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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简二三字试释

2015-10-05 15: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郭店楚简《成之闻之》篇第 5 简和第 9 简有字 ( 下文以○代替 ) ﹐ [i] 原整理者未隶定。裘锡圭先生认爲﹕“○ 字﹐上端与‘鹿’字头相似﹐此字亦见於下第九简﹐疑是‘  ’字异体。古代‘  ’有‘荐’音﹐其字在此与‘亡’爲对文﹐当读爲‘存’﹐参本书《语丛四》注七。” [ii] 李零先生《郭店楚简校读记》从裘先生说 [iii] ﹔郭沂先生同 [iv] ﹔张光裕先生则认爲此字是“民”字﹐并于第 5 简读爲“泯”﹐又在其後面加一问号﹐表示不确定之意﹐而於第 9 简则直接读爲“民”。 [v]

○字字形和上博简《性情论》 22 简“民” [vi]  ﹑九店楚简 (41 ﹑ 47 简 ) 的“民” [vii] 字形相同﹐由此可见张光裕先生释此字爲“民”有据。但是如果释○爲“民”﹐于文义却难通。因此笔者以爲无论是释“存”还是“民”在本简中都不合适。○字从字形上看﹐上部从屮﹐下部和本篇简内的“民”字相同。本篇简内的“民”字作  不同于郭店简其他篇的“民”字。笔者认爲﹐本篇简的“民”字字形不是“民”的正字﹐而是“民”字的异体﹐它带有“母”字的特徵。“母”字本作 ( 颂鼎 ) ﹐ [viii] 《说文》正篆作  。 [ix] 段注﹕“《广韵》引《仓颉篇》云﹕‘其中有两点者﹐象人乳形。’” [x] 郭沫若也认爲﹕“ ( 甲文 ) 象人乳形之意明白如画。” [xi] 。“民”字作   ( 簋 ) [xii]  ﹐郭店其他简“民”字作  ﹐皆象刑器入眼﹐目中无珠﹐民本爲盲的本字 [xiii] ﹐後在目中加两点繁化如  ( 壶 ) [xiv] 。《说文》﹕“民﹐衆萌也。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作民。  古文民。” [xv] 我们可以看出“民”﹑“母”字形很相象﹐而《说文》古文“民”则和“母”字基本相同只少了下部的一小横﹐只要我们把象徵两乳的母字两点稍微向下移动一下﹐再加上一战国文字习见的羡划﹐“母”字即变成了本篇楚简中的“民”字。我们可以看出古文“民”和“母”的区别在於字的下部有短横者是“民”﹐无者是“母”﹐但在实际使用中上两字常常混用不别。古书中多有从“民”之字和从“每”之字爲异体字﹐可以证明二字混用。如﹕《楚辞‧九章》﹕“离  而不迁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作“离湣而不迁兮”﹔《玉篇》卷八心部以“  ”同“愍”。 [xvi] 楚简《成之闻之》中的“民”字和《说文》中的“民”字古文都可看作是“民”字之变字体。因此﹐笔者认爲○字在此当释爲“每”。《说文·屮部》﹕“每﹐艹盛上出也。屮﹐母声。” [xvii] 此字在文中当读爲“繁”。“繁”从“每”得声﹐ [xviii] 简文此字当然可以读爲“繁”。下面我们看看读“繁”在文句中是否可行。简文云﹕

“ 君子之于教也,其道民也不浸,则其淳也弗深矣。是故亡乎其身而 繁 乎其词,虽厚其命,民弗从之矣。是故威服刑罚之屡行也,由上之弗身也。昔者君子有言曰:战与刑人,君子之坠德也。是故上苟身服之,则民必有甚焉者。君袀冕而立於祚,一宫之人不胜其敬。君衰絰而处立,一宫之人不胜……一军之人不胜其勇。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虽然,其 繁 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是故君子之求诸己也深。不求诸其本而攻诸其末,弗得矣。 ” [xix]  

简文此段文字是强调教化民衆的 方法 ﹐即在上者要“身服之”﹐统治者如果能以身作则则﹐老百姓就会做的更好。如果在上者仅仅是鼓吹和倡导﹐而不身体力行﹐人民虽然也会 ( 勉强 ) 跟从﹐但并不心悦诚服﹐在上者即使屡次命令和号召也不会深入人心。因此﹐简文说君子“求诸己也深”。

第 5 简云﹕“是故亡乎其身而繁乎其词﹐虽厚其命﹐民弗从之矣。”简文“虽厚其命”表示让步﹐意思是“尽管厚其命”。“虽”字显然是承前一句而言﹐因此﹐“繁”和“厚”相对爲文﹐“繁乎词”即“厚於命”。我们再来看第 9 简﹕“虽然﹐其繁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本简中﹐“繁”“厚”“重”“多” 四字意思相协。文献中有“繁辞”的说法﹕ 《韩非子‧有度》﹕“上用虑则下繁辞。” [xx] 《韩非子‧解老》﹕“实心爱而不知﹐故好言繁辞以信之。” [xxi] 《淮南子‧人间训》﹕“故繁称文辞。” [xxii] “辞”﹑“词”义近。由此可见﹐本文将○字释爲“繁”可谓文从义顺。

                

               二﹑释“狱讼”

郭店简《六德》 [xxiii] 篇有二字 ( 爲行文方便下面分别以△◇代替 ) 。△凡 5 见。兹将相关文句载录如下﹕

24 简﹕六者各行其职﹐而△◇无由作也。 [xxiv]

36 简﹕此六者各行其职﹐而△◇蔑由作也。 [xxv]

42 简﹕孝﹐本也。下修其本﹐可以断△。 [xxvi]

43 简﹕君子明乎此六者﹐然後可以断△。 [xxvii]

44 简﹕是以其断△速。 [xxviii]

△﹐整理者隶定爲“  ”。 [xxix] 李零先生读爲“谗”﹐并说﹕“△◇﹐亦见於下文简 36 ﹐上字从犬从山﹐下字从言从彦省﹐似可读爲‘谗谄’。 ” [xxx] 顔世铉先生认爲﹕“  ﹐读爲讪﹐《说文》﹕‘讪﹐谤也。’” [xxxi] 刘信芳先生亦认爲当读“讪”。 [xxxii] 陈伟先生则怀疑△是“岳”字的异体﹐在此读爲“狱”。 [xxxiii]

以上诸说中﹐陈伟先生之说最爲可信。简文△当释爲“岳”字﹐在此读爲“狱”﹐陈伟先生所论甚是。△盖从山﹐狱省声。△字上部的犬﹐是狱字之省。这样的省声于古有征﹕《说文‧哭部》﹕“哭﹐从  ﹐狱省声。” [xxxiv] 古文字中的形声字如果声旁比较复杂﹐在书写的时候爲了简化字形有时可以以其一部分代替整个声符。如《说文‧鬲部》﹕“融﹐鬲﹐虫省声。” [xxxv] 《说文‧雨部》﹕“霅﹐从雨﹐    省声。” [xxxvi] 《说文‧心部》﹕“愯﹐心﹐双省声。” [xxxvii] △字的情况也是如此﹐“狱”字字形较繁﹐简文遂以“犬”代替。△字所从山旁在下部﹐是“岳”字的异构﹐《曹全碑》岳即作   [xxxviii] 。

现在让我们看看﹐如果读△爲“狱”﹐置於文句之中是否合于文义。 42 ﹑ 43 ﹑ 44 三简“断狱”连言﹐文通义顺。“断狱”之案言在传世文献中颇爲常见﹐如﹕

《淮南子‧主术训》﹕“然爲鲁司寇,听狱必爲断。” [xxxix]

《淮南子‧人间训》﹕ “子发爲上蔡令,民有罪当刑,狱断论定,决于令尹前,子发喟然有凄怆之心。” [xl]

《礼记‧檀弓下》﹕“寡人尝学断斯狱矣。” [xli]

《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 [xlii]

下面我们讨论◇字。该字凡两见﹐作     ﹑  。整理者隶定爲 [xliii] ﹐顔世铉先生认爲◇和《古文四声韵》的“夸”字类似﹐因此认爲△◇意思是“夸大不实的诽谤言论。” [xliv] 刘信芳先生认爲◇字的上部不从“大”而从“文”﹐认爲◇是《说文》训“传言也”的“谚”字﹔ [xlv] 陈伟先生从刘信芳先生隶定﹐而读爲“犴”。 [xlvi]

我们现在既然知道△当释“岳”﹐读爲“狱”﹐◇字也就附带认出了。◇字即是“讼”字。《说文‧言部》“讼”字古文作  。 [xlvii]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字上部无疑就是《说文》“讼”字所从之  ﹐简文◇字上半写讹﹐第一个◇字尤甚﹐已经变成了“文”字。◇字两见而一从“文”﹑一从“大”﹐这也可以证明◇字是写讹。◇下部从言是没有疑问的。抄手将本来在字左边的“言”置於下部﹐可能是爲了简化该字﹐“言”字既充当“讼”的“言”旁﹐又充当“公”的“口”旁。“言”﹑“口”义类相属﹐在古文字中作爲形旁常常可以替换。如《说文》“信”古文作 [xlviii] ﹐“咏”或作咏 [xlix] ﹐香港中文大学藏的《缁衣》简的“诗”从口 [l] 等等﹐例不胜举。另外﹐我们也可以将◇看作是借笔字。即借“言”字的“口”旁同时作爲“公”字的“口”旁。古文字中这样的借笔例子并不罕见。

总之﹐◇释爲“讼” ﹐从字形上是可以讲通的。

“狱”﹑“讼”连言﹐在文献中经常可以见到。如﹕

《孟子‧万章上》﹕“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 [li]

《 礼记 ‧ 王制 》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lii]

《 礼记 ‧ 月令 》﹕“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liii]

《礼记‧乐记》﹕“夫豢豕爲酒,非以爲祸也,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 [liv]

《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伐有罪,讨不义,是以百姓附亲,边境安宁,寇贼不发,邑无狱讼则亲安。” [lv]

《淮南子‧泰族训》﹕“尧之举禹、契、後稷、臯陶,政教平,奸宄息,狱讼止而衣食足,贤者劝善而不肖者怀其德。” [lvi]

将以上这些文例和简文对照可以看出﹐我们将△◇释爲“狱讼”是可行的。简文说“六者各行其职﹐而狱讼无由作也。”即是说﹐如果六位 ( 君臣﹑父子﹑夫妇 ) 正﹐则天下太平 ( 无狱讼 ) 。简文此句正可以爲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lvii] 作注脚。

我们上面释△爲“狱”﹐在文献上也得到很多证据支援﹐应该说这样释读是有根据的。如果这样释读成立﹐那麽许慎《说文》认爲“哭”是“狱省声”  的说法则应该是可信的。段玉裁和王筠都曾在这一点上批评过许慎﹐认爲“狱省声”的说法不可信。 [lviii] 现在郭店简此字的出现给许慎的说法增加了一个有力的佐证。

我们还可以根据上文对简文“讼”的释读﹐对“容”字进行 分析 。《说文‧  部》﹕“容﹐盛也。 从  谷。  ﹐古文从公。 ” [lix] “谷”小徐本作“从谷声” [lx] 。段玉裁认爲“容”之古文从“公声”﹐这无疑是正确的﹐可他又从小徐本认爲“容”字正篆从“谷”声﹐这就有问题了。 [lxi] 何琳仪先生认爲“容”字“或从穴从公﹐遂成爲从  从谷。” [lxii] 笔者以爲“容”字所从的“谷”很可能是“公”字之“古文”被错误隶定所致。《说文‧页部》的“颂”字籀文作  ﹐ [lxiii] 其左部就是“容”字﹐可证“容”本从公声。稍微加以比较﹐就可以发现所谓的“谷”字实际上就是本文前面所引的见於《说文》中的“讼”字古文和简文的“讼”字所从的“公”。 由此可知小徐本作“谷声”应有所本﹐只不过他不知道“谷”乃是“公”字之误。

  

[i]  荆门博物馆编﹕ 《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8 年﹐页 49

[ii] 《郭店楚墓竹简》﹐页 168

[iii]  李零﹕ 《郭店楚简校读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页 121

[iv]  郭沂﹕ 《郭店楚简  成之闻之  篇疏证》﹐《郭店楚简 研究 ─中国哲学第二十辑》﹐渖阳﹕辽宁 教育 出版社﹐ 1999 年﹐页 287

[v]  张光裕主编 、袁国华合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台北﹕艺文印书馆﹐ 1999 年﹐页 268

[vi]  马承源主编﹕ 《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  一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页 92

[vii]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 《九店楚简》﹐北京﹕中华书局﹐ 2000 年﹐页 12 ﹑ 14

[viii]  容庚﹕ 《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 1985 年﹐页 797

[ix]  〔汉〕 许慎撰﹑ 〔宋〕 徐铉校订﹕ 《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 1963 年﹐页 259

[x]  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成都﹕成都古籍出版社﹐ 1990 年第 2 版﹐页 650  

[xi]  郭沫若﹕ 《甲骨文字研究》﹐北京 : 科学出版社 , 1962 年﹐页 14

[xii]  《金文编》﹐页 813

[xiii]  何琳仪﹕ 《战国古文字典》﹐北京﹕中华书局﹐ 1998 年﹐页 1167

[xiv]  《金文编》﹐页 814

[xv]  《说文解字》﹐页 265

[xvi]  李零﹕ 《郭店楚简中的“敏”字和“文”字》﹐《古文字研究》﹐北京﹕中华书局﹐ 2002 年﹐页 390

[xvii]  《说文解字》﹐页 15

[xviii]  《说文解字》﹐页 276

[xix]  《郭店楚墓竹简》﹐页 49

[xx]  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页 107

[xxi]  《韩非子新校注》﹐页 376

[xxii]  何宁﹕ 《 淮南子集释 》﹐北京﹕中华书局﹐ 1998 ﹐页 1304

[xxiii]  《郭店楚墓竹简》﹐页 69-73

[xxiv]  《郭店楚墓竹简》﹐页 70

[xxv]  《郭店楚墓竹简》﹐页 71

[xxvi]  《郭店楚墓竹简》﹐页 72

[xxvii]  《郭店楚墓竹简》﹐页 72

[xxviii]  《郭店楚墓竹简》﹐页 72

[xxix]  《郭店楚墓竹简》﹐页 188

[xxx]  《郭店楚简校读记》﹐页 133

[xxxi]  顔世铉﹕ 《郭店楚简浅释》﹐《张以仁先生七秩寿庆论文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 1999 ﹐页 395

[xxxii]  刘信芳﹕ 《郭店楚简文字考释拾遗》﹐《江汉考古》 2000 年第 1 期﹐页 46

[xxxiii]  陈伟﹕ 《郭店楚简别释》﹐《江汉考古》 1998 年第 4 期﹐页 71

[xxxiv]  《说文解字》﹐页 35

[xxxv]  《说文解字》﹐页 62

[xxxvi]  《说文解字》﹐页 241

[xxxvii]  《说文解字》﹐页 218

[xxxviii]  《历代碑帖法书选》编辑组﹕《曹全碑》﹐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2

[xxxix]  《 淮南子集释 》﹐页 697

[xl]  《 淮南子集释 》﹐页 1306

[xli]  孙希旦﹕ 《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 1989 ﹐页 298

[xlii]  左丘明﹕ 《 国语 》﹐ 上海﹕上海书店﹐ 1987 ﹐页 51

[xliii] 《郭店楚墓竹简》﹐页 188

[xliv]  顔世铉﹕ 《郭店楚简浅释》﹐《张以仁先生七秩寿庆论文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 1999 ﹐页 395

[xlv]  刘信芳﹕ 《郭店楚简文字考释拾遗》﹐《江汉考古》 2000 年第 1 期﹐页 46

[xlvi]  陈伟﹕ 《郭店简  六德  校读》﹐《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辑﹐北京﹕中华书局﹐ 2002 ﹐页 397

[xlvii]  《说文解字》﹐页 56

[xlviii]  《说文解字》﹐页 52

[xlix]  《说文解字》﹐页 53

[l]  陈松长﹕《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 2001 ﹐页 12

[li]  焦循撰﹔范文倬点校﹕ 《 孟子正义 》 [30 卷 ] ﹐北京﹕中华书局﹐ 1987 ﹐页 644

[lii]  孙希旦﹕ 《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 1989 ﹐页 370

[liii] 《礼记集解》﹐页 424

[liv] 《礼记集解》﹐页 997

[lv]  董仲舒﹕ 《 春秋繁露 》﹐ 北京﹕中华 书局﹐ 1991 ﹐页 214

[lvi]  《 淮南子集 释》﹐页 1391

[lvii]  刘宝楠撰﹕ 《 论语正义 》﹐北京﹕中华书局﹐ 1990 ﹐页 503

[lviii] 《说文解字注》﹐页 66 ﹔王筠﹕《说文释例》﹐北京﹕中华书局﹐ 1987 ﹐页 58

[lix]  《说文解字》﹐页 150

[lx]  徐锴﹕ 《 说文解字系传 》﹐北京﹕中华书局﹐ 1987 ﹐页 149

[lxi]  《说文解字注》﹐页 360

[lxii]  《战国古文字典》﹐页 410

[lxiii]  《说文解字》﹐页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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