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概念内涵外延罪名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司法实践的变化,我国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不居的过程中。我国1997年刑法典明示了受贿罪的罪名及其内涵、外延,但由此带来了有关受贿罪概念的诸多矛盾。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审视并分析这些矛盾,有助于勾勒出我国受贿罪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前景。与其他罪名相比,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所经历的演变,不论从次数上还是从概念的内涵、外延上看,都是首屈一指的。有关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变化不断作出调整,刑法理论界也往往根据这些变化和调整对受贿罪的概念作出新的阐释,从而使得我国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名称(罪名)始终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我国1997年刑法典明示了受贿罪的罪名及其内涵、外延,但由此带来了有关受贿罪概念的诸多矛盾。近年来新的受贿形式的出现,也使得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最新需要。鉴于此,揭示受贿罪概念当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并从国际比较的视野提出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建议,是一个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新课题。一、受贿罪概念之内在矛盾(一)概念之名与概念之实的矛盾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的存在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概念也包括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内涵和外延构成的概念的基本逻辑,即概念之实;另一方面是表达概念的语词,即概念之名。如果概念之名能够准确地表达概念之实,就称其为名副其实;如果概念之名不能反映概念之实,就称其为名不副实。受贿罪作为一个概念,也存在着概念之名与概念之实的关系问题。受贿罪概念之名即受贿罪罪名。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所谓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①这是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对罪名及其功能的界定。从法律功能的角度来讲,罪名不仅仅起一种表征或符号作用,而是具有重要的功能:它对于在立法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司法中正确地定罪和量刑,以及促进刑法理论研究,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所谓受贿罪概念之实,就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客观事物的质的属性的总和,对于受贿罪这一概念而言,其内涵就是受贿罪不同于其他罪名的特有属性,即受贿罪特有的犯罪构成。现行《刑法》第385条第一款是我国刑事法律中采取定义明示的方法揭示罪名及其内涵的少有的几个特例之一。出于立法语言简洁性的需要,该款在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