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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015-07-18 10: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宏伟大业,既需要有发达的物质文明,同时需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涵和重要动力,它关系到我们能否把一个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充满生机和希望的社会主义中国带入21世纪,并顺利实现2010年的远景目标及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有序推进。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有重要使命和责任。这项工作的侧重点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长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泛参与性需要由民主法制来保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以全体人民为对象,也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越广泛,精神文明建设就越全面,越有效,也就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要使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只靠党和政府的号召不行,只靠群众本身的参与热情也不行,还必须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历史主体性的重要保证。它赋予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权利,并要求每个公民切实履行自己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既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为依据的,又是以国家意志为保证来贯彻执行的。它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变更,也不以领导人个人看法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越发展、越健全,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越可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越能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的持久活动。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序性需要由法制来规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它本身又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有序和有效地开展起来,一方面需要处理好它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又需要处理好它的内部关系。而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导下,辩证地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但是,单纯地依靠人们的理智在工作中具体地把握还不够。只有把对这些关系的把握和处理纳入法制轨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打乱仗”,合乎其内在规律地稳定有序地向前推进。例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性与特殊性;它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软件与硬件建设的关系,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思想道德建设中坚持优秀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等等,我们过去把握得不够好,造成了文化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大量浪费。产生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和处理还没有实行民主和法制,工作的随意性很大。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要使这项工作活而有序,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把民主法制引入精神文明建设领域。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需要民主法制来强化。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全体人民主动地学习和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长期历史过程。它既是一种教育活动,也是一种制度化、习俗化过程。通过制度化、习俗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普遍性要求和教育成果不断转化为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习惯。作为制度化过程,它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求成为国家意志,被强制性地贯彻到人们的社会活动当中,并带动整个制度化、习俗化过程的深入。不依靠民主和法制,国家意志就不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全面的支持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就很难深入人们行为方式和道德标准变革的领域,教育成果就很难得到巩固。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思想滑坡、政治****、道德秩序混乱的社会。而要建设一个思想活跃、政治清明、道德秩序井然的社会,首先必须形成依法治国的局面。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政治资源和重要优势。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主法制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运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运用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质是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这里边有许多工作要做。我认为,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制形式确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战略地位。

我们所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决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精神生活领域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它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大计,并将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为了使这项长期性建设真正到位,并得到一贯地坚持,必须以法制的形式把它的战略地位明确和固定起来,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从现在到2010年,是跨世纪的14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是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重要阶段。为了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实现我党宏伟目标的整个过程中充分发挥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的作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是很必要的。以法制的形式确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它包括许多具体内容,如在处理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时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如何保持全社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保持同步,如何利用物质利益等杠杆对整个社会作出明确而有力的导向,引导好企业、家庭和个人行为,使全体社会成员都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对此,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法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战略地位的规定具体而系统。

2、以法制的强制力保证全社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精神文明建设是覆盖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在制定和实施这个工程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但不能只靠政府。家庭教育、学校陶冶、社会要求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应与这种建设格局相适应。由于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思想道德建设所要解决的是人的精神世界的问题,所以,对它投入的效益不像物质文明建设那样明显和快捷。针对机制上的这种脆弱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更要依靠法制。

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也同对物质文明建设的投入一样,它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我们大体可以作这样的基本分工:离物质生产过程较远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由单个部门和企业无法承担的长期开发及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工作,应由政府投入;在与人们的物质生活过程直接相关的领域,应主要靠市场调节下的企业和家庭投入;在介于两者之间的领域,应由政府、企业、家庭共同投入。政府的建设性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所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经常性投入要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对企业、家庭和个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上的投入,在制定法规、规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总之,要通过法制创造一个政府投入、企业投入、家庭投入相结合,法制、政策导向与市场导向相互补充的精神文明建设投入机制。

3、以法制手段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效的提高。

精神文明建设的直接目标是净化和完善人们的精神世界。但人的精神世界不是封闭的。意识来源于人的社会实践。现实的社会存在对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解决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不能从精神到精神,从教育到教育。必须把教育与管理很好地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通过管理,使人们主动地习惯和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在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把思想意识提高到新的层次,进入新的境界。通过持之以恒的严格管理,他律的东西就会逐渐地转化为自律的东西。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之一就是通过《文明市民守则》来严管重罚;新加坡的社会管理也是以严字当头,有力地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就本质而言,实行科学的严格的社会管理,也就是加强民主法制的过程。管理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和要求下进行,是法制的具体展开。就文化领域来说,管理的目的是繁荣。这与在文学艺术和学术上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不矛盾的。因此,要以科学的严格的社会管理为目标,进一步细化民主集中制和关于人们社会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根据全国全省的建设目标,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诸如公共场所管理、市场契约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厂规校规、市民守则、乡规民约等项管理条例,强化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

4、以法制方式规范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泛参与。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亿万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人民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只有广泛吸引群众参与,使群众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在受教育中发挥创造精神,才能使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深入的推动力。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或哗众取宠,或仅陶醉于小圈子,搞所谓的“名人文明”、“名星文明”、“沙龙文明”等,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的要求视而不见、不屑一顾。这种由少数人自己“炒”自己的所谓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显然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本质特征背道而驰的。为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对各方面、各阶层干部群众如何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应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整个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都要依法办事,努力坚持“二为”方向。对文化艺术团体深入城市、农村、部队等基层要有明确规定。要把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作为评价、考核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些领导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

(三)处理好以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几个关系

1、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坚持重在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破与立的关系将贯穿于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个过程。如何处理这一关系,是以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时必须解决好的一个基本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是,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正在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旧的思维方式和思想道德正在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思想道德还远远没有建立和确立起来。因此,不论是就科学和教育而言,还是就思想文化战线的情况而言,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矛盾是立而不是破。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的着重点放在“立”的方面。重在建设,反映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规律。它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地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面对改革开放的新情况,着眼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建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范畴,把握其运行规律,并搞好立法、立规。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一定着眼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该怎样、能够怎样,并如何保证其实现的问题。如果能够把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思想原则、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确立起来,并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遵从,那么,民主法制工作对精神文明建设就是有成绩的。

2、正确处理惩罚与引导的关系,坚持重在规范。

以法律的手段,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要讲惩罚,对违法现象严惩不贷,又要积极引导。这两个方面互相影响,互相支持。讲法制,不能没有惩罚。特别是在社会秩序比较混乱的时期,惩罚必不可少。但惩罚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让人们懂得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因此,搞好正面引导,即加强规范,尤其重要,更体现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性。可以说,以民主法制的惩罚作用促进精神文明属于消极方面;规范引导,告诉人们应该和必须怎样才是其积极方面。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要着重在规范上去加强。对若干属于人们基本行为的问题应通过立法明确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及其后果。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实施第三次普法工作,把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法律法规条文普及到全体社会成员。只要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并认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规范,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和健康的精神生活就可以真正建立起来。

3、正确处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与继承借鉴、创新的关系,实行重在坚持。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经济建设的带动下,已经走出了封闭、半封闭的误区。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于精神文明建设中实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难形成势头,但要做得好,即在继承、借鉴和创新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却是很不容易的。目前,从书刊到影视作品,从匾牌到广告,从人的言谈到社会风气,崇洋复古现象随处可见,封建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文化污染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了严重腐蚀,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教训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力度不够,缺乏得力措施;二是不能坚持不懈地抓,缺乏系统性、经常性。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切实实行重在坚持的方针。为此,要坚持不懈地抓教育。正因为精神文明建设是渐进的过程,所以更贵在坚持不懈。既要抓行政管理,也要实行法制规范。要对书刊出版、影视制作、匾牌命名和广告用语,以及人们的交际规则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立法,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4、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坚持重在普及。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是一个普及与提高辩证统一的过程。如何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是一个关系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和质量的重要问题。与此相适应,以民主法制手段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也必须处理好这个问题。

就法制这一特殊手段来说,普及是主要方面。这是因为,所谓普及,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要做到。只有全体公民都应当做到的东西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规范。而属于提高性的要求,如发扬共产主义风格等等,则是不能提升为法律规范的。因此,围绕精神文明建设的普及性要求,加强立法,是以法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要把重在普及作为这方面工作的一条重要方针加以贯彻。

坚持重在普及,必须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把它内在的基本的规则提升为基本伦理道德规范。这里包括竞争和协作两大方面。从竞争方面说,首先要诚实守信。没有诚实守信,就没有契约,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从协作方面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是分不开的,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见死不救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人的基本要求。对诸如此类的东西,要进行立法,让人们去遵守。

5、正确处理灌输与示范的关系,坚持重在示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学习过程,它是灌输与示范的统一。向干部群众灌输新思想、新观念是必要的。但更要发挥体现新思想、新观念的人和事的示范作用。由于典型人、典型事的教育作用比灌输更生动、更直观、更易接受,所以,在以民主法制手段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应重在示范。所谓重在示范,首先是领导干部、立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人大代表要率先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道德准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公正、廉洁、文明的形象,使自己的一言一行就是精神文明。所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都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楷模,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尽到自己的职责。作为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共产党员和作为党的得力助手的共青团员,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理所当然地应起先锋模范作用。

总之,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下,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保证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一定能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结出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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