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开始不断增多。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累积的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幅度增加,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不仅进入了高发期,而且规模大、对抗激烈、社会危害严重,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与和谐。
对于我国频繁爆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党和政府部门以及我国理论界高度关注,并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原因分析和治理对策。从引发原因而言,大多数学者侧重于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分析;也有一些学者把研究的视野转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还有一些学者开始将研究视角转向社会心理领域。例如有的学者根据“相对剥夺理论”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在他们看来,当个人将自我处境与特定参照群体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衍生出“相对剥夺感”,这种以他人或其他群体为参照而形成的利益相对受损的消极社会心理感受,是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根源。也有的学者运用“挫折一攻击”理论来分析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他们认为,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群体所遭受的生存挫折以及由此产生的挫败感有关,挫折体验越强,攻击性就越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还有学者探讨了社会心理效应与群体性事件之间的关系,认为从众效应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动力之一、观众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恶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责任扩散效应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升温的罪魁祸首。①在他们看来,情绪唤起奠定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础、去个性化作用降低人们的责任意识、从众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②客观地说,上述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群体性事件中广泛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拓展了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视野。然而在我们看来,这些研究_是未能全面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发生机制,二是未能深入系统地揭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根源。
进入21世纪以来,群体性事件从起因、规模、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与早期的群体性事件相比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因偶发事件和不确定性因素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呈日益增多的趋势,诱因简单,燃点降低;二是事件发生后往往引起连锁反应,蔓延迅速,波及面广,难以控制;三是事件参与人员众多,成分复杂,动机多样,特别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来;四是相当一部分参与人员的行为方式,越来越趋向于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和违法行为,带有强烈的对抗性和暴力性色彩。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群体行为的发生过程中,会形成区别于个体的“群体心理”早在19世纪90年代,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就指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呈现出这些特征,正是当今社会所弥漫的一种特殊社会心理的反映。
社会心理是社会环境与社会行为之间的中介过程,是由社会环境诱因引发并对社会行为具有支配与导向作用的心理活动。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但与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群体性事件具有外显性和客观性,社会心理则具有内隐性和主观性,从本质上看,任何群体性事件背后都隐藏着纷繁复杂、变幻莫测的社会心理动因。而在这些心理动因中,社会心理失衡和冲突是最重要的动因。社会心理冲突是群体利益冲突、矛盾对立在社会心理方面的主观反映,是衍生群体失和、敌意甚至仇视现象的社会心理根源。由此可见,社会心理冲突通常是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前奏,群体性事件则往往是社会心理冲突激化的结果。所以,要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必须全方位、多视角地深入剖析社会心理冲突及其发生机制,才能揭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根源,以寻求有效治理的对策。
一、社会心理冲突生成的诱因分析
(一)社会心理冲突生成的诱因之一:利益冲突和矛盾
“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利益追求尤其是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客观动因。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③‘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④。因此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在最终意义上都可以归结为利益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使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一是不同地区、产业和部门之间利益的巨大差距,二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在收入上的巨大差距,三是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所有这些问题,一方面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另_方面导致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由此加剧了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成为不同群体之间心理失衡和冲突的根源。与此同时,任何社会变革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和代价,这种社会成本与代价的付出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对等,产成了一大批弱势群体,加剧了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紧张与摩擦,又进一步导致了人们对社会的不满和愦懑情绪,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和冲突。社会心理的失衡和冲突往往有一个临界点,只有当人们的心理冲突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突破临界点引发社会冲突。这种心理临界点一般由三个因素决定:一是人们所能承受的“生存压力”的底线;二是整个社会对利益矛盾的包容度和弹性空间的边界;三是政府化解利益矛盾的能力和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效性。⑤从目前看,由于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利益受损群体不得不采用非制度化的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⑥如2008年7月19日发生的云南孟连事件,表面看是警民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当地胶农与橡胶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由来已久的矛盾纠纷。当胶农与橡胶公司发生利益争执时,当地政府作风粗暴,对胶农们的利益诉求长期置若罔闻。有学者分析,当地政府个别官员明显存在角色‘‘错位”在纠纷面前不能保持中立,打着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旗号处理问题时,_方面助长了橡胶公司“仗势欺人”的气焰,同时稀释了胶农们对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在胶农利益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加剧了胶农与橡胶公司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胶农们采取暴力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是_种无助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二)社会心理冲突生成的诱因之二:社会公正缺失
社会公平公正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目前在我国许多领域仍存在着公平公正缺失的现象,尽管这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它对社会公众心理的影响不可低估。
现阶段,我国公平公正缺失的问题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在政治领域还存在着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不平等的现象,城乡歧视、贫富歧视、性别歧视、身份歧视和行业歧视现象还比较普遍,合理、公平、开放的社会流动模式还未形成,相当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在参政权、话语权、受教育权、医疗保健权等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领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这些不公平现象的存在是造成人们对社会不满的重要根源之一,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群体性事件的众多参与者中,绝大多数人与政府并无直接利益冲突,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感,直接源于社会不公正。本课题组的调查结果表明,在群体性事件诱因责任模糊的情境下,1271名被调查者中竟然有91.5%的人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社会不公所致。
(三)社会心理冲突生成的诱因之三:权力与权利失衡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严重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社会利益失衡造成的,但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不同群体的权力和权利的失衡所致。
目前,权力和权利的失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过大,存在着随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行政权力存在着天然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权力一旦不受制约,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损害公民的利益。因为行政权力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然影响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功能畸变,就会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部分官员会利用权力设租、寻租,侵害社会公众的权益。①二是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非制度化生存现象”,即由于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时,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来解决,而是依靠非制度的方式。这就会导致部分人的权利与另_部分人的权利的失衡,即因为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他们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和所拥有的权利差别悬殊,这种差异突出地表现在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强势群体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具有相对“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很强的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他们往往能借助体制内的渠道和体制外的非常规行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在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他们会明显地感受到自己的权利相对受损甚至部分权利受到了剥夺,普遍存在失落、不满、无奈情绪,一旦这种情绪衍变成敌视态度,极易导致社会环境的动荡。②本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中有46.6%的人对采取如组织调解、行政诉讼、法律裁决和逐级上访等合法行为模式解决群体性事件诱因问题明显缺乏信心并产生非利益性结果预期;相反,有42.3%的人认为非合法行为模式有助于解决群体性事件诱因问题,对以非合法行为模式解决群体性事件诱因问题产生利益性结果预期。这种异常的社会心理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四)社会心理冲突生成的诱因之四:不良社会心理惯性
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公众的内心世界中存在着_种认同、偏好暴力维权的社会心理惯性,这种社会心理惯性是我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内隐推力,使得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具有瞬间爆发、猝不及防的典型特征。偏好暴力维权的社会心理惯性实际上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人治”思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尽管社会心理对法治文明的兼容并蓄已经使这种潜在的社会心理惯性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公众的社会行为要想彻底摆脱社会心理惯性的约束,完全纳入法治轨道,尚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社会中还存在着诱使这种社会心理惯性能够存在和延续的土壤和基础。
首先,对暴力维权的良好社会心理预期是社会心理惯性延续的重要缘由。从目前我国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出,部分人员的确是受利益性社会心理预期的驱动参与群体性事件,事件平息后也确实获得了实惠和利益诉求满足,如提高补偿费用、取缔不合理收费标准、惩治违法官员等。本次调查中也发现,被调查者中有42.3%的人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助于群体性事件诱因问题的解决,对以暴力维权等非合法行为模式解决群体性事件诱因问题产生利益性结果预期。其次,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否定性法律后果对公众社会心理的威慑性不足甚至缺失,也是导致社会心理惯性得以延续的缘由之一。如某地医院发生的“吊水门”事件,本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却迅即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场面失控,医院被砸;再如,某地村民因拆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村民未以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而是直接选择与特警、防暴警察形成对阵,发生冲突。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部分参与者不畏法、不畏责,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在其内心世界所产生的心理份量较低,甚至微乎其微、无足轻重。第三,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冷淡漠视是社会心理惯性赖以存在发展的根基,也是裏挟着社会公众参与群体性事件漩涡之中,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社会心理推力。本次调查中也发现在我国社会中还存在着这种社会心态。如被调查者中有12.4%的人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承担刑事责任赋予低结果价值、有16.7%的人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承担民事责任赋予低结果价值、有12.5%的人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承担行政责任赋予低结果价值,他们表示甘愿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参与群体性事件;被调查者中有16.3%的人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物质损失赋予低结果价值、有13.5%的人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精神损害赋予低结果价值、有11.6%的人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身体伤害赋予低结果价值,反映出该部分被调查者在明知会给对方以及其他人员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为维护个人利益依然愿意参与群体性事件。第四,个别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法律规范约束,违法侵权,甚至武断恣意、专横霸道,导致积怨深重,引起众怒,也为社会心理惯性的延续提供了“合理化”借口。正是这种暴力维权的社会心理惯性的存在,导致许多人会不由自主、不约而同地选择集群暴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心理冲突的生成机制
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要源于社会成员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冲突。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任何心理现象的产生都有着内在的生成机制。因此,要弄清楚群体性事件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心理根源,还必须深入探究社会心理冲突生成的内在机制。
人们在认知过程中由于受内部个体因素和外部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知偏差。社会认知是个人对他人及事物等作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包括个体对自己、他人及群体的看法,对行为、事件的解释、推断等。社会认知是个体行为的基础,个体的社会行为是社会认知过程中作出各种判断的结果。而在社会认知过程中,人们由于自身知识经验、个性、情感和态度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认知。所谓认知偏差是指人们在认知自己、他人及人际关系时,在对行为、事件作出解释、推断时,所作出的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推测、判断,并使这些推测、判断达到一种固定化的程度。
人们的社会认知活动首先要受到社会客观环境因素的直接影响。但在同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人们对同一事物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看法,主要受个人心理素质、情感和态度的影响。我们知道,人由于成长和生存的环境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以及个性心理特征的差别,心理素质和情感与态度都有很大的不同。有的人心理素质较强,拥有健康的社会情感和积极的人生态度,这类人较少产生认知偏差;而有些人心理素质较差,社会情感消极,面对人生不济或遇到挫折,总以消极的情感和心态去应对,这类人较易产生认知偏差,对自己所处的不利境地一味归咎于外部因素,甚至经常埋怨社会对自己不公平。社会生活中,一部分群体特别是利益受损或获利较少的群体,如失业下岗人员、农民工、城市无业人员、被拆迁户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对贫富差距、社会不公、权利受侵害的感受最深,往往容易形成认知偏差。他们往往以少数的个别人代表整个群体、以个别群体代表整个社会阶层,甚至全社会。比如,个别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执法不公现象往往被归结为整个社会的司法不公;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往往使部分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个别公安机关和警察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腐败现象,往往被加以放大,使部分群众认为公安机关不可彳信“警匪沆瀣一气”。这些认知偏差的存在对社会心理会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往往由个别人的认知偏差发展成部分人的认知偏差。本课题组调查结果表明,无论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归责方面,还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公正处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偏差。1271名被调查者中有超过90%的人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完全是政府的责任;有超过80%的人认为政府的处理结果是不公正的,对政府部门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在我国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这种认知偏差现象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认知偏差不仅导致人们的情绪困扰和波动,而且导致人们的意志消沉和心理焦虑。心理焦虑一般被解释为心理学的动力性关键现象,是一种支持逃避和回避的心理困境防御机制“是一种说不出的不愉快的预感”。美国精神病联合会给焦虑的定义是:“由心理的烦躁不安或身体症状所伴随的,对未来危险和不幸的忧虑预期”。①也就是说,心理焦虑是由于人处于负性情境中而产生的一种紧张的心理状态。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一种比较普遍的心理焦虑现象,这一现象几乎弥漫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既存在于社会强势群体中也存在于社会弱势群体中,既存在于发达地区也存在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既存在于城市也存在于农村地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是这种社会心理现象的典型表现。
当人们的心理焦虑和负性情绪的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心理失衡,进而导致严重的心理冲突。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社会心理总是处在平衡和失衡的矛盾状态中。适度的个体心理失衡会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社会有机体的活力。但一个社会中如果存在着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和冲突,往往会诱发大量的越轨行为,破坏社会稳定。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心理焦虑现象广泛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人们面对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和深刻变革表现出极大的情绪波动和不满,催生了社会成员程度不同的非理性行为。部分人面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境况不满,产生了强烈的挫败感和相对剥夺感,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失衡和冲突。马克思在値佣劳动与资本》中曾经十分精辟地论述了人们是如何产生心理失衡的。他举例说“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②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物质生活匮乏的条件下,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较高,心态往往比较平和,没有产生强烈的心理失衡,而在物质生活水平大大丰富了的今天却产生了不满和焦虑,进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和冲突。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等人提出的“挫折一攻击假说”,认为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社会成员体验到的不公平感和心理冲突问题,很可能引发对抗社会的行为,比如仇富、社会对抗、群体事件、暴力事件等。因为,当心理失衡和冲突严重时,人们对于长期行为往往不感兴趣,相反却会热衷于短期行为,容易形成从众行为和越轨行为等。而且心理失衡和冲突会加重人们对于社会矛盾问题的不满情绪。有些社会矛盾问题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可能没有那么严重,如果人们普遍存在着这种心理冲突,同时夹杂着社会不公平公正的心理感受,就往往把一些社会矛盾加以放大,看得十分严重,极易迁怒于政府和社会。在这种心理作用下,若遇合适的诱因,容易感情冲动,丧失理智,不由自主地参与到群体行为当中。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人们的情绪在暗示、模仿和相互感染下,往往容易使抑郁已久的情绪迅速发泄出来,从而使人们丧失理智、行为失控,最终酿成大规模的群体冲突。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考察后,我们会发现冲突的发生并不仅仅是针对事件起因本身,起因往往非常简单,至多起到了一种催化剂的作用,而其背后最深层次的社会心理根源,在于人们长期潜藏在内心的焦虑情绪、心理失衡和冲突,借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从贵州翁安事件整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瓮安事件起因简单,即一个女中学生的意外死亡事件,但最终演变为普通民众裏入其中、冲击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首先,长期以来当地政府部门对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化解,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使民众对党政部门失去信心;公安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无所作为,其自身又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警民关系紧张,民众对公安机关缺乏最基本的信任。这导致了部分民众形成了“当地党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是不可信的’、“他们是官官相护的”这样的认知偏差,进而出现了“仇官、仇富、仇警”心理。其次,当地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城市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社会不公现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除了路见不平,更多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的强烈不满。第三,当地政府长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社会秩序紊乱甚至失控,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使部分群众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抑。这些深层次矛盾的长期累积,使得人们的心理冲突日益加剧,碰到合适的导火索,就会借机发泄出来,冲突事件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群体心理,将是十分危险的,它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极大危害和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有效缓解社会心理冲突的对策
(一)构建和完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消除社会心理冲突的生成基础
从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角度来看,无论是人们的认知偏差现象,还是心理焦虑、失衡乃至冲突现象,说到底都与利益矛盾冲突和社会不公有关。因此切实解决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和贫富悬殊过大及社会不公正问题,消除导致社会心理失衡和冲突赖以产生的基础,是我们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依靠微观市场和宏观经济手段,运用收入分配和税收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机制,使国民收入分配相对公平,让发展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防止两极分化和过分悬殊。二是要不断完善利益补偿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工作中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要努力堵塞各种体制上的漏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谋利行为,加大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实现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四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公正的社会制度,为公平公正的实现提供根本保证。
(二)建立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与心理发泄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表达心声和发泄不良情绪的渠道,有效缓解心理焦虑和冲突
一是国家在制度安排上要把建立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放在重要地位,架起政府和社会及人民群体的沟通桥梁,让各种利益主体都获得合法有效的渠道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二是各级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要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为各社会群体设置相应的不满情绪的宣泄渠道,让不满和愦怒的情绪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宣泄出去,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①从而防止‘‘民意淤塞”而导致的群体情绪爆发。三是政府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去积极主动地收集民意、了解民情,主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消除心理压抑和负面情绪的困扰,有效缓解心理焦虑和冲突。
(三)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培育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此,一是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挥文化的“以文化人”的功能,以优秀的文化弘扬人间正气,塑造美好心灵,培育优良品德,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二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三是加强人文关怀,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四)建立健全社会心理调适系统,强化心理疏导工作,促进社会群体心理健康和谐发展
一是要建立健全社会心理调适系统,建立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强化心理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心理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心理教育,激发社会成员的成就动机,使全体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锻造果敢的意志品质,培养丰富的社会情感,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心理调适能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心理干预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到医院、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等心理危机干预通道,经常有效地开展心理指导和咨询活动。四是要进_步完善与心理调适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设,进_步加大单位和社会心理调适中心建设,加强心理调适队伍建设,把心理调适与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心理调适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