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上反人类罪的定义,目前已有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彼此之间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尤其是,关于反人类罪与武装冲突之间是否应建立联系,学者们和各国政府之间争议激烈,意见难以统一.争议的焦点是,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是否已成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鉴于目前各国际法律文件关于反人类罪定义的表述的不一贯性,作者认为,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尚未成为一条确定的、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上反人类罪不应删去"战时"这一重要标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的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补充:关于反人类罪,首要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谋杀(murder)和非人道的行为(inhumane acts)。谋杀和非人道的行为在国际习惯法下是反人类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法中,谋杀罪是一个非常熟悉的罪名;在国际法中,它一般是指“被告人不顾他人的生命具有杀害或者严重伤害他人的意图而进行的杀人行为”。“非人道的行为”在许多国际法文件和国内法中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法律术语,包括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和其他严酷的“残忍待遇”(cruel treatment)。但是,反人类罪最为独特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它必须是“广泛的(widespread)或者是有系统的(systematic)”行为。虽然这个条件在过去通常被认为并不一定是反人类罪的构成要件,近期的发展已经表明,它已经成为了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并且,大多数学者开始认为现行的国际法要求反人类罪必须是广泛的或有系统的。必须注意的是,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必须是“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某个行为者一个单独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反人类罪,只要这个行为是其他更为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攻击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反,有关行为可能自身即构成攻击行为;国际法并不存在单独或者预先存在的攻击的要求。另外,“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行为只是一个选择性的要件。该行为不一定要求既是广泛的又是有系统的。尽管“在实践中,这两个标准通常是很难分离的,因为广泛地攻击大量的被害人通常需要依靠某种形式的计划或者组织”,但是就实在法规定而言,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在国际习惯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才是“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没有对这些概念下定义。然而,在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大量判决中已经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一定的界定。现在一般公认的是,“广泛性的”或者“有系统性的”必须是有相当程度的严重性和“排除孤立的或者随机的行为的可能性”。所谓“广泛性的”,一般要求具备多种方式。这个特征是针对犯罪的规模而言的。事实上,在早期使用的是“大规模的”(large scale)一词,而不是“广泛的”,其含义是指“该行为是直接针对大多数的受害者”。据此,前南刑庭指出,“广泛性是指受害者的数量”,并且是故意地大规模实施犯罪行为。虽然规模通常涉及一系列的行为,但是“广泛性”一般是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事实上,一个单独的令人震惊的具备足够规模或者严重性程度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广泛性”。就像前南刑庭指出的那样,“一系列非人道的行为或者一个单独的极其严重的非人道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广泛性意义上的犯罪”。联合国临时国际刑庭的法理阐述表明“广泛性”并不是指地理上的范围。这在一个已经判决的反人类罪的案件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该犯罪事实上只是发生在一个小镇上。“有系统的”是指攻击的行为具有不断持续发生的特性。一般是指执行攻击计划的“模式”(pattern)或者预谋攻击后面的计划或者政策方案。因此,一般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有系统的”是指“高度的协调一致性和实施方法上具有的计划性”。在最近的一个判决中,前南刑庭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指出任何下列的证据都可以称为是“有系统的”:存在一个计划或者政治目的;较大规模或者不断持续的非人道行为; 使用的资源的程度,包括军事或者其他资源;在制定预谋计划中高层当局的指示等。 最后,反人类罪的行为必须针对的是平民,而不是军事目标。因此,在9月11日的袭击事件中,必须区分作为民用设施的世界贸易中心和作为军事设施的美国五角大楼。因此,从以上的分析来看,至少可以认为,9月11日对美国纽约市世界贸易中心的袭击构成了国际习惯法中的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