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战中的保护人身和财产权利,论格劳秀斯基于自然法的正义蔡一麟华师大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2012级格劳秀斯生活在16、17世纪誉为“海上马车夫”的荷兰,他给后世国际法领域留下了三部著作《海洋自由论》、《捕获法》和《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
3.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是西方近代国际法之父,他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理论。关于法律的分类,格劳秀斯基本沿袭了罗马法学家的做法,把自然法与万民法分开。他认为自然法基于人的自然理性,而万民法是契约或协议的产物。格劳秀斯认为万
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竺—冒圈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顾益民(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理论的前驱者.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为后世国际法理论开辟了崭新的空间。
关于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有三个突出的特性,致使他的理论在同时期的诸多自然法理论中占据先导性的地位。第一,格劳秀斯强调自然法的理性自明性,他的一段话曾经被广泛引用,他说:“自然法思想就像2+2=4,即使上帝也不能违背这样一个法则。
来源:996论文网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
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不仅是重要的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是自然法学的开创性著作。
施特劳斯关于格劳秀斯的讲课稿电子版已经在施特劳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他主要集中于展示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在整个自然法谱系中所起的过渡作用以及格劳秀斯在当今思想界流行的“道德-法律”两分中所起的作用,并未关注格劳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本身。
一、格劳秀斯胡果·格劳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
格劳秀斯这位享誉欧洲的“国际法之父”,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系统阐述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思想。他从战争的正义性为视角引出自然法理念,探讨了国家起源与契约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的特…
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中,必要的上帝是其逻辑起点,上帝创造了万物并赋予他们不同的属性。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先验和经验两种方法都能证明;自然法源于人性,即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因而信仰与理性是可以兼容的;法律分为两类,自然法与意志法,意志法又...
从私战中的保护人身和财产权利,论格劳秀斯基于自然法的正义蔡一麟华师大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2012级格劳秀斯生活在16、17世纪誉为“海上马车夫”的荷兰,他给后世国际法领域留下了三部著作《海洋自由论》、《捕获法》和《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
3.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是西方近代国际法之父,他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理论。关于法律的分类,格劳秀斯基本沿袭了罗马法学家的做法,把自然法与万民法分开。他认为自然法基于人的自然理性,而万民法是契约或协议的产物。格劳秀斯认为万
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竺—冒圈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顾益民(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理论的前驱者.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为后世国际法理论开辟了崭新的空间。
关于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有三个突出的特性,致使他的理论在同时期的诸多自然法理论中占据先导性的地位。第一,格劳秀斯强调自然法的理性自明性,他的一段话曾经被广泛引用,他说:“自然法思想就像2+2=4,即使上帝也不能违背这样一个法则。
来源:996论文网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
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不仅是重要的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是自然法学的开创性著作。
施特劳斯关于格劳秀斯的讲课稿电子版已经在施特劳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他主要集中于展示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在整个自然法谱系中所起的过渡作用以及格劳秀斯在当今思想界流行的“道德-法律”两分中所起的作用,并未关注格劳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本身。
一、格劳秀斯胡果·格劳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
格劳秀斯这位享誉欧洲的“国际法之父”,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系统阐述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思想。他从战争的正义性为视角引出自然法理念,探讨了国家起源与契约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的特…
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中,必要的上帝是其逻辑起点,上帝创造了万物并赋予他们不同的属性。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先验和经验两种方法都能证明;自然法源于人性,即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因而信仰与理性是可以兼容的;法律分为两类,自然法与意志法,意志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