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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5-07-06 09: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地位,指出了基层检察院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而提出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五项措施,以期对基层检察院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幸福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基层检察院;检察职能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9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安排部署了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明确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的三大职责任务之一。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并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然主体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义
  社会管理是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公民对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因此,迫切需要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以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wWW.133229.COM[1]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方法和机制,对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实现法治,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3]目的是通过制定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社会规则,并通过行政、司法等执行手段,来实现建立在公平正义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任务,对推动法制健全和法治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然主体。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虽身负重任,但也迎来了施展才能的舞台。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廉洁的政务环境,找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契合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二、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五个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原则
  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不能偏离检察工作的主题。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自身明确的职权边界,基层检察院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盲目扩大参与领域、创新参与机制;二是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去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有限参与原则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发展,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逊已经被广泛认可。基层检察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也应该坚持司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检察职能和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范围、方式等方面应当谨慎与自制,不能片面强调延伸的广泛性和主动性。同时,对通过行政管理、道德约束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
  (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原则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落脚点。曹建明检察长在7月16日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基层检察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着眼于促进解决基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注重长效原则
  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有长远眼光,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在采取一项新的方法手段前,必须进行扎实的前期调研准备,分

析其可行性和科学性,同时应当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改革、队伍建设等长远规划有机结合,整体推进,使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各项举措更加符合检察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
  (五)结合本地区实际原则
  社会管理的范围较广,各地区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各基层检察院在开展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治安等执法现状和社会实情,因地制宜,创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新形式。
 三、基层检察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抓好五项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面对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幸福和谐。
  (一)加强惩防职务犯罪,规范社会管理权力运行
  社会管理权力如果被滥用,就会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公民对公权力的不满,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这一重要职能,规范社会管理权力的有序运行。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通过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管理环境,促进社会管理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同时,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先”的方针,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围绕中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社会管理领域通过廉政教育讲座、重大工程专项预防、个案警示教育、法制宣讲等形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干部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探索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寻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途径,把综合治理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结合目前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犯罪相对高发的情况,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对流动人口集中地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以及特殊行业的排查,加大对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探索检察职能与外来人员服务管理的结合点,促进外来人员规范、有序、有效的服务管理。同时坚持和健全涉检社会矛盾化解责任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加大信访源头预防,努力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举措。

  (三)加强网络建设管理,发挥网络社会正面效应
  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缓和政治冲突,促进政治稳定,但另一方面,如果利用不当,也可能激发政治冲突,解构现有的政治秩序”。[5]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发挥网络社会对社会发展的正面效应,是社会管理主体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作为基层检察院,一方面可以探索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督队伍,收集网络中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和信息,督促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颠覆国家政权、诈骗以及“黄赌毒”等犯罪,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要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站、邮件、微博等载体,建立涉检网络社情民意的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和反馈。成立网评员队伍,时刻关注舆情,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重视涉检负面报道,主动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调查研究,发挥检察建议功能效益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的重要方式。基层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有关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分析,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分析特点、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对策与建议。既要重视对办理个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更要重视就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有更有质量、更有影响的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促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完善管理和工作机制。要强化检委会对重要检察建议的把关,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掌握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效果,完善社会管理服务。
  (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特殊人群受益社会管理创新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检察院应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加强对相对不捕、相对不诉的帮教考察监督工作,促进社区

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要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坚持教育挽救为先,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不断提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质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会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建设,完善重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监督和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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