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招摇撞两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招摇撞,或者虽然招摇撞但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构成本罪。此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冒充...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探讨,商业秘密,未遂,罪与非罪。探讨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犯及其可罚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旨在明晰对侵...
摘要: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因时制宜的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一观点。经过十数年的发展,如今非公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融资难”的现象,金融机构歧视造成的国企垄断、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打击...
因此,社会危害性概念难以为司法者界定罪与非罪提供一个根本性标准,不属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判断标准的法理依据要确定犯罪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明确界定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各自的职能,确定立法者与司法者分别面对的是“当罚性”与“可罚性”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如以区分我国刑法第13条前半部分规定了犯罪定义,在但书中又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资产属性罪与非罪界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关注的焦点话题。若以借贷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实,扰乱金融秩序的,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
论敲诈勒索罪与权利行使的界限.【摘要】:近些年来无论是在消费领域、医疗纠纷领域还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行为主体以某种程度的“威胁或要挟”手段来主张其在上述领域的纠纷中所取得的某项财产权利或财产性利益,然而...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招摇撞两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招摇撞,或者虽然招摇撞但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构成本罪。此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冒充...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探讨,商业秘密,未遂,罪与非罪。探讨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犯及其可罚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旨在明晰对侵...
摘要: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因时制宜的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一观点。经过十数年的发展,如今非公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融资难”的现象,金融机构歧视造成的国企垄断、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打击...
因此,社会危害性概念难以为司法者界定罪与非罪提供一个根本性标准,不属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判断标准的法理依据要确定犯罪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明确界定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各自的职能,确定立法者与司法者分别面对的是“当罚性”与“可罚性”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如以区分我国刑法第13条前半部分规定了犯罪定义,在但书中又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资产属性罪与非罪界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关注的焦点话题。若以借贷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实,扰乱金融秩序的,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
论敲诈勒索罪与权利行使的界限.【摘要】:近些年来无论是在消费领域、医疗纠纷领域还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行为主体以某种程度的“威胁或要挟”手段来主张其在上述领域的纠纷中所取得的某项财产权利或财产性利益,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