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抵押权论文摘要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
专业论文.不动产抵押领域“房地一体”及例外的规范重塑.问题的提出:我国不动产抵押领域实地一体化,“房地一体”,其内涵是土地权利处分时,该土地之上的房屋一并处分;地上房屋处分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处分。.[i]也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但在实务中,由于我国某些地区房屋和土地由不同行政部门管理登记,不动产统一...
浅分析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固定抵押与法系抵押权的概念相似,包括德国法上的财团抵押。.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仍可以在...
论文|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司法救济.内容摘要:我国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和顺位效力,而是赋予其绝对限制的保全效力,那么以仅有的保全效力如何对各方当事人提供合理恰当的司法救济就是司法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难题。.本文将在梳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各阶段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探讨商品房抵押权本登记无法办理时...
受让人对于抵押物的权利缺乏法律的保障。.㈡关于完善抵押物转让的立法建议1.对价值量大且易于登记的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既然抵押物的转让会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益,我国《物权法》可以对某些价值量大且易于登记的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法理上认为,抵押权限制了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以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权成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进行处分,因所有权处分权能业已受限,其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无权处分规制处理。.我国物权法权威崔建远教授,在其著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解释论为中心》中写道:物权法191条第二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因此,要想搞清楚物权行为的概念,首先要对处分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知。.我从众多教科书及论文中挑选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述,这些著述分别是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孙宪忠老师的《中国物权法总论》、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以及陈卫佐老师的《处分行为理论之正本清源》。.除此之外,我们还会参考拉伦茨的...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所有权人变动时,抵押权不受影响,依然附着于该物而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转让上,其核心标志有二:一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二是抵押物转让不会影响抵押权实现。.在传统担保物权制度中,抵押权无论在经济交往...
关于抵押权设立是否有效,关乎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是本文的关键,而针对该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中已经明确给出答案——“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1)抵押权设立于先,而质权设立在后的。此时,应看其抵押权是否登记来决定何者优先。若抵押权设定在先,且依法登记公示,取得了社会公信力,则理应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若抵押权设定于先,却并未依法登记。
论土地抵押权论文摘要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
专业论文.不动产抵押领域“房地一体”及例外的规范重塑.问题的提出:我国不动产抵押领域实地一体化,“房地一体”,其内涵是土地权利处分时,该土地之上的房屋一并处分;地上房屋处分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处分。.[i]也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但在实务中,由于我国某些地区房屋和土地由不同行政部门管理登记,不动产统一...
浅分析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固定抵押与法系抵押权的概念相似,包括德国法上的财团抵押。.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仍可以在...
论文|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司法救济.内容摘要:我国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和顺位效力,而是赋予其绝对限制的保全效力,那么以仅有的保全效力如何对各方当事人提供合理恰当的司法救济就是司法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难题。.本文将在梳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各阶段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探讨商品房抵押权本登记无法办理时...
受让人对于抵押物的权利缺乏法律的保障。.㈡关于完善抵押物转让的立法建议1.对价值量大且易于登记的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既然抵押物的转让会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益,我国《物权法》可以对某些价值量大且易于登记的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法理上认为,抵押权限制了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以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权成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进行处分,因所有权处分权能业已受限,其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无权处分规制处理。.我国物权法权威崔建远教授,在其著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解释论为中心》中写道:物权法191条第二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因此,要想搞清楚物权行为的概念,首先要对处分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知。.我从众多教科书及论文中挑选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述,这些著述分别是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孙宪忠老师的《中国物权法总论》、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以及陈卫佐老师的《处分行为理论之正本清源》。.除此之外,我们还会参考拉伦茨的...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所有权人变动时,抵押权不受影响,依然附着于该物而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转让上,其核心标志有二:一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二是抵押物转让不会影响抵押权实现。.在传统担保物权制度中,抵押权无论在经济交往...
关于抵押权设立是否有效,关乎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是本文的关键,而针对该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中已经明确给出答案——“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1)抵押权设立于先,而质权设立在后的。此时,应看其抵押权是否登记来决定何者优先。若抵押权设定在先,且依法登记公示,取得了社会公信力,则理应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若抵押权设定于先,却并未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