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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生性别比的现状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6-05-16 09: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出生性别比是人口统计的基本指标之一。在自然状态下,出生性别比的数值是相当稳定的,各国大体近似,一般为105:106左右。出生性别比数据的异常,大致可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人为的干扰,例如选择性人工流产》-种是由于统计失实。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溺婴对零岁组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并不属于出生性别比问题的范畴,但由于难以对这种现象进行统计学考查,因此,由此而产生的结果往往与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混合在一起,增加了对出生性别比数据进行分析的困难。


  我国宪法规定推行计划生育,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有无影响,这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本文拟以198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的2%。生育节育抽样调査所得数据,参考近年来出生性別比的一些统计资料及分析文章,对当前我国出生性别比的现状进行一些讨论。


  一、我国的出生性别比状况


  从1988年7月1日由国家计生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的2沁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获得的1980-1987年全国及分城乡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数据表明(表1),我国出生性別比的基本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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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85年以后的出生性别比显著增高


  从表1可以看出,1980-1984年全国出生性别比在107-108之间,平均为107.52,从1985-1987年,全国的出生性别比在突然增至111-112之间,平均为111.43。出生性别比从1980年的107.3增高到1986年的112。这种现象是与出生性別比的数值基本稳定的特点不相符的。如果调查的数据可靠,那么至少1985-1987年的出生性别比可以肯定认为是不正常的,但问题是,调查所获得的结果未必反映了实际的出生性别比情况。


  2.城乡的出生性别比有明显差别,


  从表1中可看出,八年间平均出生婴儿性别比城市为106.29,低于农村的108.85。由此看出,城市的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正常的,而农村的出生性别比略偏髙。这--结果与李伯华等根据全国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所得出的1930-1981年平均出生婴儿性别比(城市为107.5,农村为108.9)的结果相近》谷祖善等对1960-1981年19个省市88个单位的486709例产房分娩调査统计得出的平均出生婴儿性别比(城镇为109.J,农村为108.3,城镇髙于农材)的结果不同;与联合国1981年提供的84个国家城镇的出生性别比为105.8,农村为105.5,城市略高于农村也不相同。出生性别比的城乡差别目前并无定论,这从表1中城乡差别(农村一城市)的变异范围从-3.5到8.6也可得到反映。但不应有显著差别则是通常的看法。而2%调查数据中个别年份(1987年)出生性别比的城乡差别竟达8.6个百分点,这肯定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从表1还可发现,城乡性别比差别在近期有增加的趋势。由此还可以推知,1985_1987年全国出生性别比的升髙主要是由于在这一段时间内农村出生性别比不正常的升高所致。


  3.农村计划内和计划外出生性别比有明显差距


  如前所述,农村的出生性别比髙于正常水平,进一步分析后可看出,农村的计划内出生性别比基本在正常值范围(102-109),算术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05,而计划外出生性别比则明显髙出正常范围(108-117),算术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2。农村计划外出生性别比高于计划内出生性别比6-8个百分点(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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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此不难看出,全国1985-1987年出生性别比偏髙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计划外出生性别比的升高所致。然而,这种现象是出生性别比的实际异常还是其它因素形成的统计学上的一种假象,仍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4.胎次计划内、外出生性别比具有明显差异


  关于胎次性别比的差异,在以往的研究中,有人认为随胎次的增高,性别比呈降低的趋势。如美国1969-1971年近530万例出生婴儿自第1至第8胎及以上的出生性别比为(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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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我们利用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在我国,一胎的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随胎次的增高,性别比呈上升趋势,髙胎次性别比高于低胎次性别比。这一趋势在计划外出生髙胎次性别比上体现得尤为突出(见表4)。


  综上所述,由调查所获得的近年出生性别比异常增髙的现象虽然比较突出,但是正如本文开头所谈到的那样,这种异常增髙既可以由于人为干扰所引起,也可能是由于统计失实所致。因此,在没有对这种异常增髙的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之前,绝不能武断地认为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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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为干扰所引起的“真性导常”,从而造成人们对我国出生性别比现状认识的混乱,出现种种猜测和误解。


  二、对我国出生性别比的看法


  最近国内外发表的一些文章,根据某一数据认定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而得出到本世纪末将出现严重婚姻问题的结论。更有甚者,国外竟有人仅仅根据所报告的出生性别比计算出中国每年溺女婴多少万。这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要发现出生性别比出现异常的真实原因,要对近年来两次抽样调査所得的出生性别比的某些数据作进一步分析。


  据2%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1964-1981年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07.8,谷祖善等人调査为107.1,第三次人口普査出生性别比为108,47,这些资料对分析中国出生性别比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国家统计局1987年1%抽样调査得出1986年出生性别比为113.12,大大髙于以往国内报导的资料。1988年进行的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中,8年数据平均为109。从1985年开始3年连续升髙就显得与正常规律不符。由于同期城市出生性别比基本上仍属正常范围,因此要回答为什么近年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主要应当从分析农村的出生性别比偏髙人手。


  1.瞒报、漏报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农村出生统计存在严重的瞒报、漏报现象,这是调査中出生性别比偏髙的主要原因。这一现象久已存在。计划生育部门、统计部门为解决这个问题制定了各种措施。这次调査发现,与调查时间接近的年份出生性别比偏髙,而与调査时间相距较远的年份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这可以从1982年1%调査与1988年2%?调查数据的对照中得到证实(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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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在与调查时间接近的年份,因孩子尚小,较易瞒报,而在与调査时间相距较远的年份孩子逐步长大,出现需要上学等问题,苒瞒报极易被察觉,故较如实回答。还有些是通过罚款、节育等措施的落实解决了违反规定的问题,统计失实因素消除,恢复了本来靣貌。如自1989年以来,河南省西平县有865户转移寄养女婴户结扎后相继抱回了孩子》该县谭店乡桂河村原有11户上报孩子死亡的“双女户”,结扎后小孩全部抱回。从这一实例中瞒报、漏报女婴问题可略见一斑。


  1984年中央7号文件的一些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但在贯彻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复杂的问题,从统一思想认识到制定具体措施上不少地方没有充分的准备,而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体制下,任何开口子的作法,都极易被理解为政策放松。农民有这种想法,基层干部也是这样认识的,因而产生了生育上的放任自流。如所生男婴属超生,一般来说,农民受罚也情愿,.因此农村育龄夫妇有意瞒报的主要是女婴,统计中大量瞒报、漏报女婴的问题也就出现了,其结果便使得统计上所反映的计划外出生性别比偏高。


  2.胎儿性别鉴定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由于社会及经济发展诸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对男孩有较强的性别偏好。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B超等设备在围产期保健中得到应用,胎儿性別鉴定较过去容易。虽然我国卫生及计划生育部门明文规定除诊断遗传病需要的性别鉴定外,不允许为胎儿作性别鉴定,但极少数医生置医德于不顾,私下为孕妇作胎儿性別鉴定,这可能是除瞒报、漏报外,采取人为措施使出生性别比增高的又一原因。不过,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中B超的应用尚不普遍,因此由这种选择性人工流产因素所引起的出生性别比增高所占的比重不会很大。


  3.溺弃女婴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在我国将溺弃女婴作为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一个因素提出,是有其历史根源的。我国有些局部地区历史上出生性别比一直偏高,解放以后逐步降低,但至今仍比一般地区为高。从一此零星资料中可发现,溺弃女婴是这些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髙的原因之一。关于溺弃女婴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应当分两个方面来分析。一般来说,在溺弃的婴儿当中。弃女婴的数量可能占主要部分,而后者又被社会和别的家庭所收养,这样,弃婴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可能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为,如果收养弃婴的家庭能在调查时如实申报,则不应在总体上导致出生性别比的异常变化。反之,如果这一部分被遗弃的女婴未能被如实申报,则有可能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假象。至于溺婴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虽然没有确切的定量资料,但是,上述关于离调查时间较近年份出生性別比较髙,离调查较远年份性别比又“恢复正常”的分析确是一个有力的反。如果真的每年有几十万女婴被溺死的话,则不可能在几年后又活过来。因此,调查中出现的那种离调査时间较近年份出生性别比增高的情况,只能主要是因为瞒报、漏报所引起,而绝不可能是因为溺婴所致。


  三、结论:


  1.1988年2%人口生育节育抽样调査,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反映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瞒报、漏报女婴所造成的统计上的假象。因此,不会发生人们担心的在本世纪末会有几千万男性找不到配偶的问题。


  2.要逐步完善统计制度,解决对计划外出生女婴的瞒报、漏报问题。尤其是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后,更要注意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在实行责任制的同时,要强化监督机制,.解决计划生育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问题,增强数捃的真实可靠性,避免因数据不实引起的混乱。


  3.对胎儿性别鉴定可引起出生性别比异常的问题,应给予充分重视。应严格法律手段,坚决杜绝对非遗传病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以免真正发生由出生性别比失调而引起的严重社会问题。


  4.对于个别溺弃女婴问题应继续严格法律制裁手段,以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


  在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资料进一步公布后,可对1982年和1990年两次人口普査的资料进行时间系列分析。这样,我们可以对80年代我国出生性别比变化的真实趋势有一个更加明确的分析和认识。


                                                         徐毅,郭维明

                                                    (中国人口情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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