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1|(P236)新闻传播行业也不例外,有它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要求。
近年来,我国随着新闻媒体的管理体制改革,新问题也随之而来,因为争名逐利,或者迫于“生存压力”,一些媒体为了发行量、收视率或点击率而违背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媒体为了攫取更多的新闻来源、争取所谓独家线索而广泛采用的“自由撰稿人”来稿,目前“自由撰稿人”良莠不齐,有相当一部分成为虚假新闻的炮制者,新闻传播伦理道德问题曰益突出,他们不仅无视新闻传播的道德伦理和道德规范,甚至违背了新闻传播的正义和真实等最基本的原则。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新闻传播需要伦理的约束和制约。
一、新闻传播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表面上看,新闻传播似乎只是一个技术手段,不附载价值判断,无涉是非善恶。但从新闻传播过程:事实——传播(价值和责任)——效果的三个环节看,新闻离不开事实,这是本源。而事实不等于新闻,只有经过传播才成为新闻,传播则涉及到价值问题,但有价值的事实也并非都能无限制地传播,这又离不开责任意识。由此可以证明新闻传播其实质就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即对事实进行选择后予以报道的行为,它有两大原则规范了传播者的传播行为(选择行为)价值和责任。价值原则对于传播者而言,是回答事实“值不值得报道”的问题,恰恰是“值不值得”所具有的强烈主体色彩,导致媒体和传播者时时处于一种道德冲突的境遇。他既有可能成为道德的守护者,也随时有可能滑出道德的轨迹,有时连自己也无法把握。造成如此情形,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中国新闻业的产业属性逐步确立,新闻媒介市场化运作力度逐步加大。新闻媒介介于商业和专业之间的双重属性,使新闻传播者难对新闻工作的本质做出准确的界定,这无形中是造成伦理规范的矛盾因素。站在为公众提供普及教育的立场来说,大众传播是一所学校,但是,站在为投资者赚钱的角度,新闻传播媒介又是一家企业。任何传播媒介的负责人,如果一方面要尽校长之职,另一方面又要尽经理之职,便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处境,这两种职务很多时候是互相矛盾的。面临两难困境,媒体如果一味突出商业属性而不顾肩负的社会责任,漠视新闻传播内容造成的社会后果,道德滑坡、公信力下降就在所难免。
(二)良好制度的缺失和体制重构的滞后导致新闻职业道德陷入困境。任何道德都是制度环境中的道德,新闻职业道德受制于制度环境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媒体经受巨大的制度变迁和体制重构,“从政治的附属物到有限负载政治的宣传职能,从基本不必过问自身的经济生存能力到必须在市场中获得自身生存发展的经济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生存环境”,在这个过程中,现行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制度,对传播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这种良性制度的缺失和体制建构的滞后,不仅制约我国媒介的发展,而且还成为新闻道德资源匮乏的重要因素。
(三)现阶段,在新旧媒体共存的全球化泛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重点和主题正在逐渐转向生活方式、着名人物、娱乐和名人犯罪及丑闻,而离开政治和国际事务31这说明,传统新闻的精髓——以关心政治为荣耀的硬新闻正在淡化。淡化不是说减少或消亡,而是说新闻信息传播呈现的多样性和多渠道性以及媒体的功能多样化,新闻媒体除了让人们关心国家大事、国际事务、制造引导舆论外,它还提供娱乐、信息、咨询、服务等多种功能。媒体新闻报道的这种变化以及信息传播的多源性导致了新闻传播可靠性的大大降低,从而造成新闻传播的失范。
(四)新闻的传播行为最终要落实到每个具体的传播者身上,一些传播者责任意识缺失,过于浮躁,仅将新闻工作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采编过程中缺乏新闻素养和鉴别的水平与能力,而沉淀在传播者身上的这些素养、习俗、水平与能力无不打上个性烙印,个性就意味着与共性——即社会的约定有差异,不断地调整和解决差异,就使得传播者在有意或无意中始终处于个性与共性的矛盾中,由此产生了道德冲突。
(五)新闻价值的因素很多,如重要性、时效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等。这都为传播者提供了选择新闻的坐标。从理论上讲,满足人们应知、欲知而未知的愿望是传播者的操守所在。但实际却复杂得多,在现实面前,并不是所有有价值的新闻都能够被传播,由此使得传播者在传播行为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理想与现实的道德冲突。
二、媒体和传播者在新闻传播过程中面临的道德冲突
(一)新闻真实与新闻时效之间的道德冲突。媒体是有把关人的,新闻传播的最终目标是为社会公众服务,服务的最基本手段是实事求是地传播事实,这是新闻传播的最基本道德原则。新闻既要真实又要有时效的特征,往往让许多传播者感到力不从心,所以既要求时效,那么就不太可能陷入旷曰持久的调研,加之传播者又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权利,那么对于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就没有完全的保证。在瞬息万变的时代,以追求时效为特征和优势的新闻传播媒介,要做到四平八稳,必然缺乏竞争性和影响力,加之追求轰动新闻的急切心理削弱了把关人的质疑精神和认真态度。
(二)新闻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间的道德冲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享受言论自由、采访自由、出版自由等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自由是媒体会责任的误读,导致新闻自由变成媒体话语霸权,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意识淡化。媒体和传播者经常忘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卩“你”认为有价值,“你”认为受众喜欢,于是握有话语权的“你”将报道中的观点,强加给没有话语权的受众,使受众掉入了“你不要自由,我给你自由”的伪自由中。于是新闻自由成为伤害或侵犯受众合法权利的借口如未经允许的采访、未经核实的报道、以及照片的张冠李戴,新闻媒体这种以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来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当一些反动、迷信、色情、反人类或者其他不正当价值观的内容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新闻媒体上时,媒体应当担负的社会公器的责任和义务只不过就是白纸黑字而已。
(三)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道德冲突。新闻业的道德判断、规范、选择和评价是建立在新闻传播的本性要求上的,作为社会公益性工具,新闻传播理想的道德价值依据是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近几年,我国新闻传播行业实现了经营方式的变革,陆续从单一的、计划的国有公有模式转变为多种经营、集团经营或资本经营。从资本角度说,资本追求增值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要寻求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方式因此社会公众利益与经济实体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博弈。当新闻媒体及其传播者面临道德选择时,其自身经济利益的压力往往明显高于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压力,经济利益的压力可能牵涉到新闻传播集团和传播者的个人利益,而公众利益的压力没有制裁威慑力。因此,不少媒体利用报道的权力搞有偿交易,卖版面、卖报道等有偿新闻现象屡禁不止;传播者利用采访权和发稿权去“捞、要、讨”钱物等等。这种个人与团体经济效益的强势需求往往对新闻传播的公共利益诉求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四)社会舆论引导、提升与新闻世俗化、低俗化之间的道德冲突。媒体和传播者肩负着引导舆论、塑人灵魂的重任,其产品具有移易人心之功用,有时是显效,有时呈潜移默化作用,无论是文字、声音,还是图像,媒体及传播者在传播时,都应慎之又慎,不可小视。但传媒市场化以后,传播者不仅具有了经济创收者与舆论引导者的双重身份,而且随着以受众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转变,新闻传播的这种转变恰好迎合了受众的世俗化倾向,媒体与世俗共同解构了新闻道德,也使媒体在一定程度上迷失了道德方向。其主要表现是在内容上以暴力媚俗,以隐私媚俗,以色情媚俗,以拜金媚俗,以放纵媚俗等;在形式上突出编排,剌激感官,语言粗俗,图像轻佻,关于灾害报道也常常缺乏人文关怀,以致新闻媒体开始从道德教化者的高地上跌落下来,成为仰鼻息于消费者的受惠者,空洞的道德崇高被市场和消费者的现实性至尊所取代。
对受众的影响虽然不会像假药假食品一样明显伤害人体,但会影响受众思维方式和对世界的认知,这是一种慢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直接损害整个新闻媒体和被誉为“无冕之王”的传播者自身的职业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受众对社会公器的信任,失去易如高山流水,而挽回信任难如背水上山,社会公信力下降,最终损害的将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媒体与传播者走出困境的伦理途径
媒体和传播者身陷伦理困境尽管有各种主客观原因,但媒体除了具有企业属性之外,同时也是社会公器,维持着受众对社会的信心,具有“放大的作用'这个“放大作用”告诫我们一个新闻传播者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是他个人的问题,同样一家媒体的伦理道德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单位的问题,传播者和媒体机构的伦理道德水准的高低、对受众、对社会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一个真正负责的媒体,在面临角色的转换和选择时,首要的是必须考虑对谁承担道德责任,在伦理上做出合理的选择。
(一)树立“合乎伦理的新闻事业是更好的新闻事业”的理念。长期以来我们在新闻工作的实践中,比较注重从政治的角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思考和分析问题,这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与此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新闻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美国新闻学者约翰?赫尔顿曾就《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发表评论: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便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14(P252)新闻传播,作为一种影响迅速、广泛的信息传播活动,在选择将什么样的新闻事实广布于社会公众的时候,必须考虑和顾及到它在道德方面的可能效应。对报道对象的选择,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能为人们普遍具有的道德观念所接纳。因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媒体和传播者在道德宣传和道德教育方面所担负的责任。邓小平就把宣传思想工作者称为“思想战线上的战士,都应当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新闻媒体及传播者应当以此为荣,承担起道德宣传和道德教育的重任,从而树立其应有的道德权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新闻传播,以保证新闻事业在改革开放的快车道上不致“脱轨'
(二)弘扬受众意识,对受众要有最诚挚的道德责任感。新闻媒体对受众的影响,取决于受众对它的信任,取决于新闻媒体自身拥有的公信力。在当前,媒体公信力的一个核心理念是维护公众利益。其公信力的外化形态是受众信赖与媒体影响力,这两方面是互为因果联系的。信赖意味着受众对媒体的信任和长期忠诚,它是媒体影响力的来源。马克思必须确立正确的受众意识,始终将受众置于最重要的地位,真诚地与受众沟通。当新闻报道与人的生存权、生命权相矛盾时,首先要尊重生命,尊重人格尊严;当涉及公民个人权利譬如隐私权、名誉权的时候,要实现公众知情权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对于受众中合理的以及格调高雅的需求媒体应该尽力满足,对于部分受众格调低劣的“窥视”心理,则不仅不应该满足,而且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提升受众的文化品位,陶冶受众的性情,为提高受众的道德水平做出努力。
(三)遵循新闻媒体的规律,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同发展。当前,我国新闻媒体整体正处于一个扩张期,或称高速发展期。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新闻媒体既是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思想文化阵地,也是具有经济属性的文化产业,离不开商业运作。生存和发展的双重压力迫使一些新闻媒体把如何最大限度地吸引受众的眼球放到重要的位置。但是新闻媒体一旦为了眼下一己的经济利益而简单地迎合商业目的,就会滑向粗俗化、庸俗化的泥潭而盲目地从众媚俗,随波逐流。因此,任何时候新闻媒体都要牢记和遵守作为新闻媒体的规律,即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赢利能力和实现资产增值,又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守住自己扞卫社会良知的道德底线。从这种意义上讲,商业化与导向性并不是一对矛盾,做好内容,做好新闻,赢得声誉,树立权威,增强公信力,扩大号召力和影响力,这是新闻媒体建立品牌优势、提高赢利能力的最有效的途径。
(四)要加强相关的新闻道德法制化建设,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目前虽然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样的文件来要求新闻工作者,但是这些新闻业内的自发性的“行规”并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因而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所以要依据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推进我国新闻法治建设,专门用于调整和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以促进包括娱乐新闻报道在内的新闻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新闻媒体也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开展舆论监督,不能刊播未经核实的新闻,不能为了抢新闻、抢时效而忘记了真实、准确、可靠,造成报道失实;不能用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手段采访报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干扰和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不能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不能擅自刊播涉及敏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报道等。总之,就是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既大胆又谨慎地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坚持客观、公正、有效的舆论监督,维护监督的权威性,取信于民。
(五)强化新闻自律意识,摒弃新闻低俗。道德的基础是
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人类精神的自律。由于实践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报刊就会完全不振。因此,新闻媒体和传播者is无论法规如何完备?总是有未能涉及的盲区?新闻媒体及传
播者的自律就成为加强新闻伦理建设的核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以提升传播者的伦理道德观念;传播者也应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习惯,从而“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新闻媒体及传播者的自律在治理新闻低俗化中具有重要责任。一方面,新闻传播者应该用过硬的品质修养和良好的行动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绝不能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迎合低级媚俗之风的借口与盾牌,让糜烂的精神垃圾腐蚀大众的灵魂,污染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正确把握自身利益与大局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既利益而失语;要坚决把广告经营和舆论监督分开;要严守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和“无偿不闻”的不正之风。
总之,只有每个新闻传播者、整个新闻传播行业都将履行新闻职业道德作为自觉行为,自觉维护新闻记者应有的良好职业形象,担负起时代赋予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使命,不因为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而改变其初衷,以追求“真正的新闻”为目标,秉笔直书,铁肩担道,为历史和人民负责,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传媒的公信力,保证我国新闻传播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徤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