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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三要素

2015-07-06 13: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大多数省区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一直居高不下,而且1990年后几乎每年的出生性别比都高于100。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现象是一个严重的人口问题和社会问题,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学者们在对中国出生性别比的特征进行分析和概括时,对引起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顾宝昌,1996;kihasa·unfpa)认为,近年来在中国和一些亚洲人口中出现的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可以被看作是4个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这4个因素是:①重男轻女的文化环境;②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③生育率下降的速度;④人口工作的重点。
  既然中国出生性别比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异常偏高现象,必定与这个时代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和人口政策等变化有关,必定与这个时期的生育偏好、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管理有关,应从“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三个要素去分析造成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在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地方,首先,有一定规模的男孩偏好的人群。其次,有可以获得的性别选择信息和技术服务(尽管这些服务不一定是公开合法的);同时,还存在着对性别选择行为疏于管理的系统。“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这三个要素又是在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习俗和生育政策的大环境下发挥作用的,本文试图从人群、技术、管理系统这三个要素来分析中国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主要原因。
    1 男孩偏好的增强
  顾宝昌博士认为,任何生育都可以从三方面表现出来,即生育的数量、生育的时间(间隔)和生育的质量(性别、健康和智力),这就是所谓生育的三维性(顾宝昌,1996)。wWw.133229.COm
  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比较容易理解,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生多生少和早生晚生(或间隔生育)。而人们对生育质量的理解就很不同,智力(聪明)、身体(健康)和性别(男孩)都可以被当作是生育质量的表现形式。晚婚、晚育、少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结果,中国现行生育政策和实施加速了它们的实现。但是,随着生育数量减少和生育时间优化的实现,人们对生育质量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除了希望生育聪明健康的孩子外,对男孩的期望便成为一部分人群对生育质量的需求。
  为什么在一些地方男孩被当作一种质量优势而推崇呢?许多学者(解振明,1998)通过调查研究认为:在目前中国社会经济状况下,尤其是中国农村地区,生育男孩首先是生产上的需求,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加剧,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其经济地位相对于男性在恶化,这就使得在传统农业社会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得到延续和强化;其次,中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在人口流动日益增强的今天不仅没有根本变化,而且由于丈夫外出妇女更被锁定在家庭和社区,在社会治安不好的地方,没有男人的家庭更是担心会遭到欺辱;再次,是养老送终的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的地方,养老送终主要依靠自己的儿子孙子,女儿孙女儿出嫁后要赡养丈夫家的老人。此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对较弱的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社会性别意识仍然顽固地渗透在文化习俗、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等各个方面。
  因此,80年代初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的经济改革后,中国农民的男孩偏好得到强化,9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大多数农民摆脱传统农业的束缚,男孩偏好仍然相当强烈。但是,男孩偏好在不同人群中也表现出区别。2001年国家计生委的“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发现,年龄较大的人群中男孩偏好程度较高;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则男孩偏好程度较高;家庭现有子女多的人群则男孩偏好程度高;农村人比城里人的男孩偏好要高得多;按东中西分类,中西部地区的男孩偏好程度依次上升。这就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人群性别偏好的影响。
    2 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
  从“想男孩”到“生男孩”,中间还须经过一个中间环节:有没有性别选择技术、产品和信息?能不能获得它们?如何获得?看起来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当我们把技术同人群联系起来思考时,就引出管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即这种技术、产品和信息能否被人们所利用或接受。正如人工流产技术早已存在,但是在有些国家人们不能公开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又如溺婴曾经在旧中国十分流行,而现在它不仅违反国家法律,也为现代公民道德所不允许,虽然,在一些地方溺弃女婴的个别现象还时有发生,但是,它已经不再是性别选择的普遍行为。因此,在分析性别选择信息和技术时,我们更应注意它在人群中的可获性(availability)和易得性(accessibility)。
  从受孕、妊娠到分娩,性别选择的技术可以分为:选择性别的受孕技术;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中止妊娠技术。
  (1)选择性别的受孕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性别选择的受孕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新世纪刚刚开始之际,国际互联网上传来二项新技术的信息。一是,精子筛选技术。这是利用现代技术分离出“男性精子”和“女性精子”,然后进行人工受精。2000年初,美国华盛顿的基因研究所宣称,他们改进了的胚胎性别选择甄别技术能够确保生男和生女的可能性分别达到70%和90%。二是,胚胎性别选择技术,美国在2001年宣布一项能够决定生男生女的体外受精(ivf)技术合法化,这一名叫“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pgd)的技术能够确保任何夫妻把希望生育的性别的胚胎植入妇女的子宫,他们声称生男生女的性别选择成功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百。这两项技术由于费用高,技术难度大,普及性低,在中国既使成为合法化技术,也还不能为广大人群所接受。在中国农村,有性别偏好的人群主要还是运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来测定所怀的胎儿是男是女。
  (2)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有超声检查(b超)、染色体分析(羊水、妊娠尿分析)、阴道细胞学技术等。后两项涉及难度较大的临床和实验室技术,因而目前尚不普及。而b超检查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大约在妊娠中期(怀孕4~6个月),通过b超机可清楚地观察到胎儿的外生殖器。
  b超检查之所以普及,有三个显著原因:一是,技术比较简单,没有医学背景的人经过短期培训和实习也能操作和观察;二是,b超机的价格也不算太昂贵,乡镇医疗诊所和个体行医都买得起,它对就诊环境要求也不高,由于利用率高,很快便能收回成本,带来赢利;三是,由于b超收费适当,一般老百姓可以承受得起;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中国计划生育的“查环查孕”中,大量普遍地使用b超机,在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地方,b超在检查妇科疾病方面也功不可没。虽然用于查环查孕查病的b超档次低不能分辩出胎儿的性别,但是,它的普遍使用,却产生出一个意外效果:一方面,在老百姓中普及了b超的知识;另一方面,全国大范围上千万例的b超检查使得胎儿性别鉴定的人能够轻易地裹挟其中,打着“查环查孕查病”的幌子,不易被发现和杜绝。许多学者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认为,b超机自80年代中期在中国农村的普及与出生性别比的升高有直接关系。
  b超鉴定胎儿性别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容易实现的,尽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前卫生部和有的地方政府早就明令除医学原因需要外禁止使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但是,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双方为各自利益驱动,常常是令行不止。
  (3)中止妊娠技术。在中国,终止中期妊娠的人工流产通常是在县级及以上计生服务站或医院等医疗机构里做,有两种引产方法:手术引产和药物引产。由于人工流引产在中国是合法的,而且只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才能提供中期引产,因此,它是属于安全人工流产的范围。
  人工流产在中国之所以普及,不仅它是合法的,而且,曾经作为避孕失败的一种补救措施,尤其是在计划生育还主要“靠行政手段、靠补救措施、靠突击活动”的地方。此外,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地区,未婚人流在逐年上升,虽然,未婚人流不是为了性别选择,但是,出于对未婚人流的保密,使得一些地方不需要做真实姓名的登记和有关询问就可以获得人流服务。同样道理,到城镇打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由于避孕节育知识欠缺和服务的不到位,不得不以人工流产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加上她们的流动性,也无法做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因此,对前来人流的妇女,基本上是来者不拒。人工流引产在中国的易获性在世界上也算是比较高的,它不仅不利于提高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的意识,也为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大开了方便之门。
  人工流产的易获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管理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新的、易于普及的性别选择技术和人工流产技术问世,如果不加管理和规范,它带来的将不是福音。


    3 综合治理乏力,管理不规范
  对性别选择技术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多部门的,除了卫生部门和个体行医外,计划生育部门也被赋予了重要职责。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强调出生人口数量的控制,忽视了对出生人口质量(包括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和健康婴儿)的关注。在宣传倡导、政策法规、管理评估和规范服务等方面都没有能够把握住“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的平衡,没有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放到应有的地位。尽管计划生育系统从主观上并没有参与到出生人口的性别选择中,但是实际上,在宣传教育上的偏向、政策法规上的漏洞、管理工作中的疏忽、技术服务上的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等,为性别偏好的人群提供了可乘之机,实现了她们生男不生女的愿望。为此,需要对计划生育系统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反思。
  但是,对出生性别比升高因素的管理和治理决不是靠一二个部门就能实现的,它需要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治理。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办法。这项法律的出台为我国治理出生性别比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我国的b超检查和中止妊娠等技术服务。
  在中国,能够提供b超检查和中止妊娠服务的医疗机构有计生服务网络、卫生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由于分别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很难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检查。有的医生在金钱利益的诱导下,无视国家法律、丧失职业道德,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中期妊娠。山东一位干部在一篇报告中指出:有的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不要任何手续,不经任何审核,不分计划内外,不经计生部门批准,无视法律规定,而根据孕妇个人要求,擅自为其进行流引产。他还指出,医药部门对米非司酮等流产药物的非限定性公开出售,为私自流引产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与可能。可见,问题不在于是否是归属同一个部门管理,而是在于法律意识淡漠,不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一些地方仍然是有令不止,法律形同一纸空文。
  应该承认我国大多数医务人员并不是想有意对抗法律,除了法律意识淡漠外,技术操作的不规范、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高,客观上为前来做胎儿性别检查和大月份引产的人提供了方便。比如,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是,如何区别选择性别的(有意的)终止妊娠同因医学需要的(自然的)终止妊娠,在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除了对技术人员进行普法培训外,还应对他们进行有关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同时,还要对广大群众进行孕产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她们知道私自服用流产药物的危险性。又如,对可做性别鉴定和大月份引产的科室和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致使个别医务人员在没有任何约束和顾忌下私自进行操作。
  随着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在全国的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包括孕产期保健的生殖健康服务,这就为计生卫生联手开展孕产期跟踪服务和管理提供了机会。充分发挥计生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广、接近群众的特点,同时发挥卫生部门技术力量强的优势,联合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减少意外妊娠和计划外怀孕,减少人工流引产,杜绝以性别选择为目的的人工流引产。
  在分别分析人群、技术和系统这三要素后,我们感到这三要素在对出生性别比发生作用的同时,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在对出生性别比产生着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发展不平衡是这一时期的显然特点。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的不同步,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等,这些是造成经济相对落后、社会保障不健全、重男轻女意识浓厚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异常高的根本原因。
  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以后,妇女与发展的问题在中国受到重视,有学者指出,发展机会在年龄、性别上的不平等,使妇女,尤其是中国农村中的年轻妇女和年老妇女成为弱势群体。全国妇联妇女问题研究所刘伯红教授认为: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虽然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中国妇女除了教育程度增长的幅度赶上男性外,其它指标都落后于男性,这就意味着,社会性别鸿沟依然存在,并且在许多方面男女两性的鸿沟在扩大。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或非农部门的转移,农村中的农业生产越来越依靠“三八(妇女)”、“六一(儿童)”、“六五(老人)”部队。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女工首先面临下岗的危险。于是,在劳动就业上,在收入分配上,在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地位上,中国妇女所面临的机遇小于男性,风险却大于男性。刘伯红的结论是:中国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是男性中心文化的最深刻的表现。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现象再次引起中国政府的重视,一些地方开展了出生性别比的治理工作(娄彬彬,2001)。从治理效果比较明显的浙江省来看,出生性别比治理有效的地区往往是那些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三为主”,特别是实现孕前型管理,并开展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先进地区。以浙江省嵊州市为例,1982年嵊州人口出生性别比居浙江全省首位,高达123.7,1987年又上升到129.2。这一问题引起绍兴市计生委和嵊州计生委及政府的高度重视,从1990年开始了艰苦的治理历程。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几年的“三为主”的努力,并与宣传部门联合开展婚育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社会风气大大好转。1996年浙江省在部分地区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嵊州成为浙江省孕前型管理的达标市,这一年出生性别比回落到109.5。从1998年开始出生性别比已连续稳定在107左右。
  从各地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治理出生性别比不能仅仅从一二个部门、一二项工作的角度去进行单项治理。应把它作为一项工程——即出生性别比干预工程——提交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从以下4个层次上去组织实施出生性别比干预工程。(1)加强对领导和决策层的倡导,形成有利于出生性别比治理的政策环境和工作保障。(2)在管理层,要针对不同地区存在的问题,明确目标,制定科学的治理方案和工作计划。(3)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训,一方面要根据广大育龄人群的需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另一方面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中止妊娠。(4)加强对广大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开展对计划生育户尤其是双女困难户的帮扶活动,建设有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社区环境。
  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有一条经验:“天下事、第一难,老大一抓就不难”,各级领导者和决策者是治理出生性别比的关键。当前对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不力反映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因此,当前首先应该加强对领导和决策者的倡导,使他们认识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危害性,认真地检查、调整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出生性别比的治理工程。
【参考文献】
  1 曾毅,顾宝昌等.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及其后果分析.人口与经济,1993;1
  2 顾宝昌.综论中国人口态势——与实践的对话.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3 马瀛通,冯立天,陈友华,冷眸.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中国人口发展评论: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69~199
  4 解振明.出生性别比问题.收录在中国计划生育概论.附录:在计划生育领域当今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几个问题(第五节).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277~287
  5 解振明.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中国生育政策研究之一(即将发表),2002
  6 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出生性别比课题组(娄彬彬执笔).治理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经验——浙江省嵊州市、陕西省宝鸡县调查报告(内部报告).2001~06
  7 kihasa·unfpa,sexpreferenceforchildrenandgenderdiscriminationinasia(亚洲的儿童性别偏好和性别歧视).seoul:korea,instituteforhealthandsocialaffair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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