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03-20-08:03:00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 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 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 第二十二条期刊登记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目前做好几个杂志的审稿人,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用: 返回重修的稿件,一定要仔细修改,一般情况下,编辑会送原来的审稿人,但是我碰到好多情况,是杂志把修改后的文章发给我审稿,而他们的第一次审稿,我没有审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 ...
SCI返修篇!. 无论大修小修,修改回复一定要做好!. 当稿件投递之后收到的结果是大修或者小修,那么就说明稿件的内容得到期刊的认可,但还存在部分的问题。. 这个时候,想要顺利见刊就需要我们结合审稿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有针对性的对稿件进行修改。. 而 ...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pdf,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页码,1/5 【时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24日 【正 文】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 …
1.2 期刊 CN 准则 1.2.1 一个 CN 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 CN。 1.2.2 一个 CN 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1.2.3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 CN。 1.2.4 CN 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志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03-20-08:03:00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 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 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 第二十二条期刊登记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目前做好几个杂志的审稿人,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用: 返回重修的稿件,一定要仔细修改,一般情况下,编辑会送原来的审稿人,但是我碰到好多情况,是杂志把修改后的文章发给我审稿,而他们的第一次审稿,我没有审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 ...
SCI返修篇!. 无论大修小修,修改回复一定要做好!. 当稿件投递之后收到的结果是大修或者小修,那么就说明稿件的内容得到期刊的认可,但还存在部分的问题。. 这个时候,想要顺利见刊就需要我们结合审稿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有针对性的对稿件进行修改。. 而 ...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pdf,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页码,1/5 【时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24日 【正 文】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 …
1.2 期刊 CN 准则 1.2.1 一个 CN 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 CN。 1.2.2 一个 CN 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1.2.3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 CN。 1.2.4 CN 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志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