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史是中国古代官署中设置的一种办事人员,魏晋南北朝时期,令史这种官虽然地位低微,但在史书中出现的频率相当高。尤其是那时的尚书台令史,与两汉时期相比,不仅职责大大扩展,政治影响也非两汉时期可比,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但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时期的尚书台令史尚未进行专门研究,本文的写作正是有鉴于此。一尚书令史的职责比两汉时期扩展
秦代在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了大量的令史,刘向明先生的论文[1]可充分证明这一点。中央的尚书台等政府机构设置令史,则始于西汉。宋书•百官志上》:“令史盖前汉官也。”说的应是中央机构的令史。
我们先看两汉时期尚书令史的职责。西汉时期,尚书台刚从少府分出,其原始职责是“在殿中主发文书”。汉武帝以后,尚书台的职权扩大,但其中令史的职责似乎没有随之扩大,仍是主文书。直到东汉时期,尚书令史最重要的职责仍然是掌文书,《续汉志•百官三》记:“(尚书)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书。”《北堂书抄》卷六0《设官部十二》对东汉尚书令史掌文书的职责做了更详细的说明:一是“掌录上事立草”,即起草上奏文书;二是“掌发章表”,即掌上、下行文书的收发;三是“别录判按”,即协助左右丞负责对各地上奏到尚书台的文书进行接收和对文书的内容提出一定意见。正因为汉代尚书令史的主要职责是掌文书,所以,汉代尚书令史的基本素质是通文法,如《汉书•艺文志》说萧何曾制定法律,规定“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太平御览•职官部十一》引《汉官仪》也说:“能通《苍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太平御览•职官部十三》“总叙尚书郎”引《魏武集•选举令》曰:“国家旧法,选尚书郎取年未五十者,使文笔真草,有才能,谨慎。典曹治事,起草立义,又以草呈示令仆讫,乃付令史书之耳,书讫,共省读。”说明直到东汉末年,书写和核对文书还是尚书令史的重要职责。除掌文书外,《宋书•礼志五》和《通典•礼二十六》的记载反映,东汉的尚书令史还可以在祠祭宗庙和皇帝大驾出行时参加礼仪活动。
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材料,包括典章制度材料和散见于其他史籍的材料来看,东汉时期尚书令史的职责基本上没有超出掌文书和参与礼仪活动的范围。所以,可以断定,书写和收发文书,并协助左右丞对文书的内容提出一定意见,是汉代尚书令史的主要职责,参加礼仪活动是其次要职责,此外,汉代的尚书令史并没有其他重要职责。
现在我们看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令史的职责。需要首先说明的是,如前所述,东汉时期尚书令史的职责,有《续汉书•百官志》和《北堂书抄•设官部》那样的官制材料和相关礼制材料进行了明确说明。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令史的职责,除了相关礼制材料有一定说明外,其他典章材料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所以,要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令史的职责,只能从礼制材料和散见于各种史籍中的相关记载加以说明,舍此就很难做到这一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令史掌文书的职责继续维持并被强调。西晋武帝时荀勖守尚书令,“及在尚书,课试令史以下,核其才能,有闇于文法,不能决疑处事者,即时遣出。”[2]可见,此时令史的素质是通文法,但必须有一定的“决疑处事”能力,这应是东汉尚书令史“别录判按”职能的发展。而且,当时的尚书郎将文书推给令史,令史又将文书推给更小的书令史。《晋书•荀勖传》说:“多云尚书郎太令史不亲文书,乃委付书令史及干,诚吏多则相倚也。”所谓“太令史”,就是指西晋出现的都令史和两汉以来就已出现的令史。西晋以后,尚书令史分为三等,最高等是都令史,其次是令史或称正令史,最低等的是书令史,干是比令史地位还更低的小吏。东晋南朝以后,尚书郎将文书推给令史这种现象愈发常见,《梁书•何敬容传》:“陈吏部尚书姚察曰:‘魏正始及晋之中朝,时俗尚于玄虚,贵为放诞。尚书丞郎以上,簿领文案,不复经怀,皆成于令史。逮乎江左,此道弥扇。’”
魏晋以后,尚书令史参与礼仪活动的职责也得到维持并有所发展。据《通典•刑法四》的记载,晋惠帝时尚书裴頠表谏不宜令群臣议刑狱时说:“旧官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通典•礼二十六》卤簿”的记载反映,西晋的尚书郎和令史都在皇帝出行时参加卤簿队伍,与东汉时期一样。《宋书•礼志一》:“元嘉二十五年闰二月,大蒐于宣武场。……尚书仆射、都官尚书、五兵尚书、左右丞、都官诸曹郎、都令史、都官诸曹令史干、兰台治书侍御史令史、诸曹令史干,督摄纠司,校猎非违。”说明尚书台和御史台令史都在军事演习时负责监察工作。
但是,魏晋以后,尚书令史的职责已远不限于在台内主文书和参与礼仪活动,而是扩展到了不少其他方面。
1.参与司法事务。《晋书•刑法志》记载,晋惠帝时,三公尚书刘颂上疏论法曹议法之事,“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于是,门下属三公议曰:“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可见,法曹的郎和令史都有“出法驳案”的职责。《晋书•石勒载记上》也记石勒“命法曹令史贯志造《辛亥制度》五千文,施行十余岁,乃用律令。”
核之《宋书•百官志》、《晋书•职官志》,《通典》等官制书,法曹似是丞相府或司徒府的官属,尚书无法曹。但是,《宋志》和《晋志》都记载,晋武帝太康以后,尚书台只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尚书,惠帝时增加了右民尚书,但并无三公尚书。而《晋书》的《刑法志》和《刘颂传》都明确记载刘颂在惠帝元康中为三公尚书,说明官志书的记载与实际是有一定出入的。而且,我们知道西汉成帝以后,尚书三公曹就“主断狱”,刘颂上疏中也说:“臣今备掌刑断”,说明尚书省与法令是有密切关联的。所以,我认为,即使法曹令史果不属于尚书台,但我们说尚书令史参议法令,仍然是可以成立的。《隋书•刑法志》云“(陈)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可见,陈代的尚书令史和御史台令史都负有巡检监狱,理察囚徒的职责。
2.参议经济、礼仪、选举等政策。《晋书•陈敏传》记载,三王起兵讨伐篡逆的赵王司马伦时,尚书仓部令史陈敏建议漕运南方米谷以济中州,“朝廷从之,以敏为合肥度支,迁广陵度支。”《晋书•礼志中》记载,太康元年,在讨论东平王楙之相王昌应否为隔绝于吴的前母服丧时,都令史虞溥参加了讨论,而且“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南齐书》卷三六《谢超宗传》:泰始三年,“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考格,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一不合与第。……诏从宰议。”这次都令史提出的考试秀才的办法得到了朝廷的采纳。
3.负责检查户籍。《南齐书•虞玩之传》:“(高帝)乃别置板(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南齐设有校籍令史,《南齐书•王奂传》:“校籍郎王植属吏部郎孔琇之以校籍令史俞公喜求进署,矫称奂意,植坐免官。”校籍令史是属于尚书省左民曹的一种官。
4、进行经济营生。《南齐书•张绪传》:为尚书仓部郎,“都令史咨郡县米事,绪萧然直视,不以经怀。”《资治通鉴》卷一七六《陈长城公下》记载,至德二年(584年)十一月,中书舍人沈客卿奏请“不问士庶并责关市之征”,陈后主遂以阳惠朗为太市令,暨慧景为尚书金、仓都令史,“二人家本小吏,考校簿领,纤毫不差,然皆不达大体,督责苛碎,聚敛无厌。”不仅东晋南朝的尚书仓、金部令史进行经济营生,北朝的尚书令史也介入了经济活动。《北齐书•祖珽传》:“又与令史李双、仓督成祖等作晋州启,请粟三千石,代功曹参军赵彦深宣神武教,给城局参军。”以后的唐代,京师诸官署设置公廨本钱,“置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公人俸”[3],出现了著名的“捉钱令史”,可能就是对魏晋南北朝时期令史参与经济事务这一职能的继承和发展。
5、协助吏部尚书选举官员。魏晋以后,尚书台的职权扩大,逐渐取代汉代的三公和丞相,成为全国的宰相机构,到西晋,尚书台已成为了完全的宰相机构。尚书台掌握了人事权和吏部成为了基本的负责选举的部门后,尚书令史在选举过程中协助吏部办理一些具体的事宜。《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永明四年,萧子良就朝廷对左民尚书核对户籍真伪过程中查出的“窃官假号”者的处置办法提意见时说:“且部曹检校,诚存精密,令史奸黠,鲜不容情。”说明尚书省的左民曹令史在这次核对官宦真伪的活动中产生了重要影响。《魏书•卢同传》也记北魏明帝时,卢同要求检查窃冒军功者,建议“请遣一都令史与令仆省事各一人,总集吏部、中兵二局勋簿,对勾奏按。”都令史和省事两种基层办事员都被建议参加纠假运动。“省事”是一种类似于令史的职员,《太平御览》卷二一○《职官部八》引《晋故事》:“贾充为尚书令,以目疾,表置省事,于是遂置省事吏四人,品职章服与诸曹令史同。”宋文帝时,吏部尚书庾炳之“领选既不缉众论,又颇通货贿”,他请急还家时,吏部令史钱泰、主客令史周伯齐就到其宅咨询选举事宜;尚书右仆射何尚之弹劾炳之选举受贿时,有“选令史章龙向臣说,亦叹其受纳之过”之语[4]。“选令史”,据《南朝宋会要》,是尚书台的一种令史,应是吏部曹的属官。可见,选举中确实需要令史负担一些具体的事宜。
二尚书令史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的影响
由于职责扩展了,尚书令史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发生的影响已变得不容忽视,这里以尚书台令史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举发生的影响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1.令史及其以下官员的选用形成“小选”,由吏部郎负责。《梁书•王泰传》:天监中掌吏部郎事,“自过江,吏部郎不复典大选,令史以下小人求竞者辐凑,前后少能称职。”这说明,东晋以后令史的选用由吏部郎负责。而且,此说是有根据的,《晋令•选吏令》:“吏部郎,得超用小令史”[5](P268),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下卷上“任诞”:“刘道真少时,常渔草泽,善歌啸,闻者莫不留连。有一老妪,识其非常人,甚乐其歌啸,乃杀豚进之。道真食豚尽,了不谢。……后为吏部郎,妪儿为小令史,道真超用之。”吏部郎所负责的选用,已有了“小选”之称,《梁书•褚翔传》:寻征为吏部郎,“翔居小选公清,不为请属易意,号为平允。”唐代的“小选”和“流外铨”(或称“小铨”)由吏部郎中掌管,其渊源可追溯到东晋。
令史以下小吏的任用,吏曹都令史也可参与一定的意见,《南齐书•陆慧晓传》:建武初,“迁吏部郎,尚书令王晏选门生补内外要局,慧晓为用数人而止,晏恨之。……吏曹都令史历政以来,咨执选事,慧晓任己独行,未尝与语。帝遣左右单景儁以事诮问,慧晓谓景儁曰:‘六十之年,不复能咨都令为吏部郎也。上若谓身不堪,便当拂衣而退。’”可见,都令史可参掌小选,但吏部郎才是主角,遇到刚强的吏部郎,都令史作用就微乎其微,而遇到懦弱的吏部郎,都令史就有施展空间了。
但是,南朝的“小选”由吏部郎负责,有时也不排除吏部尚书的作用。《南史•谢裕传》:义熙中,迁吏部尚书,“坐选吏部令史邢安泰都令史、平原太守,二官共除,安泰以令史职拜谒陵庙,为御史中丞郑鲜之所纠,白衣领职。”吏部尚书谢裕就将吏部令史用为都令史和平原太守。这里是因为涉及到邢安泰由令史到太守的迁职才由吏部尚书负责,还是南朝的“小选”本来就须由吏部尚书最后定夺,这是一个疑问,由于史料缺失,目前难以定案。
根据官制材料可知,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都令史的品秩在八品左右,此外的令史、书令史则从曹魏的第八品,到晋的第九品,到宋的八至九品,到梁、陈的“位不登二品者”即中正品不及二品之人所充任的三品蕴位、三品勋位,再到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以后进入了流外系列。据此,我们可判定,东晋以后的“小选”应是指八品及其以下官员的选用。
2.尚书令史多次制造选举案。《宋书•颜师伯传》:大明七年(463年)补尚书右仆射,“时分置二选,陈郡谢庄、琅邪王昙生并为吏部尚书。师伯子举周旋寒人张奇为公车令,上以奇资品不当,使兼市买丞,以蔡道惠代之。令史潘道栖、褚道惠,颜祎之、元从夫、任淡之、石道儿、黄难、周公选等抑道惠敕,使奇先到公车,不施行奇兼市买丞事。师伯坐以子领职,庄、昙生坐免官,道栖、道惠弃市,祎之等六人鞭杖一百。”这次选举案几乎全由令史制造。公车令,《宋书•百官志》和《通典•宋官品》不记其品秩,但据《通典》卷三六,曹魏第六品,据《隋书•百官上》,梁第三班,陈第八品。前后品秩应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可判定宋公车令在第8至第6品之间。这么一个中下级官员,按制度,应由吏部尚书或吏部郎负责任用,吏曹都令史或可参与一定的意见,但与普通令史是没有关系的,令史制造这次选举案,是严重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事件。《魏书•尔朱彦伯传》:“彦伯弟仲远,颇知书计。肃宗末年,尔朱荣兵威稍盛,诸有启谒,率多见从。而仲远摹写荣书,又刻荣印,与尚书令史通为奸诈,造荣启表,请人为官,大得财货,以资酒色,落魄无行。”可见,北朝也发生了类似的问题。而且,北魏还有更严重的事件,《魏书•孝静帝纪》:武定六年(548年)夏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阔等伪假人官,事觉,纠检,首者六万余人。”多达6万余人的伪假官竟出自一个吏部令史之手!这令人触目惊心,但这却很可能是事实,因为以审慎著称的史家司马光也作了这样的记载而未加任何质疑,而著名的《通鉴》注者胡三省还加了这样一个评语:“史言丧乱之际,吏因为奸,滥冒者不胜其多。”[6]。
三尚书令史职责扩展、影响扩大的原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尚书令史,地位低微,却承担了这么多的职责,产生了这么大的影响,是什么导致了这种情况呢?首先,这是以魏晋以后尚书台的职权扩大为背景的。本来,尚书令史就以掌文书为基本职责,而文书又是国家政务和事务运行的基本媒介。祝总斌先生的研究指出,尚书台接受文书这一权力是有弹性的,有三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可能仅起传递文书的作用,不参与任何谋划,第二种是可能对文书的内容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然而并不执行,执行由三公府负责,第三种是可能不但参与谋划,而且撇开三公府,将文书直接下达有关官吏,监督其执行。西汉尚书属第一类,东汉尚书属第二类并开始跨入第三类,曹魏以后进一步向第三类跨越,到西晋成为了第三类[7](P144-145)。随着尚书台对文书越来越多、越来越直接的介入,尚书台的郎官和令史与文书的关系必然更加紧密。西晋以后尚书台成为了宰相机构,下辖吏、户、礼(祠)、兵、刑、工等重要部门,集中了几乎所有的重要职权,这也必然使得尚书部门的大小官员和吏员活动的范围更广阔、活动的影响更显著。
其次,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风密不可分。魏晋以后,士人祖尚虚浮,以当官而不任事为荣,干宝《晋纪总论》说当时“当官者以望空为高而笑勤恪”。《陈书•后主纪》也说:“自魏正始、晋中朝以来,贵臣虽有识治者,皆以文学相处,罕关庶务,朝章大典,方参议焉,文案簿领,咸委小吏,浸以成俗,迄至于陈。”即使郎官那样通常不为人们所重的官也不屑于亲主文案,所以西晋就出现了前引荀勖所说的“尚书郎不亲文书,乃委付书令史及干”的现象,随后又发展到如前引姚察所说的“尚书丞郎以上,簿领文案,不复经怀,皆成于令史,逮乎江左,此道弥扇”的情况。虽然总体上说,北方的士人不像南方的士人那样鄙薄庶务,但那也不意味绝对没有尚书省长官和丞郎将自己的份内事推给令史之类小吏的情况。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令史确实承担了很多本应由尚书郎承担的职责。它有时作为尚书郎的助手进行工作,如《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十一》“令史”引杨楞伽《北齐邺都故事》:“尚书郎判事,正令史侧坐,书令史过事。”《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则引作“尚书郎判事正坐,都令史侧坐,书令史过事。”《六典》所引可能不准确,因为如果连都令史都协助台郎判事,正令史(史书多数时候称为“令史”)就更应如此;《御览》所引说正令史与书令史协助台郎判事,这更符合情理。尚书郎事务繁重时,也必须要令史帮忙,如长沙王司马乂与成都王司马颍交战时,“尚书郎旦出督战,夜还理事”,嵇含建议增设郎官和掾属,“乂从之,乃增郎及令史。”[2]大多数时候则是尚书郎将自己的份内事推给令史,荀勖和姚察之语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又如,南齐乃至梁朝检查户籍,本来应是尚书郎负责,令史为辅佐,但实际上如梁代沈约所说:“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料校,惟令史独入。”于是他向梁武帝建议:“籍既宝重,不可专委群细。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3])即负责检籍的郎与都令史应互相监视。
由于尚书台政务和事务繁多,而丞、郎那样的中层官员又习惯于脱身事外,令史这样的下层人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晋书•荀勖传》:太康中,“门下启通事令史伊羡、赵咸为舍人,对掌文法。诏以问勖,勖曰:‘……又顷言论者皆云省官减事,而求益吏者相寻矣。’”说明魏晋以后虽屡有减官省事的呼声,但令史之类的办事员却反而需求增加。《隋书•儒林刘炫传》:“炀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弘曾从容问炫曰:‘案《周礼》士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于前,判官减则不济,其故何也?’炫对曰:‘古人委任责成,岁终考其殿最,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今之文簿,恒虑覆治,锻炼若其不密,万里追证百年旧案,故谚云:老吏抱案死。古今不同,若此之相悬也,事繁政弊,职此之由也。’”刘炫之论揭示出令史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因,一是国家管理日益细密化,二是因此又使国家事务的总量大为增加,三是这些事务的落实主要依仗于令史和判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令史以下吏员的选用形成了“小选”,是与尚书令史的作用受到重视,而他们又成为了一个比较大的群体直接相关的。牛弘说隋代令史“百倍于前”,由于史籍对隋令史员数没有记载,我们无从考察其言之真实性。但是,魏晋南北朝直到唐代,令史比汉代大大增加是引人注目的事实。据《续汉志》二六《百官三》,东汉尚书台只置21名令史。而根据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制书的记载,西晋、刘宋、北魏等朝,每一朝尚书台令史的数量都在150人以上。《梁书•刘孺附弟览传》记刘览在梁武帝时除尚书左丞,“性聪敏,尚书令史七百人,一见并记姓名。”可见,梁代尚书台令史竟达700人之多。但奇怪的是,与梁代有关的官制书,对于那时尚书令史的数量没有记载;而且,700名尚书令史,不仅大大多于梁以前各朝的数量,也大大多于与梁同时期北方各朝的数量。考虑到这两点“反常”,我们认为700名尚书令史不可能是梁代的编制所定的数目,而是大大超编的结果。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合理地断定,根据官制书得到的各朝尚书令史数额,只是编制规定的数额,不是该朝所拥有的尚书令史的实际数额,实际数额比规定的更加庞大。这就更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尚书令史有着十分巨大的需求。唐代尚书都省和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都设置大量令史,根据《大唐六典》和新、旧《唐书》官志的记载加以统计,总数达到了950余人,比以往任何一代都多。这说明尚书令史这种政治角色的重要性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呈逐渐加强的趋势。
尚书令史之所以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举产生那么大的影响,同样是既与尚书台和尚书令史的职责扩展有关,也与当时的士风有关。令史介入选举事宜,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选举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文书和具体环节,需要令史具体操作。如汉代的三公府主管地方官的考核,三公府的令史就参与了这一活动,应劭《汉官仪》卷上:“三公听采长吏臧否,人所疾苦,还条奏之,是为举谣言也。顷者举谣言,掾属令史都会殿上,主者大言州郡行状云何,善者同声称之,不善者默尔衔枚。”魏晋以后,选举转归尚书吏部,于是出现了前面列举的尚书令史协助尚书和丞郎进行选举工作的事例,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但令史竟至于能够频繁地制造选举大案,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了。《晋书•任恺传》记载,西晋贾充之党为了削弱政敌任恺的权利,建议武帝将任恺由侍中转吏部尚书,理由就是吏部尚书不过是“一都令史事”而已。这说明早在西晋,都令史在选举中就可能反仆为主,取代吏部尚书行使职权。《宋书•颜师伯传》中,在处理令史制造的选举案时,吏部尚书谢庄、王昙生都被免职,也说明令史之所以能够滥用权利,是由于主官严重失职,委权于低级小吏的结果。《通典•选举三》:武则天令吏部大置试官,“又以邓玄挺、许子孺为侍郎,无所藻鉴,委成令史,依资平配。”更清楚地说明令史操纵选举的权利是主官疏忽懈怠,令小吏代行其职造成的。
令史是一种地位低微的小吏,与尚书令、尚书侍郎等士人相比,他们往往出身贫寒,文化素质不高,道德品质低劣,职业责任感淡薄。可以想见,这样一些长期被正常的政治秩序挤压到边缘的小人物,一旦大权在握,将大大提高滥用权力,破坏选举秩序的概率。这种情况,在贤明的君主当世时犹不可避免,如《新唐书•姜谟附晦传》和刘肃《大唐新语》卷一○《釐革》就记载玄宗开元年中,“曹史常请托为奸”,以致“吏曹舍宇悉布棘,以防令史为与选人交通”。在君主庸懦、政治混乱的时期就更甚了,北魏明帝后期和静帝时期出现的令史滥选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
作者:陶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