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目前我国正处在处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时期,这要求我们以更加紧张的心态关注社会建设。本文就多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特征分析,试在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全面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从不同角度对多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做出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政府主导 社会管理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在过去的十年,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也不可否认,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了新矛盾,比如群体性事件就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多发的群体性事件警醒我们,政府应意识到其危害性,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
一、社会转型过程中多发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深刻背景下,利益格局的变化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导致各阶层利益差异增大。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一部分群众权益受到侵害,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得到公正处理时,往往采取聚会、上访、占领公共场所等群体行为方式向政府表达意愿,宣泄不满,以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和心理上的需求。
2000年以来以土地改革、拆迁引发的个案较为突出、尖锐,群体性事件日增,社会矛盾炽热化。比如,2005年6月,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2007年1月,四川达州发生群体性事件。2008年7月云南孟连发生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也不能简简单单的认为是社会内部的小矛盾不注重解决。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来的特征表明,我们不可忽视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一)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性
群体性是指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规模不断扩大;而且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呈现多元化参与主体的现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扩大和主体多元更突出其群体性特征。
(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群体性事件开始由松散型向组织性的方向演变。参与人员越来越复杂。如广东潮安的“古巷事件”和重庆万盛群众聚集的群众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很明显是由指挥者在作指挥,利用社会底层人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事件本质的不了解,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组织程度还非常高。
(三)群体性事件的效仿效应
指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广泛的示范性和传播性。当人们听到其他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寻求自身利益时,另外一些地方的人会受到较大的影响,会产生心理共鸣。当他们也遇到了问题时也希望效仿其他地方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来很容易解决的小问题,最终却导致事态的扩大,产生有一起群体性事件。
(四)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
当前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已严重影响到了国家的法治秩序、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采取极端的行为,认为这样能解决问题,这样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在指挥者的指挥下,打砸抢烧,破坏社会基础设施,有的还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二、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我们要认清事情发生的本质,不能盲目处理。
(一)维护自身的权利和权益
多数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为了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和权益。随着社会体制转轨,社会矛盾激发。大多数群体事件是由于拆迁、征地引起的维权行为,企业改制、转产引发的斗争等等。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一些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因为掌握的资源少,且缺乏利益表达的机制和手段,因而采取激进的手段解决问题。而政府在很大一定程度上,为了追求政绩、社会的稳定,极力的压制,导致官民矛盾恶化,冲突加剧;相反,民众寻求利益无果时也会以暴力方式回应政府。
(二)政府公信力下降
政府管理能力、应对能力不足,导致干群长期矛盾的积累,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力下降。当群众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将责任推给政府,从而导致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加深。与此同时,一些基层组织和少数干部在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决策随意、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工作不到位,出现矛盾时,处理不及时,使许多能在基层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使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还有一些行政、司法机关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和激化了矛盾,使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甚至发展成群体事件。
(三)受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一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唆使,仅仅为了“出气”而参加聚众活动。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群众受到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缺乏现代性权利意识,他们之所以参加群体性活动,甚至发生暴力动乱,仅仅是在目前贫富分化趋势不断发展的社会结构中产生心理紧张及心理上的不平衡。可以说,聚众参加群体性的活动目前已经成为他们发泄怨气的一种重要的途径,而他们也是想通过参加这种激进的活动的形式“出气”,也是想在利益受损或自尊心受伤后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平衡。
三、以政府为主导,转变社会管理理念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官民矛盾”的事件中,政府作为人民公仆,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处理矛盾和问题的角度上,应以政府为主体,发挥人民赋予政府的合法权力解决问题。政府要努力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使“官”、“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平等关系,寻求理性途径来解决各类社会矛盾。
(一)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将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建立健全民主平等的协商对话机制
在官民矛盾的二维向度中,政府出于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应积极发挥拥有的各种先发优势,从民众的角度为民考虑,努力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新型关系。
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二者之间,政府是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暴力解决社会矛盾。新形势、新情况,政府应与时俱进,转变角色,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消除旧的传统管制型政府观念,向服务型政府理念转变。树立与群众之间的平等意识和观念,真正端正执政理念,以建设“平权型政府”为目标,努力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新型法律关系,使“官”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平等关系,寻求理性途径来解决包括“官”民之间矛盾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这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思路。
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公民在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情形之下,选择的一种非正常化、非常态的政治表达形式。我们提倡政府与公民关系保持和谐,提高政府官员和广大公民的素质和能力,努力在二者之间建立平等协商、对话机制,尽量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将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化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民众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心存不满,对社会的不公正现象心存不满。
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民众表达利益的机制。为政之道在于“疏”而不在于“堵”。利益表达机制作为民意的导出机制和政策的输入机制,是平衡各阶层利益的基础性制度,在民意反馈过程中,政府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来表达利益要求,充分保障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把利益表达机制纳入制度化轨道。纵观目前各类群体性事件,往往是正常、合理的利益诉求无法表达,民众迫于无奈,才以群体性事件这一极端方式表达出来。
人民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不是对立关系,敢于正视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要求,给予民众利益表达和诉求表达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才是解决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的关键。
(三)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勇于承担责任,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诚信政府
从某种程度上讲,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采取最极端的、最暴力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众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合理诉求没有结果,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更是导致民众的不满,这种情况只能是恶性循环,更加导致人民不再相信政府能真心真意的为人们谋利益。最终,一小撮人的不作为,严重损害到整个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使得人民缺乏对政府的信任,政府的公信力急速下降。
对于出现的这种情况,政府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做好危机公关。如果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的,是可以解决的。因此要敢于正视自己本身存在的错误,转变社会管理理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政府先低头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需要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真正切实的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履行自身的职业道德;以积极的姿态面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调整相应的对策,创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尽量在最快和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社会矛盾。
(四)转变社会管理理念,积极引导民众,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一个表现,我们不能单以劝说、讲道理等“软方法”解决问题,还要从法治的高度,运用法律认识、分析、解决问题,要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群体性事件多发于基层和农村,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基层部门的做法不当,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基层的人民群众因为缺乏相应的法治观念,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守法和用法的同时,也可避免被别人利用,反而损害自己的利益,损害社会的稳定。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容纳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社会,是一个通过冲突和解决冲突来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最终解决社会矛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根本方法就在于转变政府社会管理理念,全面推进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