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个CN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因此,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都应申请新的CN,原CN即作废停止使用;而且出版不同版本、文种、载体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以获得新的CN。 2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申请
科技期刊的更名、主管主办单位的变更、办刊宗旨的变更、语种、发行范围的变更和登记地的变更,其报送渠道和材料与创办期刊的要求相同。 其中,涉及主管主办 单位变更的,须提供原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变更的文字材料以及新主管主办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由新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报。
2019出版资格《中级理论与实务》精编: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导语】不管你的梦想是什么,做好当前的事情,终将会如愿以偿。对于考试而言,同样需要不断地积累,坚持学习。以下为“2019出版资格《中级理论与实务》精编: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GAPP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申办材料说明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需提交如下材料: 序号 标准材料 形式审查标准 原来及现在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在京中央单位不需北京 市审核;主办单位不在省会城市,还应提供所在地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 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 ...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需变更登记地的,首先由期刊出版单位在总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期刊变更登记地 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表》后,于5个工作 ...
由于一个CN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因此,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都应申请新的CN,原CN即作废停止使用;而且出版不同版本、文种、载体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以获得新的CN。 2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申请
科技期刊的更名、主管主办单位的变更、办刊宗旨的变更、语种、发行范围的变更和登记地的变更,其报送渠道和材料与创办期刊的要求相同。 其中,涉及主管主办 单位变更的,须提供原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变更的文字材料以及新主管主办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由新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报。
2019出版资格《中级理论与实务》精编: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导语】不管你的梦想是什么,做好当前的事情,终将会如愿以偿。对于考试而言,同样需要不断地积累,坚持学习。以下为“2019出版资格《中级理论与实务》精编: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GAPP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申办材料说明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需提交如下材料: 序号 标准材料 形式审查标准 原来及现在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在京中央单位不需北京 市审核;主办单位不在省会城市,还应提供所在地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 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 ...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需变更登记地的,首先由期刊出版单位在总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期刊变更登记地 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表》后,于5个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