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伦理道德的认识及审视
1991年中国记者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其间分别于1994年、1997年、2009年对《准则》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修订至今也已经过去了6年。6年里,各种传媒形态的浦现和发展,可以说是波涛汹涌,《准则》已很难跟上传媒发展的脚步。更主要的是,《准则》并未涉及新闻伦理道德规范问题,使新闻从业者在伦理与道德问题上缺乏基本的依据和标准。
但这并不能成为媒体从业者在新闻实践过程中、在涉及伦理与道德有关问题时,可以信马由缰、为所欲为的理由。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起码要有一个道德底线,对媒体从业者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个新闻界的道德底线,是媒体从业者必须遵循的。新闻伦理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在新闻实践中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原则、伦理道德规范、新闻传播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底线。
当今,许多媒体人提倡新闻专业主义,期望真实地记录新闻事件,把事件如实地呈现给读者和观众,努力向新闻专业主义靠拢,最大限度地在自己的新闻里体现新闻专业主义的要素和特点。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国内众多媒体派出记者赶赴地震现场,对震灾情况及救援进展进行及时的报道,发出了媒体的声音,让关注灾情的人们第一时间得到真实而权威的伤亡及救助信息。媒体及媒体人所体现出来的效率及敬业精神得到人们的赞誉,同时,国际社会也对中国政府在灾情的信息公开和及时反应上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然而,在这样的重大灾情发生时,也有些记者为得到第一手新闻信息,为追求更强烈、真实的现场感,对从废墟中刚刚被救出的伤者进行采访,并不断追问其被挖掘、抢救的经过,让伤者在不断的回忆中,经历一次次心灵伤痛。
对于记者来说,深入挖掘新闻内容,细致地了解真相,必须具备不停地追问的能力,然而,在许多特殊的情形及特定情况下,有些追问对他人来说就是一种伤害,这时,必须考虑、遵循伦理道德的原则。
追求新闻自由是西方新闻媒体所极力推崇的。新闻自由可以给新闻记者更大的报道权和报道范围领域,同时,也给了新闻记者更多写作和报道的自由。然而,这种新闻自由应该是一定条件下的自由,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种无限的自由。
新闻价值的追求与新闻伦理道德的碰撞
姚贝娜乳腺癌复发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后,引发众多媒体的关注。深圳晚报作为当地在市民中有一定关注度的媒体,希望对此作出更及时、全面和独家的新闻报道。这体现了这家媒体新闻敏感性强和在新闻报道中的策划意识。他们派出了有丰富报道经验的记者参与釆访报道。
深圳晚报为获取独家新闻,当姚贝娜逝世后,其摄影记者未征得姚贝娜家人的同意进行拍摄,遭到家属的反对,更激起社会的愤慨。
新闻记者常常会遇到要体现新闻的价值却可能违背新闻伦理道德的境况。处理这样的矛盾和冲突,对记者来说是比较困难。记者是带着任务进行釆访和报道的,完不成自己的采访报道任务,媒体影响力就会受影响。而如果违背新闻伦理道德完成报道,就极可能面临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追剿。
当面对这样的冲突和矛盾时,不同的新闻从业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2006年7月10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女记者曹爱文在现场釆访一起少女溺水事件时,她没有先去釆访,而是挺身而出,机在女孩身上做人工呼吸。经过多次努力,女孩最终没能救活。看着女孩的尸体,曹爱文哭了。这张照片一经网上传播,立刻引来众多网友跟帖,很多网友称之为当今中国最美丽的女记者。曹爱文在接受釆访时说:“选择先救人只是一种本能,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只感到一个生命比一条新闻报道重要得多。做一名优秀的记者,首先要做一个好人。”
曹爱文所经历的釆访事件中,生命与新闻孰重孰轻,是显而易见的,从职业角度来讲,新闻重要,从人的良知角度考虑,生命更重要。曹爱文的行为体现了公众的良知,也是整个社会的良知。如果见死不救获取了新闻,只能是一种冷酷的新闻、没有人情味的新闻,更是一种伤害人类情感的新闻。
新闻价值的追求与新闻伦理道德的把握
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媒体之间的竞争是激烈的。如何盈利并使利益最大化,是媒体追求的目标。从新闻报道方面来看,就是紧抓“眼球经济”,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知情权、窥探欲,而能满足人们这些欲望的新闻,往往大多会涉及伦理道德。
2011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新闻。新闻报道了在深圳打工的王娟(化名),遭联防队员杨喜利的毒打和强奸,其丈夫因惧怕未敢制止的事件。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受害者的图片未作任何处理就登载了出来。
新闻从业者首先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然后才是做一个新闻人,这个顺序是不应颠倒的。邵飘萍明确表示,记者“品性为第一要素”,“所谓品性者,乃包括人格、操守、狭义、勇敢、诚实勤勉及种种新闻记者应守之道德”。范长江指出:“有了健全高尚的人格,才可以配做新闻记者。”《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兼政治记者大卫波罗特曾说过:“当你选择记者为职业时,就得接受那些由于服务公众的责任所必要的对自身言行自由的限制。”但新闻从业者基于完成采访报道任务的需要,在新闻实践中为追求新闻职业价值理念和追求新闻价值,往往会忽略和违背新闻伦理道德,比如对被釆访对象进行了二次伤害,甚至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
经不是走马观花,而是有质量、有选择地阅读。
1.转发与卫视无关的微博,降低权威性。一些电视媒介官方微博在运营上很迷茫,很多时候为了吸引粉丝会发一些心灵鸡汤,或是转发、评论别人发布的内容,然而这种盲目的内容发布使官方微博降低了权威性,因为只有与节目本身息息相关的品牌内容才能抓住粉丝。
电视媒介官方微博的成功案例
如今,纸媒、电视、电台、网站、媒体人纷纷开通微博,发布原创信息,转变经营思路,传递品牌价值。传统主流媒体纷纷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与新媒体市场主体一同抢占发展先机,提升在新媒体平台上的舆论影响力和公信力。电视媒介开通官方微博,已经有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如@浙江卫视中国蓝、凤凰卫视等。
2009年8月28日,浙江卫视中国蓝开通微博,9月2日发布第一条微博。凤凰卫视于2009年9月4日开通微博,并于当日发布第一条微博。两个微博创办时间基本相同,内容丰富并各有特色。
通过分析,笔者发现二者的官方微博在内容和运行维护上有着相似之处:第一,微博内容除各自节目特色微博,其余基本相同;第二,每日微博发布频率基本相同,约每天24次到25次;第三,微博形式均以图文消息为主,第四,微博发布
新闻报道要为公众的知情权负责和努力,如果媒体单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或过分为公众的知情权所支配,就可能会走向偏差。大众媒体不能向自媒体看齐,因为它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角色和责任,不仅担负着传递信息的职能,还承担着引导舆论、影响道德的责任。如果远离或背离于此,那媒体就会发生导向性的错误。
在眼球经济时代,对于热点新闻,特别是涉及伦理道德的热点新闻,媒体及从业者在紧紧追踪、跟进报道过程中,必须保持髙度谨慎和瞀醒,既要考虑公众利益,又要考虑事件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感受。要考虑是否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釆访对象;是否对采访对象怀有同情心,是否避免去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这样,才能维护新闻的正义。
当下,必须尽快形成并建立适合我国当前新闻事业发展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使媒体及媒体从业者在新闻实践过程中有准则可依,更好地担负起其职责。
莫文
(山东理工大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