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鸦片战争为转折点,中国被迫放弃了“闭关自守”的政策,开始受到西方物质文明和思想文化的影响。1840年,已经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为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谋求打开中国的市场和原料产地,蓄意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据此,中国的领土主权、贸易主权、关税主权等一系列主权遭到破坏。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大规模的商品侵略和资本侵略,西方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习俗也随之传入我国。最早认识到中国落后状况的有识之士是以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抵抗派,他们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主张,掀起了“向西方学习”的新思潮。随后地主阶级洋务派、资产阶级维新派、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先后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使国人进一步了解西方的物质文化和思想文化,开始了中国的近代化历程,中国的社会生活也从多个层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变化更为明显。从“衣”的方面来说。人们的衣着服饰基本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审美价值取向。首先,通商口岸的洋布洋装逐渐进入城市居民生活。其次,辛亥革命期间,青年学生率先剪掉象征清王朝的辫子,表示反对封建专制的决心。经过改制的中山装受到维新人士的欢迎。第三,20世纪20、30年代,服饰有了更大变化。在服装变化中,穿洋装是一大时尚,这不能简单地归于崇洋的倾向。民主制的确立激励了人们对西方民主社会的向往,人们醉心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由这种思想建立的生活方式代表社会的前进方向,洋装是文明的象征,受到人们的喜爱。社会实践的结果是,洋装在中国的流行,并未取代中国服装,而是促进了中国服装的改良。中山装的出现,就是中西合璧的产物。它以西服为模本,改大翻领为立领,四个贴口袋,五个扣。女性服装一改宽大直筒式的满装,依照西方的人体曲线美加以剪裁,演变成今日的旗袍。这都是沿用西式服装的审美和价值观念,结合中国传统的某些形制而创作的新服饰,可谓西体中用最成功之作。穿什么,不穿什么是个人行为,一些先进的思想家们把个人安排生活的自由视为个体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力。个性解放的呼声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生活欲望,在穿着打扮上追新求异,西装革履,长袍马褂,真正开始了服装自由穿着的时代。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中,服装的变化得风气之先,敏感地表现了文化气候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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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多难兴邦
作者:蒋永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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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新锐文创
出版年份:2018-4-10
页数:260
内容简介:
本著记述国民政府1925年7月在广州成立,到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十一年半的史实,中经北伐统一、中原大战、国共第一次内战,以胡、汪、蒋的分合为主脉,亦影响国民党的分合。
本著以《事略稿本》为基础,与大陆方面出版档案等有关资料相映证,佐以学者研究的成果,期对这一时期的历史真相有多方面的瞭解。
孙中山逝世後留给国民党什麼样的遗产?蒋介石怎样从与汪精卫和胡汉民的领导权之争中出线?国民政府如何在共产蘇联与日本军阀的进逼下,透过北伐与中原大战巩固势力?国民党又怎麼会从容共、限共、清共、分共、反共,终致国共内战?
作者简介:
蒋永敬
著名民国史专家,国立政治大学教育硕士,原籍安徽定远,1949年定居台湾。曾任国民党党史会纂修、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退休後仍继续民国史的研究。迄有六十多年来多种著作及多篇论文发表。重要著作有:《鲍罗廷与武汉政权》、《胡志明在中国》、《胡汉民年谱》、《百年老店国民党沧桑史》、《抗战史论》、《孙中山与中国革命》、《国民党兴衰史》、《蒋介石与国共和战》(与刘维开合著)、《孙中山与辛亥革命》、《蒋介石、毛泽东的谈打与决战》。
1885年4月18日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1906年4月18日革命党和君主立宪派展开论战·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1939年4月18日国民党军队攻击南昌日军·1942年4月18日美国杜立德轰炸机编队首次空袭东京·1947年4月18日蒋介石改组国民政府·1951年4月18日欧洲煤钢联营正式成立·1955年4月18日亚非万隆会议召开·1955年4月18日爱因斯坦逝世·1959年4月18日刘少奇当选为国家主席·1978年4月18日《巴拿马运河条约》签订·1980年4月18日罗得西亚采用非洲名字津巴不韦·1980年4月18日中国与津巴布韦建交·1980年4月18日台湾当局判决高雄事件当事人·1984年4月18日美国驻黎巴嫩大使馆被炸·1986年4月18日美国大力神火箭发射失败·1989年4月18日中国与巴林建交·1990年4月18日上海开始全力开发浦东·1990年4月18日作曲家施光南逝世·1996年4月18日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成立·1997年4月18日何香凝美术馆在深圳开馆·1998年4月18日秦超仁打破高空走钢丝吉尼斯世纪纪录·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2004年4月18日零时起,中国铁路开始第五次大面积提速·2007年4月18日中国铁路开始第六次大面积提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相关图片 编辑词条 专家发言 消歧义 参与讨论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目录• 内容主旨 • 宪法原则 • 时代背景 • 几经更迭 • 社会观点 • 内容主旨 • 宪法原则 • 时代背景 • 几经更迭 • 社会观点 • 历史意义 • 基本要义 • 附录约法 • 相关词条 • 参考链接 [显示全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主旨 国民党一大旧址 1.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2.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3.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4.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5.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法原则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即主权在民原则。启蒙思想家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因而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当人民的权力被篡夺并被运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完全有权利消灭篡权者。《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历史尘沟 第二,基本人权原则。欧洲启蒙思想家在政治学说方面强调一切人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天赋人权思想,以此否定世袭的特权。自由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争取幸福、言论、信仰等等自由。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力制约原则。《临时约法》按照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政治组织形式,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实行议会翩和责任内阁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以取代封建专制制度,这无疑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在革命前是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有力武器,革命后则有防止专制复辟和个人独裁的进步作用,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和政治稳定的有力工具,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第四,法治原则。《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规定的主权在民,第二章人民规定的国内人民一律平等以及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等,都是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尤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限制袁世凯的野心,防止其专权,在涉及权力关系和《临时约法》的修改程序上,作了一系列规定,以图保住资产阶级共和体制,实现依法治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代背景 历史风云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日宣告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发展资本主义和实行社会改革的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文官试验章程草案》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则是1912年2月7日由参议院制定的,于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阶级结构分析:当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两大基本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刺激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都有所发展,同时还有一个凌驾于中国社会各阶层之上的特殊阶层—— 帝国主义在华势力。资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并且,中国的资产阶级也并非铁板一块,根据其经济基础和政治需求的不同,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主要社会矛盾决定了辛亥革命的性质都是为争取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开辟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当时都具有历史进步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几经更迭 民国时期 自袁世凯就任总统后,中央权力的运行严重违背约法精神,至1914年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此后,孙中山先生虽发动了维护约法的护法运动,也告失败。其中原因是什么?对此,学界向来比较集中的看法为三点:一是从当时的政府力量对比分析,认为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掌握可以保证《临时约法》得以实施的武装力量。二是从袁世凯个人的政治品质分析,认为南北议和后孙中山被迫放弃政权是导致《临时约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但这同样不能解释袁世凯死后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何以失败;三是从中国社会政治土壤分析,认为《临时约法》必然与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在中国行不通。这种观点很深刻,但过于笼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解答更本原的问题:何以中国社会竟没有适合于《临时约法》存续的土壤。简而言之,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社会观点 民国女兵 《临时约法》并非各政治派别、各阶层、各阶级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产物。首先,同盟会内部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存在分歧,体现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总统制和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内阁制两种主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而事实上,在制订约法的过程中,鉴于当时南北和谈已成定局,袁世凯必将就任总统的现实,《临时约法》最后关于政体的设计临时改弦易辙,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极其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不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理念的实践。其次,在《临时约法》的制订机关南京临时参议院的43名参议员中, 同盟会会员33人,立宪派仅8人,没有代表最强势政治集团的北洋军阀势力的袁世凯的代表。这种结构虽然保证了约法内容上的先进性,但很难保证各政治派别对约法的一致认同和遵守。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正在发生变革,但主要仍限于统治阶层内部”,《临时约法》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形成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广大农村对民主、共和的观念还非常陌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意义 也曾热忱祖国 《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要义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曾经沧桑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附录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九一二年)第一章 总 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曾经风云 第二章 人 民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第三章 参议院 曾经王朝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第五章 国务员 中山陵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第六章 法 院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4.增加“人民”一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它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临时约法不仅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临时约法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2、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3、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深远影响中华民国废除帝制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8日通过、1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解读这部宪法对研究民国史甚至中国近代史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国家结构、民主与法治、政治权利与自由和政治体制这四个角度来解读临时约法。国家结构在政治学上,国家结构一般可以分为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家结构就要看其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关系,而这正是临时约法所不具备的。临时约法仅在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构成,在第三章参议院部分也仅提到地方参议员的分配名额。因此,临时约法没有对中华民国的国家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制度问题没有涉及,这就为以后的军阀割据买下了隐患。民主与法治临时约法开篇即打出“主权在民”的口号,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第二章中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第三章则规定了参议员的来源及职权,这些都是代议制民主的标志。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华民国是民主国家,但是这个民主是含有水分的,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参议员与选民没有利益关系或委托责任关系。第一八条“其(参议员)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这就不能保证参议员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临时约法中处处体现了法律之上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中华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由于中华民国刚刚建立,远没有制定详细的成体系的法律,连法制都谈不上,遑论法治!政治权利与自由临时约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体现了“民权”的原则。约法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政治自由,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更有甚者,第一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这就为独裁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政治体制临时约法的规定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及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在第四章中,规定了总统既有外事权、荣典权、公布法律权等象征性的权力,也具有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任免文武官职等实权,具有典型的总统制特征;与此同时,第五章又规定了国务院与总统相互牵制且具有实际的行政权并受参议员监督,这又是典型的议会制特征,因此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制与议会制的杂糅,历史学家称为总统内阁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意义这些规定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也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有关保障人权等法令的总结和发展。临时约法还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而打破了清王朝束缚民族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官办”、“官商合办”等桎梏。辛亥革命临时约法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表现资产阶级的革命性、民主性,但由于它的阶级性质,也不可避免地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带有严重的缺点。它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纲领,甚至没有反映同盟会纲领中提出的“平均地权”;它规定参议员不经人民选举,而由地方都督府指派;它没有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没有规定人民真正行使民主自由权利的任何保障,却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临时约法公布后不到一个月,资产阶级革命派被迫交出政权。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曾指望藉助临时约法限制袁世凯的专制独裁,但上述规定却为袁世凯肆意剥夺人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约法》)条文内容所规定的国家体制,已初具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观念中的国家架构,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三权合一,总揽于皇帝及其领导下的官僚体系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具有宪法效力的《约法》,是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的。然而,也许正因为其划时代性,加之制定时的仓促,这使它一开始就先天不足,兼有新旧两个时代的特色。细细品读条文,其中规定模糊不清、语焉不详者俯拾皆是,几可谓漏洞百出。下面我将从权力的来源,对这部《约法》中的规定加以分析。主权在民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关于权力来源的基本观念。这部《约法》的制定者,显然也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就“属于”一词的字面意思而言,它表达的是一种所有权,即最终处分权。譬如“某物属于某人”,那么此人对此物是有所有权的,他可以对此物进行最终处分。这似乎说明了权力来源于人民,但细细品味,则不然。主权在民是说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而人民的权力则来源于天,即人民生来就具有这种权力。这样,就从根本上说明了权力的来源,赋予人民以拥有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而反观“属于”一词,则仅仅说明了一种所有权的状态,对于这种所有权的最终来源则没有交代清楚。这样,这种所有权的合法性是不具有坚实基础的。主权在民这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则来说,但是整个国家机器要正常运行,不可能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必须由人民将立法、行政、司法等主要权力以某种方式授予一定的国家机构。这种授予,一般是通过选举的形式,由人民授予代表,然后再由代表组成的议会通过选举等形式选出总统,再由总统依法组织政府和法院。一方面,人民将权力授予代表以及由此产生的总统、政府和法院;另一方面,代表和总统、政府以及法院,要向人民负责。《约法》中的规定也是基本符合这一精神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又存在不少漏洞。《约法》第一六条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这句话直接说明了参议院的权力是立法权,但却没有说明这种权力的来源。后面第一七、一八条,规定参议院由各地方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而参议员的选派办法由各地方自定之。这种选派参议员的办法可以看作是间接说明了参议院权力的来源,即各地方。但是,“各地方”显然不能等同于拥有“中华民国之主权”的“国民全体”,这在条文的规定上简直是自相矛盾:拥有“中华民国之主权”的“国民全体”没有赋予参议院以立法权,而《约法》中对其权力没有任何规定的“各地方”却可以选派参议员组织参议院,并行使立法权。而且又规定“其选派办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员的选派办法甚至都不统一,而所谓的“自定之”中的“自”究指何物,则语焉不详,很令人费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权,是三权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这种独立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其独立性。而反观《约法》,虽然第五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似乎也是说法院具有独立司法权。但是第四八条又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权力应该是来源于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完全不同于人民的授予。这就使司法权的独立几乎成了一句空话,法院几乎变成代表临时政府的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下属机构了。这和中国古代行政权、司法权不分,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的权力体系,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虽然第五二条[1]试图通过对法官的保护措施来保证其独立的地位,但是如果法官一开始就是直接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任命的,那么这种保护不仅无法保证其独立性的地位,反而仅仅是加强了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权力。总统不仅可以任命法官,而且任命的法官几乎不受任何监督或制裁。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和局限性学者从进步意义和历史局限性两个方面剖析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对于《临时约法》的性质也进行了分析。邱远猷、张希坡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指出《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分析了《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作者认为《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作者认为《临时约法》虽然继承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本精神,但是本身也有突出特色:(1)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上述变化的目的都在于对袁世凯的限制和防范。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总结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提供的教训,书中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反思:(1)如何运用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临时约法》的颁布本身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派重视法律的作用,力求运用法律巩固革命成果。(2)如何理解政权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在巩固革命政权的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工具,但并非万能,特别是在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法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从属于政权的。(3)资产阶级的宪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是难以实施的。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经济上的先天不足和政治上的软弱妥协,本身没有力量同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进行坚决斗争,又不敢发动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农民,这是《临时约法》最终失败的根本原因。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邹小站在《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载于《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一文中就南京临时政府以及《临时约法》的一些理论上存在争论或者误解的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作者得出了如下的结论:(1)南京临时政府并没有给妇女以参政权。不能根据1912年2月4日孙中山在给“女界共济会”的复函中,曾说过“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所必致”的话,便断定临时参议院通过了女子有参政权的议案,破天荒地宣布赋予几千年来备受歧视的妇女以参加各级政权的权利。(2)关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议员人数问题,文中指出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时,在院议员与代表共42人,其中范光启、曾彦、朱文劭并未到南京,故实际在院为39人。其后人数屡有变动,到4月5日,在院议员已达49人。(3)关于起草与制定,文中指出景耀月等五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是6章49条,而《临时约法》为7章56条,结构与条文的调整应当是2月16日任命的以邓家彦为首的九人特别审查委员会完成的。实际上,《临时约法》的制定应是两次起草,而不是两次会议。3.关于政体问题学者指出对于《临时约法》不仅应当重视国体性质的研究,对于《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政体也不能忽视。杨天宏撰文《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载于《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指出迄今有关研究多限于约法内容所确定的中华民国的性质即“国体”的层面,对于约法规定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层面的缺陷却较少留意。文中是在承认《临时约法》的革命性与进步性,承认民初政争的基本性质乃是属于国体之争的大前提下立论的,作者认为《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施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选择,掺和有明显的因人立法或因人设制的因素。南京临时政府采择美国式的总统制政体并非一时的权宜之策,这一抉择不仅反映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同盟会多数成员的意志,而且符合社会其他阶级及政治派别中多数人的愿望。由于临时大总统人选较多,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定总统制政体时,各省代表在具体总统人选上意见尚有分歧,临时政府在尔后一段时间里亦一度经历难产的阵痛,因而可以断言,南京临时政府选择总统制政体没有也不可能有因人立法、视人建制的因素掺和其间。《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因人立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将总统制改内阁制。但已经建立的制度,改动起来殊非易事。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参议员不得不寻求平衡,在赋予内阁行政权力的同时,保留了总统制体制下国家元首享有的若干权力,致使总统府与国务院权限不明,混淆了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界限,将临时政府规划成了一种二元甚至多元的畸形政治体制。《临时约法》的另一缺陷在于未能在规划政体结构时妥善处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临时约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赋予立法机构——参议院以广泛的权力,在利用立法权来束缚行政权的时候,却没有想到立法部门的权力也应当有所制约,这集中表现在“同意权”的设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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