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越南共产党结合本国的特殊国情,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来解决越南的实际问题,不断深化对宗教理论的认识,形成了越南本土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越南共产党制定了与其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宗教政策,在处理党内宗教问题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越南共产党;马列主义;宗教观;宗教政策
越南是一个由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多宗教、多民族并存的国家。越南宗教主要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儒教、高台教、和好教等,其中佛教是越南最有影响力的宗教。当前,信教者在越南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大,全国有95%的人参与宗教活动,其中宗教徒有2600万人,占总人口比例达27%。越南每年有近8000场次的宗教活动。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越南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宗教工作。革新30多年来,越南共产党根据国际格局的新变化和越南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把马列主义宗教观与越南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革新和深化对宗教理论的认识。越南共产党对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好宗教问题、如何确保宗教的健康发展、如何使宗教为越南国内社会稳定、发展和民族团结以及外交活动作贡献等问题作了积极的探索,就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观点,为越南共产党和政府制定符合越南国情的宗教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为越南走出一条适合国情、具有越南特色的解决宗教问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为越南的国内宗教活动、宗教徒的宗教生活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也提高了越南共产党和国家宗教管理工作的效率。
一、越南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认识
在30多年的革新实践中,越南共产党以“创造性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运用于越南的实践”为指导来认识和解决宗教问题,逐渐形成了越南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一系列认识。
(一)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宗教存在具有合理性的认识
越南共产党把当前本国的发展阶段定位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在此阶段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观上的合理性。宗教在越南存在的基础主要包括:一是在社会经济方面,越南是直接从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尽管政治、经济、社会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宗教存在的社会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越南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仍然会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痕迹,宗教社会根源依然存在。加之长期的战争对越南的整个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破坏,要想彻底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还需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二是在认知水平方面,人受制于当前有限的科学知识和认知能力,在面对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强大力量时,部分人选择了从神灵中寻求安慰和解脱。三是在心理方面,自佛教传入越南以来,宗教在越南已近2000年历史,宗教信徒数量庞大,宗教文化与本土文化融合并构成了越南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深刻影响着越南人民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越南有学者认为,在革新之前,越共由于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不够全面,出现了错误的解读,甚至将宗教视为一种消极现象。(1)20世纪50年代中期,越南共产党在北方建立政权,强调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要求取消宗教的有神论世界观。这使得北越约六十万天主教徒被迫南迁并转而成为反对北方政府的最大力量。(2)1975年越南赢得抗美战争胜利、实现南北统一以后,越南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对宗教实行“净化”,各宗教组织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镇压,过去许多佛教徒在战争期间所作的贡献都被政府刻意淡化了,一些为崇尚和平而努力的佛教徒都被政府冠以“战争犯”的烙印。佛塔、佛像、办公室等宗教建筑被破坏和征用,许多僧侣被逮捕,信徒不得在乡村寺庙祭拜,和好教被宣布为非法组织,其管理委员会以及教派被解散。(3)激进化的宗教政策偏离了越南的实际情况,损害了越南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越南与许多国际组织也因宗教事务而产生了对立。
革新以来,越南共产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宗教的规律逐渐有了更为科学的认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有在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甚至是心理基础消失时,宗教才会消失。正如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度明白而又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4)。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越南共产党认识到,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其产生、发展和消失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宗教不可能一夜之间消失。
1990年10月16日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宗教工作的第24号决议(下称第24号决议),是越南共产党宗教理论思维革新的转折点。决议提出“要克服对宗教的短见和对信教同胞的狭隘、偏见、歧视态度”。第24号决议提出了宗教信仰问题的3个基本观点:一是宗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二是宗教信仰是一部分人民的精神需求;三是宗教道德与新社会建设事业有很多相符的地方。肯定宗教问题存在长期性,这说明越共克服了过去对宗教问题看法的局限。以此为起点,越南共产党继续迈出新的步伐,2003越共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第25号决议(下称第25号决议)中进一步明确了宗教问题仍将长期存在,而且提出“已经并将继续在进入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与民族问题共存”(5)的观点。这一方面是对24号决议提出的宗教问题“长期存在”观点的发展,进一步阐明了越南宗教、民族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关于“宗教将存在到何时”的不必要的讨论,同时也克服了宗教将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快速消失的主观唯心主义和急躁思想。越南共产党认为,宗教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不仅要将宗教限制于哲学和政治思想的框架之内,而且还要根据宗教的存在和反映使之更加多元化。以上这些观点是对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宗教信仰客观存在的规律的正确认识,是越南共产党结合本国国情对马列主义宗教思想的创造性发展。
(2)对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在宗教的作用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既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也肯定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积极作用,认为宗教作为剥削制度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己统治地位有力的政治工具。马克思指出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是人民的“虚幻幸福”和“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观点是基于当时中世纪欧洲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的背景下提出的,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6)。恩格斯曾肯定了天主教的社会功能:“它尽管发生了各种内部战争,还是把整个封建的西欧联合为一个大的政治体系,同闹分裂的希腊正教徒和伊斯兰教的国家相对抗。”(7)列宁学习和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宗教的理论,但他指出应辩证对待宗教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即宗教的敌人,但是他们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就是说,他们不应当抽象地对待反宗教斗争问题。”(8)
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而存在,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越南抗法抗美时期,革命需要集中力量争取民族解放。尽管越南各教派一致支持革命,和越南人民一起打败法国殖民者和美帝国主义,在取得民族民主革命胜利后,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信教民众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和发展事业,所以宗教并未作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群众的工具而存在。然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弃过利用宗教破坏越南革命,因此,由于革命形势的需要,越南共产党经常强调宗教的消极性和局限性。
革新以来,越南共产党认为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既要看到和克服宗教的消极作用,也要充分认识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在宗教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间找契合点。(9)1991年越共七大通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强调:“宗教信仰是一部分人民的精神需求。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信仰自由的政策,同时反对滥用宗教信仰损害祖国和人民的利益。”越共九届七中全会文件指出“宗教信仰是一部分人的需求,宗教道德的很多方面与新社会建设事业相符”,强调“发挥宗教信仰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和价值”。1996年越共八大文件指出了“严禁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利用宗教信仰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活动”和“反对腐朽和迷信思想”。之后的越共八届五中全会决议又进一步提出了“鼓励宗教中的公平、博爱、向善……”(10)从九大到十二大,越共在报告中继续肯定和发展了这一观点,越共十一大重申“在国家新的发展阶段,继续根据党的观点完善宗教信仰法律政策;尊重宗教中的优秀文化和道德价值”(11),越共十二大强调要“发挥宗教信仰文化中的价值和积极因素”。2003年的第25号决议中,越南共产党对宗教及教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也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宗教同胞为国家建设和保卫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是与宗教同胞共同目标相联系的共同点”(12)。2019年8月,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在宗教表彰大会上对宗教的社会地位给予高度肯定:“越南宗教不仅仅是文化的组成部分,还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也就是说,革新以来,越南共产党不仅承认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实体,而且它还将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与民族和社会主义共存。
宗教信仰不仅是个人心灵和精神生活层面的问题,还是一个关系到整个社会文化、道德和生活方式的问题。越南共产党在肯定宗教信仰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求的同时,视宗教为越南文化的一个要素,宗教信仰是民族历史、文化和道德的一部分,认为宗教的文化价值和美好道德在很多方面与新社会建设事业相符,宗教中的真善美和越南革新事业“民富、国强、公平、文明”的目标相契合,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吸收,为越南富有民族特色的先进文化的建设作贡献。上述这些越南共产党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新观点,体现了越南共产党对信教民众正常的宗教生活的关心和维护,同时也是越南共产党人权思想的集中体现。
(3)对宗教管理工作的认识与发展
越南共产党对宗教管理工作的认识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恩格斯指出:“社会民主党认为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对于社会民主党本身、对于马克思主义、对于工人政党来说决不是私人的事情。”(13)列宁继承和发展了这个观点,提出:“对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政党,宗教并不是私人的事情……对我们来说,思想斗争不是私人的事情,而是全党的、全体无产阶级的事情。”(14)但是斗争要讲究方法,“同宗教偏见作斗争,必须特别慎重;在这场斗争中伤害宗教感情,会带来许多害处。应当通过宣传,通过教育来进行斗争。”(15)斗争还要结合实际,“同宗教作斗争不应该局限于抽象的思想宣传,不能把它归结为这样的宣传;而应该把这一斗争同目的在于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阶级运动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16)。
依据上述经典作家的观点,越南共产党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要承认其合法存在,又要进行思想斗争。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前提下,越南共产党指出本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宗教形势仍然复杂演变,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越南共产党认为造成这种形势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宗教工作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7)可见,越南共产党在实践中充分考虑到了本国实际,以期形成管理本国宗教事务的特色做法。
二、革新以来越南共产党的社会宗教政策
在革新过程中,越南共产党不断深化对本国宗教问题的认识的同时,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进行宗教事务的管理,既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又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根据马列主义和胡志明“信仰自由、良教团结”的宗教思想,越南共产党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将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1991年6月越共七大肯定“宗教信仰是一部分人民的精神需求。党和国家尊重人民的信仰和不信仰自由权”。承认宗教信仰是一部分人民的精神需求,在第24号和25号决议中均有体现。越南宪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1.人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派宗教的权利。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3.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利用宗教信仰从事违法活动。”(18)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宗教信仰法》还规定:“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宗教信仰信念、执行宗教信仰仪式、参加庙会、学习和执行宗教教义、教法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在宗教场所修行、在宗教培训场所和宗教组织的培训班学习。未成年人在宗教场所修行、在宗教培训场所学习的,须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教职人员、修行者有权在宗教场所或其他合法场所进行宗教仪式、授教和传教。被依法拘留人员或拘禁人员、服刑人员以及管教单位、强制教育单位和强制戒毒单位收容人员有权使用经书、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19)所以,越南共产党既强调保护信教自由又保护不信教自由,在尊重多数人的意愿的同时又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
(二)提高政府部门对宗教工作的重视并强化责任意识
革新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一直试图利用宗教对越南进行“和平演变”。面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越南共产党一直保持高度警惕,在马列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明确宗教工作既要重视和理解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问题,又要及时与利用宗教破坏革命的敌对分子作斗争。斗争对象并非所有宗教、宗教生活或者是所有的宗教徒,而是利用宗教搞迷信活动或是破坏革命、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小部分人。因此,宗教工作是整个政治系统的责任,宗教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群众动员工作,其中管理宗教的专职干部队伍是宗教工作中的核心力量。第25号文件指出,宗教工作关系到社会生活各方面、各级部门、各行业和各地方,做好宗教工作是党领导的全部政治系统的责任,其中必须加强和健全对宗教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组织和干部队伍。在第25号文件中,越共就宗教工作提出了四方面举措:一是要着重提高政治系统和全社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责任感,统一思想;二是加强群众动员工作,建设基层政治力量;三是加强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四是加强宗教干部和宗教部门的工作。尤其是在加强宗教干部和宗教部门的工作方面,越共提出:必须巩固和健全党和政府、祖国阵线以及各社会团体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模式,建立有效和有力的协调机制;要制定并执行好宗教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使用和制度政策保障的规划;要重视各级宗教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20)
2004年1月,越南政府在颁布的关于健全各级人民委员会宗教管理工作机构的议定书中提出:健全宗教工作机构组织的原则之一就是加强国家对宗教工作的管理职责,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和任务。
越共认为,宗教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群众动员工作,应动员教民提高爱国主义精神和保卫国家独立与统一的意识,通过良好地执行社会、经济、安全和国防政策,保障包括教民在内的全部人民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同时,越南共产党坚持与利用宗教破坏革命的敌对分子作斗争,在十二大文件中强调:主动防止、坚决反对利用宗教信仰分裂和破坏民族大团结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宗教信仰活动。2019年2月,越南政府总理批准了民族与宗教信息宣传资助项目,致力于加强对党和国家的民族和宗教信仰路线和政策、宗教文化价值的宣传,建立公众对民族、宗教信仰及宗教信仰政策法律的正确认识,加强民族团结和宗教团结。2020年6月,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第76-KL/TW号结论,要求继续贯彻越共中央关于“建设和发展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越南文化和越南人”的第33号决议,指出要“及时整顿利用宗教信仰活动来传播唯心神秘思想、搞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21)。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是越南社会安定团结、维护越南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越南严防敌对势力企图利用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革新以来,越南不断完善宗教管理制度体系,以提高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
1991年3月,越南政府颁布的第69/Hwidth=11,height=17,dpi=110BT号议定书对宗教活动作出相关规定,为越南革新初期的宗教管理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越南政府颁布了有关宗教活动的第26号议定书,规定了“所有公民均享有信仰或不信仰某一宗教、放弃信仰或换信仰的权利”“严禁歧视宗教信仰”“国家鼓励为国为民谋福利的宗教活动”等内容。随着革新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深化对外开放的背景以及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越南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有些人利用宗教信仰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使之商业化;来自国外传教组织的传教活动频繁;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信仰煽动教徒反党反国,企图破坏越南民族大团结和社会秩序等。与此同时,越南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体系还不够健全,宗教管理干部能力有限,一些地方部门的宗教工作出现既苛刻又放松的矛盾状态,在管理上往往主观臆断,管理模式单一等。(22)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健全宗教管理机构和出台专门的宗教信仰法成为当务之急。2004年11月,越南首部有关宗教信仰的专门法令——《宗教信仰法令》生效。该法令涉及以下内容: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和信教者的公民权;信教者的信仰活动和教徒、修行者、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宗教组织和宗教组织的活动;宗教信仰场所财产和宗教组织、教徒、修行者和教职人员的活动;宗教组织、教徒、修行者和教职人员的国际关系。2005年,越南政府根据《宗教信仰法令》颁布了第22号法令,禁止强制公民脱离信仰,并对尚未注册的宗教组织登记以及活动的规范做出详细规定。2012年11月,越南政府颁布有关执行《宗教信仰法令》若干措施和细节的第92/2012/NQ-CP号议定书,对信仰活动、宗教组织和教徒、修行者、教职人员、宗教组织的活动、国家机关在宗教信仰活动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和细化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越南国会对2004年《宗教信仰法令》进行补充和完善,于2016年11月通过了《宗教信仰法》,2018年1月1日该法正式生效。该法对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活动、宗教组织、宗教信仰活动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明令禁止歧视宗教信仰,严禁强迫或阻挠他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严禁冒犯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严禁利用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谋私利,严禁宗教活动侵犯国防安全、国家主权、公共秩序安全和环境,侵犯社会道德、他人的健康、生命、人格、名誉和财产,妨碍公民行使权利和义务。越南佛教中央教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释宝严认为,出台《宗教信仰法》是越南党和国家实施宗教信仰政策的重要转折点,与以前各项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相比,这部法律在越南积极融入国际社会的新时期更好地解决了宗教信仰问题(23)。
三、越南共产党对处理党内宗教问题的实践探索
在革新时期,如何处理信教者与共产党、宗教信仰与党员的关系,如何团结吸引信教者投入到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建设事业中去,是越南共产党在进行自身建设时无法回避的课题。越南的许多信教者在民族民主解放斗争和国家建设进程中做出过重要贡献,越南共产党从本国实际出发,对党员信仰宗教及信教者入党持开放态度。到了革新时期,与经济贸易上的开放相比,在宗教思想文化上的对外交流对于越南积极融入国际社会有着特殊意义。因此,越南共产党和政府认为以开放态度对待宗教信仰问题是必要的、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很快审时度势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主张。
(一)关于党员的宗教信仰问题
目前,在越南的相关文件中,包括现行的《宪法》《宗教信仰法》以及《越南共产党章程》,均未对党员是否能信教的问题有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越南共产党放松对党员宗教信仰的要求。越共中央于2002年1月和2011年11月先后颁布了关于党员禁令的第19/Qwidth=11,height=17,dpi=110-TW号和第47-Qwidth=11,height=17,dpi=110/TW号决定。第19/Qwidth=11,height=17,dpi=110-TW号决定提出了19条禁令,其中第18条规定:“不得迷信或参加迷信活动(当巫师、道公、算命先生;非法修建寺庙,加入邪教等)。”(24)第47-Qwidth=11,height=17,dpi=110/TW号决定则是对2002年提出的19条禁令的补充和发展,其中第18条规定:“不得迷信和参加迷信活动(包括烧冥纸、当巫师、道公和算命先生);不得为非法宗教修建寺庙和礼拜场所;不得支持或加入非法宗教;不得加入未经审批的宗教组织;不得利用宗教信仰牟利。”(25)也就是说,越南共产党并未明令禁止共产党员信教,甚至可以加入国家承认的宗教,但是共产党员不能参加迷信活动。越南学者指出,越南共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信仰宗教特别是佛教,如今已经不再是新鲜事(26)。
(二)关于信教者入党的问题
关于入党的条件,越共党章第一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承认并自愿遵守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和党员标准,完成党员任务,参加党的基层组织活动,经过实践证明是优秀的,得到人民信任的越南公民,经过审查都可以加入党。”(27)越共党章里并没有关于信教者不能入党的规定,因此,从党章来看,不排除信教者可以入党的可能性。2004年9月28日,越共中央颁布了“关于信教者入党和信教党员参加宗教活动若干问题”的第123-Qwidth=11,height=17,dpi=110/TW号规定,其中规定明确了信教者可以入党,并且提出入党的条件和标准:仅考虑和接收政府承认的宗教的信教群众入党;满足《党章》第一条规定的入党标准和条件;具有说服和动员群众的能力,获得广大信教和非信教群众信任的真正的优秀群众;入党申请者没有违反政治的历史问题和政治局、秘书处规定的政治问题。该规定还对信教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的任务、权限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28)2016年9月20日,越共中央书记处颁布关于执行《党章》若干具体问题的第01-HD/TW号指南,其中第六条专门提到关于吸收信教者入党的问题,应按越共中央政治局规定和组织部指南执行。(29)此处中央政治局的规定,即上述第123-Qwidth=11,height=17,dpi=110/TW号规定。
越南共产党颁布有关信教者入党的规定以来,各地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越共的宗教政策主张,纷纷开展信教党员发展工作。以宁平省为例,截至2018年3月,该省已吸收847名信教者入党,全省共有69291名党员,其中1763名党员为信教者。(30)又如胡志明市,自2005年至2018年6月,该市吸收了3070名信教者入党,占该时期入党人数的2.6%,入党人数最多的是基督教徒(2028人),其次是佛教徒(836人),且信教者入党的人数逐年上升,截至2018年6月胡志明市信教党员共有4415人。(31)吸收信教者入党,丰富了党员队伍结构。同时,越南的多数信教党员都能良好地履行党员职责和权利,积极参加社会政治团体活动,积极动员家庭和信教者带头履行党的政策主张和国家法律,成为越南共产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越南各地党委在总结信教党员发展工作时均肯定地认为,通过信教党员,越南共产党和政府的路线、主张和政策也得到广泛传播和有效实施,越南共产党和政府也能轻松掌握和解决越南人民的诉求。
根据马列主义观点,共产党员原则上是不能信教的,信教者也不能入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列宁曾明确提出可以吸收信教者入党来为革命服务,“不能一成不变地在任何情况下都宣布说司祭不能成为社会民主党党员,但是也不能一成不变地提出相反的规定”,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容许,而且应当特别注意吸收所有信仰上帝的工人加入社会民主党,我们当然反对任何侮辱他们宗教信念的行为,但是我们吸收他们是要用我们的党纲来教育他们,而不是要他们来积极反对党纲”。他进而指出信教者入党的条件是愿意到党内来“共同进行政治工作,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但信教者入党后“积极宣传宗教观点,以此作为他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工作”是不允许的。(32)越南共产党一方面不明令禁止党员信教,一方面积极吸收信教者入党,这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宗教在越南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革新时期,在越南的政治生活中,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是政治上的信仰,而越南人对佛教的尊敬、崇拜和信仰则通常被理解为是关于人的生活和精神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以这两者在多数越南人看来并不矛盾。且从党员禁令的第18条看来,越南共产党认为宗教与封建迷信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越南的学者普遍认为,越南共产党在党员禁令中对宗教问题的规定,是完全正确且符合民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共产党员因为害怕走上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道路而放弃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但是必须对宗教有理性的认识。(33)
结语
越南的革新首先是思维的革新。三十多年来,越南共产党高度重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在继承马列主义宗教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宗教理论思维的革新转变。在建设具有本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越南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理论同越南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越南本土化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越南共产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越南共产党客观认识宗教的发展规律,辩证地看待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贯彻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无疑是符合本国国情的选择。而越南共产党对宗教信仰问题的相关具体规定,又体现了越南的党纪严于国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不是教义,而是方法。越南共产党不明令禁止党员信教和吸收信教者入党,为越南宗教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治条件,符合越南民运工作的宗旨,即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因此,越南现行的宗教政策有利于把信教群众团结到越南共产党的周围,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从而扩大了确保越南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群众基础。当然,有时过于宽松的宗教政策也对越南社会主义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在基督教活跃的越南南方地区,国外敌对势力乘虚而入,利用部分教民和教会煽动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的行为,不时有些地方发生教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等;此外,在关于宗教的理论认识上有许多问题也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例如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宗教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等。
越南革新开放以来的宗教政策是越南共产党对马列主义宗教理论的灵活运用和继承发展的结果,尽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但这些政策在越南革命斗争和革新进程中仍较为妥善地处理了马列主义执政党与宗教的关系,促进了越南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总之,越共的宗教观及宗教政策为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作者简介:韦丽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系2019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