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 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4 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署 长 柳斌杰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 …
首 页 > 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 > 查询结果. 期刊/期刊社查询. 媒体名称:. 验证码: * 验证码不正确 点击获取. 媒体名称. 单位地址. 刊号. 类别.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 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4 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署 长 柳斌杰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 …
首 页 > 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 > 查询结果. 期刊/期刊社查询. 媒体名称:. 验证码: * 验证码不正确 点击获取. 媒体名称. 单位地址. 刊号. 类别.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