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协商民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有机统一;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组织、有重点、分层次积极稳妥推进各方面协商。习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协商民主
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但是,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发展道路,则因为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阶段而有着巨大的差异。
在分析我国民主形式时,很多学者基于当今时代存在着选举(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就机械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号入座为西方式的选举民主,人民政协就是协商民主。仅就民主程序中选举和投票的形式多寡讲,是有些道理。但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比较有本质的不同,西方议会议员选举,参选人需要举办各类宣传造势活动,没有相当的财力人力是不行的。不接受财团资金不投靠集团、党派是无法坚持完成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选举的。询政、议事过程中,西方政党出于一已之私而罔顾民生,常常只问敌友不问是非。如台湾所谓“立法院”中民进党逢中必反。这种情况下,许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议案在西方议会难以通过。有时逼得人民对“空转”的民主忍无可忍,自发走上街头抗议。如美国著名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西方议会民主从过程到手段充满了排他性、对抗性、攻击性,吹毛求疵恶性竞争是常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严格的代表比例,保证了人民代表的广泛性、合理性。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和谐民主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常态。任何议题、议案都可以广开言路,深入调研,多方协商,集思广益,民主表决,事中事后监督,程序和秩序中充满了和谐气氛。因此,从广义和本质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包括人民政协在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一样是真实的、真正的协商民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仅包括以人民政协为代表的狭义协商民主也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近几年才明确提出的,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和谐特征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常态化”现实标志。我们完全可以自豪地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一直“在路上”。
二、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和历史的选择,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中国政治体制建设不存在要不要人民民主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探索出一条有别于西方的,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要求的民主实现形式。
民主最初形式是古希腊简单选举民主。现代选举民主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完善的,是资本主义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二党制或多党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政党政治制度,二党制或多党制的政治生态决定了击败、淘汰对手是任何一个政党的基本政治诉求,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民主的竞争性、对抗性、排它性。为了适应这种竞争性、对抗性、排它性,选举(票决)民主成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决定一切社会事务基本方式,其它民主实现形式很难在这种你死我活的取舍选择中被认可、施行。虽然,近年来西方国家也对民主实现形式进行一些探索,但是基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矛盾,其它民主实现形式是行不通的。泰国的“红衫军”与“黄衫军”运动;美国每年年底的财政预算之争,都是鲜明的例子。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作为人类文明的先进经验,中国和其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继承了选举民主这一民主实现形式。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唯一合法性,决定了我们党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没有你死我活的竞争者,如果完全照抄照搬资本主义选举民主就是做秀、折腾和浪费。因此,我们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照搬资本主义选举民主。探索发展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是人民对党的要求和历史赋予党的责任。在继承和发展“选举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探索进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它适应了“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它完全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国情,适合解决中国社会主义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要求,是既和谐又经济的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从本质上科学地解决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统一问题。
三、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现代民主的本质要求实现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其表现形式是以各种代议制民主为基础,并由此形成的不同的现代社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不能完全照搬资本主义选举民主,但不等于我们党要做高高在上的中国民主生活的控制者、操纵者。
一方面,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人民民主的最大化是党追求奋斗目标。党作为执政党,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对中国民主政治的领导应该即是中国民主生活的组织者也是平等的参与者,是联络员、宣传员、服务员的角色,要保证这一点,党的领导本身也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就要求党要倡导并同时践行依法治国,党同人民一起制定法律,党又必须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那种认为党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如邓小平讲的“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作法是错误的。法治的概念,是民主和法制相结合,是同人治相对立的。没有平等的身份是无法对等协商的,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在法律面前党同其它团体或个人一样是平等的;党如果超越法律之上那就不是民主而是人民的主子,协商民主也就成了摆设。
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执政党必须依法治国。执政党对法律的态度极为重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掌握和行使绝大部分公权力的执党。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执政党不遵守法律,就不会有比较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比较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就不可能有效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就不可能形成国家建设和发展所必需的向心力、凝聚力,就会导致社会动荡、政权更迭等严重政治后果。在这方面,一些国家和政党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惨痛的经验教训。法治的核心在于限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是限制公权力的过程,实质上也是规范和约束党和政府的权力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要全面规范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和权力行使方式的过程。通过规范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避免行使权力的特定组织和个人以党的名义滥权,改善党的领导,并最终加强党的领导,进而克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里的现代化过程中的弊病。具体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求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在参与的过程中要遵纪守法、依规循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同时包括党的领导法治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就是党的领导与以限权为核心依法治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互统一。
作者:朱立新 来源: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