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论文摘要:利益关系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根本上皆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必须从制度上启动利益杠杆,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健全畅通的利益诉求机制、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系统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而这必须从制度予以保障,因为社会制度在本质上就是利益制度,是“调节、限制、疏导人们利益行为的一套机制”[1](p.10)。
一、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突破口
利益均衡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风向标”。“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2](p.381),而“利益均衡就是尽可能地调整好利益体系的内部矛盾关系,把利益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3](p.210)。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要实现利益均衡,目前最为关键的是要形成合理的社会利益结构。
“利益结构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是决定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4]一种合理的、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利益结构的存在,是社会利益关系融洽的前提。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有两种利益结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是平均主义的利益结构;二是贫富悬殊的利益结构。显然,和谐社会所需的利益结构既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两极分化,而是保持一定差别的相对均衡的利益结构形式,可称之为“橄榄型”的利益结构,即:处于结构下层和顶层的利益主体数量规模都较小;而拥有绝大部分利益资源,处于中间层的利益主体要占人口的多数。我国目前还远没有达到这种状态,而是处于一种“金字塔型”中:处于结构底层的利益主体拥有的利益资源最少甚至没有什么利益资源,但数量却很庞大;处于上层和顶端的利益主体拥有的利益资源最多甚至几乎垄断着所有的利益资源,但数量却极小[5](pp.64-65)。“金字塔”式的利益结构的缺点是缺乏一个成熟稳定的“中间利益阶层”。根据国际经验,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结构中的中间利益阶层规模过小,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利益资源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不稳定,更谈不上和谐。亨廷顿曾指出:“中间阶层与稳定的关系,颇似富裕与稳定的关系一样,一支庞大的中间阶层犹如普遍富裕一样,是政治上的一支节制力量。”[1](p.251) 李培林通过调查也发现:“那些中间阶层都很少有冲突性意识和潜在冲突性的想法。”[6](p.128)因此,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最为关键的是培育一个成熟稳定的中间利益阶层,要在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创造有利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如建立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机制、生产经营中的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合理的价格机制等。取消省区之间、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壁垒,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广大低收入者和有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够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动;使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一个即时反馈、信息对称的市场价格体系,保证要素贡献与要素分配相符合的分配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全社会建立一种获得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制度支持的创业机制,形成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持续动力机制。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的: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二、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有利益的分化必然就有利益的表达。“变革感来自渴望平等的冲动。”[7](p.151)一般地说,“当一个社会经历了经济与技术变化,当它获得了与这些变化过程相关的态度时,就会出现导向更高程度利益表达的倾向和行动手段”[8](p.38)。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冲突的利益得以表达,这有助于许多民族国家结构的稳定”[9](p.138)。相反,如果在正常的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人们就会更多地依靠非常规的形式来表达其利益诉求,这就潜藏着失序的危险。为此,必须加强利益诉求制度建设,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
首先,加强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大的利益表达和综合功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和重要政策的制定者,作为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是人民群众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最主要的政治渠道。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如在代表的构成中存在严重的“三多三少”的问题,即领导干部多、企业家多、党员多,而来自基层的少、工人农民少、非党人士少,尤其是农民代表所占比例非常小,甚至出现下降的趋势。这显然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充分表达。必须改革目前的这种代表比例结构,适当增加和提高基层代表和委员的名额比重,同时各级人大要专门为农民工、下岗工人、贫困线以下的城乡弱势群体成员设立一定比例的代表和委员名额,让他们真正为自己的利益代言,直接反映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此外,应该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并在选举中引入适度竞争机制,进一步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宪法规定,让广大选民依法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实现人大代表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另外,要加强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确立人大代表与选区居民的责任机制,实行代表接待日制度、议事公开制度和重大决策与立法的听证制度等,使人大代表真正洞察民意,提高“知民度”,为民代言,从而充分发挥其利益诉求的主渠道作用。
其次,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使普通民众获得平等的议事决策的机会和渠道。柏克指出: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10](p.151)。汤因比也指出:“人不仅仅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高得多高,也无法满足他在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11](p.24)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制度的缺失,不同利益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导致他们利益表达的机会是不均等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强势群体利益表达呈现扩张的趋势。为此,必须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的利益诉求平台,使其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充分输入公共决策的过程中。这就需要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关键的是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农民协会或农民理事会,广大农民通过这些途径有效表达其利益诉求。
再次,建立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并把它作为民众利益表达的一种基本形式加以规范化和普遍化。不同利益阶层的协商对话制度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共生状态,是维持社会政治平衡,实现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和解、和谐的基本途径。哈贝马斯曾指出:国家的制度化了的协商能够从公众社会中汲取自身的动力。健全的协商对话制度将为利益协调提供广泛的渠道,促进利益表达向制度化方向发展。一般来说,健全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协商对话的参与者必须具有平等的地位,这是协商对话制度区别于一般行政命令的首要条件;二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对话必须是自由的,即所有愿意参与协商对话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可以平等地讨论、对话和争辩;三是协商对话的途径和方式应该是群众喜闻乐见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运用大众传媒进行政府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协商对话,减少了利益输入的中间环节,有助于公众更直接更迅速地实现利益表达,既降低了成本,又增强了有效性。此外,领导者还可以从“屏幕”上下来,直接走向基层,面对面的对人民阐述党的方针政策,倾听人们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面对面地交流对话,从而更有效地了解民情、体察民意。
三、优化利益配置,构建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固的根基
利益配置决定利益的基本格局,在根本上决定着利益和谐局面的形成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优化利益配置,就是要确定社会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形式与份额,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人类社会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合作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们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公正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12](pp.2-3)。
首先,建立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利益分配制度。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人类就面临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选择。每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都伴随着公平与效率之争,社会变革的成败也与能否正确解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不能回避这一课题。
我国改革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公平,关键在社会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上。面对利益差距的持续扩大,最急迫的任务是要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彻底摆脱“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13](p.2)等错误观念。事实上,分配上的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反之,分配上的不公平则会引起人们的不满,从而会直接间接地、或大或小地损害生产效率。因此,失去公平也就必然会失去效率。当然,在优化利益配置、构建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更要关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事实证明,如果初次分配导致人们之间利益差距过大,就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就不可能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和初次分配的效率。社会初次分配不公平而靠政府再分配来调节差距,不仅操作很困难,而且效果也很有限。“第二次分配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作用是扬汤止沸,第一次分配才是釜底抽薪。”[14]要实现社会公平,最重要的就是在经济活动之前,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稀缺资源,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竞争过程应该是平等的,竞争的规则对所有的人都是同等有效的;经济活动之后,所有人的贡献都有同等的效用,其收入应该与贡献成正比。
其次,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垄断行业的利益分配制度。相对人的需求来说,任何物质资源都是短缺的、有限的。垄断的背后就是利益,当某种优厚的资源或某种资源优厚的行业被社会某一利益群体垄断后,其获得的收入就远比资源不丰厚的行业高。目前,我国的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了高额的利润,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转化为本部门职工的高收入。但是,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积累了大量资金,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和源源不断的农副产品,做出巨大的显性或隐性贡献的中国农民却仍然满足不了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格尔认为:在快速变化的社会中,如果很多人把自己的命运与另外一个最迅速获利的群体所组成的参照群体相对比,并感到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就易发生社会动乱事件。因此,对目前垄断行业过高的收入,国家必须对其利益分配活动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和限制。如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制止这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现象,使福利收入货币化、隐性收入显性化。此外,还要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制度建设。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认为:高收入者的货币边际效应小于低收入者的货币边际效应,所以转移富人的货币收入给予穷人会使满足增大。对于高收入群体,一方面要引导和鼓励他们把收入的一部分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用于举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另一方面还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实现财富的有效转移。税收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节手段。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要时要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开征高档奢侈消费品的消费税,对于不动产和财产继承,开征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等,尽快“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 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5](p.246) 。
四、系统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不能共享繁荣的改革必然是动力不足的改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和利益群体的利益受损,这是经济转型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是,如果这部分受损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关注,就会形成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根据普遍受益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我们要确立“鼓励优势,关注弱势”的政策导向,尽快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利益保障制度,这是现阶段协调利益关系,重塑稳定机制的当务之急,更是我国社会安全网建设的战略选择。
利益保障机制是社会“完美”的标志。关于利益保障问题,阿马蒂亚•森在他的着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提出,涵盖利益保障机制的社会安排分为两种:一种是增长引发型,即这个过程的成功取决于利用增长带来的经济繁荣来扩展有关的社会服务;另一种是扶持导致型,是政府通过扶持而建立起的社会保障机制,即扶持导致的过程不依赖于高速经济增长,而通过精心策划的医疗保健、教育等社会扶助计划项目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安排起作用。对于我国来说,目前单纯依靠增长引发,往往会使社会保障机制得不到发展。因此,在大力发展经济,依靠增长引发方法来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的同时,还要采取扶持导致的方法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能抱着只有经济增长了才有足够的资金来实现,或者先实现经济增长再实现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思想。在实行扶持导致型的社会保障机制时,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要充分尊重国情,区分轻重缓急,要实施“梯度”推进战略。目前最主要的是要在全国建立起基本利益保障制度,这是公民生存权得以保障的重要体现。在农村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障农民能够“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在城市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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