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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中、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2015-10-30 10: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性自由权、破坏社会治安的暴力型犯罪,各国发案率都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重。据统计,在新加坡平均每四天就发生一起强奸案;在美国,强奸罪更是司空见惯,根据美国数据统计:平均每一个小时就有十多名妇女遭强奸犯的袭击。相较于西方国家,亚洲国家的发案率相对较低。但是根据日本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日本的强奸率也呈颇高走向,在日本本国犯罪类型中,强奸犯罪发生率在其所有犯罪中位列第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强奸案件也随之日益突出,并且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使人们开始失去安全感。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强奸罪是作为暴力性犯罪严重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但是在对该罪的定罪量刑上,我国的刑罚是否公正合理呢?

  一、关于强奸罪的概念

  对强奸罪,虽然各国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因各国的法律体系、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从形式立法的形式来看,通说对强奸罪的罪名规定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列举式,例如:日本、法国;另一种是概括式,例如:中国。

  在日本的刑法典中,强奸罪被分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强奸罪、准强奸罪、强奸致死罪等。其中,关于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构成强奸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亦同。”

  而我国刑法则根据我国实情出发,总结各国刑法立法经验,采取概括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有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只是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被包含在强奸罪的从重情节之内。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作出规定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并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当然,这一规定必然也引起了学界的讨论,在此,笔者不详述。

  不论是中国刑法还是日本刑法之规定,强奸罪有三个共同点:1、都是以暴力、胁迫作为手段;2、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3、与幼女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

  区别是:1、日本刑法典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手段是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而我国刑法中规定构成强奸罪除了暴力、胁迫手段之外还包括一种“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兜底条款;2、在对幼女的保护上,年龄规定不同。日本刑法典规定“奸淫未满13岁的亦构成强奸罪”,而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幼女年龄是14岁。

  二、关于强奸罪的法定刑

  根据各国刑法规定的不同有关强奸罪的法定刑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源于各国立法机关对强奸罪的性质认定、危害性的认识不同以及各国社会制度的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是一个原则规定,所以,针对幼女的奸淫行为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加重的法定刑并从中处罚。而针对第一项中的“情节恶劣”的认定,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而根据日本刑法典的规定,对强奸罪以及奸淫未满13岁妇女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致人死伤的,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惩役。

  从对两国强奸罪的法定刑对比来看,表面上看来我国刑罚规定的更详细具体因而在法定刑上更先进,但是比较分析之后,我们便不难看出我国刑罚的问题之所在。首先,在加重情节第一项中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详尽的街市,何种情况才可视为“情节恶劣”?这势必又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其次,第一种情形中的“情节恶劣”实则已经包括后面四种情形,奸淫幼女、妇女多人等都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最后,在加重情节的第五项中有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什么呢?法律规定不具体、确切,这又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此外,我国在针对强奸罪的处罚上最低刑罚为3年,最高到死刑。而反观日本的刑法制度,最低刑罚为2年,最高刑罚为无徒刑。在我认为,我国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法益功能,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强奸罪又是一暴力、胁迫等其他等同于暴力的手段实施的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因而只有在刑法上加大对该罪刑罚的惩罚力度,才能遏制类似强奸罪这种暴力性犯罪率上升的势头。由于日本是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因而在日本,强奸罪的最高刑罚规定为无期。而在我国,只有将最高刑罚设定为死刑才能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产生恐惧心理。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就一概的以死刑处之,我国在死刑制度上一直贯彻的是少杀慎杀的态度,只有在主客观上极其恶劣或者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时,才会考虑是否使用死刑制度。

  三、社会舆论对我国刑罚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力量的不断进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日益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会毫不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虽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存在一些误区,以至于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毋庸置疑,公众有权利知晓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这些信息的传播、讨论和反思也有利于公民了解社会问题,同时在社会问题的讨论中让公民学会承担责任、弥补过错和预警类似事件的发生,但是,新闻媒体应该如实、准确的发布消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应该谨慎报道。然而在李天一案件中,有的媒体却挖出行为人在美国读书时欺负同学的事情,并谣传其在美国生活的奢靡甚至报道其父过去的负面新闻。而这些经过有心人有意挑选又与案件无关的关联报道,很容易让人在法院判案前对行为人产生负面情绪,从而让舆论对司法过程施加压力,最终导致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然而这种情况在日本却不多见。舆论监督在日本社会是强而有力的监督方式之一,尤其在食品安全方面。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虽然日本也多实行“民意审判”,但是新闻媒体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却极其小,并且在审判结果作出之前,新闻媒体很少能知道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详细信息。在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中日审判差异结果出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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