还跟居住在对流域保护起重要作用的土地上的农民们签订了一份18~30年的协议,根据协议,农民们同意对他们另外的4000英亩土地,采取更为环保和良性的生产耕作方式。哥斯达黎加西北部的Del Oro柑橘种植和果汁生产集团,20年来一直购买相邻的巨蜥保护区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转移1200km2林地,标准为400美元/km2,共计48万美元,生态服务内容包括控制森林昆虫、水供应和果汁厂果皮等残余的自然降解等。
(二)配额交易
美国环境信用额度交易是建立在法律约束和总量控制基础上的配额交易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法律规定了明确的保护目标,如水质不能恶化,湿地、耕地数量不能减少。在上述目标下,法律、法规、规划或者许可证又为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用户规定了使用的限量标准和义务配额,超过限额或者无法完成义务配额的用户,就要通过市场购买相应的信用额度。
(三)生态标签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
美国绿色标签是为那些在保护生态和自然的前提下生产的农副产品贴上认定标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为这些产品支付较高的价格,间接偿付保护自然的代价。这类标签中,比较著名的有:有机农产品标签,不伤害海豚的金枪鱼食品标签,树荫咖啡(不破坏雨林)标签,可持续采集的木材标签等。
(四)排放许可证交易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实施“河水出境盐度总量控制”计划和“排盐许可证”交易制度。“排盐许可证”制度允许排盐者购买减盐信用,该减盐信用是由其他土地所有者因采取措施(如植树)而减低了排盐量而获得的。新南威尔士州为了管理这一减盐信用交易,成立了环境服务投资基金会,该基金会从减排盐分的农场主那里购买减盐信用(采取措施控制盐化的农场主得到支付),同时向买主出售该减盐信用。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收益,生态服务消费者付出代价,既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了生态补偿,更能激励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国际碳汇交易
哥斯达黎加利用在国际市场上转让或销售温室气体补偿权的手段获取生态保护所需资金支持。哥斯达黎加统计国内林业碳汇总量,并将额外的碳汇作为国家碳汇储备,适时出售给别国企业,所得收入大部分补偿给林主。目前,哥斯达黎加在碳汇量认证及碳汇贸易等方面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
一、美国:绿色偿付
绿色偿付的中心内容是享受保护成果的人们向提供保护服务的人们付费。美国纽约市向哈得孙河上游农民付费,保证其清洁水源项目是典型案例。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哈得孙河上游——距该市200km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居住着7万多人,并且分布着约3个奶牛场,开发压力比较大,河流水质受到威胁。假如河水受到污染,纽约市政将必须建设标准更高的净水厂,为此预计将花费70亿~90亿美元的投资(包括第1个10年的运行费)。纽约市政府权衡利弊,决定用向上游农民付费的方式保护水源。1993年,纽约市成立了非营利性的流域农业委员会(WAC),委员会通过引导土地使用方式的办法保护河流生态和水质。他们的主要做法:一是为保护和恢复森林的土地使用者提供补贴;二是为按照推荐的环境友好方式经营牧场、农场的农民提供补贴和服务;三是通过购买土地发展权限制土地开发。付费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在水费中增加了9%附加费,此外还有少量资金来自市政公债和信托基金。
二、哥斯达黎加:国家森林基金
哥斯达黎加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服务付费制度(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简称PES),该项制度开始于1996年的森林法。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规定,来自于天然林、树木种植、经济林种植所提供的固碳、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观光风景服务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土地利用的机会成本,通常高于放牧地的租金费,具体补偿标准是:通过植树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540美元/hm2的补助;通过保护和恢复森林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210美元/hm2的补助(上述两项补助均分5年支付);通过经济林种植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每棵树美元的补助;每5年为1个合同期,到期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进行下一期合同谈判。
哥斯达黎加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哥斯达黎加除了通过立法手段来保证生态效益的内部化外,还采用市场手段对私人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效益进行补贴或为政府保护生态效益提供财政支持。哥斯达黎加1996年7575号森林法规定把向化石燃料征收的销售税作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之一。另外,哥斯达黎加还利用可确认的贸易补偿这种市场手段从国际市场上为哥斯达黎加政府进行生态保护寻求财政支持。可确认的贸易补偿(CTO)是指能在国际市场上转让或销售温室气体补偿权的财政手段。一个CTO代表了一定量的温室气体释放物,这些释放物用减少的或被吸收的碳当量来表示。当一个外国投资者购买了一个CTO(如通过重新造林或开展林业保护的方式来购买CTO),该投资者就额外地为哥斯达黎加提供了财政支持。目前,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的资金85%来源于化石燃料税,8%来自政府财政、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国家银行的政府贷款,7%来自企业自愿付费和国际碳汇交易收入。还有一些流域通过附加水费为上游提供水资源保护的补偿资金。
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由哥斯达黎加国家森林基金管理。国家森林基金组织通过与环境能源部、有关民间咨询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项目执行机构签订项目协议实施环境服务付费项目。保护区域的土地拥有者与项目执行机构签订协议,承诺具体的保护义务,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提高了土地拥有者保护植被的积极性和保护能力,同时也为保护区的居民(多数是穷人)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
三、欧盟:生态标签认证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
四、德国:跨流域国际生态补偿和区域横向转移支付
德国易北河的生态补偿政策是比较典型的区域合作机制成功范例。易北河贯穿两个国家,上游在捷克,中下游在德国。1980年前从未开展流域整治,水质日益下降。1990年后德国和捷克共和国达成共同整治易北河的协议,成立双边合作组织。整治的目的是长期改良农用水灌溉质量,保持流域生物多样,减少流域两岸排放污染物。双边组织由8个专业小组组成:行动计划组,确定、落实目标计划;监测小组,确定监测参数目录、监测频率,建立数据网络;研究小组,研究采用何种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沿海保护小组,解决物理方面对环境的影响;灾害组,解决化学污染事故,预警污染事故,使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水文小组,收集水文资料数据;公众小组,从事宣传工作,每年出一期公告,报告双边工作组织工作情况和研究成果。
根据协议,德国在易北河流域边建起了7个国家公园,占地500km2;两岸流域有200个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建房、办厂或从事集约农业等影响生态保护的活动。经整治,目前易北河上游水质已基本达到饮用水标准。
易北河流域整治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排污费(居民和企业的排污费统一交给污水处理厂,污水厂按一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资金后上交国家环保部门);二是财政贷款;三是研究津贴;四是下游对上游经济补偿。如2000年德国环保部拿出900万马克给捷克,用于建设捷克与德国交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目前国际上只有德国在生态补偿方面实行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最大的特点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横向转移支付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并且设计出了一整套复杂的计算依据以及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标准。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增值税由州分享部分的1/4;二是财政较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计算结果拨给穷州的补助金。德国通过州际财政平衡基金实施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社会稳定。
五、澳大利亚:水分蒸发信贷
澳大利亚Mullay-Darling流域位于澳大利亚东部,大规模的森林采伐使土壤盐渍化问题日益严重。为此,下游一个由600个灌溉农场主组成的食物与纤维协会,与上游新南威尔士州林务局达成协议,将植树造林作为一种成本有效的策略予以资助。该协会根据在流域上游建设100hm2森林的蒸腾水量,向州林务局购买盐分信贷,即下游使用水灌溉土地的农场主向林务局支付“蒸腾作用服务费”,现在是按照每100万m3水交纳17澳元的价格来支付,或按每公顷土地85澳元的价格来补偿,支付10年。林务局利用这一经费采取在上游地区种植脱盐植物、栽植树木或多年生深根系植物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质,避免盐碱化。
六、厄瓜多尔:流域水土保持基金
1998年在基多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基金的资金收自于用水费,具体有以下来源:MBS-Cangahua灌区、流域下游农户、水电公司HCJB、Papallacta温泉、基多市政水务公司(交纳水销售额的1%)以及国家和国际补充资金;流域水保基金用于保护上游40万hm2的Cayambe-Coca流域的水土,以及上游的Antisana生态保护区,具体的活动包括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为上游居民提供替代的生计方式、农业最佳模式示范、教育和培训;该水保基金交由一个公司来运作(Enlace Fondos),公司设有理事会,成员来自地方社区、水电公司、保护区管理局、地方NGO以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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