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作《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以下简称“杨文”)发表后,曹守亮发表《比较方法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研究》一文(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以下简称“曹文”)提出商榷。特回答如下,并进一步从王权统治、私有产权诸方面的中西比较中论证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属伪问题。
一、城市自治、工商经济与王权统治
曹文说:“对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自由,有学者持不同的观点:'城市的自治权重又逐步地被取消。十七和十八世纪的英国城市已经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财政和社会阶级意义的行会集团。……军事、司法和工业的权力到处都从城市手中夺去了。在形式上,旧有的权利照例都没有变动,但事实上,现代城市的自由被剥夺的彻底。’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西方城市的自治只是短暂的现象,到了专制王权时代,西方国家的权力日渐强大,城市自治也就日渐式微。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并得到较大规模的发展,也恰是在王权日渐强大的时候。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许并不能笼统地把城市自治和专制统治截然对立,并看作是对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起完全不同作用的两种因素。
西欧城市自治运动起源于1213世纪,至1415世纪,西方社会在灾荒、疫疠所导致的经济危机中激烈动荡,一些中世纪城市由于各种原因而发展迟缓。随后由于战争融合、经济联系和地域文化的种种作用,陆续产生了英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尼德兰等民族国家,许多自治城市也在社会发展中与王权联盟而逐步投入国家的怀抱。这段历史说明什么呢?其一,西方城市自治一般经历了二三百年(有的更长)的时间,它“只是短暂的现象,,吗?中国古代的城市有过哪怕一天的自治吗?其二,17、18世纪的英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统一的国家体制早已完成,其城市的有关权利自然收归国家,这有什么奇怪的吗?其三,英国革命后的17、18世纪不断出现历史倒退现象:克伦威尔专制、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乔治三世专权、托利党的保守政治……使得城市一般市民(实际上是广大民众)的许多权利被剥夺,从而掀起过一次次民众的抗争,以迫使政府进行民主改革。这段历史难道与英国资本主义萌芽有关?可见曹文的历史概念与思维逻辑之混乱。
还有封建末期专制王权与城市工商业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15、16至17、18世纪,西欧诸国先后出现一二百年的专制王权时期。虽然其统治同样存在对臣民专制残暴和贪婪搜括的内容,但其历史作用与中国古代明清专制王权几乎截然相反,主要体现在对待工商业经济发展的不同政策与结果方面。
西欧专制王权为维持其官僚机器与宫廷豪华生活的费用,越来越依靠工商业税收;同时王权在同封建割据势力的斗争中,也需要城市资产阶级的支持。在这种财政与政治的需要下,各国王权实行着扶植工商业、发展海外贸易的重商主义政策。其大都采取着实行限制输入和奖励输出的保护关税制度,以保证对外贸易的赢利,也与其他国家缔结有利的通商条约。同时鼓励造船工业,以增加本国船只数量。如葡萄牙国王颁布法令,免除船主的各种捐税,允许私人到王室森林中伐木造船。为了发展航海事业,葡萄牙还专门设立了航海学校,高薪聘请各类专家,培养航海人才,改进造船技术,绘制航海地图。法国路易十四时期,开凿运河,修建道路,取消一部分国内关卡,降低税率,以发展商业,力求贸易顺差。同时又奖励工业生产,补助地毯、丝织等有关行业。
英国这方面最为突出,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给所有新造一百吨位以上船只,每一吨位五先令的津贴。并积极招徕各国科技人员,以提高航海造船技术。并同各国政府签订一系列商业条约,以保护本国商人的利益,如曾提出其臣民在普鲁士和所有属于汉萨城市的区域活动,必须获得如同汉萨商人在英国一样的自由。尤其是伊丽莎白女王,她给商人冒险家颁发特许状,大力支持他们开拓海外市场,如经营波罗的海沿岸贸易的伊士特兰公司、经营地中海东岸贸易的利凡特公司、经营大西洋沿岸贸易的几内亚公司、经营亚洲地区贸易的东印度公司等,都曾得到女王的有力支持。在她统治的半个多世纪中,不承认教皇对世界海域势力范围的划分,坚持英国人在各大洋航行、探险和贸易的权利,宣称海洋是开放的,任何国家不应被排斥在海洋的任何区域之外。
西欧各国王权为了战胜海上竞争者,取得垄断航海贸易和占领更多殖民地的霸主地位,无不努力建立一支尽可能强大的海军。如葡萄牙国王用王室海军,打败了阿拉伯、印度、马来亚、爪哇诸地军民的反抗,在东方建立了一个由殖民据点组成的商业帝国。西班牙国王用王室海军建立起对拉丁美洲的殖民统治,后又征服菲律宾群岛,并向中国、日本和南洋扩张。两国建立和维持海上霸权达一个世纪左右。继而荷兰海军支持荷兰东印度公司,占领了西太平洋与印度洋的一些殖民据点,设立了巴达维亚总督府作为殖民统治机关,成为世界的“海上马车夫”而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强大的海军,于1588年击溃西班牙的“无敌舰队,,’从而为英国的海外贸易和殖民,初步夺得了海上霸权,奠定了以后独霸世界海洋的大英殖民帝国的基础。法国路易十四时期,为促进海外贸易,也建立了一支可供商业与军事需用的舰队,设立专利特许贸易公司,大力推行海外殖民政策,加入海外掠夺贸易的竞争,先后在印度、北美诸地扩大殖民地。
英国从1553年到1680年先后成立了49个区域性的商业垄断公司,法国从1599年到1780年至少建立了75个商业垄断公司,荷兰在17世纪初主要创立了“东印度公司”与“西印度公司”等。这些公司在王权的支持下,实现了私人航海贸易势力与国家政权、军队力量的结合,使分散的商业贸易变成有政府组织、有军队作后盾的功利行为,从而使西欧各国的商人,通过殖民贸易和海盗掠夺,为本国积累了大量的原始资本。
而中国明、清王朝政府主要实行的是海禁封闭政策,其极大地抑制了对外贸易市场的开拓。明朝虽也出现了郑和七下西洋的航海壮举,有所谓二百艘规模的船队,乘员多达二三万之众,然而其主要是为了宣威异域,造成“四夷宾服”“万国来朝”的形势,以改变明成祖乃藩王夺位非正统的形象,达到提高其政治声望以巩固统治的目的;它实际上是一种追求虚荣的糜费活动,并无扩展贸易之意。郑和使团每到一地必以“银印”“采币”和“锦绮纱罗绫絹等物”进行大规模的赏赐,虽也搜罗到许多珍奇玩物,然而整个过程中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惊人的。结果正如一些大臣所激烈抨击的:“费钱粮数十万,军民死且万计,纵得奇宝而回,于国家何益?必由于“岁时颁赐”而造成“库藏为虚”的国家财政之窘境,迫使统治者不得不停止下西洋之举。可见,郑和下西洋之目的与结局与西方开辟世界新航路、追求远东新市场的长期不懈的航海历程无法同日而语。
中国古代政府支持的所谓海外贸易是建筑在一种愚昧的朝贡制度之上,即在四边蛮夷部族朝贡的基础上,皇帝给予慷慨的恩赐。明朝永乐年间,各国朝贡贸易达于鼎盛。然朝贡贸易主要是为统治者搜罗海外珍奇,官方或也将部分货物抛入市场,以攫取高额利润。其中对海外商人限制颇多,如发给凭证限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来华一次,所载货物必先朝贡,然后才许其与民间互市,而其经销地点、有关日期、交易范围均为官府指定并处于严格监督之下,可以说是一种极不平等的经济关系。这样,“海外诸国与中国民间贸易的渠道全然为官府所控制。朝贡贸易的发展实际上意味着官方垄断经济的强化,私人海外贸易均被压抑。”而朝贡贸易毕竟是政治内涵重于经济目的,不能适应对外经贸的要求,很快由盛转衰。
明开国之初即严海禁,“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至嘉靖四年(1525年)政府又下令:“行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以番物论,俱发戍边卫。官吏军民,知而故纵者,俱调发烟瘴。”隆庆年间,虽“除贩夷之律”,“准贩东西二洋”,但仍有种种限制,如严禁与日本的贸易,对出海船只的数量、货物、来往时间等以严格控制。至嘉靖后期虽有一度弛禁,然而至明末崇祯时,又严行“海禁”。清朝初年更是严令“片帆寸板不许下海,,’?先后颁布了苛刻的“禁海令”和“迁海令”逼迫闽、广、苏、浙等省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焚毁沿海城廓房舍,有越界者立斩。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才放宽海禁,而使民间海外贸易有所恢复和发展。然而至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又下令禁海,宣布停止与南洋贸易,限制乃至禁止汉人出洋贸易、居留外国,并严格管制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下令外商来华通商仅限广州一地,关闭广州以外各口岸,此后广州一口外贸的体制,直到鸦片战争之前未变。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及有关法律都载有许多的各类禁令,如造船有禁,商品交易必报官投行,运载货物更有严格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锻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买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等。由于明清政府长期奉行海禁封闭政策,基本阻碍了海外市场的开辟。“既禁之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使沿海居民,富者贫,贫者困,驱工商为游民,驱游民为盗贼耳。”据有关资料估计,鸦片战争前,出口(含走私)货物仅占当时市场贸易商品价值的3%左右。
当时许多海商被迫沦为非法“海盗,,’铤而走险。“根据对澳门问题素有研究的戴裔煊教授分析,嘉隆时期的所谓'倭寇’,根本不是像封建史书记载那样的海盗,主要是一些要求发展海外贸易,沟通日本、东南亚国家商品交流的海商。”@这些海商时为官府所杀掳,如“徽州许二住双湾港最称强,后被朱都御史遣将官领福兵,破其巢穴,焚其舟舰,擒杀殆半。”后王直继承了许二的事业,一面经商贩货求利,一面驱盗以保护商旅,成为东南海上一支强大的海商力量,然终被明王朝集兵清剿,将王直处死。如果说,明清时期东南诸地的海外贸易时仍达到一定规模的话,那主要靠的就是这些违禁走私海商的冒险精神。“初,直隶、闽、浙,并海诸郡奸民,往往冒禁入海,越境回易以规利,官兵追贼至海上。会奸民林昱等舟五十艘,前后至松门海洋等处,因与官兵拒敌,多少杀伤,寻执之。”有关记载不胜枚举。
同时,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压抑,明、清统治者依旧持有传统的重本抑末观念,而在其工商业政策法令中不时有所体现。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有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絹布,商贾之家,止穿絹布。如农民家但有一人为商贾,亦不许穿绸纱。”?明代实行路引制度,这对商人是最要紧而困难的事,“要告讨与使用路引,并不是那样容易。除要办理申请等繁琐手续外,可怕的是还有官吏们的各种敲诈勒索。因为申请路引要由官吏们审批;经过关津时,又要接受官吏们的盘验。因此,官吏们往往可以利用各种借口进行刁难,必欲满足其各种无理要求而后已。此外,当路引发下时,还要交纳一定数量的路引费。”?朱元璋曾说:“若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洪武十九年下令:“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有路引之商人都要被如此惩处,此类法令简直就不讲道理。总观明朝商税繁苛、强迫匠户轮班和商户当行诸制度,尤其后期税监四出,迫害商民之事层出不穷。
清雍正帝有一段议论可代表当时政府的观念,其谓:“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且愚民见工匠之利多于力田,必群趋而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至壅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清王朝一贯重视东三省为根本重地,限制内地商人前往经营,直到嘉庆时还很严格,规定“内地贸易之人,不许在彼居住谋生,如有私自逗留,尚当驱逐出境”,并下令山海关等处严行稽查。@清代私营工商业比明代有所发展,一般认为清廷对工商业不提倡,也不大禁。其实从海禁、当行、苛税诸方面观察,还是以掠夺为主旨,决不存在西方专制王权重商主义的政策。
西欧专制王权扶持工商业的国策,一方面为了其本身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为了战胜封建领主,它在客观上支持了资产阶级,并使国家走向强大;资产阶级要发展工商业而与王权结成联盟,来共同对付封建势力,从而壮大了自己的力量。然而,当专制君主发现资产阶级对它的统治已构成威胁,而企图对之进行打击、扼杀之际,资产阶级业已羽翼丰满,强大到能够推翻专制王权,而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其中,专制王权正好起到了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十分独特的历史作用。朱孝远说:“1588年,英国的国库几乎完全空虚,而1600年英国已拥有最好的工商业、农业,一跃成为欧洲最具发展潜力、最享有盛誉的经济新兴国家。可以说,没有伊丽莎白时代的中兴和辉煌,英国要成为世界上首次资产阶级革命和首次工业革命的发祥地,是难以想象的。
中国君主专制统治已有一二千年的历程,可谓源远流长,且根深蒂固。至明、清时期,君王权力进一步走向极端,其专制统治几达登峰造极的程度。它以严刑峻法约束臣民,将民众羁禁在愚昧窒息的封闭社会中,其社会机制中几乎不存在对君权的制约因素。而在有关的法制、经济方面条件之下,也根本不可能产生什么资产阶级。由是,随着国家推行政策的变化,社会经济或有起伏波动外,政治制度和经济建设方面不会产生质的飞跃。如果说西欧市民阶级在向资产阶级的进化路途中,得到政治权力的一定保护和鼓励,从而开辟出资本主义之路,那么,中国市民阶级则在政治权力的压抑下,谈不上有实质性的成长。
二、自由雇佣、城市属性与私有产权
曹文认为:“明清时期雇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也是不断变化的。”引述有关学者的论点:“有自由身份的雇工,在历史上也是早就存在的”明清时期的雇佣形式有三种类型,其中包含“自由的雇佣关系”并论述道:“1716年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后在雍正时期推行全国,这标志着至少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臣民不再依附国家。1740年清政府的户口编审制度也取消了,农民可以自由地离开乡村了。'从此以后,中国的雇佣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这时的劳动者是失去了生产资料的身份上是自由的劳动者,他们出卖的是存在于他们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而且他们只是让雇佣者在一定期限内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这时的雇主也是自由的人。,”
其实,杨文早就指出:“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专制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中国传统社会没有“自由”的法律概念,更谈不上相关的法律保障了,而政府不时加于其身的苛税和差役,可谓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如政府对苏州踹匠的管制,实无异对待集中营里的囚犯,工匠的一举一动都要在官发的循环薄中登记,备官稽案,稍有不慎,即有严刑随其后,这等于用条条锁链捆住了工匠们的手脚。工匠如此,商人也如此;一行如此,行行皆如此。”
王家范先生指出:由于劳役负担的不堪承当,人民逃亡而托庇于贵族豪强,“大约从唐后期起,鉴于这种制度弊端严重,赋税制度才由'税人’为主逐渐转变为‘税地’为主,有‘两税法’、'一条鞭’到‘摊丁入亩’的长过程改革。然而终至清亡,改革之难,只要看改革不久,即会出现税外有税、鞭外加鞭的复旧,摊派横征何其多,力役又何曾真正取消,就知道个中奥秘了。@可见,曹文所谓“摊丁入亩”后“臣民不再依附国家”而成为自由劳动者的说法,未免天真幼稚。
曹文还引用有关学者的这一观点:“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还存在着不少具有较为纯粹的经济中心意义的城市。……在这些城市,虽然封建国家也设置官府衙门,但它们的主要职能是经济中心,城市居民的主要部分是工商业者”以反对笔者对中国古代城市主要为“专制集权统治的政治堡垒”的笼统理解。确实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某些中小城市的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孰轻孰重的问题存在分歧意见,但杨文把西欧中世纪城市政治制度的特点主要归结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就算明清存在一些“具有较为纯粹的经济中心意义的城市”但它能和上述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共和国相提并论吗?两者在制度方面的本质区别难道还不明显吗?
曹文举出泰州学派、东林党人及反对税监的市民诸反抗斗争情况,以为他们“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提出了新的政治方案,带有探索中国式民主政治的特征,,’“由此认为中国明清时期的城市中缺乏反映城镇市民阶层利益的斗争和思想要求却是值得商榷的”。杨文早就指出:反对税监的市民斗争,“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民运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泰州学派、东林党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尽管有一些批判君主专制的思想,但还是只反太监贪官,不反皇帝的统治体制,因为根本不懂如何去建立另外一种政体的政权。这样的文化局限怎能提出“新的政治方案”?怎能探索“中国式民主政治的特征”?杨文的结论是:明清城镇“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就是说像西欧中世纪城市市民那样奋起追求建立独立的城市共和国的思想要求根本不可能产生。这样说我认为没有问题。不要说市民,中国古代哪个大思想家提出过这个思想目标?
这里还想进一步论证的一个问题就是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机制,因为这一机制存在与否其实是社会体制中人民有没有“自由”权利的基础条件。
杨文论述了中世纪一些取得自治权的城市中,其市民的财产私有权及其自由经营权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应该承认,中世纪的城市法中有关平等、自由的人身地位,不受侵犯的产权内容,以及初步形成的一套有关调节商品交换关系的原则和方法等,其部分已兼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它对近代早期市场经济中产权制度的建设,无疑起着奠基的重大作用。而中世纪城市商法的迅速发展,其所包含的调整商业、银行业、运输业、保险业及票据交易、船舶载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内容,连同有关商业组织管理方面如合股公司、各类交易所和集市的各种制度,也同样成为近代早期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
其中我们自然不能忘却罗马法的历史渊源。罗马法就是在古典早期的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逐渐趋于完备的,它的一些基本原则便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并在潜移默化中对中世纪的城市法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过程中,人文主义法学派提倡人权以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借鉴罗马法关于财产权及其契约的原则,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直接推动了近代产权法制的革命。
西方学者最近提出,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以确立财产所有权为主旨的有效率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近代西方世界兴起的主要原因之一。“所有权始终置于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之内,新所有权的创造需要新的制度安排,确定和说明经济单位可以协作和竞争的方式。我们应当特别对这些制度注意,这些制度安排能够使经济单位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公司、企业),鼓励创新(奖金、专利法)提高要素市场的效率圈地、汇票、废除农奴)或减少市场的不完善(保险公司)。这类制度安排起到了提高效率的作用。有的制度安排无需改变现行所有权便可以创造出来,有的包括在新所有权的创造过程中;有的制度安排由政府完成,有的则是自发组织起来的。”其新的经济组织和竞争方式的产生,不仅要求国家政府对财产所有权确立法制保障,而且有关市场经济操作中一系列新的行为规范,也需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公正和实行所有权不过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又一范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的必要条件集中体现为一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竞赛规则。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3由于新的有效率经济制度的建立,人们在经济操作中努力降低其运转费用,包括生产、交易、组织、情报各方面的费用,以追求最大的利润,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总之,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合理确立,提高了产权经济运作的效力,是西欧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也为日后的“产业革命”提供了强大动力。
而中国古代非但没有相关的背景条件,而且财产私有权问题处在更为不利的制度之中。笔者曾对有关问题作过详尽的系统论辩,指出:“在民间社会经济运作的小秩序中,我们似乎可模糊感觉到财产私有权的存在;而在国家专制统治的大格局中,实际上并无财产私有权可言,这便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财产权的法制状态。”?这种法制状态是建筑在一切要服从专制统治的大前提之下,其中皇帝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放弃全国土地及财产最高所有权的法律假定地位,而个人私产只能在这一法制模式中蹒跚运作,而无法越出如来佛的掌心。
首先,由于专制统治力量之强大,明清统治者完全用行政命令去肆意干涉经济活动,而使工商业产权之运作范围与过程都受到官府的严酷控制。当时法律对凡是禁榷制度所列的及其他名目限制的商品,都有极为苛刻的条例,违禁者要处以重刑,如“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对民营工商业的规模也有各类法令,如清初规定:“机户不得逾百张,张纳税当五十金,织造批准注册给文凭,然后敢织。”6清代后期为了限制海外贸易,规定沿海各地渔船只许用单桅,梁头还不得超过一丈;出洋海船仅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并严禁将所造海船租于他人,“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人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即使如棉花、甘蔗、果树诸商业性农业方面的经济作物也时受限制,甚至扼杀。如清政府对苏浙一带地区限定:“若(田)在一顷以上,只许种棉一半,其余一半改种稻田。却又对其地区科以重税,“苏南、浙北、太湖流域八府之地,只有全国土地面积的八十八分之一,而清政府却让这些地区担负全国十分之一的赋税。这对于新生的商业性农业不能不是一种灾难性的打击。”
其次,由于专制政治的弊端,不可能建立比较稳定的经济制度和相关的法治机制,致使社会经济产生很大的起伏波动。不说政权朝代更替时,因为战乱而造成的经济全面崩溃,就是某些统治者随心所欲的有关政策,也往往导致经济的急遽萧条。如万历年间至明朝末年的竭泽而渔,使工商产业纷纷倒闭。当时户部尚书赵世卿说:“河西务关则称:税使科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家,今止三十余家矣;在临清关则称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独存两人矣。又称:临清向来缎店三十二座,今闭门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商绝无矣。”?“又万历二十九年,苏州人民在税监孙隆的搜括迫害下,机户罢织、染工罢染者至少有数千家之多。闻名全国的山西潞绸,在最盛时,长治、高平、潞州卫三处,共有绸机一万三千余张;后来,由于明王朝的无休无止地打击搜括,大批机户纷纷破产,到明末时只剩绸机二千余张,相当于原有绸机的百分之二十三。清顺至时,‘则止存三百有奇’。”一句话,工商业者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
由于政府厉行禁榷、重税乃至掠夺政策,使人们视工商业为畏途,许多商人在投机发财后不是将资金投入再生产,而常常抽出资本投向旧式的土地经营。他们的经验是:“治生当以末起家,以本守之。”如清乾隆年间,“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农夫为之赁耕,每岁所入盈千、万石,陈陈相因,粟有红朽者矣。”再如广东佛山商业繁荣,其许多商人资产的流向主要为:平均析产、建祠和添置祀产、送子孙读书仕进和捐官,还有建庙等迷信活动。?由于没有产权制度的保障,当时商业资本利润主要不是用于再生产和投向发展工业,而被大量抽调出来投向农村土地和其他封建活动。
由于富裕的工商业者在政治上始终处于无权的地位,而其经营活动又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运作,并完全在王朝的严密控制之下,中国古代私营工商阶层中的许多人实质上只是为官府驱使、摆布的零售商或小伙计。在这样长期的统治氛围中,富商大贾只得投靠依附官府。其手段最常见的无非是:通过各种方式的行贿,和各级官吏们串通一气;或通过买官补吏,挤进封建官僚的行列;要么找权势人物撑腰,争取权贵人物投资合伙而打出他们的招牌等,从而与“封建势力”的结合日趋紧密。同时,又有许多官僚地主兼营工商业,由是商人、地主、官僚三位结成一体,这一情况在汉代就已出现,至唐宋时期进一步发展,而明清时期已相当普遍,致使工商业中富有活力的内涵被封建势力日渐吞噬。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罗马法中,自由民的财产权包括在人格权内容之中,使其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诸特征,可以说人格权是财产私有权之基础。而在中华法系中,基本不存在“人格权”的概念及有关内容。统治者根本不把民众当独立的“人”对待,这从其专制统治的严酷性中已充分体现,从《秦律》到《大清律例》也根本不存在任何明确保护财产私有权的有关表述。王毓铨先生说得好:民众的人身都是属于皇帝的,“所以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止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人的权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为事实上它不存在。”在这一文化制度层面上,中国古代哪里会存在“自由”的劳动力和“自由”的雇主?
三、市场水平、研究方法与史学意义
曹文认为:“关于明清时期的中国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至少是不落后于西欧的”。并举出不少有关学者的论点,以为佐证。然而,也正如曹文所指出的:“无庸讳言,关于明清时期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尤其是对外贸易的状况以及中国经济在世界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至今仍是明清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这就很容易造成对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出现概括上的偏差。”这方面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关观点的差距相当大,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统一思想。不过,曹文最后这样责难杨文:“很显然是拿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来与作为自然经济附属因素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进行比较的。”希望曹氏再认真读一遍杨文的第三部分,其所举西欧的史料,主要都是1415世纪的史实,16世纪的例子是个别的。要知道,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发生于17世纪中叶,法国大革命更发生于18世纪后期,这个时期才叫做西欧的资本主义初期。这样的历史常识问题,作为史学博士生似乎不应搞错。
曹文认为,5世纪末到14世纪上半叶为中世纪,14世纪下半叶到资本主义的过渡为文艺复兴时期,以此责难杨文“未作类似上述的观点的界定”乃至“模糊了资本主义萌芽产生所需要的时代性和历史性”。其实翻开许多有关的世界通史类书籍,还有《辞海世界史分册》等,其历史分期一般都为: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很少有史书在中世纪史和近代史中间再加一个“文艺复兴”时期,这个时期往往归类于中世纪后期。当然,作为不同的学术观点,完全可以按自己的分期思路处理有关史料,但不应强加于人。
曹文还责难杨文:“引用洪武年间由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时的《大明律》的条文,来论证整个明代,尤其是明代中后期'雇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实杨文已说得很清楚:“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之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有改变”,甚至“《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并以乾隆年间的律文为例进行说明。有关法律在明清间有如此紧密的衔接,只能说明其法律的连续性。问题在于:曹氏为什么不具体说明《大明律》在明代中后期是如何失效的?其“雇工人”的法律地位又是发生了如何巨大的变化呢?
曹文以为:“笼统地把资本主义萌芽归结为只有城市才能产生的独特事物,也不见得就是最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并引用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中的一段话:“近代流行的原工业化理论,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工业是在农村萌生,而非在城市产生。”从而指责杨文“对上述观点未置一辞”。对于西欧中世纪的农村如何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笔者的确研究不够,始终没有悟出“资本主义工业是在农村萌生,而非在城市产生”的道理,自然只能“未置一辞”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似乎不能算作研究方法的错误。
至于萌芽问题研究的史学意义,曹文将其拔得很高。一称其“为一个真正的国际性的学术问题”此论题除了前段不堪回首的年代国内有许多学者在那里孜孜以求外,现在还有多少学者在那里论证呢?尤其是它得到了多少外国学者的首肯呢?难道不觉得有些一厢情愿吗?二称其“促进了中国现代史学的学科建设”其在经济史研究方面取得一些成果,笔者并不想完全抹杀。问题是花费了如此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其研究却只能在削足适履、以论带史的怪圈中蹒跚,能有可靠的结论吗?三称其“有力破除了史学研究中‘欧洲中心论’的迷信”其实这一论题的研究本来就建立在“欧洲中心论”的基础之上,不是拿出自己更有说服力的文化产品,而说这样一种历史研究就能破除这一“迷信”,似乎有点阿Q精神。四称其“对于中国现代史学理论的探讨和史学方法的改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理论和计量方法方面,或许有些微的收获,然而从总体上说,这种以论带史的研究方法给史学理论所造成的危害,应该引起理论工作者足够的警觉,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精通中国古代史,且以明清经济史为专长的王家范教授,在详尽考察了中国古代的商人阶层后指出:“若想从传统中国富商大贾身上找到社会变革所需要的新的社会力量,乃至'资本主义的曙光’,无异于痴人说梦。”对中外历史都有深厚造诣的明史专家黄仁宇先生,在其专著《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中反复说:“从这种特殊的情形看来,资本主义不可谓曾在中国生根,遑论萌芽,更谈不上开花结果了。”“说不待西方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也会缓慢的树立本身独创的资本主义,纯系臆度之辞。”此类专家论说不一而足,不烦赘引。不知曹氏见此,为何也未置一词呢?
作者简介:杨师群,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上海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