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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文化与我国文化建设

2024-02-25 17:0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宗教与文化的关系

(一)宗教与文化的密切联系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诺德•约瑟夫•汤因比认为,“就结构而言,文明社会主要由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剖面构成,其中政治和经济是次要的,而文化是精髓。人类历史以文明为载体,各个文明社会形成与发展的生机源泉则是宗教信仰,是文明变迁的原因。”①美国现代神学家蒂利希认为:宗教是人类精神的一个方面,“假如我们由一个特殊角度看待人类精神,那么人类精神自身就表现为宗教。”②“作为终极关怀的宗教是蕴含于文化中的实体,而文化则是宗教基本关怀得以表现自身的形式的总和。简而言之,宗教是文化的实体,文化是宗教的形式。”③英国学者泰勒认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④在中国,长期从事宗教学原理研究的吕大吉先生认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⑤而且历史离我们越久远,宗教与文化的关联度越高,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⑥从以上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宗教与文化在许多方面相互交叉,相互重合,有时甚至是完全重合的。宗教与文化的密切联系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宗教与文化的发生、发展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宗教与文化的基础都是根植于人类的基本需要。“宗教的需要,是出于人类文化的延续,……文化对于宗教的需求虽然是演生的和间接的,但宗教最后却是生根于人类的基本需要,以及这些需要在文化中得到满足的方法之上。”⑦同时,从动态发展的角度看,宗教是文化发展到一个必然阶段的产物,广义上的文化是人类自我创造与人类自我解放过程中人类创造的一切成果,而宗教观念的形成是人类在自我认识与自我解放过程中人类意识进步的表现;其次,宗教与文化在结构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一方面,宗教作为文化整体中的一种独特的表现形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所处文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宗教也会对所处的文化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按照一般分类,文化可以划分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宗教与物质文化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有些人类的建筑、艺术、饮食、服饰等体现出宗教与文化的交相影响;宗教与制度文化相互影响,宗教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条件下生存和发展,或多或少的会打上其所处社会制度背景的印记,而宗教中的仪式、教规也会对社会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人类的精神文化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神圣信仰为核心的宗教文化,一类是以经验知识为内核的世俗文化。两类文化互动互补、冲突融合、相互激荡,不断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⑧第三,宗教与文化在心理调适、道德规范、社会整合等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历史越久远,这一特征就越显著。宗教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要素,一种文化传统和文化习俗,虽然不能直接解决现实问题,但宗教通过把现实中的一切纳入信仰的解释模式之中,增强了信教群众的心理接受能力和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稳定缓冲了或消除了心理隐患。

(二)内蒙古民族宗教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部边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我国56个民族中有49个民族在内蒙古地区居住。其中蒙古、汉、回、满、朝鲜、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八个民族同胞世代在此居住。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也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现有佛教(藏传佛教、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萨满教以及多种民间信仰。内蒙古地区各宗教与内蒙古高原上的各民族独有的文化形态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宗教文化。宗教文化在内蒙古少数民族文化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中,宗教意识和民族意识联系密切,宗教道德规范是民族共同的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成为民族认同的一种标志。世界性或地区性的宗教,虽然跨越了民族,因受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即使是同样的宗教传播到不同民族也会带有不同的民族特色。总之,宗教文化与民族文化紧密相关。在此背景下,不能离开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来谈论民族文化,同样,在讨论民族文化问题时,也不应回避宗教文化。内蒙古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不论是哲学、美学、伦理学、逻辑学等意识形态,或文学、戏剧、小说、诗歌、音乐、绘画、舞蹈、雕刻、建筑等领域,都可以看到宗教的影响。许多宗教题材的作品长期流传,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建筑更具有民族区域特色。内蒙古各民族宗教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融入中华民族文化的长河之中,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蒙古地区民族宗教文化在我国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文化不仅影响着各民族思想文化,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产生着重要影响。在内蒙古自治区,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相互交融,和谐共处。历史上,各宗教在传承民族文化、满足信徒文化生活方式中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如今,民族宗教文化是内蒙古地区文化的显著特色之一,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正确认识宗教文化的正面作用,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到内蒙古社会和谐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

(一)各宗教在内蒙古地区的传播与发展,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涵

宗教不仅是一种精神信仰,还是一种文化体系,在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中,宗教为人类留下了大量的文化遗产,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物化形态的历史文物,丰富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医学方面:14世纪,蒙古族翻译家沙拉布僧格,将古代印度巨著《金光明最胜王经》译成蒙文,在该书第24章里摘述《圣心八部医法秘书》,古印度医学的部分基本理论初次传播于蒙古地区。16世纪末,随着藏传佛教的传入,佛教医明学也随之传入蒙古地区。1576年藏医经典著作《四部医典》传到蒙古,对蒙医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蒙医学吸收了藏医学及古代印度医学以及汉医知识,结合蒙古地区特点及民间疗法(如,正骨疗法———内蒙古科尔沁地区还有专门从事接骨、正骨的萨满,这一医术世代相袭,有一套相当精湛的技术。科尔沁正骨术已列入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正脑疗法;治疗各种疼痛、眩晕等的“放血疗法”以及萨满医术中针对心理疾病的心理疗法等等),创造性地加以改造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独特理论体系的民族传统医学,既是蒙古民族丰富的文化遗产之一,也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学、天文、艺术方面:16-18世纪中期,藏文大藏经《甘珠尔》《丹珠尔》翻译成蒙古文,《甘珠尔》《丹珠尔》中除佛经中的经、律、论外,还包括文法、诗歌、美术、逻辑、天文、历算、医药、工艺等多种学科,其中不少作品不仅以单行本的形式,而且也以口头的形式在蒙古族民间流传,在流传的过程中渐渐被蒙古文学吸收、融化。与宗教文化相关的各类著作层出不穷,蒙古族高僧大德用蒙古文、藏文创作的逻辑学、天文、医学、箴言诗极其丰富。这些书籍的编撰完成一方面丰富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另一方面对研究蒙古族文化发展,蒙古佛教史发挥着重要作用。蒙古族一向有“音乐民族”之称,而具有浓郁的蒙古民族特色的歌舞“安代”,最初是一种用来求神治病的宗教性舞蹈,几经变迁而成为独立的艺术形式。

(二)内蒙古各宗教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因素,对我国当前文化建设中的思想道德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宗教伦理道德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精神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虽有明显的区别,但宗教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许多健康的、积极的和有益的内容,如各正信的宗教教义一般主张仁爱、和平、和谐、宽容、劝人为善等理念,与社会主义道德有着诸多相通或契合之处。近年来,内蒙古各宗教积极行动,挖掘和弘扬宗教道德中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相契合的内容,做出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的新阐释,提升信教群众的道德素养,教育信教群众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乐于助人的好公民。内蒙古各宗教在强调抑恶扬善、团结和睦等美德的同时,身体力行,从事公益慈善,抚孤恤寡、捐资助学、扶危济贫,赈灾帮困、助残养老等活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一般而言,宗教道德的行为主体是信教者,但各宗教关于爱国家、爱他人等道德观念,不仅适用于信教群众,对不信教群众同样也是适用的。如:佛教主张“诸恶莫做,众善奉行,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忘我利他,普度众生”;藏传佛教历来主张“护国利民”;伊斯兰教主张利他,指出:“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基督教强调爱人如己,要求人应自我完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天主教的核心教规是“天主十诫”,其中“十诫”中的七条诫命是教导信徒爱他人、爱社会,如强调:孝敬父母、毋杀人、毋行邪淫、毋偷盗、毋妄证、毋愿他人妻、毋贪他人财物等等。各宗教中所强调的真的、善的、美的宗教道德对信教群众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对不信教群众也是普遍适用的,通过对这些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相一致的宗教伦理道德做出与时俱进的新阐释,弘扬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思想,倡导和平向善、济世利人的理念,对整个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还要大力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的人文因素。各宗教都把爱国作为自己的主流意识加以提倡,在内蒙古地区,继承和发扬各宗教文化中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对维护祖国北疆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安定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虽然各宗教不能直接带来和生产出物质财富,但是宗教文化中包含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精神支持成分。尽管各宗教信仰不同,但共同倡导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等道德原则,其主旨与社会主义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发挥宗教文化作为民族共同体“神圣的纽带”的作用,对各民族形成共同的文化追求,凝聚共同的价值取向,增进共同的情感基础以及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和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具有积极的意义。宗教文化以信仰的形式影响着同时也体现着一个民族或群体的价值追求,“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宗教文化往往是民族精神的一种特殊表达和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文化是民族共同体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标识。”⑨宗教文化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情感和文明,从而成为族群内部凝聚力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另一方面,由于宗教文化的传播,使族际界限逐渐淡化,同一种宗教在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影响。如在内蒙古地区,一部分汉族群众虔信着藏传佛教,部分蒙古族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对于民族之间的和谐团结有一定正面影响。在我国当前文化建设中,发挥宗教文化在内蒙古社会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内蒙古与周边地区和国家之间、与国际社会之间联系中的纽带作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三)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宗教文化产业,可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近些年来,宗教文化资源在内蒙古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丰富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宗教文化产业和旅游业“从经济形式来讲,其主要特征一定是与宗教有关,并且以寺庙为载体形成了‘内循环、外辐射’独特的经济特征。”⑩内蒙古拥有众多宗教文化圣地,构成丰富的旅游资源。如内蒙古呼和浩特素有“召城”之称,形成了内蒙古独特的“召庙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有大召、贝子庙、库伦旗三大寺等,这些寺庙内不仅收藏有众多的文物,在建筑上更有独特的风格。不仅有藏、汉结合式,还有蒙、藏、汉文化结合式,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蕴藏着深刻的民族文化内涵,从而成为佛教建筑艺术的奇葩。寺庙中的彩绘、镌刻、雕塑和经书等对于研究蒙古史、佛教史、美术史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游人不仅可以感受到宗教文化的博大精深,了解宗教文化的渊源,更能领略到内蒙古地区各民族所创造的独具一格的宗教文化。内蒙古依托宗教文化资源,突出特色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区域经济结构得以优化升级。初步建设或正在规划锡林浩特蒙元文化城、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园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民俗文化产业园区等与宗教文化、民族民俗有关的民族文化产业园区。一方面传承和弘扬了内蒙古各族人民优秀的宗教与民族民俗文化,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保护内蒙古宗教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宗教文化产业

内蒙古地区的宗教文化历史悠久,留下了丰富的宗教文化遗产,既有非实物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物化形态的历史文物。这些宗教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蕴藏着深刻的民族文化内涵。因此,加强保护内蒙古民族宗教文化,合理开发利用宗教文化产业,是增强社会软实力,促进我国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民族宗教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开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保护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优秀的民族宗教文化加以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通过具有针对性的文库、数据库、人才库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各类“民族民俗文化博物馆”的建立等具体措施,许多优秀的民族宗教文化得以恢复、保护、传承和发展,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学术界、宗教界和各族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民族宗教文化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较多值得关注的实际问题。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以及民族宗教文化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在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协调的现象。因此应当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一个多方合作、共同保护、研究、开发的综合态势,为内蒙古地区文化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和贡献。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保护和继承为基础,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民族特色为导向,以服务人群为根本宗旨,以现代传媒为宣传手段,保护内蒙古宗教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宗教文化产业

一是坚持以保护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为基础,把保护和继承放在首位。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中,特别是许多有形的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具有历史的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别要警惕开发中所带来的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破坏,坚决避免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破坏性开发。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全社会应增强对民族宗教文化的保护意识,树立“保护第一”观念。党和政府要以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有效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民族宗教文化,推动民族宗教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发挥民族宗教文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广泛征求学术界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做到慎重决策,精心设计、准确施工,突出文化品位,保持民族宗教特色,这样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二是坚持以科学规划,分类开发与利用为前提。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做好整体规划,整理制订出民族宗教文化保护名录,制定分级、分类保护的规范和标准。整合力量,把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研究人才组织起来,相互协作、共同配合,共同参与到对宗教历史、宗教文化、宗教名胜的整理、挖掘与研究工作中来。通过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调查,在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保护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方案,经研究确认后列入历史文物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分级投入的原则,加大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保护经费的支撑力度,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区别对待,分别投资。同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政府作为经费投入的主要承担者,要确保经费的投入,同时调动社会各界和民间私人参与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吸收民营资本进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三是坚持以整合资源优势,注重整体综合效益,以体现民族特色为导向,走品牌发展道路。立足于内蒙古的规划和统筹,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的民族宗教文化紧密结合,从历史、文化、人文、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整体保护。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使具有民族特色的宗教文化得到良性传承和积极发展,恢复了既有的社会功能与文化价值。如蒙古族的“安代”传统艺术形式,“那达慕大会”及赛马、摔跤、射箭等传统竞技,鄂伦春族的“古伦木沓节”,达斡尔族的“斡包节”等,其信仰仪式表达了社会认同与归属,更因其鲜明的民族特色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开发中,不仅仅是对宗教建筑设施的单一保护,更要以保护优秀宗教文化为前提,尊重宗教文化自身规律,加强研究论证,科学合理规划,发掘有内蒙古地区特色的民族宗教文化,力争打造精品项目。四是坚持以弘扬优秀宗教文化传统、服务人群为根本宗旨,避免出现过度商业化、功利化、娱乐化倾向。政府采取统一管理、重点开发、多渠道建设模式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开发与利用,但在这一过程中应避免出现过度商业化、功利化、娱乐化倾向。因为民族宗教文化本身具有一种宗教的超越性,宗教活动场所具有信仰家园的神圣性,所以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从根本上讲是弘扬民族宗教中优秀的、积极的文化成分。如果将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社会一般的经济活动等量齐观,视作一体,以追逐利润为唯一目标,那就是舍本逐末,舍神圣境界而入世间之流俗了。因此在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正确地把握国家宗教政策与文化发展战略,尊重宗教文化传统和宗教仪轨,深入挖掘民族宗教文化的内涵,做到既尊重宗教,又发展经济。在开发民族宗教文化资源时,要扎实推进对民族宗教文化理论知识的研究,准确理解宗教文化的内涵和本质,充分认识民族宗教文化理论体系的博大精深,以及以民族宗教文化为主体的文学题材、文学形式、文学内容的丰富多彩,进一步挖掘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我国文化建设、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的内容,通过举办有关宗教学讲座等举措,向大众进行通俗性传播,发挥民族宗教文化在教化民众,净化人心,服务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提升旅游者、参观者的精神修养,加深对民族宗教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五是依托信息技术,通过现代化的媒介平台,构建新型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模式。在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中,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通过与信息运营商的合作,或借助现代影视等传媒作为宣传渠道,将民族宗教文化以精美的图片、优美的文字、丰富的视频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不仅让内蒙古人、中国人,而且让全世界的人都认识并了解内蒙古的民族宗教文化,推动民族宗教文化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六是在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中,应当规范政府行为,对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开发管理模式加强治理和引导,打破民族宗教、文物、旅游、城建规划等部门条块分割、资源管理分散的传统模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分清寺、观内外,教界内外的界限,理顺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及早实现宗教界的自主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旅游景区中的商业乱象进行综合治理,还宗教活动场所的本来面貌给宗教,还旅游经济给商业市场。

(二)宗教界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担负起保护与传承的使命

在内蒙古自治区宗教文化资源开发中(主要是佛、道教的寺、观。清真寺、天主教堂,基督教堂尚处于待开发状态),宗教界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担负起保护与传承的使命。一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其综合素养,更好地弘扬宗教文化。宗教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从本质上讲应以宗教组织和宗教信仰者为主体,以弘扬优秀的、健康的宗教文化、宗教精神和价值为宗旨。只有这样,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才会具有现实的生命力和现实魅力。那种认为可以不依托宗教组织,抛开宗教事业,仅仅依靠一些外在的捷径就可以有效地开发宗教文化资源的想法只会损害宗教文化资源,甚至会把宗教文化变成一种负面的文化资源。只有通过宗教界自身的努力,其文化资源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也才有可能有效地开发出来,宗教教职人员才能真正起到传史、资政、教化之功用。因此,宗教界人士应当结合时代特点和社会需求,自觉担负起保护与传承的使命,引导信教群众广泛参与到保护、传承宗教文化的实践中来。挖掘宗教文化、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内容,弘扬宗教文化中具有积极导向作用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生态观,使游客在游览中受到启发和教育。把寺院、道观开发成可以修身养性、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地方,发挥宗教文化启迪思想、提升道德素养等文化教化作用以及心理调适作用。二是宗教界加强自律,维护宗教界的正面形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宗教不断进行自我调节,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日益融入世俗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宗教场所市场化、宗教活动商业化的现象较为突出。许多佛教寺庙成为了集历史、宗教、民族文化为一体的旅游景区。对宗教文化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宗教活动势必会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大批旅游者的到来会对传统宗教活动产生一定的干扰和影响。例如,呼和浩特市大召寺,在旅游旺季,每天接待的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不少喇嘛在诵经念佛之外,还忙于接待游客,为其祈福。宗教活动场所被开发为旅游名胜,在获得丰厚经济利益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大批游客的涌入,带来的物质世界的庸俗化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对一些年纪较轻、定力不足的教职人员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宗教教职人员戒律松弛、信仰淡薄、追名逐利、贪图享乐等现象。另一方面,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也可能会出现为获取经济利益,违背宗教教义,为迎合旅游者的需求,随意改动宗教活动仪式,并利用旅游者祈福禳灾的心理,把进香、捐功德等活动变为敛财的手段。因此在宗教文化资源开发中,宗教界自身要加强自律,要有超越的境界和清静的心态,将其经济活动控制在不损害宗教神圣性的范围之内,控制在宗教戒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将经济活动所挣之钱用于宗教事业和慈善事业,倾心向善,利益人群,而非用于生活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宗教教职人员的言行举止,不仅要让信教群众信服,还要自觉接受并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培根固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赢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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